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公司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调整变更用地合同手续的申请(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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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
土地出让金调整,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等有关 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 变更使用条件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关于XX有限公司 名下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调整变更用地
合同手续事宜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变更使用条件(含变更用途、 用地使用强度等)办理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依法申请变更使用条件情形
(一)土地用途分级列表(详见附件1)高级别用地变更土地用途为低级 别用地,或者同级别用地之间的用途进行调整(出让合同或者法律、法规、 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的除外)。
(二)用地单位凭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及相关资料向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通过公开方式委托确定3家评估机构进 行预评(适用于单宗土地,不含两宗及两宗以上土地经批准合并统一开发建 设情形),与预评结果算术平均值最接近的一家评估机构确定为中选机构。 对中选的一家评估机构按照中选预评价格支付80%评估费,其余两家分别支付 10%评估费。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订方案按 程序报有审批权的政府。
情况说明
宗地图
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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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地单位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经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结变更登记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方可办理 用地项目报建手续。
三、变更土地用途后宗地使用年限的确定 (一)对单宗土地变更用途的,变更用途后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 更时作为起算期日,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扣减已使用年限后作为剩余使用年 限。其中,已发证的出让土地,登记为综合、混合住宅、商住50年或者70年 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现规划条件用途(商住)申请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以 原出让年期起始日作为起算期日,使用年限为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扣 减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变更前土地有两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未明确各用途比例或者无规划 条件的,各用途比例按简单算术平均数分摊;其中,综合、混合住宅按商服 50%、住宅50%比例确定。 已使用年限是指出让年期起始日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使用权人 变更申请之日。 过去已发证的出让土地无法补办原使用条件或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条件 未明确容积率的,地块容积率按XX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设定容积率和《XX 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多宗相邻土地变更用途的,即两宗及两宗以上相邻土地经批准 合并统一开发建设的,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合并后的规划条件,待合 并宗地存在不同用途和剩余年限的,按待合并土地面积、用途和出让期日的 加权算术平均数确定合并后的土地出让期日,使用年限为相应用途法定最高 出让年限扣减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变更用地使用强度的(含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 高度),应当符合《XX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X府 [2013]38号)第十五条或《XX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 (X府[2013]96号)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二、变更使用条件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使用条件的申请,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可变更使用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控 规所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管理,核实控规成果中的用地规划性质,按照《XX 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X府[2013]38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对不需要收回且符合条件的出具新使用条件的规划许可手续。若需收回,由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规划条件后, 用地单位应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其中,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按《XX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 理规定》(X府[2013]96号)办理。
(二)XX市等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 执行,有效期3年。
• 申请书
申请书
Baidu Nhomakorabea
• 具结书
具结书
单位营业执照(正本)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土地证
定界图
土地登记情况说明
选址意见
控规批复
控规
控规
规划用地位置
实景图
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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