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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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血费须携带以下手续

报销血费须携带以下手续

友情提示:报销血费须携带以下手续1、《无偿献血证》;2、用血收据或含有血费项目的出院结算单;3、住院病历首页和输血记录的复印件;4、献血者的身份证;5、如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还须携带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双方户口或派出所证明。

返还用血互助金须携带以下手续(输全血患者收取用血互助金,成分血不收取)1、(1)《无偿献血证》;(2)用血互助金收据;(3)献血者身份证;2、如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还须携带献血者和用血者双方户口;3、有下列证明之一的也可办理返还用血互助金手续;(1)患者单位本年度《完成献血任务证》及患者的工作证。

(2)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证明或五保户证明;(3)血液病;(4)治安模范或勇敢市民荣誉证明;4、不具备上述返还条件的应在用血6个月内,有直系亲属或配偶携带户口、身份证、互助金收据到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后凭上述手续可返还用血互助金。

注:以上手续带齐全后到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用血审批室,根据《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批报销血费或返还用血互助金。

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咨询电话:82400120 82436844地址:哈尔滨道外区卫星路28号《黑龙江省献血条例》(摘录)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检测、分离、储存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自初次献血30日起,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一)5年内,可享用献血量3倍的血量;(二)5年后,可享用献血量等量的血量;(三)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600毫升以上的,10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四)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800毫升以上的,15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五)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配偶或直系亲属免费用血时,先交付用血费用,凭《无偿献血证》、用血结算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原采供血机构报销。

2021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模拟题及答案(卷十七)

2021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模拟题及答案(卷十七)

2021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模拟题及答案(卷十七)一、A11、关于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一定要收取费用B、出售给血液指制品生产单位C、自行采集D、必须进行血液检验E、必须进行核查2、按照《献血法》的规定,表述错误的是A、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B、血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C、血站应当义务补偿为患者提供血液D、设立血站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E、血站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A11、关于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一定要收取费用B、出售给血液指制品生产单位C、自行采集D、必须进行血液检验E、必须进行核查2、按照《献血法》的规定,表述错误的是A、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B、血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C、血站应当义务补偿为患者提供血液D、设立血站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E、血站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3、公民临床用血时交付的与用血有关的费用不包括A、血液采集费B、血液储存费C、血液检验费D、献血员补偿费E、血液分离费4、无偿献血的血液用途,应符合以下哪项规定A、在保证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可以出售给单采血浆站B、在保证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可以出售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C、由血站自主决定D、必须用于临床E、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确定5、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是A、警告B、罚款C、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D、责令改正E、限期整顿6、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一般量是多少毫升,最多量不得超过A、100毫升,200毫升B、200毫升,300毫升C、200毫升,400毫升D、100毫升,400毫升E、200毫升,500毫升7、献血者两次采血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5个月E、6个月8、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 (3)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 (3)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一、背景介绍1.1 无偿献血者的重要性在现代医学中,血液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在临床医疗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血液资源有限,供不应求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各个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患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纷纷开展了无偿献血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自愿无偿献血,以增加血液库存的储备。

1.2 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重要性由于无偿献血者自愿无偿地献出了自己的血液,为他人的生命提供了帮助,因此他们的身体和健康也需要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关注。

然而,无偿献血者在临床医疗中所需的用血费用却是一个相对较大的开支。

为了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者,让更多人参与到无偿献血中来,湖南省决定对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进行报销,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同时也体现了无偿献血者的社会价值和责任。

二、报销申请条件为了保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权益,湖南省设立了一系列的报销申请条件,如下所示:1.申请人必须是湖南省范围内的无偿献血者或其亲属。

2.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整的临床用血费用发票原件,确保报销金额的真实和准确。

3.申请人所需报销的临床用血费用必须在湖南省内发生。

4.申请人必须提供与报销申请相关的有效证件和资料,如身份证明、献血证明等。

三、报销申请流程为了方便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申请临床用血费用的报销,湖南省设立了一套简洁高效的申请流程,如下所示:1.申请人需登录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平台。

2.申请人在报销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临床用血费用明细等。

3.申请人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献血证明、临床用血费用发票原件等。

4.审核人员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审核结果反馈。

5.若申请被批准,审核人员将会通知财务部门进行相关款项的报销。

6.报销款项将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返还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中。

四、报销申请注意事项为了确保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报销申请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申请人在填写报销申请表格时,务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衡政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6日衡阳市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推进、各方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长效机制和以固定无偿献血为基础、团体无偿献血为保障献血模式。

二、工作目标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加大无偿献血工作力度,实现四大工作目标。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单位职工献血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单位职工总人数的20%,2020年实现全市献血率15/千人口的目标。

(二)建立无偿献血工作长效管理、宣传、激励机制。

(三)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的采血点(献血屋或房车),逐步达到全市"一县(市、区)一屋(车)"的设置。

(四)保持"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的荣誉称号。

三、工作要求(一)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组织机构。

各级政府应成立公民献血委员会,有专人负责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

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三级无偿献血组织机构,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第6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第6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5日卫医发[1999]第6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

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七)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

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费用报销问题探析

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费用报销问题探析

完善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费用报销的对策建议政策公开透明负责任,强化建立全国性的用血返还报销标准和尺度为进一步探索完善无偿献血服务体制机制,寻求更方便、快捷的用血费用减免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用血返还报销标准和尺度,不搞多重指标标准。

在政策取向上相互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勉励,在改革成效上相辅相成,这样可避免多头并进 (如,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医保机构、户籍管理部门等之间、相关人员之间的相互推卸责任等弊端)。

制订统一的临床用血报销项目、范围、量价标准及相关规定,争取做到政策透明、可操作性强。

相关部门对用血报销政策的解释确保一致,并回应消除公众误解或质疑。

建议将血费报销一并纳入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中纵向加深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报销费用标准,明确献血量与不同品种血液成本费的返还价格折算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注重合作共建。

统一责任标准,设置专人专岗专责厘清责任,设置专人专岗,工作人员一律经岗前培训考核上岗,不符合条件的继续培训再教育,使其全面领会用血返还报销政策精神,严格按照具体规定规范操作,强化医护工作者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制订传帮带指导计划,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改变过去职能泛化、战线过长的状况,进一步聚焦主业,抓住关键,明责,更要担责,牢固树立为献血者、用血者服务的思想,主动为用血者释明相关报销条例、规则及操作程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制定责任清单考核,避免因个人的专业化程度不高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由政府牵头,制订相关无偿献血相关人员用血成本费报销管理细则,努力提升服务的有效性、便捷性、优质性,更要将采供血机构是否开展献血直报工作直接纳入绩效考核的目标,用以进一步夯实血报销的岗位职责的计划。

全面建设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强化规划引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医院直报的工作人员的培训,熟练报销操作流程;搭建沟通桥梁,合力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医院与血站、血站与血站之间工作人员的保持密切的沟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相关工作人员面对面座谈会,加强处理疑点和难点问题的经验互学互鉴。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四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血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血液安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管理是指国家对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活动。

第四条血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质量、促进血液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血液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应用。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六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规定和要求,自愿参加献血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献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担保献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对其进行相关健康评估和血液测试。

第八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献血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献血者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献血者的献血情况。

第十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献血者的血液测试,确保献血者的血液安全性。

第十一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补偿机制,合理安排献血者的献血时间和频次。

第三章采血管理第十二条采血过程应当符合医学伦理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采血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血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采血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采血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血过程的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五条采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血液采集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规范,保证采血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采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采血样品的标本制备和运输,保证样品的质量和时效。

第四章贮存管理第十七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贮存设施和设备,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贮存管理流程,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追溯和追责。

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2002年9月2日)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为进一步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及国家纪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医疗服务项目的归并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广泛调查研究,严格成本测算、审核的基础上,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价格听证,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通知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统一进行归并。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价格》)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

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凡调整规范后《医疗价格》上没有的医疗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收费。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功能,鼓励和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病人选择医院、选择医生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病患者合理分流,调节不同社会阶层看病就医的需要,这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分三类确定。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方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包括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以下简称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指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当日起,即可享受无偿献血报销政策。

第二章报销凭证第四条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1。

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2。

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3.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二)无偿献血者亲属报销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2.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3。

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4。

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第五条持有《无偿献血证》,但血站信息系统中没有记录的,由献血者献血的血站审核并出具证明,审核通过的给予报销。

第三章报销标准第六条无偿献血者及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含本数)以上不满9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三)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直报模式探讨

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直报模式探讨

给献血 者带 来报 销难 的 阴影 异地 献血 , 本 地 用血 时f 省内、 跨 省) , 因各 地 返 还 血 费政策 不一致 . 血 费返 还标 准不 一 . 对 血 液检 验 结 果影 响 血 费返还 规 定 不一 .对直 系 亲属 界 定
不一 , 对 报销 机 采成 分 血费 规定 不 一 . 对 成份 血 返
与健 康组 进 行 比对 疗 过程 中 S O D值 结果 比较 . 结 果三 月 后与 治疗 前 S O D值有 明显 提 高 .临 床症 状也 明 显 改善 .证 明监 测病 人 血清 S O D值 可 作 为治疗 效
果 的重要 依 据
2 0 08 : 3 7 4 .
综 上所 述 .超 氧化 物 歧化 酶 检 测 对 老年 性 痴

经验交流 ・
无 偿 献 血 者 用 血 费 用 直 报 模 式 探 讨
詹泰然, 胡维 , 周红 英
( 九江市中心血站 , 九江 3 3 2 0 0 0 )
中图分类 号: R 4 5 7 . 】 _ } 2 , R1 9 3 - 3
塞堕
堂2 0 1 3 年 墨月第 3 1 卷第 4 期 E x o e r i m e n t a 1 a n d L a b o r a t o n r M e d i c i n e . A u g . 2 0 1 3 V o 1 . 3 1 . N o . 4

3 97・
告 急 为此 . 我市 在无 偿献 血用 血 费用直 报模 式 进 行 了尝试 和探 索
1 无偿 献血 者用 血 费用直 报 的必 要性
目前 我 国无 偿 献 血者 用 血 费 用报 销 的基 本模 式 是 .符 合 免 费用 血 条件 的献血 者或 直 系 亲属 临 床 用血 后 . 持 无 偿献 血 证 书 、 直 系 亲属 关 系 的有 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医[2014]71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医[2014]71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医[2014]71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促进我省血液事业发展,保障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和有关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及当前我省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和有关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民临床用血供应属于政府公益性事业,在目前政府经费补偿不足的情况下,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可收取血液采集、检验等部分费用以弥补经费不足。

二、各血液中心(血站)血液及成份血制备的成本包括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各项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血液检验不再区分试剂产地和检测方法。

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重新规范后一律执行统一标准。

(具体价格见附件)。

三、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可在血液中心(血站)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血液储存费。

配血费按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储存血液的医疗机构可收取10元/袋的血液储存费。

四、200毫升全血为1个单位,1个单位全血生产的血液制品均按1个单位计算。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不足50ml的按50ml计算,大于50ml不足100ml的按100ml计算,成份血不足1单位的按1单位计算。

五、为保证血液质量和公民用血安全,血液中心(血站)必须完成规定的血型血清学鉴定和输血相关性检测。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湘财社〔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9日附件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地方以及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开、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无偿献血倡议书

鼓励无偿献血倡议书

鼓励无偿献血倡议书鼓励无偿献血倡议书1为弘扬“仁爱、人道、奉献、和谐”为内涵的无偿献血文化,用实际行动证明献血无损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奉献爱心的热情,缓解临床用血供需紧张局面,我局将与血液中心组织集体无偿献血活动,现向全市职工正式发出倡议:让我们以履行公民义务为光荣,本着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精神积极参加到光荣的无偿献血的队伍中来,捐一份热血,献一片爱心,用行动诠释爱心,让奉献成为快乐。

一、献血意义:血液是拯救生命的重要物质,至今仍无法人工制造,只能依靠人们用爱心提供。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并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献血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医务人员带头献血可减少群众对献血的恐惧与偏见,增加社会的信任与爱心的传递。

每次献血400毫升对正常成年人身体健康是不会有影响的,而且研究证明经常定期限献血有益身体健康。

可使骨髓保持旺盛的.造血能力,使血液粘滞性下降,对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有积极的意义。

请勇敢伸出你的手臂,来托起生命的太阳!二、献血安排:1、献血时间:__月__日2、献血地点:市广场三、献血的注意事项:1、献血前:保证充足睡眠(6-8小时),切勿劳累过度。

在献血前一天及献血当日不饮酒、不服用药物,也不可空腹献血,可吃些清淡食品,如面包、稀饭。

献血前适量饮水,防止血液浑浊。

如实填写献血登记表,不谎报、不隐瞒既往病史。

2、献血中:精神放松,配合好献血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

3、献血后:献血后在献血车上休息10分钟方可离去。

注意补充水分,不饮酒,不参加剧烈运动和高空作业;保证睡眠。

4、其他须知:(1)鲜血时无发烧等疾病症状;(2)男性50公斤以上,女性45公斤以上,年龄在18周岁以上;(3)半年内没有做手术,且三年内没有输血;(4)如已有献血证,献血当天请自带。

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三条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优惠:(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第四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用血费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血站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血站应当根据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设置采血点,并将采血点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公安、市政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单位应当对血站设置采血点的工作予以协助、支持。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四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7【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血站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血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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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方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包括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以下简称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指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当日起,即可享受无偿献血报销政策。

第二章报销凭证
第四条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
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
2.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
3.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二)无偿献血者亲属报销
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
2.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3.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
4.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第五条持有《无偿献血证》,但血站信息系统中没有记录的,由献血者献血的血站审核并出具证明,审核通过的给予报销。

第三章报销标准
第六条无偿献血者及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含本数)以上不满9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三)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四)除献血者本人按照本章前三款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献血者亲属还可共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五)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4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

第四章报销规定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用于临床的,不影响报销政策的执行。

第八条献血者及其亲属在献血者无偿献血之前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报销,不得分别重复报销。

第十条报销用血费用总金额不得超过医院结算发票输血费用中血液供应价格的总金额,输血费用中配血、储血及输注费等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参加无偿献血者,报销费用由各献血地血站按献血量的比例进行分摊和结算。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统一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核定的临床血液供应价格。

第十三条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按照献血者及其亲属在临床实际使用的血液品种、用量及该品种单价核定报销费用。

第五章报销流程
第十四条无偿献血者及亲属向用血地血站或就诊医疗机构提出临床用血报销申请,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件1,可网上填写并打印)。

第十五条就诊医疗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给用血地血站。

献血者献血地与用血地一致的,由用血地血站于7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直接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献血者献血地与用血地不一致的,由用血地血站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传给献血地血站审核,审核合格后,献血地血站应当在收到用血地血站转传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直接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用血报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献血地血站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指导帮助其完善申请信息。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省级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本地区血站和医疗机构与该系统联网,实现全省采供血服务管理信息共享,为全省无偿献血返还和异地用血报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七条各血站和相关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无偿献血返还和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无偿献血服务工作健康、持续、稳步发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联系,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管理办法不力的机构和人员,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现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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