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规定对比分析)
(二)当瓦斯压力P≥0.50MPa时,煤的坚固性系数 f≤0.5或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测定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再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七条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的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判定指标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P
坚固性系数f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
临界值
Ⅲ、Ⅳ、Ⅴ
≥10
≤0.5
≥0.74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第十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是否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六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完整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完整版)S 13 100D 09 备案号:17332—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24—2006代替MT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Specification tor identification of 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2006-02-发布 2006-12-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AQ 1018—2006前言本标准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以对原煤炭行业标准MT637—1996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MT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本标准与MT637—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 对范围进行了扩展(本标准1);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2);c) 修改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定义(本标准3.3;MT637—1996的2.3); ) 将“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637—1996的8)完美为“鉴定与审批程序”(本d 标准4);e) 将判据与判定规则(MT637—1996的3.4.5)合并到鉴定方法一章中(本标准5);f) 增加了用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判定突出的指标,计算方法和判断规则(本标准5.1.2和5.2.2);增加了用突出预兆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本标准5.1.3),细化了原有指标的采用、测定方法和测点要求(本标准5.1.3、附录A和附录B;MT637—1996的4);增加了判定非突出煤层的范围界定(本标准5.2.3);g) 增加了对突出矿井鉴定报告的格式要求(本标准7.2);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h) 按照GB/T1.1—规则)的要求,对MT637—1996的部分内容编写格式进行了规范(本标准5.6.7.8;MT637—1996的3.6.7.9);i) 对附录C的部分术语和错别字进行了修改,将“突出”改为“瓦斯动力现象”(附录C);j) 增加了对附录A和附录B。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第1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总工程师编制,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3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鉴定时间,每年7月的上、中、下旬各取l天(间隔l0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到8月。
(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一采区至少选1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4)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瓦斯等级确定。
①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为低瓦斯矿井。
②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为高瓦斯矿井。
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④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第4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1)6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测定。
8月底以前进行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
(3)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
(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
(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第5条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2)组织机构,成立瓦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
(4)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仪器仪表准备、计量检定、参鉴人员培训、井下通风系统调整等。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可编辑修改word版)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11 月2 日发布,2006 年12 月1 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 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 且持续8h 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鉴定和审批程序-鉴定机构
☆接受鉴定委托后,及时审查鉴定资料; ☆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丰富现场经验和中
级职称以上的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分析 和核实有关资料,必要时测定有关参数;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科学、公正、及时
(一般在45日内)提交鉴定报告;
2、数据测点的选择 瓦斯浓度数据要选择那些尽量靠近突出发生地
点、瓦斯浓度传感器(或检测仪)没有超过量程、 区域通风系统没有破坏的回风巷AQ1024-2006)
指标测算-突出瓦斯量
3、数据的完整性 对于瓦斯浓度缺失的一段数据,应该根据后
面检测到的一段数据用数据拟合的方式给予估算, 数据拟合公式采用相关系数最高的函数型式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标准号:AQ1024-2006(MT 637-1996) 2006年11月2日发布 2006年12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2020/4/2
石门突出
3000
4000
5000
时间(min)
山西晋城寺河矿5.20突出区域回风巷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2020/4/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指标测算-突出瓦斯量
1、起至时间 从瓦斯浓度升高开始,计算到回风流瓦斯浓度
恢复到突出前的水平。恢复不了的降至瓦斯涌出 量为1.0m3/min或稳定时为止。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2020/4/2
石门突出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瓦斯抽采指标和标准规范
0.11
中
国有重点煤矿
1.02
国
山东省平均
1.20
全国平均
5.03
美国
0.03~0.06
澳大利亚
0.12
•我国百万吨死亡人数是美国等先进采煤国家旳50~100倍
我国煤矿死亡事故构成
死亡率居高不下旳原因和条件 1986~1995年全国煤矿死亡事故按事故性质统计所占百分比
火灾 1.51%
其他 6.97%
一、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5)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指标 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旳采煤工作面瓦斯
抽采率应满足表1要求, 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旳采煤工作面前方20m
以上范围内煤旳可解吸瓦斯量应满足表2要求。
一、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表1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到达旳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 工作面抽采率
8m
石
5-8m
门
一、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井 筒 8m 5-8m
斜 井
8m 5-8m
一、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b) 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 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 10m以上。
c) 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
8m
5-8m
平 巷
一、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煤炭是我国旳主要能源
中国
世界平均
18.91%
2.56% 2.42%
0.54%
24%
3% 10%
76.86%
煤
石油 天然气 水电 核能
39%
24%
中国和世界旳一次性能源构造比较
我国煤矿开采旳特点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 2023m深度5.57万亿吨;1000m深度2.8万亿吨 煤炭占能源比重大 目前约70%以上;本世纪50% 开采条件复杂 井工开采比重95%;开采深度> 400m 安全情况不好 百万吨死亡率不小于5,居世界之首; 每年死亡总数6000人,超出世界旳总和。
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
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为了落实《防突管理规定》、《〈**煤股份公司防突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煤【2010】147号文、**煤股份【2011】8号文,《〈关于修订**煤股份公司纺织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特制订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
一、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及区域划分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鉴定报告及区域划分结果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未开采保护层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整个回采区域实施完区域防突措施,并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防突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回采。
三、未开采保护层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按下列要求进行:(一)设计走向长度小于(等于)1000m、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预抽的采面,煤巷掘进前区域防突工程和措施必须实施完毕,整体进行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二)设计走向长度大于1000m、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预抽的采面,掘进前沿走向每500m为一个单元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每个单元的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均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施工过程中必须保留50m的效果检验达标超前距。
(三)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个循环(钻孔深度不小于60m,保留20m超前距)进行一次消突评价,评价报告由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存档备查。
四、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巷道布置层位选择要有利于快速掘进、有利于穿层钻孔施工。
巷道距煤层法向距离:坚硬岩石时,不得小于8m;松软岩石时,不小于10m。
(二)低位(高位)预抽巷内必须先施工增透穿层钻孔,后施工穿层条带预抽钻孔。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基础规范
矿井瓦斯级别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2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1月2日发布,12月1日实行)一、范畴本原则规定了矿井瓦斯级别鉴定旳一搬规定、鉴定措施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原则合用于煤矿井工开采旳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级别旳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旳条款通过本原则旳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旳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措施》三、定义本原则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级别:根据矿井旳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旳矿井级别。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旳实际产量(波及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旳60%以上旳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旳异常涌浮现象。
在20m巷道范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不不不小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旳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旳一搬规定1、矿井瓦斯级别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旳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级别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因素没能进行级别鉴定旳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旳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拟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旳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旳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旳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级别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旳根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措施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原则(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旳矿井根据实际测定旳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级别,同步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旳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旳根据。
4、由煤炭公司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精确可靠,如实反映状况,鉴定单位对鉴定成果负责。
5、每年旳矿井瓦斯级别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旳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样例5)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样例5)第一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第 1 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总工程师编制,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 3 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鉴定时间,每年 7 月的上、中、下旬各取 l 天(间隔l0 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到 8 月。
(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一采区至少选 1 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4)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瓦斯等级确定。
①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10m 3 /t,为低瓦斯矿井。
②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 3 /t 为高瓦斯矿井。
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④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 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 3 /t 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第 4 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1)6 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 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 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测定。
8 月底以前进行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
(3)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
(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
(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第 5 条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AQ1024-2006
突出煤层鉴定规范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重旭。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定义本标准米用下列定义。
2. 1 煤与瓦斯突出coal and gas outburst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 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coal a nd gas outburst seam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coal a nd gas outburst mi ne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3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突出的基本特征a)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b)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c)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d)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e)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检查标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检查标准
1. 瓦斯浓度检查,瓦斯是煤矿中常见的有害气体之一,其浓度
超过一定标准将会对矿工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瓦斯浓度的
检查是矿井安全管理中的重点之一。
瓦斯浓度的监测通常通过安装
瓦斯传感器来实现,矿井中的瓦斯浓度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并且要
求在一定范围内。
2. 通风系统检查,通风系统是煤矿中排除有害气体、保证矿井
空气清新的重要设施。
因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检查标准中
通常包括对通风系统的检查要求,包括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通风
风量等方面的要求。
3. 安全设备检查,矿井中的安全设备对于防范煤与瓦斯突出等
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瓦斯检查标准通常还包括对安全设备的检
查要求,包括安全通风设备、透水灭火设备等的运行状态和完好性。
4. 矿井作业规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检查标准还应当包
括对矿井作业规程的要求,包括矿工的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
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检查标准应当全面细致,包括对瓦斯浓度、通风系统、安全设备以及矿井作业规程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矿井中的瓦斯安全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矿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的监督检查,确保瓦斯检查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工作。
鉴定时间由省(区)煤炭(厅、公司)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2、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防部负责具体实施,安监、机电、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进行抽放的采区,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相应地区的抽放瓦斯量,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的吨煤瓦斯涌出量。
4、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前,必须根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
在方案中应规定鉴定时间、测点布置、所需鉴定仪器名称及数量、参与鉴定人员、记录表格、组织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5、对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进行审核。
6、鉴定前对瓦斯检定器、风表等鉴定仪器仪表进行检验,查看是否合格,确保仪器测定准确,数据可靠。
7、要对所有参加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集中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确保鉴定质量。
8、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分别布置测点进行测定。
测定地点应设在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9、按照方案确定的鉴定月份,分上、中、下旬,分3班进行测定。
测定工作由经培训合格的通风专业人员进行。
10、所测定的风量、抽放瓦斯量、瓦斯浓度、当天产量等参数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中,按要求计算并填写表格。
11、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进行测定的3天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日产1吨煤的涌出量,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中。
12、要填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和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13、依照鉴定结果,对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瓦斯涌出量进行量化分析。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_AQ1024_2006
突出煤层鉴定规范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重旭。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煤与瓦斯突出coal and gas outburst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coal and gas outburst seam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
3 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 突出的基本特征a)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b)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c)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d)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e)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附件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三、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鉴定规范AQ10242006
突出煤层鉴定规范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对新建矿井和原来非突出的生产矿井中所发生的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科学的定性,准确地鉴定煤层和矿井是否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是对矿井按突出危险实施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制定突出矿井鉴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对规范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与鉴定程序,保证对突出矿井给予及时、准确的定性,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能源部92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和煤炭工业部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重旭。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方法及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煤与瓦斯突出 coal and gas outburst在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动力现象。
2.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coal and gas outburst seam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
3 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 突出的基本特征a)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b)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c)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d)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e)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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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 1024-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发布 2006-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对原煤炭行业标准MT 637—1996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MT 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本标准与MT 637-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 对范围进行了扩展(本标准1);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2);c) 修改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定义(本标准3.3;MT 637-1996的2.3);d) 将“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MT 637-1996的8)完善为“鉴定与审批程序”(本标准4);e) 将判据与判定规则(MT 637-1996的3、4、5)合并到鉴定方法一章中(本标准5);f) 增加了用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判定突出的指标、计算方法和判断规则(本标准5.1.2和5.2.2);增加了用突出预兆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本标准5.1.3),细化了原有指标的采用、测定方法和测点要求(本标准5.1.3、附录A和附录B;MT 637—1996的4);增加了判定非突出煤层的范围界定(本标准5.2.3);g) 增加了对突出矿井鉴定报告的格式要求(本标准7.2);h) 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对MT 637-1996的部分内容编写格式进行了规范(本标准5、6、7、8;MT 637—1996的3、6、7、9):i) 对附录C的部分术语和错别字进行了修改,将“突出”改为“瓦斯动力现象”(附录C);j) 增加了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千庭、赵旭生、邹银辉、李秋林、康建宁、张庆华、雷红艳。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审批程序和鉴定报告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和突出煤层鉴定,也适用于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MT/T 638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MT/T 49 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煤与瓦斯突出 coal and gas outburst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3.2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coal and gas outburst seam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3.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coal and gas outburst mine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
4 鉴定和审批程序4.1 鉴定申请矿井(以自然井为单位)或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煤矿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并实时监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情况等。
同时,必须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并及时准备鉴定所需的相关设备和材料等,密切配合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4.2 技术鉴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现场经验和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作为鉴定人,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在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和核实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有关参数测定的基础上,提出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应当明确。
4.3 审批及备案在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报告后,煤矿企业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经审批后将批复结果抄报省级及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企业应将批准后的文件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鉴定机构每年应将突出矿井鉴定报告或汇总表报送全国煤与瓦斯突出档案室存档。
5 鉴定方法5.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煤层)的判定依据5.1.1 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的压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压出)和煤的倾出伴随瓦斯涌出(简称倾出)3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a) 突出的基本特征:1) 突出的煤向外抛出的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2) 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自然安息角;3) 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4) 有明显的动力效应,如破坏支架,推倒矿车,损坏或移动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等;5) 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6) 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状。
b) 压出的基本特征:1) 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2) 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3) 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4) 巷道瓦斯涌出量增大;5) 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半圆形孔洞。
c) 倾出的基本特征:1) 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无分选现象;2) 倾出的孔洞多为口大腔小,孔洞轴线沿煤层倾斜或铅锤(厚煤层)方向发展;3) 无明显动力效应;4) 倾出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5) 巷道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加。
5.1.2 抛出煤炭的吨煤瓦斯涌出量5.1.2.1 抛出煤炭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可作为判断煤与瓦斯突出的辅助指标。
瓦斯动力现象抛出煤炭的吨煤瓦斯涌出量为瓦斯动力现象涌出的瓦斯量除以抛出的煤炭量,单位为m3/t。
5.1.2.2 抛出的煤量指堆积于原采、掘工作面空间内的煤量,单位为t。
煤量的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a) 实际清理出的煤量;b) 按照煤炭的堆积体积计算,抛出煤炭的粒度差别较大时,可分段按照不同堆积密度计算,堆积煤炭的密度取值范围为0.8 t/m3~1.0 t/m3。
5.1.2.3 瓦斯涌出量为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回风巷中的瓦斯从升高开始,截至恢复到瓦斯动力现象发生前状态的增量。
对瓦斯涌出量长时间不能恢复到瓦斯动力现象发生前的瓦斯涌出状态的,计算截止时间为瓦斯涌出量降到1.0 m3/min时或到瓦斯涌出量降到稳定状态时。
瓦斯涌出量可根据工作面、采区、矿井一翼或总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风量的测定值计算,并应尽量选用靠近突出工作面、而且瓦斯浓度测值没有超过测量仪器(或传感器)量程的测点资料,当发生瓦斯逆流或局部通风系统遭到破坏时,应选用采区、矿井一翼或总回风流中的测点资料计算。
瓦斯涌出量可根据瓦斯浓度和风量的测值变化规律,采用曲线拟合后再积分的方法计算,或者采用分段取平均值的方法计算。
如果突出后未测定回风流真实风量,当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0%时,应按照瓦斯浓度和正常风量进行风量校正。
5.1.3 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判定煤层是否具有突出危险性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层瓦斯压力(p)。
以上指标的测定点分布应能有效代表待鉴定采掘范围的煤层,测点应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进行布置,每个地质单元内在煤层走向和倾向方向分别布置3个以上测点。
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和最大瓦斯压力值。
煤的坚固性系数(f)测定按MT/T 49执行,煤层瓦斯压力(p)按MT/T 638执行,煤的破坏类型按附录A确定,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按附录B测定。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喷孔或其他典型突出预兆,也应作为判定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的指标。
5.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煤层)的判定规则5.2.1 根据矿井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判定确定矿井是否为突出矿井,主要以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为依据。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符合5.1.1中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的瓦斯动力现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
5.2.2 根据抛出煤炭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判定当瓦斯动力现象的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不明显,尚不能确定为或排除煤与瓦斯突出现象时,应计算瓦斯动力现象发生过程中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30 m3/t或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的2倍以上的瓦斯动力现象,应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
5.2.3 根据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判定对按照上述规则还不能判定性质的瓦斯动力现象,应根据测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或典型突出预兆,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临界值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1所列数据划分。
只有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方可将发生动力现象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当生产中出现过喷孔或其他典型突出预兆时,也应将发生动力现象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表1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当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时,可将测点代表范围内的煤层暂时不定为突出煤层,当该矿井开采新水平、新采区、或垂深增加达到50 m或采掘范围扩大至新的区域时,再重新委托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6 委托鉴定报告的内容凡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应由煤矿企业及时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的委托鉴定报告,委托鉴定报告包括应以下资料:a) 矿井概况:1) 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邻近矿井概况等;2) 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3) 矿井通风瓦斯概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b)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1)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及倾角的变化;2) 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的垂深;3) 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4) 该采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
c) 瓦斯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瓦斯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1)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前的作业情况、通风瓦斯情况、人员情况、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等;2)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的情况,包括时间、人员分布、声响、瓦斯涌出情况、人员撤离和抢救等;3)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勘查情况和瓦斯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