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人员八条禁令
“八条禁令”的具体内容
“八条禁令”的具体内容第一篇:“八条禁令”的具体内容八条禁令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四、工作日中餐饮酒;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七、酒后驾车;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二篇: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具体内容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具体内容近期(2012年12月4日出台八项规定),中央相继出台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引发社会各行业关注,究竟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是什么?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八条禁令
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工作日非商务活动中午严禁饮酒;
二、到农村基层执行公务,严禁在村居就餐;确需在基层就餐的,必须在机关食堂就餐并禁止饮酒;
三、严禁接受一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更不准借手中权利“吃、拿、卡、要”;
四、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和公款私请;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场所打麻将、打扑克,更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六、严禁向基层单位索要土特产品和其他物品;
七、严禁到基层和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文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法机关的辅助人员管理。
第三条政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机关的领导,保守秘密,勤勉工作,严守纪律。
第四条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党的意识,强化党的纪律,推动政法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五条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切实保障政法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严明纪律,规范工作行为,强化管理监督,促进政法机关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七条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为本,服务群众、服务侦查、服务审判、服务执行,为政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招录与培训第八条政法辅助人员的招录、选拔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确定。
第九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执法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能够满足培训需要。
第十二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参训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并按规定完成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培训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应当重新培训,达到合格标准方可上岗。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四条政法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政法机关进行办案、调查取证、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政法辅助人员有权要求上级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十六条政法辅助人员有义务为上级机关的决策制定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设性建议。
第十七条政法辅助人员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上级机关的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和汇报工作情况。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0)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辞退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四章职责与保障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奖励与抚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工作职责、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聘用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勤务辅警包括执法执勤辅警、城市社区(驻村)辅警。
第四条辅警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辅助力量,是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将辅警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警察、辅警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辅警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纪律作风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八条禁令”适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说明
“八条禁令”适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说明“八条禁令”是指在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禁止员工进行的行为或做出的要求。
下面是关于“八条禁令”适用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说明:1.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员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包括客户信息、产品技术、销售计划等。
这可以在公司的保密协议或其他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
2. 不得借公务私用:员工在公务期间不得利用公司资源、时间和职权进行私人事务,例如处理私人电子邮件、做私人电话等。
3. 不得接受贿赂:员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礼品、款待、服务或其他非法利益,以保持公司的商业道德和诚信。
4. 不得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员工不得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内容,以损害公司的声誉或其他人的利益。
5. 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员工不得擅自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并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规定。
6. 不得违法违规行为:员工不得从事违法或违规行为,包括偷盗、犯罪、贪污等。
在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中通常包含了对这些行为的明确禁止和制裁措施。
7. 不得骚扰他人:员工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骚扰行为,包括性骚扰、种族歧视、言语暴力等。
公司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规定来保护员工的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工作环境。
8. 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员工在职业行为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诚实守信、尊重他人、遵守职业规范等。
公司通常会在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这些要求。
以上是关于“八条禁令”适用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一般说明。
具体适用于公司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员工应当仔细阅读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品行良好;(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四)拟任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用为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拘留的;(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四)其他不适合从事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人民警察履行下列职责:(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二)治安巡逻、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民间纠纷、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三)疏导交通、劝阻或者协助交通警察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窗口服务等;(四)协助参与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等;(五)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六)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七)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城管辅助人员在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城管执法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日常性城市管理工作,对管理区域实行动态巡查;(三)劝阻和制止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四)收集并及时反映管理区域单位、个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城管部门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六)城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城市管理辅助工作。
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辅助人员是指在机关、单位中,不属于正式编制的,主要从事一般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内的所有辅助人员。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保障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机关、单位正常秩序。
第五条辅助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合同及本制度的规定,保证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据需要及财务状况,合理确定辅助人员的数量,职务及薪酬待遇。
并且应当及时向辅助人员介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障、劳动纪律以及可能所需的技术培训。
第二章辅助人员管理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据实际需求,公开招聘辅助人员。
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依法与符合条件的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机关、单位招聘辅助人员时,应当明确其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障、纪律规章等内容,确保辅助人员充分了解自己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雇佣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培训。
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辅助人员档案,对入选的辅助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依法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对其在职工作应当定期考核,并在必要时进行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一条辅助人员应当服从机关、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机关、单位的形象和权益。
第十二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机关、单位的劳动纪律,做到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辅助人员应当保守机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事项,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辅助人员应当维护机关、单位的公共设施和物品,妥善使用公共设备和物品,不得私自挪用、损坏。
第四章待遇保障第十六条辅助人员应当享受与其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煤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辅助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电维修、通风、排水、供电、通讯、消防等岗位。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三条辅助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有相应技能和职业道德的人员。
第四条新进辅助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岗位职责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辅助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辅助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矿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各岗位辅助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机电维修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故障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 通风人员: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矿井通风良好。
- 排水人员:负责矿井排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 供电人员:负责矿井供电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矿井供电稳定。
- 通讯人员:负责矿井通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通讯畅通。
- 消防人员:负责矿井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八条辅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第九条辅助人员应定期对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条辅助人员应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煤矿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六号)《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四章职业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人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辅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将辅警薪酬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保险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配置辅警用人额度,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边检辅助人员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边检辅助人员的管理,确保边检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岗位职责1. 辅助边检工作人员进行旅客、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监管工作;2. 协助开展口岸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口岸秩序;3.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口岸安全;4. 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旅客的法律意识;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1. 辅助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边检工作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辅助人员应熟悉边检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辅助人员应着装整齐,仪容端庄,举止文明,树立良好的边检形象;4. 辅助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口岸安全;5. 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1. 辅助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轮班制;2. 辅助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假期;3. 辅助人员休息时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返回工作岗位。
五、考勤与考核1. 辅助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 辅助人员请休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离岗;3. 辅助人员工作表现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六、奖惩1. 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表现不佳的辅助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边检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边检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边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维护国家口岸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城管辅助人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辅助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第三条城管辅助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
第四条城管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过硬,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二)热爱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有严格的执行力,服从队伍的统一管理和教育指导。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第三章培训第五条城管辅助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城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
(三)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职业道德、文明礼仪等。
第六条培训结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考核第七条城管辅助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责任心、执行力。
(二)业务能力、工作质量。
(三)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奖惩第九条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城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恶劣的城管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一条城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二条城管辅助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等休假待遇。
第七章解聘第十三条城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工厂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工厂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工厂辅助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厂辅助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工、保安等职位。
第三条工厂辅助人员应按时按岗工作,服从工厂领导和上级的安排。
第四条工厂辅助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五条工厂辅助人员应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做到文明礼貌待人。
第六条工厂辅助人员与工厂主要岗位员工享有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受到同等的保护。
第七条工厂辅助人员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行为。
第八条工厂辅助人员的表现会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其绩效及福利待遇有关。
第九条工厂辅助人员有权向上级投诉和举报,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十条工厂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工厂辅助人员的录用应按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素质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工厂辅助人员应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工厂辅助人员的录用前应进行面试或试岗,以确保其能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工厂辅助人员必须通过新员工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权益第十五条工厂辅助人员应按时到岗,按照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工厂辅助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清洁,协助其他员工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工厂辅助人员应保密工厂的商业信息和员工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工厂辅助人员有权获得必要的培训和实习机会,提高个人职业素质。
第十九条工厂辅助人员享有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工厂辅助人员享有平等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按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和休假。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二十一条工厂辅助人员应参加定期的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其绩效和晋升机会。
第二十二条工厂辅助人员表现突出者可获得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等。
第二十三条工厂辅助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者,可获得薪资提升或岗位晋升的机会。
第二十四条工厂辅助人员如出现失职、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辞退。
煤矿辅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辅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煤矿辅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辅助作业安全管理,保障辅助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辅助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作业,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条煤矿应当为辅助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等内容。
第四条辅助作业人员在担任岗位前,必须参加煤矿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有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了解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并通过相关考核。
第五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辅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日常安全操作、事故防范和紧急救援等内容,提高辅助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辅助作业人员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检验辅助作业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三章安全规章制度第七条辅助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危险区域;2. 严禁在使用辅助设备时违反使用规程;3. 严禁未携带或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进行作业;4. 严禁在未经安全检测的情况下进入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区域;5. 严禁擅自更改辅助设备的控制参数或操作流程。
第八条辅助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操作,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对于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煤矿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辅助作业区域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辅助作业区域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条辅助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2. 按规定佩戴呼吸器、防护面具等防护装备;3.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辅助设备;4. 做好作业区域的清理和整理工作,保持作业环境的清洁和整洁;5. 定期检查辅助设备和安全装置的工作状态,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辅助人员八条禁令
《辅助人员八条禁令》铁规铁纪
为了严明纪律,规范文职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文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1.严禁散布有损国家和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严禁在互联网、其他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传播谣言,泄露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信息;
3.严禁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
4.严禁参与赌博、卖淫嫖娼、有偿陪侍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严禁打听案情、说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透露案情等行为;
6.严禁超越职权参与执法、使用警械具、接触枪支弹药等行为;
7.严禁驾驶警车或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车辆;
8.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受雇于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等兼职行为;
各派出所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违者一律由相关机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对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严格加强纪律教育,不合格人员要及时退回。
对单位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追究两级领导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立刻上报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煤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企业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辅助人员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高辅助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辅助人员职责第五条辅助人员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指令,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辅助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辅助人员应积极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应急预案演练等,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
第八条辅助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第三章辅助人员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培训和教育;(二)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三)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建议;(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五)依法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辅助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指令,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素质;(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辅助人员管理档案,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辅助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情况、工作岗位等。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辅助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根据辅助人员的岗位特点,制定合理的薪酬待遇政策,激励辅助人员积极投身煤矿安全生产。
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及相关说明
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一、严禁通风报信。
二、严禁殴打、侮辱群众。
三、严禁殴打、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严禁挪用、侵占涉案财物。
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六、严禁参与赌博。
七、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的,予以清退,收回制式服装、装备、标志和相关证件,并不得重新聘用。
对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所在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和分管民警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予以纪律处分。
对指使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的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一经查实,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令自二OO三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关于《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有关问题的说明一、适用对象本禁令适用于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的保安联防、社区保安(辅警)、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以及聘用的驾驶员、打字员、勤杂工、停车场管理员、门卫等公安辅助人员。
保安服务公司招聘的保安人员,纳入保安联防序列的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执行。
二、有关条款说明1、禁令中的“通风报信”,是指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有关行动部署、案件情况等情报信息泄露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2、禁令中的“吃、拿、卡、要”,是指利用职权或冒用公安机关名义,侵犯群众和单位利益的行为。
3、禁令中的“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和早晨、中午,以及其他执勤、值班、备勤时间。
4、禁令中的“酒”,是指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等含酒精的饮料。
5、禁令中的“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任何时间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
6、禁令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①因通风报信,对案件侦破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涉案犯罪嫌疑人逃脱等后果的;②因殴打、侮辱群众,导致其伤残、死亡等后果的;③因殴打、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导致其伤残、死亡等后果的;④因挪用、侵占涉案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伤残、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引起群体性事件后果的;⑥因违反禁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新最全如东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如东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八条禁令1.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歧视、侮辱学生。
2.严禁有偿家教,不得擅自在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3.严禁在上课时接听手机,收发短信,不得在工作时间打计算机游戏、上网聊天。
4.严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得酒后上课、辅导学生。
6.严禁赌博,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牌。
7.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8.严禁上班时间登陆证券网站查看股市行情和上网交易,不得在上班时间炒股、炒基金。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阶段性特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面向社会需求,优化结构布局,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
志愿者安全健康八条禁令
霍城县志愿者安全健康八条禁令为提高全县志愿者安全健康意识,夯实西部计划安全健康工作基础,县项目办特制订《霍城县志愿者安全健康八条禁令》,望广大志愿者严格遵守:一、严禁私自离岗外出。
二、严禁饮酒。
三、严禁私驾、酒驾车辆。
四、严禁不当使用碳火、电器。
五、严禁到户外游泳。
六、严禁发生肢体冲突。
七、严禁参与宗教活动。
八、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
霍城县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卫生须知一、人身安全由于新疆地域面积大、地形复杂,多处地方没有人烟,严禁志愿者随意外出或组织到野外探险,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二、交通安全志愿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的各项规定,严禁私自和无证驾驶各种车辆,特别是摩托车等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工具。
同时,严禁乘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或汽车,严禁骑马。
三、严禁游泳新疆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全部为山上积雪溶化形成,水温较低,且水域情况复杂,严禁志愿者到各类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游泳。
四、CO和煤气中毒CO和煤气属无色无味气体,不溶于水,其毒性强,当人体意识到发生中毒时,无法实现自主运动,往往无法进行有效自救。
严禁志愿者自行使用碳火等能产生CO等有毒气体的物质取暖和其他操作。
配备煤气灶具做饭的,煤气灶具应与居室分开使用。
五、严禁酗酒酒精对人体中枢神经有严重麻痹作用,容易诱发各种疾病,产生较大危害。
严禁志愿者在任何情况下酗酒。
六、公共场所安全防范志愿者在公共场所要加强安全防范,要注意维护志愿者形象,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严禁与他人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冲突应及时与公安、服务单位和各级项目办联系,由组织出面协调解决。
同时,提高警惕,预防上当受骗。
七、用电安全严禁志愿者在居住房间和其他场所随意拉扯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特别是使用不合格电器取暖、做饭、烧水、洗澡等,确保用电安全。
八、预防火灾火灾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灾害,常由高温、沸水、烟雾、电流等造成烧伤,遇到火灾应立即逃生并报警求救。
学会在各种火灾发生时自救和逃生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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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人员八条禁令》铁规铁纪
为了严明纪律,规范文职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文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1.严禁散布有损国家和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严禁在互联网、其他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传播谣言,泄露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信息;
3.严禁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
4.严禁参与赌博、卖淫嫖娼、有偿陪侍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严禁打听案情、说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透露案情等行为;
6.严禁超越职权参与执法、使用警械具、接触枪支弹药等行为;
7.严禁驾驶警车或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车辆;
8.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受雇于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等兼职行为;
各派出所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违者一律由相关机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对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严格加强纪律教育,不合格人员要及时退回。
对单位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追究两级领导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立刻上报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