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常见条款(复效条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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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复效手续合同

人寿保险复效手续合同

人寿保险复效手续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年_月____日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乙方未能按时缴纳保费导致原合同效力中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恢复原合同效力。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就原合同复效手续的约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条复效条件 1. 乙方需在原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____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2. 乙方需补缴原合同中止期间所欠保费及相应利息。

3. 乙方需通过甲方指定的体检程序,并符合甲方的承保条件。

第三条复效申请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复效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复效申请后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乙方审核结果。

第四条保费补缴 1. 乙方应在甲方同意复效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补缴所欠保费及利息。

2. 利息计算方式按照甲方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体检与承保 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体检报告。

2. 若乙方体检结果不符合甲方承保条件,甲方有权拒绝复效申请。

第六条合同效力恢复 1. 甲方在确认乙方满足复效条件后,将恢复原合同效力。

2. 原合同效力恢复后,乙方享有原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约定补缴保费及利息,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2.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效申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月_日以上合同内容请仔细阅读,确保理解无误后签署。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4.战争除外条款

我国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现行条款中,均 明确注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都列为“保险除外责任”。专业人士指出,如 果消费者投保了传统的常规险种,而保单未扩 展承保这类风险,这就意味着如果记者在战争 采访中因为战争行为而出现意外,保险公司将 不负任何责任。
硝烟里吃蟹-"中国战争险"每人500万
案例分析

2000年7月6日,李某为自己投了五份五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投 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李某,每月缴纳保险费40元,在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李某故意将自己的年龄由67岁写为64岁,经 保险公司该保后顺利承保。2002年11月13日夜,李某在家中因煤 气中毒死亡,其家人迅速地通知保险公司,并出示了医院的死亡 证明和李某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结付请求。保险公司在 查验单证时发现李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和其户口簿上的填写并 不一致,认为李某保单上的填写显然是不真实的,后经多次核查,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时已经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规定的最高年龄65岁的规定。于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申 报的年龄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 定。李某家人认为李某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 同已经生效,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 就此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无奈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 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中国自杀死亡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6占相应人群死亡总数的19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农村自杀率高于城市3倍农村老年人自杀率高于城市老人5倍自杀条款的内容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汇编)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人身保险合同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人身保险合同
李先生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

两年后,李先生因意外事故导致双腿残疾,无法正常工作。

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永久失明、失聪、双肢残疾或大脑瘫痪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支付10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的医学证明和事故证据。

保险公司进行了审核,并确认李先生符合赔偿条件。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提供了一次性赔偿。

李先生及其家人收到了10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并且保险合同于此后终止。

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购买了100万元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提供了相应的赔偿金,保险合同得以履行。

《人身保险》实训练习模块二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实训

《人身保险》实训练习模块二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实训

模块二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实训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原则的运用【案例分析 2-1】人寿保单复效也应如实告知【训练提示】贾某于1998年5月3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乐险附加住院安心险一份。

在按期缴纳了1998年、1999年两年的保险费后,没有按期缴纳2000年的保险费。

2000年7月28日,贾某以“排便困难二月余”为原因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在医院做了直肠癌根除手术。

9月9日,贾某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在健康声明书中告知为正常。

保险公司同意了贾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001年3月20日,贾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受益人贾某的儿子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及时了解到贾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直肠癌的情况,于是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并单方解除了保险合同。

贾某的儿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贾某儿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训练要求】结合所学知识思考并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本案例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2.投保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什么?【案例分析 2-2】离婚影响受益人的权益吗?【训练提示】李某系某公司秘书,1997年12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8万元,她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丈夫孙某。

1999年10月李某与丈夫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0年3月12日,李某在外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李某的父亲在清理女儿的遗物时发现了李某的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

保险复效案例

保险复效案例

保险复效案例在保险行业中,保险复效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某些原因中断的保险合同重新生效的情况。

保险复效案例在实际中并不罕见,下面就介绍一个实际的保险复效案例。

某公司员工小王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内,小王不幸遭遇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审核后,保险公司同意了小王的理赔请求,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予了小王一定的赔偿。

然而,由于小王在事故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按时续交保险费,保险合同因此中断。

当小王在康复后再次想要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告知他,由于保险合同已中断,他需要重新购买新的保险,而不是继续原来的保险合同。

小王对此感到非常困惑和不满,因为他认为自己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按时交纳了保险费,理应得到保险公司的继续保障。

于是,小王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希望能够让保险公司重新生效他的保险合同。

经过法律程序的申诉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了小王的请求,重新生效了他的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给予了小王相应的保险赔偿。

这个案例成为了保险复效的一个典型案例,也为其他类似情况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复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有法律程序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更多地考虑到客户的合理需求,尽量避免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而导致保险合同的中断,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综上所述,保险复效案例不仅是一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情,也是一件具有社会意义的事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为我们今后购买保险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希望保险公司在日后的服务中,能够更加注重客户的合理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服务。

保险复效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合同的续效问题不仅仅是一种经济问题,更是一种法律问题,需要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希望今后在保险行业中,能够更多地关注到客户的合理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服务。

1.人寿险案例15则

1.人寿险案例15则

学生练习用第一部分寿险常用条款1.此案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案例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9年8月底,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年龄误告索赔遭拒案案情介绍: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

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3.案例: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如何计算?王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王先生在1997年和1998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

但直到1999年7月10日,超过缴费宽限期王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1999年8月2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缴纳了1999年度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

2000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王先生还没有缴纳2000年度的保险费。

王先生的夫人张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王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

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

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案情介绍】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8年3月1日。

因王某未按期交纳续期保费,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9年5月2日中止。

2000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2000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案例分析】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日起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两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

自杀条款则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或三年),被保险人的自杀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案中王某在1999年5月补缴了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复效。

而且王某自杀身亡,涉及自杀条款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另外,《保险法》第59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

”那么,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二次理赔法律案例(3篇)

保险二次理赔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某民终字第XXXX号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21年5月,张某因患甲状腺癌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审核,认定张某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理赔条件,于同年6月支付了首次理赔款30万元。

2022年3月,张某因甲状腺癌病情恶化,再次住院治疗。

此次治疗费用共计20万元,张某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张某的病情已不符合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理赔条件,拒绝了张某的理赔申请。

张某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的20万元理赔款。

诉讼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张某的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

张某在法庭上陈述,其病情虽然恶化,但并未超出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剩余的理赔款。

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的病情已经不符合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条件,且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理赔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病情虽然恶化,但根据原保险合同的约定,重大疾病的定义并未发生变化。

因此,张某的病情仍然符合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条件。

保险公司以张某病情恶化为由拒绝支付理赔款,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剩余的20万元理赔款。

2. 上诉法院审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原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张某的病情变化情况。

经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原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是明确的,张某的病情变化并未超出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6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常用条款.ppt

第6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常用条款.ppt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不可抗辩条款,新增)
案例: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 便办理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 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 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1999年9月10日, 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进 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 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 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 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 件的人)。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王某 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
案例:
199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 保了终身寿险,经母亲同意,受益人为赵 某自己。赵某有个哥哥叫赵刚,好吃懒做。 1999年9月,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 因煤气泄漏,赵某和母亲田氏双双中毒身 亡。远在外地的赵刚得此消息后,赶回家 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亲投保后,认为自 己是母亲的亲生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有 权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而此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受 领保险金的申请。
案例:
某省某县外贸公司为其单位4位驾驶人员 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 险”,每位司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 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员马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 亡,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支付县外贸公司保险 金6000元。一个月后,马某父亲以外贸公司领 取保险金是侵权行为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保险金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外贸公司应予返还。

保险合同复效案例

保险合同复效案例

案例一:保险合同复效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

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

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围绕复效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日,还是以复效日作为起算日的保险纠纷案件。

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单中常见的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

那么,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商业性保险合同,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以体现保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合同成立日为准,这是因为: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根据这一规定,既然《保险法》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来分析,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

保险复效条款的案例

保险复效条款的案例

保险复效条款的案例老张这人呐,一向觉得自己身体倍儿棒,吃嘛嘛香。

前几年听朋友劝,买了一份重疾险,想着就当是给家里人一个保障,以防万一嘛。

刚开始那两年,老张规规矩矩地每年按时交保费,就跟完成一个固定任务似的。

可后来呢,老张做生意手头有点紧,再加上他那粗心大意的毛病,就把交保费这事儿给忘到九霄云外去了。

结果呢,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就把他的保单给中止了。

这就好比是把老张在保险这个大家庭里的“户口”给暂时冻结了一样。

老张一开始也没当回事儿,心想着自己身体好着呢,要啥保险啊。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啊,过了一阵子,老张总觉得身体有点不得劲儿,去医院一检查,发现得了一种挺严重的病,这时候他才想起自己那份重疾险。

他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哭丧着脸说:“我这病了才想起来我还有保险呢,可你们说我这保单中止了,咋办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给他解释了复效条款。

工作人员说:“老张啊,咱这保险有个复效条款。

虽然你的保单中止了,但只要你符合条件,还能让它‘复活’呢。

”老张一听,眼睛都亮了,忙问啥条件。

工作人员告诉他,首先得把之前欠的保费都补上,而且还得加上这期间的利息。

老张咬咬牙说:“行,只要能让保险继续生效,这点钱算啥。

”然后呢,工作人员又说:“老张啊,你还得提供被保险人也就是你自己的健康声明书或者体检报告呢。

因为你这保单中止了一段时间,我们得看看你现在的健康状况是不是还符合投保的要求。

”老张就有点犯愁了,他这不是已经生病了嘛。

但是他还是去做了体检,然后把所有材料都交上去了。

保险公司经过仔细审核后发现,老张这个病虽然严重,但还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毕竟之前他身体基础还是不错的。

最后呢,经过一系列的流程,老张的保单成功复效了。

老张松了一口气,心想这复效条款可真是救了自己一命啊。

从那以后,老张逢人就说:“买保险可不能马虎啊,这复效条款虽然能给你一次机会,但也不是万能的,可别像我之前那样粗心大意了。

”通过老张这个案例呢,咱们就可以看出保险复效条款的重要性。

人身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人身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情简介:张三于2018年3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15日,张三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张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三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三的家属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2.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1)原告提交的证据① 张三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一份。

② 张三的死亡证明一份。

③ 张三的病历资料一份。

(2)被告提交的证据① 张三的投保单一份。

② 张三的体检报告一份。

2. 当事人陈述(1)原告陈述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疾病,但保险公司未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张三在发生意外伤害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三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2)被告陈述保险公司认为,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

3. 法院审理(1)关于张三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慢性疾病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疾病。

同时,被告提交的体检报告显示,张三患有慢性疾病。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其患有慢性疾病。

(2)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依据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依据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依据甲方:(保险公司全称及地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被保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愿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将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复效背景及依据1.1 乙方原保险合同因未及时支付保险费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__条规定,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恢复合同效力。

二、合同复效条款及期限1.2 甲方同意将原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新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月,从复效之日起生效。

三、保险责任及范围1.3 保险合同复效后,甲方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并履行赔付义务。

四、复效条件1.4 乙方应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应付的保险费及复效手续费。

1.5 乙方需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健康证明或风险评估资料,确保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正常执行。

五、复效生效及通知1.6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正式的复效通知,确认复效日期及详细条款。

六、保密义务1.7 双方对复效协商和恢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应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8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1.9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以上合同文本为示范草案,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样本(二篇)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样本(二篇)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样本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丙方:鉴于保障丙方免于意外伤害风险及减轻意外导致的经济压力,甲方已为丙方安排了人身保险(以下简称“保险”)。

据此,相关条款如下: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作为丙方与甲方下属机构(乙方)签署的(编号:)协议的附加条款。

第二条丙方为与甲方下属机构(乙方)签订《____》的客户,丙方自愿加入所述“保险”。

第三条丙方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同意甲方作为投保人,为丙方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丙方确认其法定继承人为“保险”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五条如保险期间内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赔付后,理赔金将由保险公司直接转入丙方账户。

若丙方因意外身故,丙方的受益人需配合甲方提供理赔材料,并授权甲方处理理赔事宜及领取身故理赔款。

甲方承诺在扣除丙方未偿还的贷款后,将剩余的身故保险金支付给丙方或其指定受益人。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及指定受益人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共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提交保险公司。

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乙方:(公章)丙方:(签字)(手印)指定受益人:(签字)(手印)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样本(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包含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和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时开始。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保险单签发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每年生效日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当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将出具保险单作为承保的证明。

第三条第二期及之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单上指定的交付方式和日期向本公司支付,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doc 48页)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doc 48页)

第二章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2.4.1 逾期补缴保费的保单复效赔案[案情简介]1994年5月28日,M市居民程某在其居住地的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l0份20年期的简易身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 040元,月缴保险费10元,指定自己的儿子程小某为受益人。

自1996年9月起,程某停止缴纳保费。

直至1997年11月17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4个月后,程某才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缴。

1998年4月25日,被保险人程某因病去世。

程小某在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以受益人身份,手持保险单证及相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程某自停止缴费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程某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上班。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程某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承保条件,合同复效应认定为无效,拒绝给付保险金。

受益人程小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程某自1996年9月脱保后,身体患有肝硬肿大、左肾积水等疾病,曾多家就医,且在治疗期间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

这些被隐瞒的真实情况证明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条件已不符合承保要求,所以被保险人程某用欺骗手段办理复效手续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受益人认为:简易人身保险的缴费方式有多种,可以按月缴,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付,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虽未按月缴费,但事后补缴了逾期未缴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收取补缴保费时,未要求程某提交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等文件,自动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

保险公司收取了逾期保费,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案情分析及结论]本案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等问题。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一定期限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这被称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恢复原来的效力,这被称为保险合同的复效。

浅谈人身保险自杀及复效条款

浅谈人身保险自杀及复效条款

浅谈人身保险自杀及复效条款浅谈人身保险自杀及复效条款一、摘要及关键字二、2009年《保险法》自杀条款(一)复效条款概述(二)自杀条款概述三、被保险人不同时期自杀的赔付讨论(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二)被保险人在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1、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但在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2、未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三)被保险人在复效日起两年后自杀四、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二)被保险人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五、结束语六、参考文献浅谈人身保险自杀及复效条款一、摘要: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之生死为保险事故,自杀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规范“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与“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关系,是各国人寿保险合同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命题。

晚近以降,各国人寿保险立法无不以“自杀条款”规范两者之关系:从保险单签发之日起算,两年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身亡,保险人可以免责;满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

在我国,早在199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之初,就已移植前述“自杀条款”;并于2009年第二次修订《保险法》时,在内容上作了重大修改。

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自杀条款自杀免责期间复效条款二、2009年《保险法》自杀条款(一)复效条款概述2009 年修订的新《保险法》第37 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因逾宽期限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二)自杀条款概述2009 年修订的新《保险法》第44 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多险种复合下的人身保险赔偿案例

多险种复合下的人身保险赔偿案例
死亡学生家长除可以获得观点 三的5500元外还可以通过旅行社向 保险公司索赔附加座位乘客意外伤 害险的3000元赔款,共计8500元。
本案分析
•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认 为交通监理部门所作的关于学校依法对 死亡学生的家长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费的 裁决是正确的、合理的。
• 再根据学平险对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 明确,本案中客车倾覆导致的死伤残属 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公 司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学案例
多险种复合下的人身保险 赔偿
• 观点二:
死亡学生家长既然从学校取得 可赔偿,就应当将向保险公司索赔 的权益转让给学校,而不能从学校 获得双份赔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观点三:
死亡学生家长除可以获得抚 恤金2000元,丧葬费500元外, 还可以总保险公司获得3000元赔 偿,共计5500元 。
• 观点四:
• 而学平险作为给付性质的人身保险,并不解除第三 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死亡学生的家长除了可以 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3000元外,还可以获得学校 赔偿的2500元。关于学平险与附加座位乘客意外 伤害保险复合时的赔付问题,由于人身保险不适合 损失补偿原则,故而死亡学生家长还可获得3000 元。但该附加险的赔偿应由主险的被保险人——旅 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而不能由学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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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
• 吴小姐投保长期寿险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交费 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交费的通知,但因工作 忙耽搁了,直到三个月后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
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复效申请。
• 两周后,吴小姐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 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以观察期为由拒付了,你认
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复效申请。
• 两周后,吴小姐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 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以观察期为由拒付了,你认
为是否正确?
《保险实务》
为是否正确?
《保险实务》
案例分析
复效一般只适用于期交保费的长期寿险, 附加险是一年期的险种,无所谓复效, 所以失效后附加险只能新增。新增的住 院医疗保险通常有1个月左右的观察期, 所以保险Fra bibliotek司拒付是有依据的。
• 吴小姐投保长期寿险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交费 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交费的通知,但因工作 忙耽搁了,直到三个月后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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