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六条国有金融企业企业年金,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并将结合下列条件:(一)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或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其中,集团控股类国有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二)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出现亏损,影响国有金融企业长远发展。
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者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集团控股类国有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及亏损或者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公司,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前款规定的相关财务数据,以国有金融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按照国内会计准则)为准。
第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具有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已改制的国有金融企业,经管目标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未改制的国有金融企业,经管目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绩效评价合格,国有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类型应当达到中(CC)以上。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国有金融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国有金融企业下属非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具备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
其中,非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应根据上级单位对其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且绩效评价结果应达到中等以上。
第八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集团控股类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各子公司之间的缴费水平,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互相攀比。
第九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中明确企业年金方案修改、中止和终止的条件与情形。
第十条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改或者中止企业年金方案:(一) 因经营性原因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未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应当修改企业年企方案、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标准。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确保年金基金财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切实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员工退休后收入水平,推动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企业年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公司及员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依照《年金方案》、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公司与员工双方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公司下设年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缴和个人账户的结算等日常管理运营工作。
第二章参加年金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条参加企业年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公司在册在岗员工,且在本公司最后一次连续工作年限满5年;(二)系公司行文聘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或副主任工程(会计、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副主任工程(会计、经济)师聘期须满5年;(三)自愿申请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条符合参加年金条件的人员,本着自愿原则,由本人填写《参加企业年金申报表》,需要退出、调整标准的,由本人填写《企业年金标准调整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年金管理办公室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退出、调整每年开展一次,中途不补办或变更。
第三章年金缴费办法第五条企业年金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按本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分月提取,于下月25日前随同个人部分一并上缴到公司年金管理账户,由公司统筹管理。
个人缴费由公司每月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六条自个人缴费之日起,公司按照1:2的标准为其缴费,按月缴费到指定账户。
第七条根据各人具体条件不同,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单位具体缴费档次见下表。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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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适当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与集团公司现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是逐步替代关系,以促进职工退休后待遇的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企业年金采取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职工在个人自愿缴费的前提下,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二)体现效率与公平。
根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整体效益,集团公司统一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效益不好时少缴,整体亏损时不缴。
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普惠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职工工作责任、贡献、退休后待遇水平等因素,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规范管理、安全运营。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和基金,建立内部监控和防范风险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增值。
(四)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在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初期设置过渡期,确保实施企业年金前后新老制度和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
第二章参加条件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完成集团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任务,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内部民主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资产管理、风险控制、投资决策等。
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运作。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目标应当以保值增值为核心,风险与收益相互匹配。
2.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选择适当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
3.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章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评估与估值1.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应当定期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准确估值。
2.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估值应当依据权威市场数据和业界公认的估值方法。
3.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估值。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参保职工披露基金运作情况。
2.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供规定的信息报告。
3. 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应当遵循透明度原则,保护参保职工知情权。
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风险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和控制风险。
2.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加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
3.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风险事件。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为参保职工开立个人账户,记录缴费和投资情况。
2.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应当随着职工流动同步调整,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害。
3.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应当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章企业年金基金评估审计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审计,保证业务合规性。
3. 企业年金基金评估审计结果应当如实披露,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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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企业年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和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依法设立,用于支付企业年金的责任。
企业可以自行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且专业地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合理分配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稳健经营。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缴存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计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金的计划,明确各项规则,包括参加条件、计划费率、申领年龄等,并向职工进行公告和解释。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参与与申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在达到申领年龄时申领企业年金。
第十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年金参与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方的责任企业年金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费用,并按时支付企业年金给参与者。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益和义务职工享有参与企业年金的权益,并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等。
第十三条注销与清算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应当及时进行注销与清算,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管机构的职责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的正常运作。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7年第36号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七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第十九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第二十二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二十六条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三十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4.“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就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及年限与职工一方进行约定,并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企业年金权益归属的规则应符合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的规定。
第三十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员工可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待遇支付业务。
第九章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与职工协商后变更或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须经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对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进行变更或终止。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强企业凝聚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自愿参与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企业不得强制职工参与企业年金。
(二)公平、公正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风险控制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透明度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保持透明度,及时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一)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定期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企业年金的相关信息。
(四)处理企业年金参与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接受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监督。
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一)企业依法成立并正常运营满一年。
(三)企业有明确的年金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2023年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2023年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提高参保人员的福利水平,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在册的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三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1. 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2. 企业年金计划应设置专门的基金,用于承担企业年金的支付和投资运营。
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机构1.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管理经验,且具备相关从业资质。
2.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投资运营1. 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运营应遵循稳健运作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2. 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运营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偏好,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
第三章参保人员权益保障第六条参保人员权益保障措施1. 参保人员具有知情权,有权了解企业年金计划的配置及运营情况。
2. 参保人员有权享受企业年金计划的支付和福利待遇。
3. 参保人员的退休金待遇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计划执行,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津贴调整机制1. 企业年金计划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进行津贴的调整。
2. 津贴调整机制应公开透明,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机构1. 企业年金计划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情况。
2. 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九条监督措施1.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报告。
2. 参保人员或组织对企业年金计划存在问题或违规行为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违规处理对于企业年金计划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提高职工福利水平,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设立并经营的企业年金基金,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管理机构可以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也可以由专业机构代为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2. 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有关年金基金的信息;3. 投资组合的选择和调整;4. 定期向参保职工披露基金运营情况;5. 管理基金的资产和负债;6. 审计和监督基金的运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正、合规和透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进行多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房地产、基金等。
第八条投资运营应当秉持稳健、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基金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 精选优质投资标的,提高收益;3. 充分考虑投资期限和流动性需求;4. 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组合。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向参保职工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四章参保职工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公平、公正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任何参保职工。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基金账户余额、缴费和福利情况,并可以随时查询。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投保比例和投资标的,但需符合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参保职工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参保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新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和运作,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1)公平公正,保障职工权益;(2)安全稳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3)规范运作,确保企业年金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建立与缴费2.1 建立程序2.2 缴费主体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盈利情况、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职工自愿参加,按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2.3 缴费额度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工资的4%。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4 缴费方式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可以采取月度、季度或年度缴费方式。
企业年金缴费应直接划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与运作3.1 管理机构企业应选择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作为企业年金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3.2 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应遵循安全、稳健、长期增值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投资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并合理配置资产,分散风险。
3.3 监督与报告企业年金管理人应定期向企业和职工报告企业年金的运营情况,包括资产状况、收益情况等。
企业应设立企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四、企业年金的支付与转移4.1 支付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时,可以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4.2 支付方式企业年金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年金化支付等方式。
职工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支付方式。
4.3 转移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离职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继续保留在原企业年金管理账户中,或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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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计划一、总则,即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宗旨、基本原则,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的决策机制、管理与监督机制等;1、参加范围,如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覆盖范围,通常覆盖率不应低于70%;2、缴费和待遇规则,确定缴费基数、缴费率、缴费企业和个人比例、归属规则、领取规则等;3、企业年金总体方案的测算;4、资金和费用来源,包括基金资金的来源和列支渠道、账户管理费用的列支渠道;5、基金管理机构选取标准,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选取原则和细则;6、主要产品的提供和产品说明;7、客户服务说明,包括数据管理和查询、变更和纠纷处理等规则。
二、职工的职级、职称、工龄和工作岗位等,以及企业缴费的资金来源、企业缴费的方式、企业缴费额和企业与个人缴费的比例确定、年金支付方式的选择及对离退休人员、老人和中人的补偿、年金保留权享有资格的规定等。
在确定企业年金缴费额度时可以采用年龄职务分配法、工资工龄分配法、分值分配法、职务职称分配法、保底分配法等办法。
三、企业年金方案设计需要针对不同企业的要求和特点,进行个性化方案设计。
在为企业制订企业年金管理方案之前,解析企业需求要关注2个方面,一是目的要旨,这决定了方案设计的核心所在,即方案的结构和特征;二是该企业的特点,这关系着方案设计时应关注的要素。
如果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目的是住和吸引人才,则重点要考虑养老金权益归属问题,最常见的是通过“逐年递增授权”等方式控制服务年限和领取标准来紧紧抓住人才。
而对以弥补退休收入为主要目的企业,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可重点考虑计划的领取标准,通过保险等多种途径来实现,同时,通过覆盖率检验和平均福利检验来保证员工之间的相对公平。
另一方面,企业的自身特点也是方案设计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福利水平、人员结构、人员流动、群体投资偏好、缴费能力、历史情况等等。
四、在企业年金领取阶段的方案设计上,保险公司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以太保寿险年金产品为例,它提供了趸领、月领和年领等方式,还有2年领取至30年领取等固定年限领取、10年保证领取等选择,并提供抵御通货膨胀风险的每3年递增领取10%的领取方式。
保险多种领取方式的提供以及可期待的领取方式税收政策配合,将避免由于领取阶段没有强制性或引导性政策而使得企业年金积累阶段的财富被不理性消费,这也将使企业年金的实质性作用即保障退休生活水平得以真正实现。
五、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一要实现企业年金的宗旨和目标;二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国家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三要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和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
为此,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必须解决以下问题:1、如何确定合理的待遇目标,保证社会各种群体的利益在国家基本养老待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企业年金成为提高退休待遇的主要手段。
合理的待遇水平不仅是企业年金制度和实现的基本目标,而且是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同时,制定合理的待遇规则,可以保护社会各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
2、如何根据企业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必须符合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
所谓经济承受能力,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年金缴费资金不允许进入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能够用自有资金为职工支付所需资金。
自有资金多时可以多缴,资金少时可以少缴或不缴。
二是在有税收优惠情况下,企业可以承担该笔成本,不能因为成本增加影响企业竞争力和企业发展。
在西方国家,一般规定了缴费上限,一是为了防止逃税;二是防止分配差距过大。
3、如何预防企业年金风险建立企业年金必须面对如何克服通货膨胀的侵蚀,解决基金投资风险问题。
由于企业年金是一种延期消费产品,参保者在退休后方可领取,因此基金投资收益要抵消工资增长、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4、如何既体现国家宏观政策指导,又体现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市场规律企业年金方案的运行必须建立在劳动关系协商的基础上,体现政府的宏观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表现为:第一,政府要对企业年金进行宏观指导,制定法规和规章,规范企业年金行为;第二,在不违反政策的基础上,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平等协商,根据本企业实际,自主制定具体的方案;第三,政府的宏观指导既要体现政府的长期风险监管,又要体现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市场规律,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5、如何与国家劳工标准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国的社会保障符合国际标准。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劳工标准。
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和待遇没有歧视性的同时,确保劳动者最低的保障权益。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要体现从基本人权到职业安全和卫生、工作条件、集体谈判、劳动争议的解决、职业培训以及残疾人康复等劳动保障领域的改善。
6、如何将企业年金制度与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和人事管理相结合,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原因在于,它能进一步实现职工参与企业效益分配和管理,从而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更紧密的结合起来。
企业年金的分配方案可以是多样的、有差别的;与效率工资制度结合使用,是企业鼓励竞争、奖励忠诚和贡献的手段。
企业年金的建立不仅要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并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增加职工的年金待遇。
企业年金的建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如何将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科学的人事管理相结合。
人事制度的科学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动力。
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对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人事制度的总体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制度与人事考核制度、工资薪酬制度和岗位调动制度有效结合,有利于建立和培育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有利于构建人才脱颖而出的灵活机制,增强人事制度在企业管理上的力度。
在制定、执行与调整企业年金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有利于职工主动性与创造性发挥的原则,使企业富有文化、富有前途、富有效率,使职工富有成就感。
(2)如何将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工资收入分配相结合。
人力资源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
为了提高人事管理在企业中的战略地位,必须制定科学的工资制度。
在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时,必须按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多种工资收入分配原则,在企业内部体现分配方式的多样性。
根据职工工龄和岗位责任的不同实行差别待遇,对于贡献大的职工,企业可以提高其年金的比例。
将职工年金待遇的高低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贡献直接挂钩,能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的经营,调动劳动积极性。
六、企业年金管理是企业年金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涉及的主体较多,必须确定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明确有关主体参与服务的运作规则。
企年金管理的治理结构要建立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信托关系;二是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专业机构之间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特别要在委托过程中,建立激励相容机制,防止“内部控制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要明确信息披露条款,建立合理的报告制度。
(一)方案的目标从政府的制度设计与政策引导的角度看,企业年金是现代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他们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者的养老金水平,是对基本养老金的重要补充。
它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而进行的旨在为本企业雇员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是其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报酬管理或员工福利进行安排,主要是为了吸引和留住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企业年金方案的目标是政府与企业双重目标的统一。
企业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确定其人力资本目标,确定本企业的关键工作岗位与核心人才,通过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来达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实行企业年金积累的权益大小与职工的岗位、贡献大小挂钩,在职工队伍中形成激励机制。
政府则对这企业的目标进行引导,一是资格条件,二是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提高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因而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实现中要体现这二个目标。
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在缴费环节要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其当期效益水平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合理的缴费水平,防止超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年金方案,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在资金分配上,既要保证广大职工的基本利益,同时也要有利于吸引和留念人才,个人年金帐户的积存额与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相挂钩。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明确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宗旨、基本原则,规定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与待遇水平,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程序。
基本宗旨即建立企业年金的价值取向与理念目标,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并形成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基本原则即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性问题,从政策法规角度来看要满足合法合规的原则,不能与现有的社会保险法规、企业年金法规、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税收政策与会计规则相冲突,如在模式上必须采取缴费确定方式;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利润最大化原则,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潜力;从职工个人来看,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薪酬福利结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规定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与待遇水平。
根据企业经济发展阶段与效益状况,确定合理的筹资水平,占工资总额4%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超出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充分享受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缴费在使用上,用于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后,主要配给职工个人,根据企业的类型等特点确定分配方式与比例,以对企业贡献大小为尺度决定向关键人才倾斜的幅度。
在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基金主要用于保障退休人员收入,在本人退休前不可支取,或采用一次性支取或分期支取。
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帐户权益由相关继承人享受。
(三)方案类型企业年金按期待遇确定方式可划分为待遇确定型( DB)与缴费确定型(DC)两种。
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即职工在工作期间按一定的比例向该计划缴费,根据其参加该计划缴费的时间与退休前的收入水平确定其退休后领取的年金水平。
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在该计划中,为参与该计划的职工建立其年金帐户,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向该帐户缴费,职工退休后的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为缴费确定型,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实行个人帐户管理,基金完全积累。
个人缴费全部记本人年金帐户,单位缴费根据职工贡献大小有差别地记入职工年金帐户。
根据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额在职工间分配时的倾斜群体与程度、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制度构建阶段可将企业年金分为如下五类:普通型企业年金;追加性企业年金;补偿性企业年金;效益性企业年金;奖励性企业年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