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的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行为,促进医院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的专门管理机构,并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医院应积极开展医疗废物处置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视和自觉行动。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处置的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将医疗废物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容器,并在明显处标注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
第十条医院应当规定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指导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废物进行正确分类。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处理的标准流程,并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检查,并及时进行整理和处置。
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第十三条医院应当设计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点,并设立相应的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车辆,并制定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的路线和时刻表。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收集人员的专门队伍,并为其提供相关培训和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集和运输流程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并确保医疗废物不泄露、不飞溅。
第十七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记录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可信。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理第十八条医院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设备,并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标准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医院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规定操作,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有效处理。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 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 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 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 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 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 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 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 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 受到健康损害。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 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 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 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 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 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 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管理要求(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医疗废物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类。
1.分类收集方法见《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目录》(附表1)2.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并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
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4.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满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6.应根据临床需要选择核实大小的利器盒。
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并置于方便使用处(宜挂在治疗车边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
7.使用后的一次性植入物(如骨科体内植入性固定器械)及介入导管、一次性活检钳等应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不需要毁形处理。
8.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胎盘的处理,根据卫政法发〔2005〕123号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9.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处置,按照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10.青霉素、头孢类抗菌药物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亦不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这两类废物均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处置,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全过程。
三、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2.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培训相关人员,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台账,定期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分类与收集1. 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带血的棉签、纱布、注射器等;(2)损伤性废物:包括手术刀、缝合针等锐利物品;(3)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等;(4)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药物、药瓶等;(5)病理性废物:包括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分类,采用相应的收集容器,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收集。
五、储存与运输1. 医疗废物应当分类储存,不得混合存放。
储存场所应当有防渗漏、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设施。
2. 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破损。
4. 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确保运输安全。
六、处理与处置1.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机构,签订处理合同,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2. 医疗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按照处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3. 医疗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七、监测与记录1.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化验室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分类处置、妥善处置、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根据不同特性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药物残留物、尖锐器械、废药液等五类,应按照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处置。
第七条医疗废物分类方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具体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置,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不混合交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在采用专用容器内进行密封存放,使用完毕后及时送达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按照化学性质进行分类存储,采取专门的处置方法,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药物残留物: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避免药物残留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尖锐器械:应在专用容器内进行存放,使用完毕后即刻进行封闭处理,避免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废药液: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确保废药液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资质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档案,对每批次的医疗废物进行记录和备案,并保存一定期限。
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置规章制度 (2)
村医疗机构废物处置制度一、村卫生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收集(用不同颜色收集袋)。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七)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二、村卫生室应将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盛装的医疗废物不能超过包装袋或者容器的3/4时,并使用有效的方式封口,同时应确保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三、村卫生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专人定期送各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送至服务中心的贮存点。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不得拒绝接收村卫生机构送交的医疗废物,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收医疗废物要有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四、村卫生室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一般性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五、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完整版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完整版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的妥善处置对于保障公众健康、防止疾病传播以及保护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如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如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如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如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如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1、各科室应按照医疗废物的分类要求,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分别放置于专用的收集容器内。
感染性废物应置于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损伤性废物应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利器盒内;病理性废物应置于专用的冷藏冰柜内;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应分别置于相应的容器内。
2、医疗废物产生地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3、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或容器应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密封性要求,不得有破损、渗漏和遗撒。
4、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德新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卫生院各科室: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处置等环节的坏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按照《贵定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农村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贵卫发[2012]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医疗机构或相关科室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若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流行社会及环境,不仅会造成环境危害,而且会成为疾病传播的重要传染源。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经院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王鸿(德新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副组长:陈晓琳(德新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成员:刘娅红陈文祥刘红刘大勇颜德辉刘大琳宋军军何芳姚其慧张明祥兰大坪卢登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医院综合办公室,由陈文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建立健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流程,人员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及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个人安全防护、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规范管理(一)综合管理各医疗机构及有关科室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做好台帐、转移联单、运送等记录与交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台帐、转移联单等所有资料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与暂存管理各医疗机构及有关科室严格按照感染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病理性五类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购置和修建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内部转运工具、暂存场所(暂存间、暂存柜或周转箱)等。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医疗废物处置和回收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理和回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对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回收管理,保障医疗废物的环境安全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2.本规章制度的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全部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回收管理工作,包含各临床科室、病房、手术室、医技科室等单位。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医疗废物分类1.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传染性废物,包含人体组织、血液、体液、器官、生活垃圾等。
–第二类:化学性废物,包含废药物、化学试剂、废药品包装物等。
–第三类:放射性废物,包含放射性药物残渣、放射源、废弃放射性设备等。
–第四类:其它废物,包含废弃医疗器械、废玻璃器皿、病理标本等。
第四条医疗废物标识1.全部医疗废物容器均应进行明确的标识,标识上应包含以下内容:–废物分类标识,使用不同颜色标识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
–医院名称和医院标识。
–废物产生单位和产生日期。
–废物处理单位和处理日期。
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和储存第五条收集容器的选择和管理1.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以下特点:–具有防漏、防破、防渗透等性能,能够有效防止废物的二次污染和对环境的危害。
–容器上应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容器材质和颜色应与废物分类相对应。
–需定期检查和清洁,如有损坏应立刻更换。
第六条废物收集区的划定和管理1.医院应在有效通风的地方设立特地的废品收集区,确保废物能够依照分类被正确收集和储存。
2.废物收集区应有封闭式储存设施,设施选用质量可靠的耐腐蚀料子制成,设施内部应保持乾净干净。
第七条收集和储存操作规程1.废物收集操作规程:–废物应依照分类要求被正确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内。
–废物投放前应检查废物收集容器是否干净、完好,如有问题应及时更换。
–废物投放完毕后,要及时将收集容器封口,并进行标识,以免造成交叉感染或二次污染。
2.废物储存操作规程:–废物储存区内的废物容器应保管密封状态,严禁堆放或散放废物。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和其他可能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
第三条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安全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标识第五条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一)感染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病理废物等。
(二)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锐器、刀片、注射器、输液器等。
(三)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药物、药液、药瓶等。
(四)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灭鼠药等。
(五)病理性废物:包括废弃的人体器官、组织、尸体等。
第六条医疗废物应当采用醒目的颜色和标识进行分类,并标明医疗废物的类别、产生单位和产生日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类别设置专用的收集容器。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储存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工作。
第九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类别进行收集,并使用专用收集容器。
第十条感染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塑料袋进行收集,并封口。
第十一条损伤性废物应当使用专用收集容器进行收集,并封口。
第十二条药物性废物应当使用专用收集容器进行收集,并封口。
第十三条化学性废物应当使用专用收集容器进行收集,并封口。
第十四条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专用收集容器进行收集,并封口。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当设置在远离人群、交通方便、便于装卸的位置。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采取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输与处置第十八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使用专用运输工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医疗废物的采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赋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采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采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负责检查、催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小南沟乡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小南沟乡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南沟乡卫生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环境保护。
适用范围包括小南沟乡卫生院内所有产生的医疗废物。
二、定义1. 医疗废物: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的废弃物、化学药品废弃物以及其他与医疗有关的废弃物。
三、分类管理原则小南沟乡卫生院对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医疗废物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2.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置;3. 采用标识和包装技术进行分类管理;4. 依法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四、医疗废物分类标准依据中国卫生部相关规定,小南沟乡卫生院将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四类:1. 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病床垫套、口罩、护理垫、敷料等在使用过程中与传染性病原体接触的废弃物;2. 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临床实验室产生的化学试剂废弃物、过期药品、药剂瓶、注射器、药品包装袋等废弃物;3. 辐射性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的包装物、放射性标记物等废弃物;4. 其他医疗废物:包括一般器械、无纺布、废布、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无法归类于前三类的医疗废物。
五、医疗废物的存储和包装1. 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存储和包装要求:感染性医疗废物在收集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塑料袋,袋内应密封,并在袋外标明“感染性医疗废物”,并粘贴符合相关法规的警示标识。
2. 化学性医疗废物的存储和包装要求:化学性医疗废物应采用专用容器进行存储,并标明“化学性医疗废物”,并粘贴符合相关法规的警示标识。
3. 辐射性医疗废物的存储和包装要求:辐射性医疗废物应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存储和包装,并标明“辐射性医疗废物”,并粘贴符合相关法规的警示标识。
4. 其他医疗废物的存储和包装要求:其他医疗废物应清洗后放入专用垃圾桶内,并标明“其他医疗废物”。
六、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1. 感染性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要求:感染性医疗废物应由专业的废物收集人员进行收集,使用封闭式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条例
最新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最新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条例最新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最新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条例为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们群众的安康,应制定标准的最新医疗废物。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最新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安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视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平安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遥远贫困地区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视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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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村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一、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
(一)管理职责
1.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2.设置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履行相应的职责。
3.建立医疗废物登记、收集、转运、暂时贮存、规范化处置、一次性医疗用品台账管理等工作制度。
4.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理所需设施、工具等;为从事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5.不得接受非本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6.乡镇卫生院要督促本乡镇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规范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并加强管理。
(二)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要求
1.收集
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科室设置的医疗废物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相对独立且易于管理),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损伤性医疗废物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予毁形后消毒浸泡处理;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若包装袋或容器有破损或渗漏,应及时更换。
不得在医疗废物中混有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每次清运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洗。
2. 暂存和转运
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将各部门每天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箱(桶)内并进行登记(附表2),48小时内将暂时贮存箱(桶)内的医疗垃圾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转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
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转运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
较偏僻为原则;转运时间应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转运过程中转运者不得离开。
医疗废物每次运送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转运工具及暂存箱进行消毒和清洗。
3.处置
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将本单位医疗废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
每次焚烧填埋前需对处置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附表2),处置地点需选在远离水源和人员聚集地的区域内。
对于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
对于不能够焚烧的,应在消毒后集中填埋,在进行焚烧时,应当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需注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焚烧完毕后,应当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洗。
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需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三)包装、容器及相关工具要求
1.包装袋
医疗废物包装袋为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须与生活垃圾袋有所区分。
2.暂存箱(桶)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箱(桶)应当整体装配密闭,能防止液体渗漏,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
说明。
3.转运工具
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四)人员防护
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一)应当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四)当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二、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要求
(一)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的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二)在易于管理处设置有盖容器作收集及暂存医疗废物用(整体装配密闭,能防止液体渗漏,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三)医疗废物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开。
(四)针头等损伤性医疗废物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予毁形后消毒浸泡处理。
(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记录。
(六)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需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