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和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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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
和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和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以下简称“号手”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在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管理创新、提高效益水平、激励青年成才、推动科学发展中的作用,使“号手”活动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取得突出业绩的青年集体(站、车间、班、组、队)、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青年岗位能手”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过硬业务技能,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代表。
第三条“号手”活动是集团公司青年工作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载体,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职业规范、岗位规范等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号手”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重点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和本单位重点任务开展,充分发挥青年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集团公司做强做优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青年文明号”的必备条件
1. 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 该集体中的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执行党和国家政策,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集体成员中无违法违纪现象。
3. 青年集体所在单位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发挥团员青年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合企业需要和团员青年需求的各类活动。
第六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 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自觉践行创造可持续价值理念,文明素养高、敬业意识强、工作质量优、工作业绩好。
2. 创建氛围浓厚,全体成员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
动的意义和宗旨,熟记青年文明号“诚信为本、有诺必践、恪尽职守、率先垂范”的信用公约,熟悉服务承诺内容。
3. 重视团队学习,积极开展有利于提高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比武等活动;集体成员自觉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充分发挥“号手”联动作用,涌现出一定数量的各级“青年岗位能手”。
4.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认真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努力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工作质量,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创新创效活动成果显著。
5. 创建活动扎实,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记录档案完备,计划合理,措施有力。
6. 工作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的肯定,受到职工群众或服务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七条“青年岗位能手”的基本条件
1.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有突出贡献者可放宽到40周岁);
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职技能,能够文明、优质、高效地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绩突出;
3.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在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
4. 参加行业(系统)和地市级及以上重大业务技术比赛,
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评选与表彰
第八条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和评选的办法进行,每年集中评比表彰一次。集团公司团青工作主管部门是公司系统“号手”活动的牵头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团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基层企业“号手”活动的开展、检查、考核、表彰等工作;各基层企业“号手”活动在单位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团组织牵头实施,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做到分工负责,共创共建;集团公司直属团委负责集团公司共青团直属单位“号手”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系统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负责的岗
位和工程,符合“青年文明号”必备条件和基本条件,可申
报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集团公司系统团员青年符合“青
年岗位能手”基本条件,可申报集团公司“青年岗位能手”。
第十条集团公司“号手”申报单位应在申报的同时自
行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青年文明号”公示期不少
于15天,“青年岗位能手”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连续三年保持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称号
的青年集体,可以申报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标兵”;被授予
为集团公司(或省级)青年岗位能手一年以上,且在技术、
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具有自主创新成果,获得相关奖项,
为企业创造出经济效益的团员青年,可以申报集团公司“杰出青年岗位能手”。
第十二条对荣获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标兵)”的集体和“(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的个人,集团公司下发文件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号手”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为创争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落实对“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的激励措施,把获得表彰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和青年岗位能手作为优秀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锻炼和使用机会。
第四章考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对“号手”活动的日常管理,建立“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管理档案,健全完善“号手”的申报、推荐、考核、命名、监督等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十五条凡“青年文明号(标兵)”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自动取消其“青年文明号(标兵)”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标兵)”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
1. 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 负责人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 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