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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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对『条管』单位的监督

浅谈人大对『条管』单位的监督

浅谈人大对『条管』单位的监督张祥君近年来,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政府组成部门划为垂直管理单位,其人、财、物由上级主管部门实行条条管理,如工商、税务、邮政、电信、金融等,虽然这些单位的驻地和服务职能没变,但已不由当地政府所节制。

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这些“条管”单位是否应该接受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怎样进行监督,需要认真研究,探索和解决。

一、对“条管”单位监督的认识和现状长期以来,所在地政府、“条管”单位乃至人大普遍认为,“条管”单位不属所在地政府序列,不归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免,虽然履行对本所在地的服务和行业管理工作,但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不必向所在地人大常委会、政府报告工作,只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只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必接受所在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本级政府开展监督,无权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序列的“条管”单位开展监督。

人大的决议、决定,对“条管”单位也不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条管”单位没有必须执行的义务。

基于这一认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制订年度工作要点,避开了“条管”行业的内容,开展工作,绕开了“条管”单位的范围,自设防线,不敢也不愿越“雷池”一步,致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重大事项放弃了知情权,淡化了监督权,弱化了决定权,虚置了处置权。

一些“条管”单位凭借自身行业的垄断性、专业性地位,自恃高人一等,游离和超越所在地国家政权机关之外,不服从属地的管理,不参加属地重要的或相关的会议,规避甚至拒绝属地人大代表的视察,只对上级负责不对属地负责,成为封闭运行的自由王国。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现实生活中,也确有一些“条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倚仗行业特权,随意执法,粗暴管理,加重“三乱”,为所欲为。

“山高皇帝远”,看见的管不了,管了的看不见。

致使人大的监督出现了“盲区”和“死角”,没有得到全面、有效地行使。

人大监督权

人大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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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党的监督
•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宪 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 中国共产党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制约。 • 法律监督: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 • 具体执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党组织推荐干部的监督;加 强对各级党组织公布的政策文件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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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 法律规定内容为: • 1.各级人大有权审查批准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3.听取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 4.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能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执法需要决定从事的其他重大事情。 •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 1.财政监督。 • 将计划和预算监督具体化 • 对计划、预算监督要有适当的程序规定 • 2.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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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依据 依据:宪法和法律 依据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我国现行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地位决定了人大监督范围 广、内容多,监督效力具有最高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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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置权 • 处置权是指权力机关对其监督的各种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处置权是监督主体监督权威的一种体现。 • 监督得以发生效力的表现。 • 1.作出决议(有法律效力) • 2.组织调查委员会(重大问题) • 3.提出批评和受理申诉 • 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各种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人 大及其常委会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问责制度
某省人大建立问责制度,对司法不公等行为进行问责和 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某市人大在城市规划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规划编制参与
规划审批程序
某市人大代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了解 规划详情并提出修改意见。
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表决, 确保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发展需要。
跟踪监督
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某省人大 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案例三:某市人大对环境污染的监督
总结词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01
02
详细描述
某市人大在环境污染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环境质量监测
某市人大建立了一套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定 期对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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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监督
某市人大加强对环保法规的执行监督,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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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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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估
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某市人大要求建设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 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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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听证 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案例四:某省人大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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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及时修订和完善
针对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和需要的内容,应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 保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学习和培训
地方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 权。

地方人大常委会课题研究的若干问题(续)

地方人大常委会课题研究的若干问题(续)

课 题研 究 的 若 干 问 题 ( ) 续
o毛 放
二、 加强地方人大课题 研究工作的背景分析 ( ) 一 推进我国地 方民主政治建设 , 需要课题研 究作先 导。必须研究地方 民主和政 治建设 的内涵、 民主和政治的 生态及变 革、 民主和政治相互作用 、 民主和政治 的时代 特 征、 中国民主政治特色和地方特 点等 。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 社会和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 , 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研究任

时 间 的应 急 处 置难 免 会 引发 处 置 不 当或 不 公 的情 况 。 广
大人 民群 众 就特 别 期 待 地 方 国 家权 力 机 关 及 时 介 入 , 挥 发
监 督作 用。因此 , 亟需地方人大开展课题研 究 , 从法 律授 权、 监督形式 、 集聚和正确表达 民意、 启动 问责程序等方面 构建快速反应机制 。
表 到选 区服 务 选 民;扩 大 人 大
院所 的专 家学者 ,党 、 政 包 随 着 地 方经 济 社会 的 改革 发 展 、 民 ( 括人 大)机关研 究部
生 的 改 善 和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不 断 推 进 。人 大将通 过课题 研 究在 许 多领
门,提供专业服务的智库
或 研 究 团 队 ,专 门报 道 人
表达 内涵、 选举权 的法律保障、 选举权 的普适性、 选举权的
让渡 和委托 、 选举方式 的直接 与间接、 选举成本与 效率等 很少研究 。随着 地方 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 , 地方人大会开
创这些研究。
( ) 方人 大 破 解 难 题 , 要课 题 研 究 去 开 拓 。课 题 二 地 需
代表法定授权;人大及其常委
会 工 作 接 受人 民群 众监 督 评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2)根本性与全局性
人大关注的不是具体领域中单一的、专业性的事务,而 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人大的工作实质上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国计民 生、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如:十二五规划纲要、购房问题、如园难问题。
(3)权威性
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所进行的监督,所以是最高 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此具有权威性。
其次,从监督过程和效果来看,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 监督少,监督的实效性不强。如法律规定两个月召开一次 常委会会议,各地人大都按规定召开了,但会议审议质量 如何,却并不尽如人意。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普遍都开 展了执法检查,但纠正并解决存在问题并不多。
第三,在监督的处置上,人大监督对事不对人,一涉及 到公开、透明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 况之外,人大应向社会公布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 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
(5)多样性
指人大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内容和目的的不同, 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大监督的地位
《宪法》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 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大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 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的监督。
(2)监督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人大对常委会的监督,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及常 委会的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权的对象主要是由人
大产生的国家机构,即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法院、
检察院;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政府直属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虽然不是人大
现代宪政生活中,行政机关固然权力膨胀,但权力机 关的监督也弹性地相随左右,使整个社会发展的决策机制 和纠偏机制融会贯通、连机而动。这就要求权力机关的会 议应该定期和频繁地召开,在会上行政机关首脑及其各部 门的负责人应该广泛地受到经常性地质询,不但接受权力 机关质询的行政工作人员范围众多,可被涉及的工作范围 也应该不受太多限制。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有立 法权 。
大 会及其 常委会 ,在 不与 宪法 、 法
一 法规相抵 触 的前提 下 , 律 、行政口 辛贤龙 可
第 二 , 法权 只 有 一 个 , 不 立 并 等 于说 从 事立 法 活 动 的 机 关 也 只 能是 一个 , 法工 作 可 以 由不 同的 立 国家机 关 承担 。也 不 能反 过来 说 , 从 事立 法 的机关 都握有 立法 权 。 这 就 好 比农村 的土地 归集 体所 有 , 但
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 同时 , 要 也
明确 , 法权不 等 同于立法 机关 。 立 再 就 是 关 于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
民商 法 、 政 序 法等七 个 诉 法 律部 门 ;国务院共 制定 了现行 有 效 的行 政 法 规 6 2 ;地方 人 大及其 常委会 共 制定 了现 行 8件
在的。
( 作者 单位 : 山东省 滕州 市第 一 中学 )


国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行 使 国家 立 法
权 。可见 , 法权是 全 国人大 及其 立
常委会 的一项 专有权 力 。但是 , 国
务 院根 据宪法 和法律 , 可 以制定 也 行 政 法 规 ; 、 辖 市 的人 民代 表 省 直
部 分 。而县级 ( 不含 民族 自治县 )
人 镇) 人 … 民 表 会 童 溘 大及 其耙 监一 大则 没 一 极 常委会 、乡 ( 督 极
监 督 权 中 , 材 明 确 指 出 , 民代 教 人 表 大 会 有 监 督 “ 府 两 院 ” 作 的 一 工
权 力 。这 里 的“ 一府 两 院” “ ,一府 ” 就是 指政 府 , “ 院 ” 指人 民法 院和人 民检察 院 。 两 是 这里 的“ 两 院 ” 同 于西 方 国家 “ 院 制 ” 不 两 中的两 院 ( : 如 英 国的上议 院和下议 院 ,美 国的众议 院 和参议 院 等 )我 国的 “ 院 ” 司法 机关 , 西 方 国家 的 , 两 是 而 两 院是 立法 机关 。同 时 , 在我 国 , 只有县 级及 以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研究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研究

明确规定 人 大监督 对 象 是 行政 机 关 、 察 机 关 和 审 检
判 机关 , 具 体规定 了地 方 人 大 及其 常委 会 可 以 听 并 取 和审议 “ 一府 两 院” 项 工作 报 告 ; 查 和 批 准决 专 审
算, 听取 和审议 计划 、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报 告和 审计 工
体 的 。
2 0 年《 品安 全 法 》 布 以来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09 食 颁
二次 组织 开展 对该法 的执 法检查 。
三 、 强 对 特 定 国 家 机 关 的 监 督 , 设 权 加 建 力合 理 运 行 的 制 度 环 境
人 大监 督权 是 立 法权 、 决定 权 和任 免 权 的前 提 与 条件 , 具有权 威性 。但 由于 法律规 定 的原 则性 , 导致 人 大的监 督往 往是 程序监 督 多 、 实质 监督 少 , 弹 性 监督 多 、 刚性 监 督 少 , 难解 决 一 些 深 层 次 、 质 很 实 性 的 问题 , 现不 出应有 的力 度与 权威 。 因此 , 树 体 要
法制 委 、 常委 会 法 工委 梳 理统 计 , 至 2 1 截 0 0年 9月 3 0日, 重庆市 现行 有效 的地 方性 法 规 , 法规 性 决定 、 决议共 1 5件 , 占全 国地方 性 法规 的 2 2 。要 9 只 .7 建立 和完善 具有 重 庆特 色 的法 律体 系 , 需 要 加 快 就 立法进 度 , 促进城 乡统筹建 设 。
展差 别较 大 , 定 的法 律 规 定 较 为 原 则 、 作 性 不 制 操 强 , 要各 地依 据 法律 、 政 法 规 规定 , 合 自身 经 需 行 结 济发展 特 点 , 强地方 性法 规建设 。 加

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

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

重庆行政 2021年第1期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邢玉柱 漆 鹏 张 涛 应 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㊂加强和规范司法监督工作已然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着力点㊂一㊁研究背景及法理渊源围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全国人大㊁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结合各自法定职权职责,制定出台相应举措落实目标要求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宁夏代表团审议时也明确提出 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群众意愿,得到群众拥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被称为 动真碰硬”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拉开大幕㊂各级司法机关在中央的决策部署下,闻令而动,迅速落实,从立案登记制㊁基本解决执行难㊁司法员额制㊁冤假错案纠正㊁错案终身追责制㊁基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 上划” 去地方化”等方面大力推进改革,司法运行的体制机制新格局正在形成和完善,并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绩和社会效果,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得到了正确维护和保障㊂国内法学理论家认为,司法的最高目标是追求正义,这个正义是作为公平㊁公道的正义,是个案中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唯有在形式中才可能达到㊂这样的正义应该是每一个司法案件受到司法判决都是公平正义的,应当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精神的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个司法总目标,源于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信仰之上,基于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而提出的㊂因此,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盼㊁新需求㊂二㊁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一)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现状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正式实施㊂2009年5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办法),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实施㊂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出台,为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提出了明确的权力责任边界㊂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司法监督的方式有以下7种: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㊁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㊂自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步入了规范化㊁法制化时期㊂但由于开展监督工作法律专业性极强,人大代表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仅局限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调研,形式大于内容,不能有效深入,难以达到理想监督的审议效果,更不能有效提出司法监督工作的建议㊂(二)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梳理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可以发现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监督目标导向不够明确㊂监督法实施之后,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㊁检察院的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㊁专题视察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㊁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㊁带有共性的类案问题㊂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授权人大开展监督67法治纵横司法职权和形式较多,但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明确目标和方向定位㊂在监督法的规范下,人大司法监督如何破题,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是新时期地方人大一直在摸索破解的重要课题㊂二是司法监督权运用单一,监督 乏力”㊂司法监督工作实践中,监督法已授权人大行使刚性权力,但地方人大普遍存在不敢启动罢免和撤职案,鲜有使用询问㊁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已然形成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等缺乏力度的监督惯性㊂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缺乏操作性㊂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对人大的监督工作有一定的程序规定,但大多都是指导性㊁原则性的规定,内容比较抽象,监督法配套程序法方面不完善,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导致司法监督实践中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往往注重工作监督,而无奈地弱化司法监督工作㊂第二,从司法监督主体来看,司法工作具有繁杂㊁专业性强的特点,人大开展主动司法监督着力点不多,加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少且相关培训力度小㊁频次低,代表监督司法的整体履职能力水平较弱,导致代表委员参与听取审议㊁执法检查㊁视察司法相关监督工作,不敢深入,限于外围观察㊂第三,检察监督㊁律师制度建设支持力度弱㊂其表现为对具有监督司法个案职权的检察院的支持力度不够,对司法个案中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关注度低㊂三是队伍建设滞后,司法监督力量建设不足㊂第一,人员匮乏,监督力量严重不足㊂地方人大普遍存在着人员不足㊁人才匮乏等问题㊂据了解,重庆各区县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主要依托监察和法制委开展㊂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为例,该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组成人员共7人,其中6人为兼职㊂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兼职占比来看,41.2%的委员都为兼职委员,难以把主要时间㊁主要精力用于人大监督工作,影响了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和各项监督工作的开展,这是造成地方人大司法监督不深不实的主要原因之一㊂第二,机构配置不统一,行政人员与专业人员设置不合理㊂在各地方人大机关中,行政性人才较多,专业性人才较少,法律专业性人才则更少㊂第三,司法监督工作的主力军建设滞后㊂据查询相关数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十八届人大代表政法代表占比为4.94%,代表结构亟待优化㊂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司法知识,要知法懂法,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司法改革工作㊂三、完善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司法工作目标的提出,人大监督司法将与时俱进地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应当紧密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㊂(一)明确司法监督工作目标定位,提高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确保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㊂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授予的职权,找准人大㊁法院㊁检察院㊁司法局以及律师(界)相互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㊂用好七项职权,与时俱进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方式,选择群众关注的热点与司法改革的难点问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启动质询㊁专题询问等程序,群策群力挖掘代表智力资源做实类案监督工作㊂充分均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把握寓监督于支持的工作原则,支持公安㊁法院㊁检察院正确行使侦查权㊁审判权㊁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支持公检法 各自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对刑事司法个案准确有效依法行权,支持检察院对民事司法个案和行政司法个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支持律师充分㊁完整㊁正确履行其承担的法律辩护责任,充分保障提升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和司法安全感㊂(二)把握司法监督工作主攻方向,不断提升代表法律能力第一,确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最高目标,确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司法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司法监督工作目标和主攻方向,发挥好保障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间接监督作用㊂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总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依法集体行权,对司法法律制度监督总体性的㊁实体性的㊁程序性的实施情况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审慎使用行使特别问题调查㊁撤职权以及罢免权㊂第三,提升代表法律77重庆行政 2021年第1期专业能力,积极开展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和履职业务学习培训,提升代表素质和司法监督工作能力,让代表熟悉掌握监督法和司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调研㊁监督中发现问题并形成代表建议㊁议案的转化率和质量,逐步解决对司法不敢监督㊁不会监督㊁不善于监督的老问题㊂(三)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配套监督法的程序性规定程序正当是实现和保证实体正义的手段,应尽快启动调研制定监督法等涉及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补充性㊁配套性程序规定㊂如制定出台规范撤职案㊁质询案㊁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办法,注重7种监督手段的运用和衔接以及程序上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人大的质询㊁罢免等处置的具体程序等㊂深刻总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经验,借助全国人大出台备案审查规定契机,突破主动审查原则,切实保障和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和权威㊂(四)抓牢抓实司法人事任免监督,避免任免工作形式化无论是法律监督或工作监督,都要恰当地落脚到人事监督之上㊂应当创新人事监督工作机制,改变在人事任免上素有的 橡皮图章”的形象,严把任前审核㊁任中评议和任后监督 三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工作实效㊂对于提请任命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民主评议㊁质询等形式,确保任命人员符合任职条件㊂拓宽履职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开展司法人员履职评价制度㊂人大对其选举㊁任命的法官㊁检察官履行职责和公正执法情况开展监督,对其工作作风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社会测评㊁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对司法作风存在问题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进行履职评价,甚至提出质询㊁质询案或提请罢免案㊂(五)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工作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人大代表机关和工作机关的重要论述,从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机关队伍建设入手,打造一支精兵强将的人大机关工作队伍㊂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年龄结构和经济㊁科技㊁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兼备的知识结构,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㊂畅通立法㊁执法㊁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配齐配强人大队伍,形成人大与党委㊁政府干部的双向交流,疏通 出口”,严把 入口”,逐步改善人大办事机构干部构成,使人大机关充满生机和活力,为上下互动㊁协调一致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创造条件㊂(六)正确把握监督工作的着力点,依法有力有序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第一,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相互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回应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司法法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更加关注司法制度建设㊁法律政策等宏观方面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加大听取和审议司法法律制度监督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类案工作视察调研工作力度和频次㊂第二,寓监督于支持,加强对检察院㊁司法局㊁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将其作为实现司法监督目标的工作着力点,保障检察院全面㊁充分㊁完整㊁正确履行个案司法公平正义的主要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司法局㊁律师承担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㊁辩护的职责得到正确履行㊂第三,创新执法检查工作形式,加强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要点,重点开展刑事诉讼法㊁民事诉讼法㊁行政诉讼法㊁律师法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确保改革与法律的贯彻实施得到正确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官㊁检察官㊁司法局㊁律师的职责职权得到正确的保障实施㊂参考文献:[1]周永坤.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16.[2]卢鸿福.类案监督让人大司法监督由虛变实[J].法治与社会,2017(12).[3]杨绍华,申小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㊁院长㊁首席大法官周强[J].求是,2013(16).[4]涂龙,科姚魏,刘晶.人大监督司法的重点和突破口[J].政治与法律,2013(05).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责任编辑:张 波87。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之一。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职责不仅仅是制定各类重要法律,更重要的是履行监督职能,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国家机关的运转合法有效。

本文将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包括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现状。

一、监督的范围人大的监督职能覆盖了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各个方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具体来讲,人大对政府执行宪法和法律、制定重要政策和计划、实施财政预算等方面拥有监督权。

人大对中央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政策文件和财政预算等方面的审查和批准。

此外,人大还对中央政府的重要任命和解职进行审议和决定,监督中央行政机关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地方政府,人大作为地方政权的代表,对于地方政府相关事项亦拥有监督权。

在地方层面,人大对地方立法,预算执行以及一系列行政行为,包括干部任免、招标投标、行政许可等都可以进行监督和审查。

此外,人大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二、监督的内容人大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

政治领域主要体现在人大对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建设、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经济领域,人大通过审查和批准年度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报告以及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社会领域,人大将关注目光投向财产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对被监督单位是否达到了群众的期望、是否满足社会和人民的需求等进行监督。

在文化教育方面,人大还关注教育投入、劳动就业等,对于教育、卫生事业、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方式人大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两个层次,总体来说包括监督性问政和监督性调查。

监督性问政主要是通过大会、常委会、专题协商等渠道来展开的,代表们可以向政府部门就有关事项提问并要求他们作出解答和报告,以检查政府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监督性调查主要是由全体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小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以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府工作符合公共利益和精神。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

---------------------------------------------------------------范文最新推荐------------------------------------------------------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

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

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

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

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

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1 / 21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

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及主要经验与体会[12]

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及主要经验与体会[12]

与时俱进关注民生彰显民主开拓创新监督执法构建和谐——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及主要经验与体会立足实际建良言,紧贴民众纳心声。

每一项立法都凝聚着民心民意,每一项决定都推动着华夏小康,每一项举措都闪耀着执政兴国的希望之光!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

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与时俱进地做好人大监督工作,这是我们人大代表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作为地方人大代表,我认为人大监督权的行使要立足实际,注重有的放矢,根据监督对象情况的变化,把握监督的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这一核心,抓实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以推动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和谐、健康发展。

一、有的放矢,充分体现三个特点。

1、以人为本,突出民主。

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最能反应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所以我们人大代表要广泛开展调查活动,深入各民主党派,深入群众,倾听民声、民意,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开拓思路,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为群众谋利益办实事,较好地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认真履职。

2、可持续发展,关注全局。

政府、法院、检察院按照人大决定解决具体问题,人大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使它们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和纠正滥用权力的行为。

所以人大的监督工作,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必须的,否则就失职,将会损害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不能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这样一种体制有利于人大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抓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工作,真正发挥人大的职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

3、统筹兼顾,着眼权威。

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监督的实质就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

监督的作用就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

实践中影响地方人大监督效果的问题

实践中影响地方人大监督效果的问题
不够 , 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 , 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等方 疗、 教育、 社会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 就业、 廉租房建设等 面 。如何提高 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的质量 , 问题来选题。三是 围绕社会 热点 、 难点 , 促进社会和谐
各地 ^ 大常委会都在实践中探索这个问题。笔者结合 来选题 。我国社会 目前正处 于矛 盾 凸显期 , 种社会 各 人大工作实践 , 谈谈个 人的看法与建 议。 矛盾交相 凸现 , 为代表广大人 民群众利益 和意志的 作
“ 委不 点 头不 能 监 督 , 党 政府 不 高兴 不敢 监 督 , 到 有把对工作的审议与对人的监督有效结合起来。 遇 疑 难 问 题不 会 监督 ”担 心认 真监 督 搞僵 了关 系 、 , 得
的局面 。
四是人大监督 的主体履职能力有待提升。部分 罪 了人 , 怕越权 、 怕麻烦 , 使监督工作处于 比较被动 人 大 常 委会 组 成人 员 由于惯 性 思 维 的影 响 , 还不 甚 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和 二是多年来 ,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一般把审议 人大代表缺乏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 , 开展调查
止 口
委中心工作同步, 与政府重点工作合力 , 切实发挥和体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 成 现人大 常委会在促进发展 中的应有作用 。二是围绕民 事之本 , 到审议 发言时 言之有 物 , 有据 , 要做 言之 能够 生进行 选题 。实现好 、 维护好 、 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 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 就要做好会前的调查研究, 掌握
《 大研究)o o 人 2 l 年第 l 期 ( 1 总第 27 ) 一2 2期 9—
女提人常会议 作 质 啊 高大委审撷工报的量
口 李 军

【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关键字】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根底、最重要和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职权。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能否充分行使,直接影响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作用的发挥和整个国家监督机制的健康运行,也直接影响地方人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不断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进程同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源和特点。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地方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赋予的神圣权力,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强制性权力,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这就表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具有权威性。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代表人民、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同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它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处于最高地位,它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二是具有强制性。

正由于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而不按照某个领导的意志进行,因此被监督者必须严肃认真的接受监督;三是具有人民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说国家权力的监督本质上就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这种监督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二、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XX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对于更好地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以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什么?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按其内容说,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

法律监督的内容和范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全面的工作监督,即指对“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进行监督;计划和预算监督,即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人事监督,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和任免以及履行公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

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

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1. 人大监督权概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全面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职责。

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人大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预算和决算报告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确保政府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人大通过任命、罢免、决定法官和检察官等人事任免事项,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立法工作的监督:人大对国家立法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决定,确保立法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

人大监督权是人大履行职责、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权的行使,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1.1 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根据中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这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旨在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人大通过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决算,以及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人大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进行专项监督。

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这包括对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案件的公正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研究

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研究
体执 行情 况 的监督 检查 。 三、 地方 人大 监督 实践 中“ 监督” 念 的确立 大 理
这 方面 的 最 新情 况 。掌 握 各 大媒 体 的 信 息 是 必要
的, 通过调研取得大量的一手资料和信息更为重要 。 人 大代 表 的调 研 一 定 要 避 免 形 式 主 义 和作 秀 的 行
大代表 能及 时地 收到人 民群众 所 反映 的政府 预算 方
面 的有 关信 息 。例如 , 预算 涉 及 民生方 面 的执 行 情
况就体 现在普 通 群众 的实 际 生 活 中 , 过群 众 的情 通
凡是 属 于 地 方人 大 及其 常 委 会 的人 员 , 有履 都
行 对政府 的行 政行 为依 法进行 监督 的 义务 。这种义
况反 映 , 就有 助 于人大 代表 做好这 方 面的监 督工 作 。
地方各 级人 大应 在其 官方 网站上 给每 位代 表设 置一
务 的履行 不 只体现 在 人 代 会 的 开会 期 间 , 应 当体 更
现 在休会 期 间 。这 就是 地方 人大应 当树 立 的全员监
个 网页 , 开 代 表 的基 本 信 息 、 作 电话 和 电子 邮 公 工 箱 , 于接 受选 民 的建 议 和投诉 并予 以及 时 的 回复 , 便 从而 打通选 民与 代表 之 间 的 联 系通 道 。 同 时 , 每位 代表 要定 期在 网页 上 公 布其 履 行 代 表 职 责 的情 况 ,
和民生权益的维护 以及政府 官员的廉洁从政都发挥 着极其 重要 的作用 。这 种监 督要 想取得理 想 的效 果就 必须 以
全 程 监 督 和 全 员 监 督 的理 念 为 指 导 , 立起 大 监 督 的意 识 , 力 推 动 监 督 方 面 的 法律 和 制 度 建 设 , 要 确 保 信 息 渠 树 着 并

关于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建设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建设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建设的调研与思考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人大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我市人大的监督职能建设,更好地适应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法治与和谐成都建设,我带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同志,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了解情况等形式,普遍调研与专题调查相结合,对区(市)县人大监督职能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我市区(市)县监督职能建设基本情况近年来,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以促进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监督职能建设,监督工作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一)监督内容贴近主题。

发展是时代主题,各区(市)县人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内容,大致是以经济、行政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重点;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等情况报告;开展对政府实施项目年、抓工业发展、城镇建设等全局性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督;加强对法院民商事、行政审判以及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的监督;对于失地农民就业、社保和拆迁补偿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这些监督内容一般在年初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就确定下来,同时不拘泥,针对人感染猪链球菌疫情等突发事件,能及时督促政府有效解决。

(二)监督工作不断创新。

各区(市)县人大重视创新,以创新推动监督工作向难度突破、向配套发展、向实效着力。

一是创新监督方式。

利用常委会会议审议监督形式,不少地方开展了审议再审议制度。

其中金牛区的作法比较典型:对审议的报告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电子表决,有关报告或整改落实情况两次审议表决未通过的,常委会可依法提出质询或作出决议决定。

二是结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开展监督工作。

温江区等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有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对重大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初步形成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增强监督的权威性。

人大行使监督职权途径问题研究述评

人大行使监督职权途径问题研究述评
监 督 权 力 的途径 主要 有 : 是 提 高 对人 大 监 督 的认 一 识 , 是理 顺党 与人 大 的关系 , 二 三是 完 善人 大 自身监
二 、 要评价 简
乏 实现 途 径 的监 督 制 度 只能 是僵 硬 死板 、 空洞 无 物 善地方人大监督 的方式和程序 , 探索监督新途径才
的制度 ; 人大行使 监督职权缺乏实效只能说明制度 与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途径直接相关 , 其余只是加 诚信和政治权威不足。由于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实 强人大监督工作 、 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措施和方法 , 效一直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及人民的期待之间有一定 同人大行使监督职权途径f接相关。 1 司 的差 距 , 而 学界 和 人 大工 作 者 围绕 增强 人 大监 督 因 贺 兴 洲在 20 年 认 为 , 04 加强 和 改进 人大 监 督工 实效 问 题进 行 了多方 面 的研 究 和探 索 。其 中 , 有一 作 的途径 有 : 是尽 快 出台监督 法 , 一 推动人 大 监督 步
三 , 强人 大组织 建设 , 加 健全 人 大监督 的 自身运 行机 制 ; 四 , 现人 大监 督 与舆 论 监 督 相结 合 , 高 人 第 实 提

既有 研究概 述
有的学者和人大工作者在加强 、 完善或改进人 大监督工作 , 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的意义上 阐述人大 行使监督职权的途径。例如: 胡 正扬 在 19 年 认 为 , 96 提高 地 方人 大监 督 实效
的途径 有 : 一是 突 出监督 重点 , 是完善 监督 形式 , 二 三 大监 督 的社 会影 响力 嘲 。这里 , 只有健 全 监督机 制 才
是健全监督机龇 四是优化监督环境n 。这里 , 其实 与人大行使监督职权 的途径直接相关 , 其余只是加 只有完善监督形式 、 健全监督机制才与人大行使监 强和完善人 大监督工作 , 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的措施 督职权的途径直接相关 , 其余只是改进人大监督工 和方法 , 同人大行使监督职权途径间接相关 。 作 、 高人 大监 督 实效 的措施 和方法 , 提 同人大 行使监 邓 光 荣在 20 年认 为 , 07 地方 人 大监 督 的有 效 途

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实践与思考

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实践与思考

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实践与思考作者:陈震宁来源:《人大研究》2020年第11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

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创新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做法和成效为提升人大工作整体水平、依法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进一步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需要与时俱进深入研究、面向需求创新实践。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依法监督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回顾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后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工作历程,取得的显著成绩不可低估,积累的基本经验弥足珍贵,但同时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也应予以高度重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可行管用的路径和方法,切实加以解决和改进。

以江苏为例,省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40多年历程,就不同时期工作特点而言,大致可分为起步探索、全面实施、规范健全和创新突破四个阶段,总体上呈现出一条比较清晰的发展轨迹:依法监督工作的职能职责从无到有、不断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建立完善,监督形式的运用不断拓展丰富,监督的认识、理念和实践不断深化,监督工作的法治化框架愈加完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依法监督领域改革创新呈现出许多特色和亮点,取得一系列新拓展新突破。

通过实地了解基层人大强化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做法及成效,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提示我们,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影响质效的薄弱环节,具体可梳理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议题遴选不够精准。

地方各级人大依法监督工作的一个常见问题是监督事项选题的针对性不够强、精准度不够高,站在全局高度谋划未达到应有水准,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扣得不紧,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贴得不近。

具体表现为贪多求全,聚焦点不够集中,问题导向不够鲜明,相关工作安排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对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持续关注不够,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只求过程留痕,不重最终成效。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调研报告【精品范文】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调研报告【精品范文】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调研报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监督过程不扎实。

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

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

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

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

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

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

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

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

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面貌不改、山河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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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

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实践化,是从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直接转化而来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上升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
权利对权力的监督的最高形式,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因而,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去,避免权力的滥用,防止和杜绝腐败;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作用在实践中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脱节比较严重,
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普遍比较“疲软”,这与其理论和法律规定上的“刚硬”形成了鲜明对比。

因而,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进行系统研究,找到解决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的出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权
的应有功效,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基于此,本文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首先,阐述了地方人大监督
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其次,梳理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问题;再次,概括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问题;又次,阐明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行
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问题;最后,总结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议,以期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以落实,发挥实效。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包括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功能等,澄清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本体问题,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地方人大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象征和保证,具有民主性、全局性、权威性、法定性、间接性等特征。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一个由不同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主体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对象是指那些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其内容包括立法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监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等;其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

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权,具有高度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方式,也是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还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第二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维度进行了阐述,包括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三个阶段,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龙去脉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从中得出了一些基本结论。

我国的地方人大监督权萌芽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发展与
完善于改革开放时期。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走上了武装夺取政权之路,也走上了探索革命政权建设之路,先后建立了苏维
埃制度、参议会制度、人民代表会议制,使地方人大监督权得以萌芽。

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由于新中国的成立和1954年宪
法的制定,我国正式建立了人大制度,并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
人大监督权,从而正式确立了地方人大监督权。

在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以及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特别
是2006年监督法的制定实施,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得到了很大的
发展,并不断得以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党的一系列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引,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进行了阐述,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明确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地方人大监督权是由一系列具体监督权力组成的,但这些具体监督权力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其共同构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这个有机整体。

因此,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具体监督职权所构成的一个有机
排列的整体。

其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一府两院”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重要表现;财政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控政府“钱袋子”的方式,也是监督政府的最有效的手段;执法检查是在视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的
工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创新的产物;询问和质询是地方各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
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等等。

第四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
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
执政权、政府行政权、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关系,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由于对代议机构监督权力的研究,只有在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中以及代议机构自身的权力构成中进行分析才能够
获得充分的说明,因而,我们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研究,只有从其实践
中所形成的权力关系着手,才能真正找到理解地方人大监督权的钥匙。

其中,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
使实践中最重要的权力关系,也是首先要正确处理好的权力关系,两
者关系可以概括为,执政党的执政权领导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地方人
大监督权监督执政党的执政权。

但在实践中由于认识和体制上原因,
两者关系难以正确处理。

对此,我们应提高认识,理顺体制,加强地方
人大监督权对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理顺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
与地方政府行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重要的权力
关系,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对地方政府行政权进行监督,但
在实践中存在立法监督难以实现有效化、人事监督难以实现实质化、财政监督难以实现精细化等问题,因而,我们必须厘清权限、加强立法监督,理顺关系、加强人事监督,健全制度、加强财政监督,正确处理
好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之关系,是地方
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权力关系的重要内容,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
监督权对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重形式监督轻实质监督、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重“个案监督”轻“类案监督”等问题。

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要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司法重点的三个转向,即从形式监督转向实质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从“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

第五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困境及其解决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目前存在的一些困境,并对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出了相关对策。

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加强,监督实效明显。

然而,与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权利要求以及权力秩序中的脱序现象相比,监督工作总体上依然是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地方人大监督权运行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困境,包
括地方人大监督重点不突出、地方人大监督手段不强硬、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不完整、地方人大监督程序不完备等问题,这就严重影响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必须予以解决。

对此,我们必须要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党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加强地方人
大自身的监督能力,以保证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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