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办法解读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7aebf7f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56.png)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说到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大家肯定都知道,医护人员可不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涉及到的是生死大事。
可是嘛,谁都有可能一时犯错,搞个小失误,结果就可能让患者的健康受到影响。
所以啊,为了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国家出台了一个特别的制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嘿,这个制度可是大有来头,听起来有点正式,但其实里面的道理,咱们只要简单点一聊,大家都能明白。
这个记分制度是为了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
说白了,就是医生护士如果在工作中做了不该做的事,或者没做到该做的事,就得被“记分”。
这可不是拿分奖励,恰恰相反,是惩罚性质的。
这些不良行为就像是开车违章一样,医生护士不小心犯错了,分数一积累,后果可不轻。
大家知道,现在医院可真不是什么“铁饭碗”了,别看穿上了白大褂,犯点错误分数累积多了,甚至会面临降职、停职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风险,真是既心疼又怕怕。
那究竟哪些行为会被记分呢?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些医生护士在工作中不专业、不负责的表现。
比如说,给患者开错药,或者对患者的病情疏忽大意,甚至是对病人态度差,没耐心,给患者心理上造成伤害,都会被列入“不良执业行为”的名单。
也不是说一犯错就一定给你记分,医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毕竟有些失误真的是无心之过,不能一棒子打死嘛。
但是,话又说回来,要是这种行为频繁发生,或者严重影响到患者的治疗,结果就不一样了,记分就会越来越多,甚至到了一定的临界点,医生护士就得面临严厉的处理。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医院都特别重视这个制度,不光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利益,也是为了提醒医务人员,时刻保持职业操守,不管是技术还是态度,任何小细节都不能马虎。
有些人可能会问了,医务人员这么辛苦,忙得要死,要是犯点小错,记个分会不会太苛刻?其实嘛,从另一个角度想,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可是建立在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上的,只有保持高度的责任感,才能保证患者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关怀。
想想看,万一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患者的病情加重,甚至因此丧命,那后果谁能承担得起呢?制度的存在也是为了鼓励医务人员提升自己。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15eb345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c4.png)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人执业的医师。
三、记分标准
1. 违反医师执业道德规范,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每次扣除10分;
2. 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每次扣除20分;
3. 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每次扣除15分;
4. 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每次扣除5分;
5. 涉嫌医疗事故,并经相关调查确认责任归属,每次扣除30分;
6. 其他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每次扣除不超过20分。
四、记分管理
1. 医师的记分情况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出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档案;
2. 每个医师的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低分医
师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水平;
3. 对于记分超过一定标准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能包
括停职、吊销执照等严厉惩罚。
五、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辅之以记分管理的措施。
六、结束语
医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使命。
医师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
管理,旨在引导医师们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
好的医疗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bd5d5a2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c0.png)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一、积分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积分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减少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合理。
二、积分管理的对象1.适用范围:凡经营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2.积分管理的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从业人员。
三、积分管理的内容1.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将不良执业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根据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其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2.积分标准: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确定相应的积分标准。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1-3积分,一般不良执业行为4-6积分,严重不良执业行为7-10积分。
3.积分管理的方法: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后,医疗机构将记录相应的积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内部警示、扣减绩效考核、限制资金支持等手段进行惩戒。
积分达到一定阈值的医疗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四、积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进行监督和管理。
2.评估标准:制定评估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参考依据。
3.公开透明:将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积分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分管理的效果和问题1.效果:通过积分管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提升。
2.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分管理的标准和方法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也需要明确,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积分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建议和总结1.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加大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监管的效果和公正性。
2.强化惩戒:对于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执业许可等。
医师计分管理
![医师计分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449e616da98271fe910ef99f.png)
• 第六条执业医师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 者,一次记1分:
• (一)违反诊疗常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未造成 损害后果;; • (二)考核年度内,发生吃拿卡要或收受红包、不 当得利经查证属实的; •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业医师考核,或者扰乱 考核秩序的; • (四)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服务态度生、冷、 硬、顶;不按医患沟通制度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 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或用语不规范;与病人或其家 属发生争执等不规范服务行为,被投诉并经查证属 实的; • (五)向病人私自出售药品及其他物品的; • (六)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 增加患者负担的; • (七) 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的。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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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管理
第八条医务处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 员不良行为后,每月累计记分。其中单次记2分以 上者将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执业医师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 及时送达当事人。 • 第九条执业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超过 12分时,暂停其执业活动3至6个月,然后由医务 处组织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 业,但该医务人员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 升;对考核不合格者,将建议人事处待岗培训。
第三章
记分管理
•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对本人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 起15日内,向医务科提出复核申请。医务 科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告医师考 核委员会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务人员 本人。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五条 实行不良执业行为年度内累积的记分管 理制度。执业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 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 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 第六条 执业医师不良职业行为将通过医务日 常管理、考核、纠纷处理、监察室行风月报(群 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电话、病人问卷调查) 等途径获取。 • 第七条实行执业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查询制度。 •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512e9144431b90d6c85c70b.png)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第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六)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第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6分:(一)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四)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徕患者;(五)违规承包或出租科室开展诊疗活动;(六)出卖、转让、出借或变相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七)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4分:(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二)未经准入许可擅自引进、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及其它需要许可的技术项目;(四)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五)未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七)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八)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bf4a3c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bd.png)
严重违规收费
存在严重违规收费行为,如恶意欺诈、乱收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记10分。
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记10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行医、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记12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
CHAPTER
记分管理流程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采用累计记分制度,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记分分值,并予以相应处理。
记分制度
定义
记分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清零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若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通知方式
医疗机构在收到记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记分情况,并反馈记分管理部门。
确认时限
记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确认后,记分正式生效,并纳入医疗机构的执业记录。
记分生效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途径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定期评估和报告
0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制定记分管理标准和指南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记分的范围、标准、流程等,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苏州市医师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苏州市医师记分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d3026f04693daef5ef73d9b.png)
苏州市医师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强本市区域内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管理,提高医师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及下属各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活动,进行记分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立医师工作档案,进行医师日常执业行为的考核管理,实行违规记分制度。
第四条:一次记分的分值,按照违规行为的程度,分为10分、6分、3分、1分4种。
第五条:医师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1.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人;2.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组织专家组认定,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后果的;3.伪造或篡改病历等有关医学文书或发生医疗纠纷后涂改、补写或销毁病历资料的;4.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虚假检验或医技报告单的;5.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六条:医师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1.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并负次要责任中主要责任的;2.治疗、处置原则错误或不及时,使病情加重者;3.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者;4.超权限范围对病人施行手术,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5.活检组织、脑脊液、骨髓等标本取出后,处理不当或丢失;6.出现丙级病历的;7.未经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开展执业活动的;第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1. 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并负轻微责任中责任人;2.术前应作讨论而未讨论、术前准备不充分,造成不良后果的;3.疑难病例应作讨论而未讨论;不及时观察病情变化,补救后有不良后果的;4.未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或无家属的患者未经医院审核同意,而进行特殊检查、手术、输血或其他创伤性操作的;5.重危、重大手术病人,未认真交接班,致使病情加重的;6.未经家属同意,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增加病人痛苦的;第八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扣1分:1.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当班医师未及时查看和处理,无不良后果的;2.抽查中发现治疗原则错误的处方或医嘱的;3.上班时间用电脑玩游戏或炒股票的;4.工作时衣帽不整,未挂胸牌上岗的,经教育后不改正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baf5ec869dc5022aaea00c8.png)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进行现场笔录,并提出整改要求,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相应的登记机关。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知识讲解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知识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643c6d56e2bd960591c6774e.png)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的分值第五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三)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归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第七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泄露患者隐私的;(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五)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六)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七)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家庭医生注册(备案)或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家庭诊疗服务的;(九)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十)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十一)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十二)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医师;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五)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六)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七)擅自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的;(九)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十)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十一)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理职责的;(十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十五)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医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94aa4e4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3c.png)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院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二、积分管理范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反馈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三、积分办法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实施办法1本院成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下设考核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3 .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4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5 .本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填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本院医德医风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6,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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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的分值第五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三)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归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第七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泄露患者隐私的;(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五)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六)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七)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家庭医生注册(备案)或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家庭诊疗服务的;(九)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十)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十一)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十二)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医师;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五)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六)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七)擅自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的;(九)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十)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十一)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理职责的;(十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十五)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医师。
苏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办法解读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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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报告要求
• 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 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八条 •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
自2016年11月起《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 法(试行)》全省率先实施以来,对医生们执业的“上路 驾照违章记分”已满三年。近三年,全市共对医疗机构 664户次、医师820人次进行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累 计记分达到8分以上的20名医师实施离岗培训等处理。
《苏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 法》)实施宣贯会召开
案例2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医院药房,发现患者李某(女,40岁) 的一张处方笺,内见药品“艾去适”,该院药师王某已在 处方笺的审核栏签名并发药。经查,“艾去适”为晚期前 列腺癌用药,药师王某未对处方调剂审核即签名发药。依 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无法对该药师进行行政处罚。《苏州市医务人 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可依据 第六条第十项:“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对该药 师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
•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九条
法定报告要求
10.医疗废物流失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 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第13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0acaad633186bceb19e8bbc1.png)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
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
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be83507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05.png)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根据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不同档次,如1分、2分、4分、6分、8分、12分等。
积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
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一定积分将被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或者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甚至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或机构而有所不同。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ff1f0f610a6f524cdbf850f.png)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全套资料)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全套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9bc3f41104a1b0717ed5dd1a.png)
XX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记分实施 (2)第三章记分应用 (6)第四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在本市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等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自核准注册和备案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记分实施本市实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计算。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第六条(记分规则)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重的情形予以记分。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七条(双倍记分情形)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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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 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 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 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 3.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卫生计生简政放权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卫政法〔2015〕17号)
• “6、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领域和行业信用制
度建设,逐步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构建卫生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概念】
二、总则(4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 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医疗机构医师 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管理实施】
第九条 重点职业人群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公务员以及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 其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
(二)执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三)其他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造 成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
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四、保护广大医师合法执业的需要
保护合法,惩戒违法。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 正常秩序。
2014年起,上海、浙江、甘肃、深圳、德州、咸宁、荆 门等地先后出台了医师(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 理的办法。苏州市卫计委在2016年1月就启动了起草《苏州 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1 月1日起试行。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管理办法(试 行)》解读
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2016年10月31日
背景及意义 一、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全民健康素养和法制意识的提高; 社会多元化办医出现的新问题; 舆论媒体的压力; 医患关系的紧张; 责任政府的问责新常态。
二、依法治国大环境的需要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2014年10月23)
二、总则(4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 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苏州市医 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目的依据】
3.记分实施。规定了记分实施单位、记分原则、操作程序、记分周 期、记分处理等内容;
4.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限,试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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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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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总则 记分分值 记分实施 附则
一、目的
为规范我市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 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我委制定了《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办法(试行)》。
生机构和从业者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 共享,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惩戒办法(试行)》(2013 年5月28日)
第八条 自然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包括:…
(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 权过程中,自然人作为相对人发生的失信行为;
(法律11;条例27;规章约50;标准:医疗服务标准(43项)、临床检验标 准(91项)、院感标准(50项)、血液标准(6项)、职业病诊断标准(163 项);规范)
二、总则(4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 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适用对象】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共分4
章21条。分别是总则(4条)、记分分值(5条)、记分实施(10条) 和附则(2条)。
1.总则。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概念、适用对象和管辖等 内容;
2.记分分值。规定了记分的分值标准,最低一次记1分,最高一次 记12分。分为4个记分档次:一次记1分的有2条、一次记2分的有6 条、一次记4分的有12条、一次记6分的有15条、一次记12分的有14 条,共有49条。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社会 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 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 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
三、记分分值
第五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江苏天书病历引吐槽
第六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