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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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浅析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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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UNTING LEARNING139浅析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变化文/陈世安由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普及,对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进行重新规划,会计档案已不同的形式得以承载,还更新了其管理办法与利用方式,原《管理办法》逐渐淘汰,难以与现实需求相适应,和当前的档案管理要求也有相违背之处。
针对此矛盾,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召集相关专家重新修订了原《管理办法》,在2014年12月、2015年5月两次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修订出台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义第一,对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给予高度认可。
在大量发展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基础上,我国出现了互联网新业态与模式。
新《管理办法》对这一形式的档案给予了法律效力,电子化管理能有效应用于获取、报销、入账和保管电子会计凭证等各个环节,促进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与线上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
第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方式的普及。
新《管理办法》对会计资料作出重新界定,其不仅可使用纸质会计凭证、账簿,还必须构建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相关程序,进而为销毁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通过这种方式,会计资料的整理、打印与传递的成本大大减少,能便捷地进行保存管理,减少资源浪费和能源消耗,是绿色环保生产方式的重要体现。
第三,有效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电子会计资料最终是为了建立电子会计档案,新《管理办法》在会计档案范围中融如电子会计档案,有效利用电子会计数据,挖掘其内在价值,为政府决策与管理提供更具有现实意义且多元化的会计信息。
二、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第一,明确界定会计档案的范围,完善其定义。
新办法对其进行以下全新定义:即为单位在开展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将单位经济业务事项记录和体现出来并有保存价值的图表、文字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其中有利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完成、传输与储存的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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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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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会计档案在企业管理和经济决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国家对原有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出台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首先,扩大了会计档案的范围。
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管理范畴,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定义、形成、归档和保管等要求。
这一变化顺应了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使得企业在数字化办公环境下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会计档案。
其次,缩短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对于一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适当缩短了保管期限,既减轻了企业的保管负担,又能够保证重要会计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仍然规定了较长的保管期限,以确保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再者,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明确了销毁的条件、审批流程和监销要求,使得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更加规范和严格,防止了随意销毁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形成、传输、存储和利用等环节应当符合有关电子签名、电子文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同时,规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备份制度,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诸多影响。
一方面,企业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提高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水平。
这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和技术,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档案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重新梳理和优化会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新办法的要求调整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确保会计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新办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们需要熟悉电子会计档案的相关知识和管理要求,掌握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保证会计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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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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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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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财会字[1998]32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档案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四)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四)](https://img.taocdn.com/s3/m/b9ce83ec8bd63186bcebbc30.png)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四)编者按: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为方便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和实施,本刊从第二期开始连续四期刊登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时间更加灵活原《办法》要求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会计机构的需要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的检查,通常近三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需要随时查阅。
为此,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后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多不超过三年。
”明确会计档案出境要求对于会计档案能否携带出境,原《办法》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档案出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据此,新《办法》第二十四将其修改为“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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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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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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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会计继续教育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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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2.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3.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5.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6.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7.单位负债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8..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印件需要XIE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10.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1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12.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13.会计凭证进行分开组卷的时间依据是按月组卷;1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15.单位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16.原始凭证保管期为30年;17.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18.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音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19.下列不属于会计账簿的是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0.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21.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2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23.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24.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计划、预算、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25.26. 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共有31条;27.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的部门是会计部门;28.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29.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的牵头机构是单位档案管理机构;30.凡是具备单独会计核算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这是会计档案特征中的普遍性;31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32.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计划、预算、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3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3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35.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多选1.本次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1.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2. 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3.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4.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2.会计档案范围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3.下列属于会计账簿的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包括永久,10年,30年5.移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6.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安全7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30年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8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的有月度财务报、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9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有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鉴定意见书判断1.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2.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对3.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太极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对4.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对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对6.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最长为30年;错7.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原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8.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的范围后,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可以不具备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的功能;错误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对10.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错11.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对12.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14..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和纸质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完全一致;错误15.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正确16.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17.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18.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19.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20.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将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由“实提”改为“虚提”;错误21.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正确23.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只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即可;错误2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电子会计资料也必须打印纸质归档保存;错误26.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是会计档案,固定资产卡片和辅助账簿不是会计档案;错误27.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肯定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错误28.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29.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错误30.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31.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 错误32.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33.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的范围后,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可以不具备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的功能;错误34.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35.要求的才能接收;正确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和纸质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完全一致;错误36.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37.会计账簿组卷时,订本式账簿中的空白页需要拆除; 错误38.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
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内容变化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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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第103页)摘要:我国社会经济高速运转,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会计档案管理也在不断转型,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因难以与时代需求相适应,即将逐渐淘汰,新出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重新归纳,对于销毁和期限等问题也相应做出了调整。
为了更好的落实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本文试对其变化进行浅略分析。
关键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旧对比内容变化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内容变化的浅析文/殷晓琼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正在逐渐成为档案管理的主流,我国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新办法的实行以及新旧办法的过渡,我们秉持着认真研究的精神,将新旧管理办法进行对比分析,为提高业务能力以及提升档案管理水平不断努力。
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原因分析(一)会计档案的的定义和作用会计档案是指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往来的一种会计凭证,在财物往来过程中对于现金流形成的记录方式,也是单位或企业经济走向的重要查询证据,所以会计档案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且具有严谨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会计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所包含的内容较为全面,主要作用是为单位经济管理提供决策数据,也是审计、监督和巡视的有力工具,为单位研究经济和财政提供可靠的资料,在客观上体现出单位的经济事项的资金流向[1]。
(二)会计档案的革新与发展会计档案是一项根据我国会计法和档案法相结合制定的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是强加会计档案专业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统一管理单位或企业经济往来数据的重要举措。
随着社会及科技的进步,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还是管理上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技术逐渐成为档案管理的主流,传统纸质会计资料已不再是顺应社会的发展。
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源自1998年颁布和修订,在我国已经运行了二十多年,随着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开始实行,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走下了历史舞台。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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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档案分类:明确了会计档案的分类标准,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2.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会计档案应保存的最低年限,如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至少保存15年,会计账簿至少保存30年。
3. 电子档案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性和保
管要求被明确,要求电子档案应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4. 档案安全:加强了对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包括防止档案丢失、损
坏和非法访问。
5. 档案利用:规定了会计档案的查询、复制和利用条件,确保档案的
合理利用,同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 档案销毁:明确了档案销毁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档案在达到保管期
限后能够安全、合规地销毁。
7. 法律责任: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规的执行力。
8. 档案信息化: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会计档案,提高档案管
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9. 档案审计: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审计,确保档案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0. 培训与宣传:加强对会计人员关于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专业水平。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也促进了会计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财会字[199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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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98)正文:----------------------------------------------------------------------------------------------------------------------------------------------------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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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文时间:2015-12-11实施时间:2016-1-1法规类型:会计档案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阅读人次:1864评论人次:2加入收藏页面功能:12发文内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 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精修订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精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27404052f8c75fbfc67db21d.png)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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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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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等等,还有很多变化。
具体请见下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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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等等,还有很多变化。
具体请见下表,作为一个资料收藏吧!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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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解读西安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苏耀珠内容第一章修订背景与意义(一)会计工作发展需要1、以计算设备为辅助的会计电算化技术的普及。
2、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
(二)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1、各单位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各项工作包括会计工作、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2、会计核算系统、ERP系统等建设与使用。
3、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发票试点及应用。
4、相应的信息技术规章标准不断完善。
(三)管理的压力1、档案库房的压力2、打印、复印的压力(成本)3、利用的压力(快速、远程)以某央企所属广东省公司为例,该公司一年打印的记账凭证约1000万张,明细账、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约500万张,合计约1500万张,以平均保存15年测算,15年的周期内需保管的档案数量约为2.25亿张,相应的纸张和耗材成本约370万元,此外,需要配备15名人员对打印出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各类账簿进行分类、整理、匹配、装订和保管,并需要约3000平方米的场地对档案进行保存,带来大量的人员、场地、设备、能源等支出负担。
某公司每年纸张是超过1亿张,折合用纸是225吨,每吨纸耗费3.6立方米木材,木材810立方米,一棵成年树可产木材0.5立方米,相当于1620棵树纸张成本,包括运输、仓储、打印、装订和人工等等这些成本,一年应该在4000万以上第一章修订背景与意义(四)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存在的缺陷限制电子档案的应用未鉴定就销毁要求鉴销第二章修订概况介绍由21条增加到31条。
11处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二是明确了会计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第三条、第七条三是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第九条第二章修订概况介绍四是对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时间做了更加灵活的规定。
第十一条五是对定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作了调整。
第十四条、附表六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
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七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第二章修订概况介绍八是完善了会计档案利用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第2款九是对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做出了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十是对中止单位会计档案处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十条十一是对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的档案管理责任明确了要求。
第二十六条第三章条款解读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1998年版本: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2015年版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对会计档案定义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会计档案是由会计资料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
首先,会计档案是办理完毕的会计资料。
其次,会计档案是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试算平衡的草稿最后,会计档案是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的会计资料。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第二,会计档案既可以是外部接收取得的会计资料,也可以是内部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会计资料。
外部接收取得的会计资料:主要是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如发票、车船票、银行对账单、购销合同、收据、消费清单等。
(电子发票)内部直接形成的会计资料:主要是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第三,电子会计档案属于会计档案。
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是指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因此,电子会计档案具有以下特征:(1)电子会计档案是以计算机等电子信息设备为载体形成和处理的电子会计信息;(2)电子会计档案的形成、办理、传输等环节是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为载体进行的;(3)电子会计档案最终可以存储、保管在本地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设施,也可以存储在第三方提供的云存储空间。
举例1、未移交;2、扫描件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会计资料的归档范围2015年版本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会计资料的归档范围新增内容:1.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依照税务部门指定的格式填写,用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完成纳税申报程序的相关表格,是单位进行税款申报缴纳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据,属于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是单位开展会计档案鉴定过程中应当形成,且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重要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注意:财务工作方面,如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法、总结;财务管理工作计划、报告、通知;固定资产新增、报废、调拨文件材料;生产财务和成本核算文件材料;资金管理、价格管理、会计管理文件材料;本企业税务登记、交纳、减免、返还等工作文件材料;本企业经营盈亏情况报告、报表;本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
审计工作方面,如审计工作制度、总结;审计意见、审计报告、专项审计通知、报告、批复、结论、调查与证明等文件材料、审计工作方案、计划、报告、纪要等。
第三章条款解读二是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第七条二是明确了会计电子档案管理要求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就是将分布在不同地理位置上的具有独立功能的多台计算机或终端及其附属设备,用通信设备和通信线路连接起来,配以相应的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
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条件下,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再局限于传统模式下通过实体档案实现对档案工作的技术性管理,而是前移至文件的形成阶段,逐步实现对会计档案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第三章条款解读三是增加了实行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第九条)这两条一直是修订的难点,难就难在用简洁的语言把会计电子档案的要求交代清楚。
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将纸质会计资料扫描为电子影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类型的,不能仅以电子文件归档,仍需保留纸质会计资料,电子文件仅可作为数字副本归档保存;第二,如电子会计资料的生成方、发送方来源不可靠或不具有权威性,不得仅以电子文件归档。
(电子发票:应采用税务部门认可的传输方式获取)[案例] 某企业实行财务共享服务后,为实现异地集中核算目的,会计核算均以原始凭据(如发票等)的电子扫描件,以及企业合同管理系统传输过来合同的电子文档为依据进行日常账务处理,同时对原始凭证和合同的纸质原件进行归档保存。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该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说,新办法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的范畴了,所以,公司以后可以只保存原始凭证的扫描件和合同的电子文档了,纸质原件可以不用再保存了,公司为此可以节约一大笔开支。
该企业负责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为提高工作效率,单位通过在内部制定相应的内控流程,并在确保扫描件和电子文档真实、可靠、不被篡改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原始凭证的扫描件和合同的电子文档作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但是,原始凭证的扫描件和合同的电子文档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相关规定,所以,不能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单位仍应同时保存原始凭证和合同的纸质原件。
三是增加了实行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第九条)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本条是对会计核算系统的规定:第一,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第二,输出的格式符合要求;第三,设定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是增加了实行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本条中的“读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会计资料要以会计人员可以理解的形式呈现,而不能是单纯的计算机代码和纯数据;二是呈现的方式应当符合会计领域约定俗成的内容和格式,而不能是体现特殊业务逻辑的内容格式。
第二,输出的格式符合要求(一)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版式)1、XML文档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PDF文档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3、WPS、RTF等文档作为电子档案存储时应转换一套XML文档或PDF 文档存储。
4、对于其它类型的文档,如果无法转换为XML、PDF格式则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档。
第二,输出的格式符合要求(二)图像电子文件1、TIFF格式图片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2、JPEG格式图片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3、其它格式图片应转换为以上两种格式中任意一种,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4、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图片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档。
5、由扫描仪获得的图像电子档案,对于普通纸质档案来说光学分辨率不低于200dpi,对于照片档案来说分辨率不得低于600dpi。
(三)影像文件1、MPEG2格式、比特率4Mb/S以上的影像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影像文件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压缩算法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档。
(四)声音文件1、WAV格式声音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MP3格式声音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3、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声音文件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档。
第三,设定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对于自动生成的凭证,原始数据产生的过程往往就已伴随着审核和控制,只要数据传递和转换过程中没有新的风险产生,则可视同已自动审核。
其他手工编制的会计凭证或会计信息传输过程中涉及人工干预的,应设定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是增加了实行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第九条)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