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劳动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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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就我国而言,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

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2.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

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3.劳动法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

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4.我国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5.劳动法的渊源: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e.地方性法规和

地方性规章;f.国际劳工公约;g.规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h.其他。

6.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

7.劳动关系的种类:

A.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

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B.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划分为:国劳动关系、涉

外劳动关系

C.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8.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围包括:

A.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B.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C.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包括三类:一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二是实行聘用制人员的劳动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D.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E.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9.农场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

劳动法调整的围。

10.劳动关系的特征:

A.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B.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

C.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D.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互相交错的特征

E.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容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1.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

9岁,纺织厂不得雇用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童工做夜工。

3.《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4.瑞士于18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

5.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6.新西兰国家于1890年通过立法,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

7.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的特点:劳资关系相对缓和;劳资关系以

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8.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开始于原联。

9.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俄劳动法典》

10.中国产业工人是在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的。

11.1922年5月1日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

12.北洋政府1923年颁布的《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标志

着我国劳动法的产生。

13.1930年1月,由省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

根据地的劳动法规。

14.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

过了《中华维埃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革命战争时期农村革命根据地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1.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

主要是英国的欧文和法国的大卫·格兰。系统地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的是大卫·格兰。

2.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3.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4.《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是世界上最

早的国际劳动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5.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最突出的

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6.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

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7.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组织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

8.截止2010年9月,我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9.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是国际劳动立法最主要的来源。

10.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形式主要有: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C.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D.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11.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

的某些文件,区域性组织文件,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12.对国际劳工公约的解释权,由国际法院裁决。

13.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

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主要体现在下列劳动公约中:第一类是关于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的公约;第二类是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第三类是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第四类是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14.我国批准的四个是:《同工同酬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

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四节:劳动法基本原则

1.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容:

A.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B.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C.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D.实现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E.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2.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事,要求兼顾公平救助原则。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

实现的。

3.我国劳动法特殊保护的对象是: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少数民族

劳动者及退役军人劳动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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