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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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津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深层地下水压采,修复保护地下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工作,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了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

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和控制目标(一)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

1.禁采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地区、武清区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沿海防潮堤两侧各1公里范围以及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

2.限采区: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禁采区以外的我市其他地区。

自2015年1月1日起,限采区范围内有地表水(引滦、引江)、淡化海水供水的地区划转为禁采区。

(二)禁采区、限采区控制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深层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到2020年底,全市深层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0.9亿立方米。

2.禁采区控制目标: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机井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现有开采井要切实采取措施封停,加大地表水源、淡化海水切换力度,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

对于禁采区内地下水用户应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的用户,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发取水许可证。

强化地下水用户水源转换。

对经论证确需保留地下水水源的用户,应严格取水许可量的管理。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津水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资〔2017〕15号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市水务局对《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2017年2月23日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加强水资源的保护。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第三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四条下列情况可适用简易程序,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一)利用已有机井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已有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利用原有机井新增年许可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建筑施工期临时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低于5万立方米的。

第五条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2010年9月9日)水文水资源中心:你中心《关于编制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请示》(资源报〔2010〕15号)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一、地下水作为我市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进一步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地下水,科学调整开采布局,遏制地下水超采,控制地面沉降,避免地下水源受到污染,以保证地下水对我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开展《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划编制大纲确定的工作内容基本全面,规划依据正确,规划目标及技术路线清楚,基本同意按照规划编制大纲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范围及规划水平年(一)规划范围:全市范围内各层组地下水,包括淡水、咸水、微咸水、地热水、矿泉水五种类型。

(二)规划水平年:现状年为2009年,近期为2015年,中期年为2020年,远期为2030年。

四、主要要求(一)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需结合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的总体要求确定,各水平年保留的地下水开采量须与我市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确定的开采量数据保持一致。

(二)地下水配置方案应以行政区县为单元,提出各区县地下水开采总量、分层组开采量及与此配置方案相对应的开采布局调整措施。

(三)地下水水质改善十分困难,在水质保护目标的确定请考虑“近期不恶化、中期部分改善、远期逐步恢复”的分阶段目标,并在规划中提出相应的水质监测、污染源控制措施等。

(四)污染源调查应对无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进行重点调查,污染源治理措施建议结合局正在开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坑塘整治工程规划方案”制定。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

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凡需开凿井深达于二十米,并以动力设备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水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农村个人打井由乡水利站审查后,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打井理由、节水措施、计划取水量以及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打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时,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打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八条水井建设单位应在打井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取水设施和水表,并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申办《水井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水井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水井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有观测任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条水井使用单位应在开采指标限额内采用地下水,水井改变使用性质,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修井或水井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修井申请或报废报告(包括报废鉴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修理或止水、封井报废。

有条件监测水位的废井,可留作观测专用,并办理《水井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其余报废井,由用井单位负责回填。

第十二条除基岩热水井外,凡有回灌条件的,水井单位应负责回灌。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十条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提高水的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采取措施,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水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节水办公室指导。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六条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12月24日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第三条取水许可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符合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划要求,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总量控制,统筹配置水资源,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属于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权限以外的下列取水许可管理:(一)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水库等取水的;(二)在市内六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权限以外的取水许可管理。

第七条本市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天津市水资源公报

天津市水资源公报

天津市水资源公报天津市是中国北方的一个重要城市,位于海河下游,地处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位置。

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是天津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水资源的概况、管理和保护措施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天津市水资源概况天津市地处海河流域下游,是海河五大支流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的汇合处。

境内有七条主要河流,分别是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新开河和引滦输水渠。

这些河流和渠道的水源主要来自上游的雨水和地下水。

天津市的水资源总量相对丰富,但分布不均。

年均降水量为600毫米左右,但降水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夏季。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丰富,但开采难度较大,且易受污染。

目前,天津市的水资源主要依靠引滦输水渠从上游调水。

二、天津市水资源管理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天津市加强了水资源管理。

市政府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水资源政策、规划和管理措施。

天津市的水资源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水资源规划:天津市根据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了水资源规划。

规划包括水量分配、水源配置、用水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2、水资源保护:天津市重视水资源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止水污染。

加强了对排污企业的监管,限制污水排放量。

同时,加强了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3、水资源节约:天津市积极推广节水型器具,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

同时,加强了对农业用水的监管,防止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4、水资源调度:天津市通过引滦输水渠等工程设施,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城市供水的稳定。

同时,在汛期通过水利工程调度洪水,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

三、天津市水资源保护的未来发展方向随着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天津市的水资源需求将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需求,同时保护好水资源,天津市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加强与周边省市的水资源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2、推广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水十条)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水十条)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水十条)(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注重节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乡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农业、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财政、科技、公安、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的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政函〔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北辰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北辰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北辰政报〔2018〕18号)、《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清区下伍旗镇及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武清政报〔2018〕10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划定宁河区56个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津宁河政报〔2018〕10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静海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和划定方案的请示》(津静海政请〔2018〕7号)、《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报审〈天津市蓟州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蓟州区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蓟州政报〔2018〕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天津市北辰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及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宁河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静海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蓟州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北辰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和安全负主体责任。

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以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津价商[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9〕64号)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市内六区、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和北辰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80元。

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4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80元。

(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40元。

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20元调整为2.6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1.60元调整为2.00元。

(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10元调整为0.20元,提高0.10元。

以上新调增的地下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调整地表水资源费标准(一)市自来水公司供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5元调整为0.63元,提高0.38元;供非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1.03元调整为1.41元,提高0.38元。

(二)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包括水库)的取水,用于消耗使用的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10元调整为0.20元,提高0.10元;用于循环使用的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仍为0.02元。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 -回复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 -回复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回复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是指对于天津市地下水质量的要求和标准。

地下水是地球上储存的重要水资源之一,对于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农业和工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需要制定和执行地下水标准,以确保其质量符合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需求。

以下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相关问题。

1.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背景是什么?天津市是中国重要的经济和工业中心之一,工业和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大量的废水排放和环境污染。

地下水作为天津市主要的水资源之一,其质量受到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和人民健康,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地下水标准。

2.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制定机构是什么?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是天津市水务局。

水务局负责管理和监测地下水资源,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应天津市地下水特点和需求的地下水质量标准。

3.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包括:水质指标、水质类别、水质分级和相关监测和管理措施等。

4.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指标有哪些?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指标包括无机物指标(如总溶解固体、铁、锰、硫酸盐等)、有机物指标(如挥发酚类、总有机碳等)、微生物指标(如大肠菌群、肠球菌等)和其他特殊指标(如放射性核素等)。

5.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类别有哪些?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根据水体的使用要求将地下水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饮用水水源区地下水、一般地下水、农田灌溉用地地下水等。

不同类别的地下水使用要求和标准会有所不同。

6.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分级有哪些?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根据水质指标的超标情况将地下水分为不同的水质分级,常见的分级包括:Ⅰ类(优)、Ⅱ类(良)、Ⅲ类(正常)和不适用类别等。

不同水质分级对应着不同的水质质量和使用要求。

7.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监测和管理措施是什么?为了实施地下水标准,天津市水务局建立了地下水监测网和监测体系,并对地下水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水质监测工作。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将淡化海水、再生水、雨(洪)水等纳入水资源配置,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统筹利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津政办发[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7日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以下统称"三条红线")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津水规范〔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水规范〔20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第四章利用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六章鼓励与激励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生态环境,根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规划、建设、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不同水质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可以进行使用的非饮用水,包括污水处理厂达标再生水和深处理再生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用于工业、城市杂用及景观环境的再生水厂站、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和其他相关设施,以及用于一般河道生态、湿地及农业用水的再生水输水河道、泵站和相关调度、调蓄工程设施。

再生水利用设施除企业自建用于自身利用的设施外,均为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运营单位,是指具备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运营资金、专业技术力量、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证照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 -回复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 -回复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回复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针对地下水质量所制订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地下水是人们生活和生产中重要的水资源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确保其质量安全,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地下水标准。

首先,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监测评价标准、地下水管理限值以及地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同时也是天津市配套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的具体实施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通过对地下水中各种物质的含量、性质等指标的监测和评估,以确定地下水环境质量的优劣状况的标准。

天津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例如,对于常见的水质指标如PH值、溶解氧、总氮、总磷、重金属等,都有相应的标准和限值。

这些标准和限值的制定,有助于及时发现地下水污染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治理措施。

地下水监测评价标准是指对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根据监测结果判定地下水质量是否达标的标准。

天津市通过建立地下水监测站网,对地下水进行定期监测,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监测评价结果被用于判断地下水质量状况,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管理限值是指针对地下水的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所设定的一系列限制值和管理措施。

天津市会根据地下水的用途和特定区域的地下水资源状况,制定相应的管理限值。

例如,对于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来说,要求的限值和管理措施会有所不同。

地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是指对污染物在地下水排放过程中所设定的一系列限制指标和要求。

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地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涉及地下水排放的行业和企业来说,必须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防止污染物对地下水资源的破坏。

总的来说,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地下水资源的质量安全,促进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系统的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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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
规定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

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凡需开凿井深达于二十米,并以动力设备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水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农村个人打井由乡水利站审查后,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打井理由、节水措施、计划取水量以及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打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时,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打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八条水井建设单位应在打井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取水设施和水表,并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申办《水井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水井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水井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有观测任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条水井使用单位应在开采指标限额内采用地下水,水井改变使用性质,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修井或水井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修井申请或报废报告(包括报废鉴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修理或止水、封井报废。

有条件监测水位的废井,可留作观测专用,并办理《水井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其余报废井,由用井单位负责回填。

第十二条除基岩热水井外,凡有回灌条件的,水井单位应负责回灌。

回灌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水井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法规。

发现水质变化,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严禁咸水、淡水混合开采。

打井施工单位应做好咸水、淡水层的治水隔离,防止互相渗漏。

水井使用单位不得跨含水组取水。

第十五条取用地下水应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标准、用途及收取办法,由市建委、市农委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治理、查封水井或按打井投资额的10%至20%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生效前已有的水井,有时公用局和市水利局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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