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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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服务质量,消除免疫空白,减少易感人群,降低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发病率,保护儿童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区)、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且w 6周岁的儿童。

二、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免疫

接种服务。

三、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出生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公安、劳动、城建、妇联、街道等部门的沟通,在有关单位确立联系人,定期了解流动人口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分布与变化,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儿童要建卡、建证,及时提供免疫服务。

四、城市地区至少1个月,农村地区至少每3个月对流动人口开展一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外来儿童与当地儿童、计划内生育与计划外生育儿童,都应享受同等的免疫接种服务。每次接种后,要填写预防接种证,并交待清楚下次免疫接种地点和时间。

五、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理条例》,按照《福建省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实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免疫的儿童要及时进行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

六、当儿童迁移或寄居(托、养)于其它地区时,应持《预防接种证》到原负责该儿

童免疫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迁出手续;之后,持《预防接种证》再到新迁入或寄居地区的预防接种单位登记,以继续接受各种疫苗的预防接种。

对新迁入儿童,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接种凭证的6 岁内儿童,视为未接种,应按国家免疫程序要求进行预防接种,以迁入本地时间为准,1 年内完成基础预防接种。

七、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流动人口的从业和工作特点,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通知免疫

服务时间和地点。每年至少进行 4 次查漏补种活动,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多种形式通知免疫接种的时间和地点。除实行定时定点免疫接种服务外,要根据流动人口分布与免疫接种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入户接种,在农贸市场、流动人口集居地定期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服务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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