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起源及其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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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起源及其发展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

1. 国际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保险思想古已有之,据记载,公元前20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 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其在其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有这样的记载“商队间如有马匹货物等中途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害,经当事人宣誓,确无纵容或过失等事情,可免除其个人之债务,而由全体商队补偿之。”即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马匹和货物损失的分摊补偿。在古埃及,大约公元前4世纪,埃及石匠流行着一种互组合作组织,参加者交付的会费,用于会员死后的丧葬费用。我国夏朝的《夏篇》有记载:“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物集聚,何以备之?”认识到自然灾害何时发生难以预料,必须随时储备粮食以济灾荒。可以说当时就萌生保险思想。我国着重于财产保险方面,古埃及和希腊等着重于人寿保险方面。

关于现代意义上的保险起源,比较一致的认识是: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据德国史学家肖培(Adolf Sehaube)的考证,最早的海上保险发生在14世纪中叶的意大利。世界上最早的保险单是1347年10月23日由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发的,承保圣太〃克拉拉船舶的一张保险单。巧世纪初期,海上贸易中心西移,海上保险的中心也随之西移,经历一个世纪多的时间,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各大城市于16世纪初期传入荷兰、英国。17世纪的英国航海业己相当发达,伦敦也已成为世界航海中心与国际贸易中心。当时,经营航运、贸易及保险的商人常以位于塔街(Tower Street)的爱德华〃劳

埃德((EdWard Lloyd)经营的咖啡店“Lloyd”为交易场所,由此逐步演变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业的中心。这就是在海上保险中占特殊地位的劳合社,他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一个保险市场。

火灾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118年冰岛的互助社(Hrepps),对火灾及家畜的死亡所致的损失负责补偿。1591年,德国汉堡的酿造业者组成火灾救助协会(Feuer kontrakt)凡加入协会的人,遇到火灾后,可获得救济。至1676年,由46个协会在汉堡合并成立火灾保险局((General-feuerkasse,又译为综合火灾金库),这便是公营火灾保险的创始,也是德国公营保险的始祖。伦敦大火开创了民营火灾保险的先河。1666年9月2日,伦敦大火连烧5日,全城大半房屋化为灰烬,20万居民无家可归,火灾保险思想由此深入人心。第二年,牙科医生巴篷时cholas Barlon)个人创办火灾保险业务。1680年设立火灾保险所(Fire office)开始按照房屋危险等级差别收取保险费。

人寿保险的产生没有连续的发展脉络,最初是由基尔特、公典、等各种制度汇集而成。但这些制度没有直接产生现代的人寿保险,只有间接的影响。基尔特(Guild)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日耳曼民族,后逐渐普及于欧洲各国,盛行于13一16世纪,可视为最初的人寿保险。是由相同职业的人基于相互扶助精神而组成团体,其目的保护职业上的共同利益外,并对会员的死亡、疾病、火灾、窃盗等灾害损失也共同出资救济。公典(Mount of piety)是一种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实行于巧世纪后半期意大利北部及中部内各大城市,其目的在于对付当时犹太人的高利贷,同时向劳动者、商人与一般贫民贷放低利资金。意大利那不勒斯的银行家汤吉(Lorenzo Tonti)就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财政拮据曾献策,推行一种蓦集公债的方法。规定公债本金每年的利息只分配给该年的生存者。这便是1689年法国实行的联含养老制,即汤吉年金制(Toniine annulty),也称为生剩年金制(Survivor-ship Annuity)。17世纪末,英国著名天文学家哈雷(Edmund Halley)研究死亡率,故成生命表(Montallity table),使年金价值的计算更加精确。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The society for the Equitable Assurance of Livesand aurvivorship)是真正以保险技术为基础而最先设立的人寿保险组织。

19世纪开始,保险在世界各地出现,当时全世界只有11个国家开办的80多家保险公司,而英国占了其中的一半。20世纪保险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

2. 我国保险业的起源与发展

古代保险思想的萌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荒政和仓储形式是古代保险思想的萌芽。荒政是我国古代救济灾荒;商末周初就很重视仓堵,“有十年之积者王,有五年之积者霸,无一年之积者亡。”;汉代设育备荒娠恤的“常平仓”,隋朝设立由农家出粟储备以应付灾年的“义全”。其二,古代长江上的“船帮组织”具有运输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多年至3000多年间,长江水急,且多暗礁浅滩,运输货物的商人,为了避免遭受全损的危险,不把货物装在一条船上,而是把同一人的货物分别装载在若干条船上,彼此互换分装以求达到分散危险的目的。其三,人寿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多年,《礼记〃礼运〃大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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