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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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2、管理规约;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完整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小区300户及以上的可采用代表大会制,代表以单体楼或单元为单位,每位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业主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及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程序第六条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提议。

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的倡议,第七条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八条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九条征询意见。

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十条回收统计意见。

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可邀请所在街道办见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模板)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模板)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模板)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会议目的本次小区业主大会的目的是为了讨论和决策小区的重要事务,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发展小区。

第二条会议召开1. 会议根据需要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提前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2.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视需要增加会议的频次。

第三条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提前公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改善项目的讨论和决策;2) 小区维护和保安管理的规划;3) 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问题;4) 住户提出的建议和投诉等事项。

2. 业主可提前将议程相关意见和建议提交至业主委员会,将会在会议上进行讨论。

第四条会议准备1. 业主委员会负责会议的场地准备、音响设备和会议资料的准备等工作。

2. 会议资料应提前发放给与会业主,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和讨论。

第五条会议主持1. 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持,负责议程安排、司仪工作和维护会场秩序。

2. 与会业主应尊重主持人的指导,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第六条发言规则1. 与会业主可申请发言,应在会议开始前登记,按照申请顺序依次发言。

2. 每位业主发言时间以五分钟为限,发言结束后,其他业主可提问或进行讨论。

第七条决策和表决1. 大会对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决议需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

2. 决议结果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对于特定事项,需达到特定比例通过。

3. 议题的修改和重新表决,需符合相关法定程序。

第八条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要点和决议内容,并将记录公之于众。

2. 会议记录应保留至少一年,便于之后参阅和核查。

第九条会议纪律1. 与会业主应准时出席,不得在会议期间擅离或擅自离席。

2. 与会业主应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讨论秩序,不得发表攻击性言论。

3. 未在会议议程中的事项,应等到其他场合或者提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会议决议的执行1. 会议决议一旦通过,所有与会业主均需执行,不得私自延迟或撤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利益,提高业主自治的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业主权益、决定业主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共同治理和管理房屋及相应共用部位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业主大会依法制定与房屋及共用部位使用、管理有关的内部管理规约和经费预算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业主大会的召集第四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人员)召集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业主。

第五条业主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事事项、参会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业主大会可以在书面通知中征求业主提出的议题,并在议事日程中安排相应讨论和决策。

第七条业主大会通知应当在小区内的显眼位置和业主共用部位公示一周,确保所有业主都能了解会议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的参加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所有产权属于业主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代表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统计,并在业主大会前提前3天公示。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议程包括主席台报告、主要议题讨论和决策、其它事项等。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主席台报告应当包括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和收入情况、物业维修和服务情况等。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议题应当包括小区的公共设施改建、环境卫生整治、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

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由业主大会选举临时主席。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辩论和决议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保证所有与会业主行使发言权、表决权。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与会业主进行投票,无论是产权人还是租赁人,每个单位仅有一票。

第六章会议纪要和决议执行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记录主席台报告、主要议题的讨论过程、决策结果等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业主通报,供业主监督和参考。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__ 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1,第三条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接受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__.(三)业主委员会地址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

(四)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楼□工业区□其他类型物业□)类。

(请用“√”表示)(六)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__ 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 ___平方米,__ _户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六)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审议活动经费的开支情况;(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更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八)审议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___《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明确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并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备案申请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定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决定。

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
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渝建物业〔2020〕38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委制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将该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引言:业主大会是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旨在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共同管理物业。

为了确保议事规范、高效,制定一套合理的议事规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份示范文本,以供参考。

一、议事规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确保业主大会的议事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共同管理物业。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业主大会的议事活动。

二、议事前准备2.1 通知:业主大会应提前至少15天向所有业主发出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

2.2 材料准备:业主大会应提供相关议题的详细材料,以便业主事先了解并做好准备。

三、议事程序3.1 主持人:业主大会应选举一名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并维持议事秩序。

3.2 议程确定:主持人根据会议通知和业主提出的议题,确定会议的议程。

3.3 议程调整:业主大会可根据需要对议程进行调整,但需经过多数业主同意。

3.4 议事时间控制:主持人应合理控制议事时间,确保每个议题都有充分的讨论和表决时间。

四、发言规则4.1 申请发言:业主在会议开始前或会议期间向主持人提出发言申请,并说明要发言的议题。

4.2 发言顺序:主持人按照申请发言的先后顺序,依次给予业主发言权。

4.3 发言时限:主持人可根据议程的紧迫程度和与会业主人数合理设定发言时限。

4.4 发言内容:业主在发言时应尽量围绕议题,避免涉及个人攻击、敏感话题等不相关内容。

五、表决程序5.1 表决方式:业主大会可采用投票、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

5.2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宣布,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5.3 特殊表决: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或需要特殊程序的议题,业主大会可决定采用秘密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六、会议记录6.1 记录人:业主大会应指定一名记录人,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表决结果。

6.2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名单、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内容。

6.3 会议记录的保存:会议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以备后续查阅和参考。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渝办发〔2012〕54号)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设立、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等相关活动实施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会引导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七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含首次)的,该部分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签字的书面要求原件和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提出申请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人数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业主人数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重庆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重庆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重庆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1. 目的本文旨在规定重庆市住宅区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以促进业主的参与和决策的顺利进行。

2. 会议组织2.1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召集。

2.2 业主委员会应提前通知所有业主参加会议,并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3. 会议程序3.1 业主大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1 开场白:由主持人对会议目的和议事规则进行简要介绍。

3.1.2 议程表:主持人逐项介绍会议议程,并开展讨论和投票。

3.1.3 决议草案:经讨论和表决通过的议题,形成决议草案,并由主持人提供给与会业主进行最终表决。

3.1.4 公告: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向所有业主公告会议决议的具体内容。

3.2 会议的讨论和表决应以民主、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进行。

4. 发言与表决4.1 发言:4.1.1 业主有权在会议上请求发言,但应保持秩序和礼貌。

4.1.2 业主发言应集中讨论议题,不得散漫和引入无关话题。

4.1.3 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分钟,可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适当调整。

4.2 表决:4.2.1 业主在表决前应认真听取所有相关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

4.2.2 表决可以采用手举、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主持人决定。

4.2.3 表决结果以简单多数原则决定。

5. 会议记录5.1 业主大会应有专门的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讨论和决策的要点。

5.2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与会业主的发言和表决情况。

5.3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保存,并提供给与会业主参考和查阅。

6. 规则修改6.1 对本文规定的任何修改应由业主大会经表决通过。

6.2 规则修改的提案应提前通知所有业主,并明确修改内容和原因。

7. 其他规定7.1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7.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规则为示范文本,具体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了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全体业主共同参与社区决策,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的精神和作用,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要求如下:一、会议召开1. 会议召开应提前至少七天通知所有业主,通知方式包括社区公告栏、居委会通知簿、网上发布等多种形式,确保业主能及时了解会议相关事项。

2. 会议地点应选在能容纳全部业主出席并方便交流的场所,如社区活动中心、居委会会议室等。

二、会议准备1. 业主大会由居委会或业委会组织召集,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会议议程的制定、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设备的调试等。

2. 居委会或业委会应提前准备好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并在会场上提供给与会业主,确保业主能够充分了解议题和提前做好准备。

三、会议程序1. 业主大会应有主持人,由居委会或业委会代表担任。

主持人应公正、中立、客观,确保会议秩序,维护会议的平等性。

2. 会议开始前,主持人应宣布会议的开始时间和会议议程,提醒与会业主遵守会议规则。

3. 会议期间,每个议题应有相应的发言机会,业主可按照主持人的安排依次发言,发言时间应合理安排,不得越界或占用其他业主的发言时间。

4. 会议中的言论应以积极向上、互相尊重的方式表达,不得使用侮辱、谩骂等不文明语言。

5. 会议期间若有任何突发事件发生,主持人有权暂停会议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与会业主的安全和会议的正常进行。

四、决策与表决1. 会议进行决策时,应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确保每个议题都得到充分的辩论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2. 对于需要表决的议题,应清晰提出相关问题,并持续投票进行统计,保证每位业主的表决意见得到记录。

3. 在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对表决方式进行说明,如无异议,则采取口头表决方式。

如有需要,可以采取投票箱或电子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会议记录1. 会议的主要内容应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安排专人进行记录,确保会议讨论的全面反映。

2. 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名单、每个议题的辩论、表决结果等。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渝办发〔2012〕54号)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设立、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等相关活动实施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会引导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七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含首次)的,该部分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签字的书面要求原件和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提出申请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人数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业主人数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

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

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楼主发表于搜房网- 重庆业主论坛- 国窖明城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组建、办理业主大会备案以及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它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新建物业建筑面积出售达50%以上;(二)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两年。

第七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人数少于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在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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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业主大会名称:物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详见附图):东至: 西至:南至: 北至: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一条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治、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和优良环境;组织、发动广大业主,共同建设和维护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推进社区建设“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它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确定为业主的或认定业主身份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本规则和《业主公约》,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三)改变、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六)审议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及其办公场所、必要经费;(七)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缴、使用和续筹方案;(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九)决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以外的经营活动;(十)决定改变物业专有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既定用途;(十一)决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十二)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三)决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按 (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由该部分业主推选产生。

2、按户推选一个业主代表;3、第八条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九条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签名,并注明业主所住房号),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业主意见须经业主签名,并注明业主所住房号),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统计汇总计票要有不少于名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有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 (反对、弃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的第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四)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时,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种计算方式确定:(一)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二)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平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三)第十三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且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投票权,但代理人不享有被选举权;(二)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有关权利,但该监护人不享有被选举权。

(三)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其单位可以书面授权本单位员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最短不得少于一年)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一)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起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二)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三)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五)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印章等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社区居委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按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分摊、交缴和管理使用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务进行妥善保管。

(十三)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具备以下的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协调和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名委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

无业主委员会由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5人以上单数)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一)由业主代表自荐,或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业主、业主代表中提名、推荐,或由到届的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侯选人;(二)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侯选人基本情况及名单;(三)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

侯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序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侯选人再次选举确定。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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