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岗位廉政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换证必须通过“系统”报送有关资料,具体操作如下:一、进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下载“企业客户端程序(最新)”;二、解压文件,点击大厅版--医药大厅版,打开程序直接将有关资料的内容录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我局电子信箱*************.cn;三、录入方法:(一)、新开办企业1、双击医药大厅版进入申报系统―点击“新建”--“所在区域选择”--按要求填写(企业序号,更改框不填)--保存,出现企业筹建申请事项和基本情况表,共两页填好保存。
如填写的项目后面有“》”号,需点击该符号,出现对话框,进行选择或在对话框内录入相应的内容,后确定(例:填写法定代表人,点击“法定代表人》”--填写有关资料--保存;填写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对话框中会出现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料,该资料不能清空,此时如果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为同一人,只要点击保存即可;如果不为同一人,应当点击“添加”,出现空白表,将有关内容填入(企业类型栏不填),保存即可。
所有填写完毕--保存--“导出文件”--“选择申报方式”,--“本地保存”--导出文件保存。
2,再点击界面上方“验收”--相应表单内对应的事项填写完整--点击保存--“导出文件”--将验收文件保存至本地。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浙市监法〔2023〕19号
•【施行日期】202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的通知
浙市监法〔2023〕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2〕9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2〕99号)要求,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坚持依法行政,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科学编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厘清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边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中各事项更新至2023年5月1日,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设区市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立法情况对其进行补充。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浙食药监市〔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6〕32号为贯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局负责全省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单位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申请、审批软件系统,即通过互联网实现申请、审批、备案和结果查询一体化服务,并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发布的模式。
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单位可直接在国家局政务网站(网址:)上在线申请。
申办程序详见《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
三、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对无证或违规单位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通知精神告知辖区内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一、许可事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审核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职能处室及联系电话1.职能处室:药品市场监管处、医疗器械处2.联系电话:药品市场监管处0571—88903356医疗器械处0571—88903346受理大厅0571—88903326五、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2.系统运行稳定,连续3个月内无违法违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记录;3.有自有服务器及相关设施,并且能满足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要求。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浙江省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浙江省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杭食药监办[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浙江省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杭食药监办〔2012〕133号)各区、县(市)局,市药检所: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一项工程、三大行动”工作,细化工作要求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局、省局的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认真排查中药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药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中药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领导小组为“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市局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邱卫星副组长:童天云陈魁成员:蔡宁加、柳静波、俞培芳、李尚明、郭怡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负责组织、协调整体工作。
三、工作职责按照《浙江省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市局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药品市场监管处、稽查处、药检所各自对应方案中本部门职责,各区、县(市)局负责对本辖区相关单位的现场检查:对辖区内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100%;对城乡集贸市场、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流通环节检查,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饮片)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杭食药监市场【2012】124号)要求为重点组织开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浙食药监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食药监规(2017)1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关键环节。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抓龙头、带市场,强责任、建机制,重科技、提效能”的总体要求,以强化主体责任、强化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准出、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促进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批发市场对下游市场的源头保障作用、对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基础带动作用更加凸显,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建设要求(一)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1、建立风险管控预案。
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制订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加强培训演练。
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等管理措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浙食药监规〔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0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飞行检查报告录入省局医疗器械GSP检查信息数据库的工作,待数据库建成后开展。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9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4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和省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局分别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工作,包括被检查单位的确定、检查结果的审核及处理。
第四条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省局飞行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包括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组的调派和检查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五条省局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情况,抽取部分企业作为年度飞行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为飞行检查对象:(一)投诉举报或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企业经营及产品质量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二)产品质量抽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三)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四)其它省局认为需开展飞行检查情形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浙食药监市〔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9〕6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努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贯彻落实好全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药品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提高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省局制订了《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加强对药品流通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监管是落实依法行政、保障药品质量、推进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监管理念为指导、自动化为手段、信息化为载体,落实药品储存场所的规定要求,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依据和目标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四条、《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第二条、《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浙食药监市〔2008〕8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标准》(浙食药监市〔2006〕78号)的有关规定,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其中,2009年的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
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15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5日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浙食药监规〔2012〕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6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2〕178号)要求,省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30日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可追溯和进货渠道的规范化,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2〕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
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4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2014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省局制定了《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24日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和省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4年5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开展整治行动,完善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使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硬件设施设备和软件管理水平达到《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一)重新核查加工能力,符合两个《规范》。
1、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所有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新核查其生产加工面积、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供应数量、检验室配备等,确保符合《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6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
现将《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不低于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实施标准和确认程序,确保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水平。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5月6日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进一步落实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努力提升药品安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大力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落实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进一步完善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水平,确保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三、工作标准(一)企业申请条件1、参与远程审方的门店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统一药品采购配送管理、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的“三统一”管理模式。
2、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与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是同一自然人。
(二)人员配备1、远程审方室的执业药师配备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中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浙食药监党[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成立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浙食药监党〔2011〕12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组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浙委〔2011〕6号)精神,为全面落实省委《2008-2012年惩防体系实施办法》和省局《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局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处室单位各负其责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单位、内设部门及个人岗位廉政风险查找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断提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经研究,决定成立省局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小组(按局领导分管工作和联系单位设立)及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关职责明确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黄萌成员:赵光云、吴宁一、陈时飞、黑振海、张小平二、工作小组成员第一小组组长:赵光云(兼)副组长:眭宝良、王自勇组员:杨俊杰、许莉勇、王志华、金辉、韩忠培第二小组组长:吴宁一(兼)副组长:卢永福组员:王水荣、董跃华、陈良月第三小组组长:陈时飞(兼)副组长:王丽芳组员:苏志良、赵建、任文霞、鞠波、朱群第四小组组长:黑振海(兼)副组长:沈燕萍组员:姚军、包振阳、齐伟明第五小组组长:张小平(兼)副组长:邵元昌组员:鲍三南、董耿、周仲光、陈国颂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张小平(兼)副主任:鲍三南、姚军、包振阳、周仲光(负责具体协调)成员:眭宝良、王自勇、卢永福、王丽芳、沈燕萍、邵元昌、顾国荣、朱理利、朱子明、林祥国、周绿美、汪建强、叶向阳四、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1、传达贯彻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工作精神和要求,研究提出推进风险防控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浙江省餐饮服务色标管理操作指南
浙江省餐饮服务色标管理操作指南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浙食药监餐〔2015〕12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和工作服色标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色标管理操作指南(试行)》(浙食药监食〔2013〕35号)自2013年8月实施以来取得了显着的成效。
实践证明,实行色标管理不仅有利于从业人员规范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效解决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因流动性大、标准不统一导致的重复培训、效率低下等问题,更有利于餐饮单位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该项工作,省局修订完善了《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和工作服色标管理操作指南》,现予印发。
请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积极引导、推荐、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实施色标管理。
《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色标管理操作指南(试行)》(浙食药监食〔2013〕3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和工作服色标管理操作指南一、切配工用具色标管理(一)切配工用具色标分类说明: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食品原料分为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
动物性食品原料包括畜禽肉和禽蛋类(不含水生动物);水产品原料包括水生动物和藻类。
(二)切配工用具类别和色标标注部位(三)切配工用具色标标注图示例(四)主要切配工用具使用管理规定1、工具和容器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2、根据粗加工、切配、专间等食品处理区域的需求配置各类切配工用具,并按规定使用。
详见下表:3、主要切配工用具清洁方法。
二、工作服色标分类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9月7日印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恪尽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1、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严禁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2、不准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财物,用公款或让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严禁擅自参加管理、服务对象开业、庆典或应邀的旅游等活动。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因各种原因已经收受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登记上交;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收受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应主动登记上交。
4、不准参加用公款或管理、服务对象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5、不准借婚丧嫁娶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物;严禁参加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等任何损害药品监管形象的活动。
6、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搞超标准接待或相互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严禁在下基层调研指导工作时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7、不准在提拔任用、推荐、评审、评选、评比和检查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工作对象明示或暗示索要、收取好处费。
8、不准赊欠管理、服务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严禁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罚没财物或其他规费。
9、不准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随意吊销经营许可证;严禁发人请证、办关系案、收人情费,杜绝随意执法。
10、不准为经营违法对象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严禁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浙食药监市〔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11〕1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案件等有效措施,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现象总体上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近期个别地区出现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和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被青少年滥用的现象,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通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1〕8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一)加强监管,进一步落实责任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和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销行为。
1、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无法确认处方真伪的不得销售,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并做好销售记录。
2、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按照药品GSP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具、索要销售票据,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要一致;应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三月十六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结束——。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浙食药监安…2007‟79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1—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要求及职责,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及职责省、市、县(区、县级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的监管,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能,对麻、精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强化麻、精药品事先、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强化麻、精药品的动态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辖区内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档案;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麻、精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麻、精药品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牵头抓,部门领导亲自抓,麻、精药品专管人员具体抓的四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省、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麻、精药品的专管人员发生变动必须报上级备案。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明确各级职责:(一)省局职责负责对全省麻、精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2—输的监督管理。
1、负责每年对麻、精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查。
2、负责建立全省麻、精药品的监控信息网络。
3、初审职责(国家局负责审批):(1)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初审。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定点初审。
(3)负责省内企业接受境外厂商的委托,加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以及含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的初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2.24•【字号】浙财社字[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12号)各市、县(市)财政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举报药品领域(含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举报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下列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或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二)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三)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四)生产、销售、使用变质、失效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五)生产、销售、使用无药品批准文号、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或未注明生产批号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六)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生产(配制)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七)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八)为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九)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提供市场技术或有关信息、伪造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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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党[2010]3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0.18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
法》的通知
(浙食药监党〔2010〕3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党组),省直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0年10月18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意见》,进一步构建具有浙江食品药品监管特色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市场监管能力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确保“两个安全”、坚持“五个监管”和打造“三区”目标实现,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是指通过查找具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审评认证、技术检验和人、财、物管理权限等重点岗位存在可能影响廉政建设、酿成腐败问题的“风险点”,形成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性强的处置措施,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和化解岗位廉政风险的目的。
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是惩防体系建设的具体和细化,是风险管理理论和科学管理方法运用到惩防体系建设的实践创新。
第三条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原则,实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监督与管理相结合、纪检与业务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经三年努力,在2012年底前,建立起与惩防体系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第四条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和全体干部职工。
第五条各市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第二章查找风险点
第六条围绕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突出个人岗位(包括领导岗位、中层岗位、一般岗位“三个层次”)和处室岗位,采取自我查找为主,互相帮查、领导点提和组织评查为辅的方法,结合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执法检查、干部考察等监督渠道和手段,查清、查全、查实廉政风险点。
第七条岗位风险类别及查找重点。
(一)个人岗位。
1、领导岗位风险。
局领导干部重点查找自身在“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廉政风险及表现形式,
2、中层岗位风险。
各处室负责人重点查找自身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审评认证、执纪执法、干部人事管理、物资采购、内部管理等权限方面的廉政风险及表现形式。
3、一般岗位风险。
对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重点查找在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审证认证、执纪执法、干部人事管理、物资采购等具体流程操作过程中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及表现形式。
(二)处室岗位。
各处室对照职责定位和行使的权力,结合人、财、物等行政管理事项和监管执法事项,查找在本业务工作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及表现形式。
(三)查找岗位风险点结束后,填写《岗位廉政风险自查表》(表格附后),其中个人岗位的局领导、中层自查表由纪检监察室备案,一般岗位由各处室备案;处室岗位由
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风险的大小、危害程度和可能发生频率,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一)个人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局班子成员,以及行使处室法定、内部职责职能、具有决策权的中层干部。
二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审评认证、监督检查及发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岗位的干部。
三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基本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及审评认证职责,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限岗位的干部。
(二)处室廉政风险等级划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廉政风险处室,主要是指拥有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审评认证的法定职责职能的处室,实际履行的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工程建设等重要内部职能的处室。
二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有部分或与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审评认证、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职能有关联的处室。
第九条岗位廉政风险分布范围和主要表现形式。
(一)行政许可类。
在餐饮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无法定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2、收受索要好处。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利用职权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