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非鱼之逻辑“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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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鱼之逻辑“博弈论”
《庄子·秋水》中有一段庄子与惠施的有趣的对话。其文如下: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日:“倏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日:“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乎?”庄子日:“子非吾,安知吾不知鱼之乐乎?”惠子曰:“吾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日:“请循其本。子日‘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吾。吾知之濠上也。”这段对话令人感兴趣的地方在于,庄子究竟采用了什么方法,使“鱼乐”这个本来缺乏证据的观点变成了证据确凿得令惠子无法辩解的观点?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须从简化问题入手,正如笛卡儿所说:要理解一个问题,必须从一切多余的因素中把它提取出来,让它尽可能简单。
在这段对话里,一共有三处立论的地方。庄子确立了两个论点,一个是:“倏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另一个是:“子非吾,安知吾求知鱼之乐”;惠子只有一个论点:“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庄子“鱼乐”的观点一开始就被提出,然而他并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鱼是决乐的,这就是伊姆雷·拉卡拉斯所说的:立论忘掉了证明。庄子的第二个论点,即“子非吾,安知吾不知鱼之乐乎?”这个论点本来是合乎逻辑的,就是说,你不是我,你就无从知道我的心里了解了些什么。事实确实是这样,一个人肯定无法完全地了解其他人真实的内心世界。问题在于,庄子提出这论点的目的,是要为他的第一个论点提供支持,所以,这个论点的意义就被歪曲了。庄子是这样做的:他巧妙地把“鱼乐”这个本来缺乏证据的不合理的论点放
在了第二个论点之中,把“你不是我,你根本就不可能知道我的心里想什么”这个论点变成了:“你不是我,你根本就不可能知道我心里是知晓鱼的快乐的”。
惠子的论点本来十分合乎客观现实的逻辑: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不错,人与鱼不是同类,无法进行交流,特别是情感方面,更没有沟通的可能,庄子根本就不可能知道鱼的快乐与否。值得注意的是,惠子的立论有一个隐含的逻辑前提:先不管鱼是不是快乐,只要庄子不是与它同类,就无从得知鱼的快乐与否。
从全部对话来看,似乎庄子最后赢得了辩论,他得出的结论是:“子日:‘汝安知鱼之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吾,吾知之濠上也。”就是说,不管惠子你如何进行辩解,你旱就知道我是知晓鱼之乐的,你从一开始就支持了我庄子的观点:鱼乐。
庄子与惠施是终生的好友,两人思维方式完全不同,但却棋逢对手。惠施死后,庄子哀叹“我再也找不到对话者了”。这段公案十分著名,由于是庄子或其弟子记录的,表面上看似乎庄子在辩论中胜利了,事实上庄子完全是强词夺理,他的逻辑破绽百出。庄子曾批评中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的坚白同异论、白马非马论“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至少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辩论中,他对公孙龙的批评完全可以用在他自己身上。而且,“胜人之口”的根本原因也不是他把惠施驳得体无完肤、哑口无言,而是因为这段故事是由他或他的弟子记述的,他们运用“话语权”让庄子说了最后一句,至于惠施接下来还说了什么,后人就不得而知了。这就如同街头相骂者
一样,“讼此而不决,以后息者为胜”(韩非),谁说最后一句话,谁就算胜者,所以街头相骂者往往已经辞穷,但还是翻来覆去地重复滥调,没人肯率先闭嘴。我相信如果这一事件由惠施或其弟子来写,情形就会完全不同。但是即便从庄子自我偏袒的记述来看,庄子也根本没有胜利。
分析一下这两人从立论到辩论的整个过程,我们实在不难看出,庄子的所谓结论只不过是建立在诡辩之上的。这种诡辩方法正是庄子所认同的,他以为有力的辩论,当然,就是我们所说的诡辩,是可以掩盖本来错误的命题和观点的,《庄子·盗跖》篇中有一句话对此作了很好的注解:“辩足以饰非”。
我们却不上庄子的当,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庄子的这种诡辩,实际上可以归结到以形式主义为防护堤的逻辑实证主义中去。形式主义大师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应当被科学的逻辑所取代,而科学的逻辑不是别的,只是科学语言的逻辑语法。根据这种理论,只要用他们这个学派所认可的逻辑语法组织起所谓的科学语言,就能建立科学的逻辑,也就足以建立起哲学体系;并且,一个直觉推论的有效性还要依赖于怎么把这个推论从普通语言翻译成逻辑语言,也就是依赖于采取什么样的翻译。庄子在《秋水》篇这一段对话中采用的逻辑思维方式,就是逻辑实证主义的最好写照。
上文说过,庄子抓住了惠子立论时不明确的前提(这种不明确,我们甚至可以视为忘记的前提),反驳道:“子非吾,安知吾不知鱼之乐乎”,这时的庄子,已经悄然地把惠子忘掉的隐含前提,即“我们
根本无法知道鱼乐与不乐”彻底抹去了,变成了:鱼是决乐的,只不过我知道了,而你不是我,所以你不知道我是知晓鱼的快乐的。惠子果然上了当,顺着庄子设下的逻辑陷阱跳了下去,就是:我不是你,本来就不知道你(的心理活动),你也不是鱼,你不知道鱼的快乐的原因,就在这里了。这时的惠子已经在话语中帮助了庄子,庄子乘机抓住了惠子话中对自己的无意识的支持:“请循其本,子既已知吾知之而问吾”,庄子把惠子辩论中的逻辑漏洞加在了自己的立论之上,双管齐下,使得惠子无从再进行辩解。庄子由是轻松得出结论:鱼就是快乐的。
正如卡尔纳普所希望的那样,庄子选择了极好的语言,并在组织语言逻辑的过程中确定了他心目中的科学逻辑,使我们惊诧不已地发现:给特定对象作的一切证明,可以立即转用于新的对象,一切都不用改,连用词也不用改,因为它们的名称已经变成一样的了,也就是说,经过庄子的语言逻辑组织之后,惠子话语中本来隐含着的逻辑前提“我们根本无法知道鱼乐与不乐”被彻底抹杀,惠子的话语因此不再指它原先想指的东西了,而是被庄子翻译成了:你已经承认鱼是快乐的,只不过你不是我,你就不知道我内心的活动(即知晓鱼的快乐)。
我们之所以说庄子的这种以形式主义为基础的逻辑实证主义的辩论是一种诡辩,也是因为它完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是彻头彻尾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表现。马克思主义认为,逻辑思维是人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了概念、判断、推理,反映现实的思维方式,以抽象性为特征,撇开具体形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也叫抽象思维。(《现
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8年。)而“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17页。)列宁说:“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物质无非是各种实物的总和,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意识反映客观存在,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在科学的逻辑思维过程中,人们所借助的概念必须是从客观实在的物质总和中抽象出来的,逻辑思维虽然抽象,但其合理的生存基础是以客观存在为根本的概念、判断和推理。象我们前面分析过的,鱼快乐与否,庄子肯定不知道,因为,他的意识反映不了这种客观事实,感觉是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而在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鱼是否快乐”这个客观世界自身的映象并没有明确地体现出来。庄子给“鱼乐”下的定义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定义是一个有关本质的不可证明的陈述。(《后分析篇》)鱼是否快乐,人类根本无法去加以证明,它们在水里游来游去并不表明它们的快乐,因为,这只不过是它们无法更改的生存方式,由此可以看出,庄子下的定义就成为一个无法证明的定义。恩格斯说过:“一切观念都来自经验,都是现实的反映一一正确的或者歪曲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十卷,第661页。)庄子的这种观念甚至都谈不上是对现实的歪曲反映,而是纯粹从主观的角度出发,按照自己所认为的世界的面目去描绘世界,这种反映自然也就失去了它的客观存在的基础,根本就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