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
探寻国外城市管理经验及其对我国城市管理的启示
探寻国外城市管理经验及其对我国城市管理的启示摘要:城市管理是工业化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大规模的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城市管理水平达到56%,初步形成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区三大城市群。
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的城市管理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不免出现地区发展不平衡、城市病端倪初露、城市管理水平低等一系列问题。
从国外的城市管理实践来看,城市管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是简单的人口转移,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管理的主要动力,因而城市管理必须与经济协调发展。
在城市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控制城市规模,变更城市建设观念,建设卫星城镇,分散城市中心城市人口压力。
我国的城市管理还正处于上升阶段,必须加快中西部城市建设步伐,统筹城乡发展;遵循城市发展规律,推进城市管理模式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转变;控制大城市规模,加快中小城市发展。
关键词: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实践;国外管理经验第一章我国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城市化进程现状1. 城市发展速度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国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同国民经济一样进入了生机旺盛的时期。
我国的城市化骤然加速。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仅为19.9%,2010年的城市化水平预计为50%,三十年增加了三十个百分点,平均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这在同等经济水平条件下的发达是不多见的。
同时城市化数目从1978年的192个增加到如今的668个,其中百万以上大城市166个,城市人口从1978年的17245万人增加到现在的5.9亿人,城市人口数量增加了近乎三十倍。
2.中小城市迅速崛起中小城市是指市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发展县镇企业,大量的乡村人口开始涌入城镇,中小城市迅速发展。
2010年《中小城市绿皮书》近日发布,指出中国成建制的城市668个,其中地级以上287个,县级建制市368个。
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I阪贡管理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问题及对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确保城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让城市管理在法治框架下规范有序进行,是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
文章阐述了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分析了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就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必要性(一)城市管理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立法对城市管理范围,城管执法主体地位、职能定位和权责内容,执法权力的授予、行使和执法程序的遵循,城管执法沟通协调机制等进行安排,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以良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享受城市美好生活。
(二)城市管理立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城市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促进城市管理法治化.从立法上对融城市管理于城市服务、加快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有机融合、推进城市管理执法的标准化、实现社会力量与城管队伍齐抓共管、推进城市管理事务的社会化等等做出制度安排,推进城市管理理念和城市管理方式转变.从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城市管理立法,是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实现城镇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同时,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这就要求既要从规划建设的源头上加强对城镇化的引导,又要从管理层面上加强对城镇管理的规范管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好现代“城市病”。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本文对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通过确立城管执法的新理念,强调人性化执法、健全城管执法保障机制、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完善城管执法监督体制、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来有效地使我国城管执法走出困境。
标签:人性化执法;城管执法保障机制;城管执法监督体制近年来,我国城管执法人员虽然在维护城市环境、树立城市形象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也发生了对流动商贩强行没收商品和工具、随意罚款的不文明执法的情况,甚至还出现了打人致伤、致死的暴力执法的现象,群众反响十分强烈。
这些不文明执法和暴力执法现象的发生,不仅使城管执法的效果荡然无存,损害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而且还严重背离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因此本文就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实现我国城管执法的最佳社会效果。
一、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催生了城管的诞生和发展。
实践证明这对于解决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多头执法、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有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如下问题。
(一)城管执法理念落后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马路市场”主要由一些低收入的弱势群体构成。
由于我国激烈的社会竞争造成的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这一弱势群体人数不断增加,因此他们将摆摊作为谋生的重要手段。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马路市场”有它出现和存在的合理性,虽然有时他们占道经营、经营过程中造成市容环境不整洁,但他们也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了便利,弥补了政府某些民生服务工作的失误,提升了现代城市的幸福指数。
因此,城管管理的目的就应该考虑到这些方面,不能只以城市的市容环境为考量标准,而要多“以人为本”进行执法,否则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城管执法手段和方式的不科学性和暴力性。
从对现实情形的分析来看,城管的主要职能是确保城市市容整洁有序。
但他们却忽视了城市应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其突然性和集中性的执法方式和手段是基于惩治性的执法理念而实施的,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执法者与流动摊贩之间愈来愈深的矛盾,导致了城管执法理念的扭曲和脱离公众,完全沦落成为执法而执法。
中外城市管理体制的比较及启示
中外城市管理体制的比较及启示中外城市管理体制的比较及启示1、我国与西方国家城市管理体制的比较。
由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背景不同,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与西方城市管理的体制是不同结构的。
(1)我国城市管理政企不分,管理和作业不分。
我国的城市政府既是城市建设的组织者,又是城市管理的施行者,政府身兼建设和管理两个角色,而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实行的是政企分开,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权限职责清晰。
市长的主要精力用于城市管理,市长首先是抓城市规划,压滤机滤布组织智囊班子帮助编制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长通过抓规划,把国家的经济结构模式在城市结构中具体体现出来。
(2)我国的城市管理重视思想教育,带有较明显的人治色彩。
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重视法规制度,法制意识较强,政府各部门也围绕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各部门虽然分工不同,但是依法办事的立场和价值观一样,由此就降低了内耗,也有利于提高效率。
全民法制意识下的城市管理对于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在城市管理中,我国的政府常常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相形之下,社会发育不够完善。
.freekan.西方国家一般是“市民社会”,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分担了城市管理的传统职能,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政府仅充当教练和裁判的角色;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社区志愿者组织更是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2、西方城市管理模式和改革趋势对我国社区体制改革的启示。
体制背景、社会基础等的变化,使得我国原有的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时期社区发展、社区建设的根本要求,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与社区管理的单一行政模式构成了转型期社区组织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分化,产生了新的结构要素,社区组织管理体系面临新的重组、整合与再造。
尽管西方城市管理的理论和模式对我国的城市管理实践与研究有很大的启发意义,滤布但必须结合中国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特点加以借鉴。
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必须从结构上对管理体制进行调整,遵循“社会化、协调性、专业化、法制化”的原则,从两个层面上着手构建全新的“小政府,大社会”的多元互动的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系:一是从社区组织结构着眼,根据社区内部各要素的有机联系,重构合理的社区体系;二是根据社区发展的需求,重建新型的社区组织,并赋予其独立法人地位。
浅析中美城管执法差异
浅析中美城管执法差异城管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城管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在我国,人们可以搜索到上亿条有关“城管”的信息,这些信息绝大多数是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以及社会公众对执法人员的谴责等负面信息,有关正面信息寥寥无几。
如何解决城管和市民、商贩的矛盾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我国城管执法出现的问题1、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首先,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关系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时候并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随意没收商品,罚款不开罚单,不说明具体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影响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严重侵犯了被管理者的权益(主要是商贩的权益)。
其次城管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严。
如广州某城管所查处了两起无照摆摊案件,一个罚了1000元,另一个只罚了200元。
同案不同罚,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不够规范。
同时也给他们形成了良好的腐败的环境。
2、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相当一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缺少法制意识,执法方式粗暴简单,从而引发大量的野蛮暴力执法现象二、美国的城市管理美国的许多城市,有一个非常独特的现象:无论住宅区、大学、还是政府办公机构,都很少有围墙围起来,建筑四周临街。
市政当局都会规划出一些露天的摊点让民众申请,甚至在白宫和国会等国家机关周围,也有数十个这样的小商贩摊点。
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影响到交通和居民生活执法人员一般不会对小摊主做过多干涉,除非有居民进行举报。
但即便被要求离开,也不对摊位采取没收摊位设备及暴力手段。
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美国的法律在执行的时候非常严格,因此在城管方面也表现出法治化的特点。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导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相互学习与借鉴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在行政法领域,外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探讨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以期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意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中,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被视为一项重要原则。
权力分立意味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不互相侵犯对方的权力。
而制衡机制则通过相互监督与制约,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政府的滥用权力,还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行政法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通过完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外国行政法中普遍注重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
行政机关的决策与行为需要充分的事先公告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用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公民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外国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决策可以进行司法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行政法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加强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和合法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外国行政法还重视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保护和申诉的途径。
行政救济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层次,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通过内部审查和决定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
这种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透明度。
中国行政法可以通过借鉴外国行政法的行政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
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流动摊贩已经成为城市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虽然城市流动摊贩的存在给城市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也存在着影响城市管理和城市形象的问题。
因此,国外的一些城市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规范流动摊贩的行为,保护公共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这些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具有启示作用,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美国的城市流动摊贩美国的城市流动摊贩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且影响力比较大。
在美国,流动摊贩需要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而这些许可证通常是由市政府负责发放和监管的。
美国的一些城市还会对流动摊贩进行一些具体的约束和规定,比如限制经营的时间和地点、禁止在某些区域经营、禁止在行人道上经营等。
美国的城市管理部门和流动摊贩之间都有明确的权责关系,这有效地维护了城市的公共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香港的城市流动摊贩香港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创新力的城市,也是流动摊贩管理方面的成功典范之一。
在香港,市政府会对流动摊贩经营的市场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市场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
此外,香港对流动摊贩的许可证也有着很具体的规定,比如摊贩必须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必须遵守环保法规、必须遵守市场规则等。
总体来看,香港的流动摊贩管理非常严格,但是这也确保了摊贩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经营,同时也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从美国和香港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1.明确流动摊贩的权责关系。
流动摊贩在城市管理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市政府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保障公共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流动摊贩也需要遵守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经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
流动摊贩管理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不能过于苛刻,也不能过于宽松。
需要根据每个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管理办法,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公共利益。
3.加强监管和检查。
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思考
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思考xxx摘要:城管执法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管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关键词:城管执法政府职能缺陷改进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
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
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
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
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
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
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
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
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
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
探析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析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文明的城管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城管执法落后的管理理念,城管人员的低下素质,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以及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有利于我国的城管执法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暴力执法;失效;人性化执法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
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1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
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
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
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
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导言中国的城市管理、维护市容秩序的执法机构被称为“城管”,即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力量,城管在维护市容秩序、处理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行执法过程中,城管也面临着诸多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以外国的“城管”为参照,探讨中国城管的法律地位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外国城管的法律地位在国外,城市管理和维护市容秩序的执法机构也被称为“城管”。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城管的法律地位存在一定的差异。
美国的城管法律地位美国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具备一定的执法权力。
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和条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一般情况下,城管可以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相关规定,如市容整治、建筑管理、垃圾处理等。
法国的城管法律地位在法国,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法国的城管主要负责与市容秩序和交通流畅相关的管理工作,如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其权力相对较小。
日本的城管法律地位日本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具备一定的执法权力。
日本的城管主要负责与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如道路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城管拥有一定的执法权力,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中国城管的法律地位及存在的问题中国城管的法律地位在中国,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执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该法,城管有权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执法监督和管理。
城管的执法权力主要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和交通管理部门行使。
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的城管在城市管理和维护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权力过大,执行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些城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行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如过度使用暴力手段、胁迫勒索等,侵犯了个人权益。
国外城管执法特色及借鉴
国外城管执法特色及借鉴城管无小事!无论是压倒一国政权的“茉莉花革命”小商贩,还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形势下的“占领华尔街”等市民游行示威,都在不断考问着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效能。
在漫长的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国家都探索出一整套适合于本国国情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不断破解诸多城市发展难题,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构筑、维系着城市健康、有序、和谐地发展。
其中,许多国外的城管执法措施值得我国借鉴。
(一)各具特色的城管执法法律权威保障。
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城管执法权威性强,拥有较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的支撑,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授权充分、翔实。
但是,执法人员一般没有裁定权,相关违法案件的终极裁定权在法院。
美国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完备、执法监督严格。
美国的各个城市都依据国家、州、郡的法规制定了地方性的具体法规,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除了道路、交通类的一般性法律外,美国纽约还专门制定了《纽约市摊贩管理条例》和《摊贩保护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摊贩获得营业许可条件、许可的营业项目、营业时间、营业地点、摊位结构、食品卫生要求及操作规范、相关责任与义务、收费与处罚依据等,使摊贩和执法者均有依据,从根源上避免了异议和冲突。
亚洲国家更多的是通过关于食品卫生、道路等法规和纲领性文件来规范摊贩行为。
日本最为典型,其《轻犯罪法》《食品卫生法》《道路交通法》《道路法》和地方的纲领性文件共同构成了详尽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
《轻犯罪法》规定了34项轻犯罪,包括潜伏于无人的住宅、建筑和船舶内,携带凶器、作案工具,给公众造成干扰的流浪者,在公共场合对他人动粗或者恶语相向,丢弃对人存在危险的动物,随地吐痰和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尸体和污染物,妨碍他人通行等。
如果有人触犯了该法律,可处以拘留并罚款。
根据这部法律,几乎所有不文明的行为都可以被惩罚,对规范居民行为,加强城市管理发挥了很大作用。
日本、新加坡等亚洲国家的城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欧美发达国家明晰,但在进行摊贩管理方面非常细化并实施严格,保证了管理的效果。
最新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
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产生了成千上万的下岗、失地失业人口,这些人中,相当一部分为了生存,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除了设点摆摊,很难进入其他就业领域。
街道成了他们养家糊口的最佳场所。
由于流动摊贩的经营产生外部不经济性如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和公共交通秩序全等,政府部门实施反复取缔的政策。
由于这些街头流动摊贩属于于弱势群体,他们无资金、无技术、无社会关系,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完全取缔摊贩等于是断了这些人的生活来源,所以取缔受到来自流动摊贩们的抵制和反抗。
于是在中国绝大数城市街头上,上演了一出又一出摊贩们与城管人员“冲突”大战。
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已经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1 些国外城市征对流动摊贩管理办法1.1 法国的依法管理与便捷服务法国对于市政管理中类似的问题,通常先是由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社会调查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核实、了解相关问题,然后提出解决方案及立法管理的相关建议,政府在经过与专家的磋商并听证之后,提出相关法案交由立法机构讨论成法,或者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补充与修改。
因此可以说,依法管理与服务是法国市政管理的核心。
法国没有城管这个部门,城市管理由警察和宪警依照法律进行。
流动摊贩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而且还受到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法国对于无照又无身份证的外国偷渡客乱摆摊也比较严格,一般情况是将人带走,但不没收财物。
另一方面,在法国,流动摊贩摊经营证照的办理非常便捷,本人直接办理、邮寄或者网上投寄都行;符合法律条件的经营者,还可以依据相同的渠道申请补助、贷款和减免税,只要满足法规要求的条件,经营者足不出户,便可办好一切减免手续。
1.2 泰国的人性化管理在外人看来,曼谷对流动摊的管理近乎空白。
流动摊贩们看似随心所欲。
其实,市政当局并不是撒手不管,而是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按规定,只能在指定的街区摆摊。
整个曼谷市指定的设摊街道有268条,合法登记的小摊有1万多个。
国外城市规划管理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启示
国外城市规划管理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启示作者:乐业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8期【摘要】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高低影响到城市发展质量好坏,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进程亟待进步,城市规划现状与城市发展需求不统一的内因和管理方式方法不适应城市各元素差异而导致的必然结果。
当今主流城市管理模式包括政府主导式、社区自治式和政府社区混合式三类,三者各有利弊需结合国情发挥作用。
我国城市管理主要面临政府与企业管理的范围不清,职责权限不明,政府承担事物繁杂,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缺位等问题。
政府在公务管理中责权的变革、功能的转型、政企分离、公共行政管理分权化,管理体制机制的健全是解决问题的手段。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经验;启示一、国外现代城市规划管理研究现代西方社会生活复杂、节奏快,这使政府机构必须灵活适应社会公众需求。
80年代以后,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开始实行分权政策,催生了自助式城市管理模式。
从实践结果看,分权机构比集权更加灵活,处突能力较强;其次,分权机构比集权更具活力,更有创新性,由于引入市场竞争,相较于集权方式更有强大内在驱动力,同时因关乎自身核心利益,分权模式也增加了人们的责任感,提高了工作效率。
欧美日本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大多重视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城市管理社会化、发展服务行业、政府和企业分离。
由于社会形态不同,西方国家涉及城市公建行业都是独立的行业,因市场自由竞争,行业专业化程度非常高,企业建设队伍或产业管理部门都向外承包,这样从城市管理角度提高了专业化程度与效率。
国外城市建设项目基金来源渠道也多种多样,非常丰富。
在政府投资和税收支出两种渠道的基础上,鼓励全社会投资减小风险、提高融资的范围和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国外城市规划管理中,市长先抓城市规划,借助智囊团帮助编写并组织规划实施,类似服务外包,与上述提到的城市公建行业一样,提高效率节约资金。
(一)政府主导模式下的城市管理政府主导城市管理模式顾名思义是政府为主体,对城市管理相关条例与措施的制定、执行和实施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社区团体大众自主性相对较小。
借鉴美国经验 破解城管难题(改)
借鉴美国经验破解城管难题董胜勇一、导言1997年北京成立我国首支城管执法队伍,自此以来,城管在我国已经存在10多年了。
毋庸臵疑,随着各级城管执法队伍的成立,我国各地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秩序明显规范,市容市貌明显好转,“城管”对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同时,我们也不无遗憾的看到,自成立之始,这支队伍就一直处于风口浪尖,处于社会矛盾的焦点。
开始成立时如此,10年后的今天依然如故。
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搜索到上亿条有关“城管”的信息,这些信息绝大多数是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以及社会公众对执法人员的谴责等负面信息,有关正面信息寥寥无几。
譬如2006年8月北京城管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被小贩崔英杰刺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市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城管打死人”事件,以及最近深圳城管被商贩捅伤事件.....,所有这些将执法冲突现象推向了极致,使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城管执法”,再次陷入尴尬的境地, 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与和谐。
一时间,严惩城管肇事者的呼声,甚至演变成了城管系统的存废之争。
目前,应该说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仍然很多,譬如贫富差距的拉大、竞争机会的不平等都是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但没有哪个方面会比城管和商贩之间的不和谐更处社会焦点。
因此,如何解决城管和市民、商贩的矛盾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美国建国已经200多年,城市高度发达,形成了一整套城市管理的理念、制度和经验。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想借鉴美国的城市管理经验,力求找出化解我国城管执法冲突的办法或思路。
二、美国的城市管理(一)庄重质朴、规范有序的市容市貌。
美国人尚古,许多城市的市容不追求华丽新鲜,而注重古色古香。
没有历史的地方,也特意做的古老,有历史古迹的地方,更是力求保留原貌。
城市内车辆停放整齐,行车秩序井然。
因此放眼过去,城市面貌庄重质朴,整体布局规范有序,臵身其中,能感受到城市文化气息浓厚,气质成熟而不娇气。
从城市管理角度看, 尽管国力强大、财力雄厚,但美国的城市管理标准,是根据经济社会需要取的满意标准,并不刻意追求最优标准,城市管理效果应该相当于我国的中等城市,不如管理标准比较高的上海等城市。
国外市政工程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市政工程管理对我国的启示市政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因而,为了保证市政工程整体质量,加强市政工程管理质量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国外,市政工程管理质量控制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体系,为确保市政工程整体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前,我国在市政工程质量控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只有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市政工程质量控制,促进我国市政工程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也在逐渐加大。
市政工程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不仅关乎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对城市的经济建设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而国外在市政工程质量控制方面具有比较成熟的技术和手段,我国要积极借鉴和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我国市政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市政工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市政工程整体质量,为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1国外市政工程管理质量控制首先,国外市政工程管理质量控制具有先进的模式。
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坚持责任落实到位原则。
国外在责任问题上把关非常严格,管理人员会明确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并且细化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由此发挥施工人员自我严格要求的作用,进而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第二,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国外对监理工作非常重视,因此,监理在市政工程质量控制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市政工程施工中,监理会严格对施工每个环节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第三,实施同步施工质量管理策略。
在国外,如果慢车道和人行道进行同步施工,各类管线检查标准不统一,他们坚持各行其责的原则,把各种差异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保证路面能够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第四,国外不仅对市政工程质量要求高,而且对于市政附属工程和隐蔽工程质量要求也非常高。
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
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引言城市流动摊贩作为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重要一环,不仅能提供就业机会,也能满足市民对各类商品和服务的需求。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以促进城市流动摊贩的有序发展。
本文将对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探讨这些经验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
1. 许可制度的建立许可制度是国外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些国家建立了统一的许可制度,要求摊贩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牌照,才能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
这样可以保证每个流动摊贩都是合法合规的,从而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我国相关工作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健全的许可制度。
相关部门可以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明确摊贩的申请条件、手续和管理规定,规范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
同时,应加强许可证的审核和监管力度,确保流动摊贩都能符合相关规定,保障市场的有序经营。
2. 区域规划和摊位分配在国外,一些城市采取了区域规划和摊位分配的方式,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经营区域,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来分配摊位。
这样可以避免城市中的拥挤和混乱,提高市场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我国可以借鉴这种做法,通过区域规划和摊位分配,合理布局城市的经营空间,避免流动摊贩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
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划定合适的经营区域,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摊贩分配摊位。
这样可以有效管理市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卫生和环境要求的监管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中,卫生和环境要求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了确保市场的整洁和人员健康,相关部门会定期检查流动摊贩的卫生和环境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摊贩进行警告、处罚甚至取缔。
我国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加强对流动摊贩的卫生和环境要求的监管。
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细化的管理细则,要求流动摊贩遵守卫生和环境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摊贩,可以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卫生和环境质量。
4. 安全保障和消防要求在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中,安全保障和消防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浅析美国城管与中国城管
浅析美国城管与中国城管美国其实可以说是没有城管,但是各州、郡和县都设有名为: Code Enforcement Officer(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机构,属于市府工作人员,与我们常说的“城管”部门职能相近。
不过美国的这个城管机构,是在上级监管下独立行使职权的,非警察暴力机关,不配备枪支武器,主要职责为调查和处理违反当地行政法规条例的行为。
一·对管理对象的要求1.摆摊;要执照。
不同的性质的摊位,执照的要求不同,但是必须有执照。
2. 划界经营。
美国相关部门专门规划一些露天摊点让民众申请经营,在确保摊位卫生情况达标后,经过申请,公示程序,并交纳每季度三四百美金的执照费,即可上岗。
所有的合法摊贩都是当地政府规划设立的。
(甚至白宫周围也有合法摊点);摊贩须必须遵守!摊贩的销售区域都要按分配地盘做生意,不能越界,而且不能妨碍交通和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摊点不能阻碍车流和行人,也不能设立在住宅区。
二·主要检查(规制)方式举例比如食品卫生局多便衣执法,对违反者“出其不意”。
摊贩被迫时刻守法,达到规制效率最大化。
又避免了固定时间的抽检,走形式的例行检查等等而使摊贩把更多的时间、精力用在粉饰,用在应付检查上。
使监管的本质目的———“促使摊贩守法”打折甚至失效,造成规制失灵。
三.惩戒方式。
“只开罚单,无肢体接触”的驱逐办法,也不会没收货物和交通工具。
受罚者必须规定时间内去一次当地法庭。
若胜诉,即免罚单。
法庭设立在环境控制委员会,专门处理事关城市生活质量的案件。
总之,美国的小摊贩,就算对罚款有意见,也不会当面和执法者起冲突,而是必须留到法庭去说。
总之没有直接罚款和没收的权力,只是记录违法内容然后将单据交给市政处理,屡教不改者也不会被暴力取缔,而是会交由法院裁决。
中国城管:“城管”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一种,它的全称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此类部门在各地的名称不一:有的地方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的地方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西方国家城市管理对我国的启示【精选资料】
西方国家城市管理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西方国家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对如何进行高效的城市管理进行了很多探索。
尽管西方国家城市管理体制与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他们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仍对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对西方国家城市管理的特点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在建立合理有效的城市管理时,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城市资源,并积极转变城市政府职能,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城市居民为管理主体共同运作的城市管理局面。
关键词:城市管理主体启示城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区域人口和经济、社会、文化设施高度集中的地域,是政治、经济、社会活动高度集中的场所,同时又是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过程的体现。
20世纪以来,城市人口迅速增长,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大型城市的数量急剧增加,世界进入了现代城市的发展阶段。
21世纪以来,伴随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和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流和竞争。
在这种状态下,城市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成为衡量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的形势。
因此,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探索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律和发展趋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是学界紧迫任务和永恒课题。
城市管理以提高城市生活水平为目标,以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为对象,有效使用城市资源推动城市综合效益长期稳定发展,是城市各类主体参与城市的经济和社会运行、共同推动城市不断发展的过程。
相对于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来说,我国的城市管理则是广义的城市管理概念,指的是城市的综合管理,涉及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及生态环境管理等20多个方面的管理活动,是对社会、经济及人们的思想文化等活动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从我国城市经营管理的实践来看,政府是城市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而且在管理的方法和管理的范围上,偏重于经济建设领域而很少顾及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其结果是导致城市发展财政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差,公共管理成本过高,管理效率低下,不能对外界的变化和市民的需求作出灵敏的反应等问题。
城管执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现有城市行政执法的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城市管理需要,于是成立了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范围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的自身利益。
在深入的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城管部门的执法引发了诸多冲突,使城管执法陷入了困境。
本文首先确定了研究的背景和研究的目的。
分析了研究的意义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确定了研究的方法。
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等方法,之后对城管执法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说明,给城市、城市管理、城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城管执法分别下了定义,简要的介绍了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和方式,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城管的执法的现状、城管执法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
最后结合国内外城市化进程中城管在执法中的实践,提出了促进城管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管;行政执法;经验借鉴;管理实践Abstract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has been accelerating, and the existing urba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odel is less and more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urban management. Yushichengli has raised thec ity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 In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urban m 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 is the key to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and it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that concerns the immediat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In the process of further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the law enforcement of the city management department has caused many conflicts, which has caused the city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to fall into a dilemma.This paper first determin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study and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This paper analyzesth e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and the current research situ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and determinest he method of research. It mainlyus es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s,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s,normative analysis methods, and empir ical research methods. Afterwards, it explains theconce ptsrelated to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and defines cities, urban management, urban managementdepartment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T his paper br iefly introduces the functional scope and method of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analyzes thecurren tsituation of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in China, the problems that arise in the process of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problems. Finally, combining the practice of urban management in law enforcement in the process of domestic urbanization,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are put forward.Keywords: Urban managem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Experience for reference;Management practices目录摘要 IIAbstract III目录 IV第1章绪论 1第2章城管执法的概述 32.1城管执法的相关概念 32.1.1 城市 32.1.2 城市管理 32.1.3 城管部门 32.1.4 行政执法 32.1.5 城管执法 42.2 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 42.3 城管行政执法的方式 42.3.1严格执法 52.3.2柔性执法 52.4 本章小结 5第3章城管执法的现状及分析 63.1 城管执法的现状 63.2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63.2.1执法主体定位不明 63.2.2执法行为依据不足 63.2.3行政执法程序混乱 73.3 城管执法产生问题的原因 73.3.1执法者素质低,培训机制缺失 73.3.2立法程序缺失,执法程序不当 83.3.3缺少监督机制,考评不够完善 83.3.4组织管理不强,民主参与不足 93.4 本章小结 9第4章国内外城市化进程中城管执法实践 11 4.1国外类似城管执法的实践 114.1.1美国类似城管执法的实践 114.1.2法国类似城管执法的实践 114.1.3韩国类似城管执法的实践 124.1.4泰国类似城管执法的实践 124.1.5对我国城管执法的启示 124.2国内城管执法的实践 134.2.1香港类似城管执法的实践 134.2.2武汉城管执法的实践 134.2.3厦门城管执法的实践 144.2.4温州城管执法的实践 144.2.5对我国城管执法的启示 144.3 本章小结 15第5章促进城管和谐执法的对策 165.1 坚持人性化的执政理念 165.1.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165.1.2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 165.2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175.2.1提高城管部门准入门槛 175.2.2健全城管执法责任制度 175.2.3加大城管执法人员培训 175.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185.3.1制定专门城管执法法律 185.3.2加强城管执法过程监督 185.4加速城市科学管理变革 195.4.1建立城管执法互动机制 195.4.2加强媒体正面宣传作用 195.4.3建立堵疏结合的管理方式 195.5 本章小结 20结论 21参考文献 22第1章绪论我国的城管部门行政执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围绕城管执法的研究也形成了诸多观点,研究成果不断丰富,王毅教授的相关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以其为代表的研究人员开始了对我国城管行政执法的探索,开始了我国城市管理在法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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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一、中国城管概述(一)概念国家为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完整,维护城市容貌,为市民提供舒适、卫生、整洁的城市生活环境,依法设立的,通过行使城市管理权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处罚权的,具有综合执法性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论文联盟统称。
(二)特征1.城管是行政执法机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城管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
城管依据国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执法。
这是相对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而言的。
其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享有行政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它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与其行使行政执法权。
2.从横向上看,行政执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城管执法涉及领域众多,包括城市卫生管理、街道摆摊资质和营业状况检查、环境质量、交通状况、园林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和管理等等一系列领域。
具有涉及部门多,事情繁杂,多种权力交叉的特点。
3.从纵向上看,城管机构的层级多样复杂,权力关系不甚明确目前,享有城市管理权从上至下可以明确的有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城市行政管理监察大队又往往授权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甚至以临时雇佣的形式雇用临时执法人员。
这导致行政执法层级混乱。
(三)分类:中国的城管主要包括三种1.通过参加国家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考试,同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并被单位录用,具有正规编制城管队员的人员。
2.街道城管办事处为协助正规城管工作而聘任的临时性“社区进站人员”。
多以维护街道和社区以及居民区和学校附近交通繁忙时的秩序为主。
3.由国家公务员,公益性社会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学生,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在节假日,经过有关部门调配或者主动发起的临时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人员。
(四)城管的职责1.执法权。
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办法,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立法建议权。
对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3.行政指导权。
对相关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提供指导。
4.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
5.自律监督权。
行政监察机关。
6.行政调查取证权。
对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或相关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7.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城管的权力来源城管是一个综合执法机关,依照环保、工商、园林、规划等不同部门的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法。
但是城管机构的设立,并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只是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也没有合法的编制和经费预算。
通过把那些与城管执法有关的分散在各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条文机械的相加到一起,便组成了城管执法的依据和权力来源,极其零散和不专业,这也极不利于进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和监督。
以行政处罚权为例:依据国发〔2002〕17号文件,城管可以进行执法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毕业论文网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等);城市绿化管(环形绿岛,公路绿化带破坏处罚权等);环境保护管理(公路、街道环境污染处罚权、违法堆放垃圾处罚权等);工商行政管理(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等);公安交通管理(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从上面我们不难看出,行政执法权力来源过于宽泛,权力交叉,人浮于事,相互推诿现象普遍存在。
对其执法的监督也实属不易。
(六)城管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具有独立的行政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独立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的组织。
具体而言,行政主体有以下特点:行政主体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存在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一个组织要成为行政主体除了具有行政主体的这些特点外还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城管执法的组织要件:1.从行政机关的设立是否有有法律依据来看依职权法定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置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设立依据宪法和组织法。
法定授权组织设立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
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则必须有明确的资质和授权文件。
2.行政机关有法定的编制和人员这里所说的编制人员,是指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其他方式进入公务员编制,以领取财政支付工资作为稳定生活来源,受公务员法调整的人员。
其具体规定受到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的的影响。
3.行政机关有独立的经费预算有独立的经费是行政机关得以正常运转的保障,也是其对外承担责任必不可少的条件。
当然,行政机关使用经费是必须遵守无尽所用,节俭为尚的原则。
城管作为一个日常性执法机构按理来说应该有自己的办公经费,但是事实上城管没有自己的经费或经费十分拮据。
其日常性开支除了政府拨款和单位摊派外,大多数来自城管的罚款和没收所得。
总之,无论从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人员编制还是从是否具有办公经费角度,我国的城管都不够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
因此笔者认为城管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值得商榷的。
城管执法的法律要件:(1)行政组织必须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行为以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前提。
行政主体自其设立之日起就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律地位。
因此,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1)行政组织必须独立承担责任责任,作为法律主体为违反其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既是对违法者要求其做出对受侵害者承担毕业论文网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行为,又是警醒其切勿违法,否则将承担违法带来不利益后果的锁链。
行政主体具有独立人格,势必仪器具有独立承担违法后法律规定不利益的能力作为前提。
(1)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二、西方国家城市管理的公共职员在国外有着与中国具有相似行政职能,行使相似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职责的机构——公物警察。
所谓公物警察,是指为维持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公物遭受来自自然和人为的危害,而限制公民的自由行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它是作为补充普通警察职能的不足而设立的。
其行使权利之来源与国家行政法的规定,要明晰何为公物警察权,便应先明晰两个概念:公物和警察权。
(一)公物1.概念所谓公物,即是指是国家所有、共同所有或私人所有的、供行政主体为行使公务占有并、供普通市民使用或经特许供特定纯公益性单位使用的公共财产和公共市政设施的统称。
2.特点直接服务于公众利益。
3.公物范围要件(1)实体要件:包括两类:直接承载公用利益;直接适用于公法规则。
(2)程序要件:行政主体在形式上做出将该财物作为公用的处分并且该财产确实被投入了使用。
4.相关概念的区分(1)与供公众利用的私人物品的区别。
供公众利用的私人物品是事实上的公物,不是公法上的公物,不在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这类似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而这种物品是否继续允许公众适用完全取决于私人的个人意志,因此不具有公益的持续性。
(2)与不属于公法规范对象的财政财产的区别。
这种财产是通过价值交换,使其变成能直接服务于公众的物品来实现其公益性的。
因此,他不符合直接适用于公法规则这一要件。
如经营性国家财产。
这也类似于国外行政法中私法行政中,所谓国库行政的对象。
5.分类(1)根据公物利用人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①行政用公物,即行政主体使用的公物。
②普通公民用公物,即一国之内的一切自然人都可使用的公物。
(2)按公物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可以分为:①共有公物。
②私有公物。
(3)按是否可以成为交易对象,可分为:①融通公物,即可以通过等价交易转让给私人所有的公务。
②非融通公物。
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将所有权转让给私人所有的公物。
(4)根据是否需要人为加工,可分为:①自然公物。
②人工公物。
6.作用(1)公物对于公民的生存权具有基础性作用。
(2)公物是保障经济活动主体的重要物质基础。
(3)公物为保障人民平等享有公共公共服务提供了物质保障。
(二)警察权警察权是维护“女王的和平”最有效的强制手段。
1.基础行政权力的配置——职权法定原则。
2.地方权力根据英国的国家行政体制和行政权力的配置,地方权力高度自治的依法设立的法人所行使的国家职权,它是国家对内权力在地方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3.警察权属于地方权力,是最主要的国家权力。
根据The Crown Proseaction Service(PS)的规定:警察主要有以下职责:维护法律与秩序;保护个人财产;预防犯罪;刑事侦查;疏导交通和就交通问题提出建议。
其中,疏导交通,就包括城市公共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私设障碍物的移除与处罚。
这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物警察的职责。
(三)公物警察权1.概念基于国家统治的强制力的,作用在绝对公物上的,具有罚款和修复责任两项权能的,以限制公民行动自由从而满足公共秩序方面的公共利益的,以多种执法手段为实现形式的特殊的警察权力。
2.特征(1)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
公物警察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为实现其保障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当然的取得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
因此,此权力也当然的使用发律保留原则。
(2)公物警察权行驶的作用对象只能是绝对意义上的公务。
这是相对于家用植物的概念而言的。
对于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营利性组织和中性社团在内所有的物品,姐不在起作用对象范围之内。
(3)公务警察权的权能有两项,修复权和处罚权。
修复权,即使当公物警察发现公物被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损坏之时,有权力加以阻止并适用于一定的暴力行为进行阻止,但这种暴力行为应当符合适度原则。
处罚权,即对损毁公物人的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包括罚金和没收行为人用于干扰或破坏公务的私人物品两种方式。
(4)在公物警察权的作用下,公民的行动自由将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常常要求公物警察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和比例原则。
政相对人权利,维护广大公民居住权,环境权,生存权的需要。
外国在城市管理上,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区分明确,个部门分工合作井然有序,执法效率也较高。
3.我国城管执法依据的法律过于繁杂,缺少统一立法。
这不仅使得执法主体在权力行使上出现交叉情况,也不利于同一执法,“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原则的贯彻,不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要依据各个领域的专门法,执法主体权力划分明确。
由于分开各领域进行立法,因此,立法的专业程度也较高。
(二)加强我国城管建设的建议1.完善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立法。
总体来说,应当明确制定城市管理立法权的归属,限制或禁止过低层级的行政立法。
首先,应当从宪法角度,规定城市行政管理权来源和城市管理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