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PPT课件
设施设备维护
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 患,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 生,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学生及家长责任认定
学生行为不当
学生在校园内行为不当,如追逐打闹、 擅自离校等,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 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监护不力
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学生在校 园内受伤,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认定
校外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一
学生在上下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案例二
学生在参加校外活动时发生意外溺水事件。
案例三
学生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
体育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一
学生在进行篮球比赛时发生碰撞,导致骨折。
案例二
学生在进行田径训练时,因为地面湿滑导致摔伤。
案例三
学生在参加体操比赛时,因为动作失误导致受伤。
安全教育宣传
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 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 定期发布安全教育宣传信 息,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师生参加安全教 育培训,提高师生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和自救互救 技能。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 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 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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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报告与响应
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相关人 员应立即向学校领导和当地教育 行政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家长 。
快速响应
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 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确保学生得到及时救治。
现场处理与救治
现场保护
保持事故现场原状,避免破坏证据, 以便后续调查处理。
(完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发生频繁,小的如打架、意外小伤害,大的有打群架致死致残,校园设施故障致多人死伤等.。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让他们远离伤害,健康快乐的成长。
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六章四十条。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37~39条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至于其他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少年宫、培训机构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2条、第13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1)地理范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
(2)时间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如: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在礼堂演出失火,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因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所以学校承担责任。
《办法》中还特别明确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1)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作出处理。
二、事故预防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安全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可能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定期检查、维修。
第六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教学器材和教学工具,确保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三、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详情,做好记录。
涉及学生过错造成伤害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学校应当与受伤害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
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近年来,学生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
⾼校学⽣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校学⽣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近年来,⾼校学⽣意外伤害事故⽇益增多,不仅给学⽣及其家庭带来了巨⼤的伤害,也危及到⾼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妨碍了⾼校和谐校园建设,也给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的冲击。
⾯对这样危机,⾼校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学⽣伤害事故的处置⼯作,以降低学⽣伤害事故的危害性。
⼀、⾼校学⽣伤害事故的界定⾼校学⽣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前没有⼀个统⼀的标准。
⽐较典型的说法是:⾼校学⽣伤害事故指的是⾼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校外活动中,在⾼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学设施或者⽣活设施内发⽣的,导致在校⼤学⽣⼈⾝伤害后果的事故。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笔者对其具体范围作如下界定: 1.在时间上,事故发⽣在⾼校对⼤学⽣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等责任期间。
具体范围指从⼤学⽣⼊学⾄学期结束这段时间,节假⽇以及寒暑假不包括在内。
2.在地点上,事故的发⽣是在⾼校对学⽣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等责任的地域范围之内,通常是发⽣在⾼校校园内,偶尔也发⽣在⾼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地中。
3.在主体上,⾼校学⽣伤害事故的侵权⾏为⼈可以是⾼校、⾼校教职⼯,也可以是⼤学⽣和其他个⼈。
责任主体主要有⾼校、⼤学⽣和其他个⼈。
⽽受害⼈仅限于⼤学⽣,⼤学⽣以外的⼈在⾼校受到的意外伤害不属于⾼校学⽣伤害事故。
4.在结果上,它必然导致⼤学⽣的⼈⾝损害后果。
⼆、⾼校学⽣伤害事故的类型(⼀)由不可抗⼒导致的学⽣伤害事故不可抗⼒指的是⽆法预见、难以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地震、台风、洪⽔、海啸、冰雹、泥⽯流、⼭体塌⽅等⾃然因素引发的伤害事故,同时,也包括由社会因素导致的学⽣伤害事故,如战争、动乱等。
对于此类事故《办法》中明确规定,若⾼校⼰经履⾏了相应的职责,⾏为并⽆不当,则⾼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校教育教学设施导致的学⽣伤害事故《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活设施。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要针对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涉及的主体有学校、监护人、学生本人或者是混同主体。
1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评述:1998年8月1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
4月29日,江苏省灌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
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灌南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
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综上所述,因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 2002 〕 23 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 , 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七条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纪录,学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
学校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
学校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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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怎么处理和赔偿
校园发⽣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怎么处理和赔偿校园是⼀个⼈⼝密集的公共场所,其中⼤部分都是未成年学⽣,属于⽆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那么,如果在学校发⽣伤害事故,学校怎么处理和赔偿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发⽣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如何处理发⽣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的监护⼈;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式救助。
发⽣学⽣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伤亡事故的,教育⾏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民政府和上⼀级教育⾏政部门报告。
学校的主管教育⾏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事故的处理⼯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发⽣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如何赔偿学⽣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的⾏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或者其他相关当事⼈的过错造成的学⽣伤害事故,相关当事⼈应当根据其⾏为过错程度的⽐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有⽆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所起作⽤的⼤⼩,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
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学⽣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三篇)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一、背景和目的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情况,为了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制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预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应急响应流程,加强预防措施,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二、预案范围和适用对象本预案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院校。
预案的实施范围包括校园内的任何地点和活动。
三、应急响应流程1. 事故发生报告任何人员在发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向负责学生事务的老师或值班人员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
2. 现场保护和紧急救援在接到报告后,负责学生事务的老师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前往现场,保护现场安全。
如果事故造成学生生命受到威胁或有需要紧急救护的情况,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进行适当的急救措施。
3. 救护车调度和送医负责学生事务的老师或值班人员应立即调度校园内的救护车,并安排专人陪同受伤学生前往医院就医。
同时,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医院地址。
4. 事故调查和记录在受伤学生送医后,负责学生事务的老师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展开事故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调查完后,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做事故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事后处理和善后工作1.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协助学生受伤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要求他们尽快赶到医院。
在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赶到前,学校应负责跟医院沟通并及时向家长或监护人提供伤情和治疗进展的信息。
2. 心理疏导和支持学生受伤后可能会产生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学校应及时安排专业心理疏导人员对受伤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和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3. 事故通报和公示学校应及时向全校师生通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情况,并公示相关的处理结果。
同时,学校还需要进行事故的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第三,损害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校期 间发生的。是否“在校期间”应根据家长将 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 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 法定节假日、请假离校应不属于“在校期 间”,除非签订有另外的协议。 第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按照相关法律的 规定,损害结果应该是人身的伤害,一般来 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 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 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 第六,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案例二】课间玩耍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 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 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 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接 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 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 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 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 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 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 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 承担一半。
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 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 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 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 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 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 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 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 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 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案例三】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 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 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 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 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 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 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 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 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 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 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 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 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 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 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 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 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 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 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 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 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 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 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 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 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 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 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 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 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 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 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 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校园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事故处理程序一、及时救助义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二、报告义务:情形严重的,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解决方式:a) 协商: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b) 调解: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
c) 诉讼:i. 不经协商或调解,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ii. 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iii. 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事故处理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束,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事故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主体: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和标准:(应以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a) 一般范围和标准:i.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ii.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iii.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应当以正式的票据为凭。
iv. 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数额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地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Content-205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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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
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
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学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
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
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
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
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
确定校方是否尽到其责任的标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识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联系在一起。
学校的责任还应与学生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相适应,因此,确定校方责任还应区分伤害事故的时间、课间休息和上课时间,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校内、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和学校组织活动期间。
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再是学校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是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之间可以形成委托监护关系。
由于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要求家长交纳高额的费用后才能将其子女招收入校,因此,二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一旦家长缴纳学费后合同即进入履行阶段,学校与家长之间形成了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及学校组织正常活动的场所内负有监护职责。
这一点在可以看出私立学校的责任要大于公立学校的责任,他们关???决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小园受伤带来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2)、由于许多校园伤害事件本身责任难以认定,或者属于意外,即双方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无过错,因此,法院往往运用公平原则来处理。
范愉认为,公平原则绝不意味着法官在“和稀泥”,也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首先承认学校(和受害人本身)并没有过错,但由于相对于学校一方,学生和家长处于弱势地位,在考虑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要求校方对受害方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中适用这一原则,就是在承认学校方并无过错的前提下,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例如,学校在依法组织的勤工俭学中,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损害也不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和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例如:?张某系某公立小学六年级学生,并且是该校足球队运动员。
2000年11月某日,课间休息时,张某看到学校教师在操场上踢足球,也参加到双方的比赛中。
在踢球过程中,体育老师潘某将张某小腿踢伤。
学校老师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被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父母称学校管理上存在问题,要求学校和潘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在课间休息时间在学校操场与学校教师踢足球,其行为属于自由活动,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在张某受伤害的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及时将其送到医院积极治疗,学校已经尽到了照顾和保护的职责。
在此次踢足球的活动中,潘某只是作为一方球员与张某踢球,属于课间自由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学校在管理上也没有不当之处。
张某在参与踢球当中身体受到损伤,并非潘某过错所致,不能认定潘某构成侵权。
鉴于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损害结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三、赔偿原则和范围1、学生损失多少,学校就赔偿多少?设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例如:2000年5月25日晚上8时许,黔城中学初一年级住宿学生江某上完第一节自习课,从学校操坪下台阶走到寝室门口水沟处,因没有路灯,视线较差,看不清路面而跌倒摔伤,被同学发现后,随即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脾脏破裂出血。
当即实施脾脏切除术后,住院治疗13天,共用去医疗费5644.39元。
在这起案件中,讲某其伤害是在学校发生的;2、学校操坪下台阶走到寝室门口水沟处,没有路灯,视线较差,学校存在过错,并且江某的受伤与学校的过错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的;例如:( 1)2000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2)2001年3月6日,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2人遇难,其中37人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级学生。
学校被炸惨案的事故原因是,该校学校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致使一患精神病的村民突然闯入学校,造成了这场惨案。
可以这样说这样的案件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3)中国广播网介绍说,2000年10月16日,小学生钦小涛在学校二楼阳台栏杆边玩耍时,不慎翻下栏杆,头部受重伤,导致一级伤残。
因赔偿一事协商不下,钦小涛的家长遂将案件交给法院定夺。
法院认为,由于学校教学楼栏杆未按国家中小学教学楼强制性规定修建,与钦小涛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方作出适当赔偿。
2002年9月17日经湖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获赔43万元。
这是湖北省目前金额最高的一起校园意外伤害赔偿案。
3、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每年学校食堂发生集体送回家中,学生的父母见壮赶紧送往滕州人民医院,经诊断发现王某脾破裂,行切除手术,后经法医鉴定为 6级伤残。
后学生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起诉至滕州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学校赔偿50%的责任,计35000余元。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例如:(1)罚吃苍蝇案。
老师因学生没有完成作业而罚学生吃苍蝇。
(2)脸上刺字案,因为学生偷了老师的钱,老师让学生在脸上刻一“贼”字。
(3)老师让学生报复伤害案,一名女英语老师认为班里的一个男生和他找别扭,然后安排别的班级的男士教训这个男生,结果把眼打的双目失明,老师被判5年有期徒刑。
这三个案子中央电视台都作了报道,在社会中引起强烈的反响。
学校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如果由于学校管理工作不周或教师教育方法欠妥而导致学生自杀等伤亡事件,教师往往首当其冲充作了这种悲剧的责任人或牺牲品,而学校也往往跟着背“黑锅”。
北京某学校一小学生因考试分数低未升入初中,家长为了让孩子继续在该校就读,便给学校开据了该生智力偏中下的证明,校长随即公开了这个秘密,班主任老师又当众说该生“弱智、白痴”等,使该生不堪重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
而校长、教师还为此背上了把学生逼疯的罪名。
湖北宜昌市某中学学生周某跳楼自杀,经法院判决,认为班主任老师教育学生的行为有严重错误,对造成学生死亡有一定的责任,故判令该老师赔偿家长精神损失费15000元,当地教委也开除了这位老师的公职。
辽源市某中学学生王某饮毒自杀,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教师在教育王某时的言行背离了教师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言语之意贬低了王某的成就、能力和水平,客观上已使王某的人格受到侵害,致使其难以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丧失生活信心,产生绝望之念,继而饮毒身亡。
最终判令校方赔偿王某家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山东省济南市某中学学生因学习不努力,被老师停了半天课,,期)来考虑:第一、学校是否建立并健全了上下学交接学生制度。
从校方的表现来看,他们认为学校与家长签订有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合同,规定了接送学生到校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人。
芳芳所在的学校制定了《学生安全护理责任合同书》,明确规定了交接学生及其他有关学生安全的规定,并与监护人了签订了合约,建立并健全了学生安全保护制度。
而芳芳的外公只将芳芳送至学校门前的小卖部前,没有亲自将孩子送交至当班老师的手中,这在法律上是明显的监护职责履行不力的现象。
另外,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下午校方与家长交接孩子的时间是1:50分,芳芳的外公是1:1O分左右提前将孩子送到学校门口,校方没有当班的老师在场,这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
第二、学校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这一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即学校是否与学生监护人完成了交接的行为,履行交接学生职责的教职员工是否亲自从学生监护人的手中接过被监护人,如果发现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离)校,学校是否与监护人及时取得联系,通报监护人。
芳芳一案中,芳芳的外公提前了40分钟把芳芳送到了学校的小卖部门前,没有把芳芳亲手交到老师的手中。
对于这一事实,学校是不知情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在随后的案情发展中,学校的教师在发现芳芳未按规定时间到校,应该通知学校与芳芳的监护人及时取得联系,通报监护人,学校在这一点上做得不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学校是否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在下午上课时教师发现芳芳不在教室后,没有及时向学校汇报,没有及时向家长问询、通报,当班的老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负有管理责任。
当学校得知芳芳下午未到学校后,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并组织全校大部分教职员工寻找,善后处理还是得当的。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芳芳的外公作为芳芳的监护人,由于在送芳芳上学时监护职责没有完成,对芳芳的不,行案例一1998年11月20日早,张冲在学校与走读生董某发生口角,被董某伤及下腹部、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