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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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武法字〔20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武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武汉市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市、区人民政府的确认。
3.实施的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或者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之内。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1.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
3.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等)。
5.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三)行政许可事项合法
1.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或者是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适用依据合法
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五)程序合法
1.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2.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4.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文书规范标准(共100分,不包括不予受理和不需受理的行政许可案卷):
(一)申请阶段(共10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不扣分):
1.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并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
人是公民的,有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身份证打印件,下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并附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格许可证明等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证照打印件,下同)。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者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
3.申请文书格式简化,没有与申请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4.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没有重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且与办事指南公布的一致。
5.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或者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理阶段(共14分,其中第1项10分,第2、3项均为2分;依法没有第2、3项的,不扣分):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能够当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直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可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有: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及联系电话、申请的事项、申请日期、收件清单(或者有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予以受理的依据及决定,受理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捺手印。
3.补正: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依法送达。
补正告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有:文号、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的事项、补正的理由、补正申请材料目录、补正材料的交付日期,补正告知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说明:(1)实行全程“网上办”的事项,通过云端武汉政务服务大厅信息系统打印出的纸质材料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可不需要申请人再到窗口提交。
(2)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阶段(共24分,其中每个小项4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不扣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名以上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制作核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核查笔录应记录: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核查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核查人员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填写)、核查对象、核查的情况;核查对象要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等字样及签名和日期,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员对核查人拒绝签名的说明和自己的签名;核查时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有见证人签名及日期。
询问笔录应记录: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核查人员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填写)、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被询问对象要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等字样及签名和日期,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员对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说明和自己的签名。
3.由受理行政机关审查后依法应当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