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个别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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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2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条)。 (老百姓说的不算)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1.可以复议

2.附带审查

3.不可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找“爹”)

4.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1、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12条)

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

1、受理

2、不受理

2.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情况:2种重点掌握第二点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了解)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先复议再诉讼)【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直接诉讼)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时效)

【5】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6】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1)公开(有例外:✍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

(3)回避制度

(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参照:规章(5

)调解:一般情况:不适用调解

特殊情况:(有例外可以调解的)

行政赔偿、补偿

(5)一审判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6)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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