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
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
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
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
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3。
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
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
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
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
4米的配套车库。
3。
2。
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
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
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3。
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3.2。
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完整版)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
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审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针对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基本技术指标,制定以下核定规则。
1.核定建筑面积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时,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核定规划容积率在核定建设项目的规划容积率时,应按地面以上核定建筑设计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值计算。
2.1在核定住宅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不计入。
2.1.1底层为架空层(含楼梯间、配电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公共围合间)。
2.1.2层高不大于2.2米的阁楼层。
2.1.3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
2.1.4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2.1.5规划确定的集中车库。
2.1.6独立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2.2在核定非住宅建筑的容积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2.2.1地面架空层并且设置成为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2.2.2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以及下沉式广场。
2.2.3建筑内部设置可开启式顶盖的共享空间。
2.2.4通道两侧建筑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的部分。
2.2.5高层建筑楼层内的设备层及有关部门确认的避难层。
3.核定建筑计算高度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如无特殊附加条件,建筑的计算高度按以下方式核定:3.1平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屋顶之高度,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辅助间高度可不计入计算高度。
3.2坡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檐口之高度,按此方法计算坡屋面的坡率一般不大于1:2 ,如大于,则应加上二分之一坡顶高度。
3.3正负零高度计算值一般不大于所处地域室外地坪标高或防讯标高以上0.45米。
3.4顶层带阁楼的住宅建筑,其计算高度为:在坡屋面坡率斜线(斜率不大于1:2 )以下布置阁楼的,按坡屋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以上布置阁楼的,按阁楼顶标高计算建筑高度。
江苏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苏州市规划局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4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苏州市规划局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4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地上的全机械仓储式停车楼及其附属通道,在满足上述1~3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不计入,但规划核实前应完成所有机械安装。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江苏省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中,指标核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
指标核定规则的制定,旨在合理分配城市用地资源,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指标核定规则要求对城市用地进行分类。
根据城市规划的不同需求,将城市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不同类别。
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每个类别进行指标核定,保证城市发展的多样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在指标核定过程中,应严格进行因地制宜的原则。
不同地区的城市发展水平和用地需求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指标核定时,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避免一刀切的政策制定,使规划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指标核定规则强调城市规划的适度开放原则。
苏州市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因此,在制定指标核定规则时,必须充分考虑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需要,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现代城市的需求,推进城市的现代化发展。
第四,指标核定规则要求合理控制城市用地的总量和密度。
城市用地是有限的资源,必须合理分配和利用。
在指标核定过程中,要重点考虑用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城市用地的总量和密度,避免用地过度开发和浪费现象的发生,保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指标核定规则还应强调城市规划的可持续性原则。
城市规划不仅仅是为了当前的发展需求,更重要的是为了未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指标核定规则要求对城市规划进行长远考虑,合理安排城市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江苏省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中的指标核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核定规则,才能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指标核定规则的制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遵循因地制宜、适度开放、合理控制、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城市用地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XX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规划基本内容和重点任务。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编制单位和组织机构;(二)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三)确定规划纲要和方案;(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经审批确定;(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规划编制的要求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要,确定规划的深度和详细程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和分部规划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编制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交通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推进”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和路线。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审批机构批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2。
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
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
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
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
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
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
2。
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
5米的平面范围。
3。
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3.2。
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
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
2米的设备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2012版之一)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信息名称: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索引号:EA230-B0402-2012-001发布机构:苏州市规划局文件编号:生成日期:2012-10-12 发布日期:2012-10-12内容概述: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公开内容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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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地上的全机械仓储式停车楼及其附属通道,在满足上述1~3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不计入,但规划核实前应完成所有机械安装。
3.2.5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8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格的平台(包括设备平台、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2.6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可不计入。
3.2.7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4、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层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
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按《规程》计算计容面积。
3.2.8层高不大于2.20米的技术层(夹层)中,符合9.8和9.9规定的设备转换层、结构转换层以及避难层可不计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技术层(夹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层高大于2.20米的所有技术层(夹层),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3.2.9地上建筑物内的各类管道、封闭空间(即使标注为“不利用空间”或“造型空间”),均按其通过的自然层数计算容积率。
3.3经营性项目中,产权不可分割销售以及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部分,按以下规则计算:3.3.1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包括沿下沉庭院设置的外墙,下同)1/2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建筑部分,视为被自然地形掩埋;进深不大于3.0米且长边不大于18.0米的下沉庭院(采光井)、下沉内庭院和车库坡道入口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埋长度;超出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
见附图3.3.1。
3.3.2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如剧院、影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大型厂房和实验室、仓储式超市、共享空间等)和符合3.2.1条规定的架空层及其附属门厅、楼梯间的层高可不限,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除此以外,按以下规定执行:3.3.2.1办公和一般工业研发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4.5米• 2.0倍:4.5米<层高≤6.0米• 3.0倍:6.0米<层高≤7.5米……3.3.2.2商业类建筑,层高大于6.0米、不大于8.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2.0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6.0米• 2.0倍:6.0米<层高≤8.0米• 3.0倍:8.0米<层高≤10.0米……3.3.2.3一般工业厂房,层高大于8.0米、不大于11.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3.0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8.0米• 2.0倍:8.0米<层高≤11.0米• 3.0倍:11.0米<层高≤14.0米……3.4经营性项目中,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部分(如住宅、小型商业、办公、服务型公寓等)按以下规则计算:3.4.1有部分不可分割销售或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应明确其独立使用范围(不含公用部分),该部分可按3.3条计算容积率。
3.4.2分割销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分割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分割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分割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时,建筑外墙及单元间分户墙视为被掩埋;进深不大于0.9米的下沉庭院(采光井)、长边不大于3.0米的下沉内庭院和车库坡道入口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埋长度;超出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
见附图3.4.2。
3.4.3住宅建筑中,分割销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人工开挖的(自然地形形成的除外)下沉庭院(采光井)进深不应大于3.0米,下沉内庭院的长边不应大于6.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该单元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3.4.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封闭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1、主体结构内的;2、总进深尺寸大于2.1米的;3、住宅建筑中,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出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15%的部分,或每个单元内的阳台数量超过居住空间(卧室和客厅)个数的部分;4、最大进深小于1米未封闭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超出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部分)2%的部分。
3.4.5分割单元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共享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门厅、餐厅或起居厅上空;2、至少有一个边长与复式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起居厅等)连通;3、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4、每个单元内的共享空间不多于一个;5、开洞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复式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共享部分)的20%;6、开洞部分没有网格梁等构件。
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3.4.6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空调搁板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主体结构外;2、与建筑内部空间或阳台之间用实墙或栏板隔断;3、每个单元空调板的数量不超过居室(指住宅建筑中的卧室、客厅、书房、餐厅等独立的空间,下同)或主要功能空间的个数;4、每个空调板进深不大于1.0米,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宽度小于0.15米的局部凹凸不计)5、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实体围护(外突的柱、墙每边不得超过0.15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7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设备平台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主体结构外;2、整栋建筑统一设计并安装集中空调(须经规划核实),且没有另行设计分体空调搁板。
3、独立设置,不与阳台紧邻,与建筑内部空间不相连通;4、每个单元的居室或主要功能空间个数大于或等于3个,设备平台不多于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5、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围护(外突的柱、墙每边不得超过0.15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8住宅建筑中,建筑围护墙体外且结构面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45米的各类水平建筑构件(如花池、花架、结构板,包括梁围合的孔洞),除符合3.4.6和3.4.7条规定的空调搁板和设备平台外,均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9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如剧院、影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共享空间等)和符合3.2.1条规定的架空层及其附属门厅、楼梯间的层高可不限,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除此以外,按以下规定执行:3.4.9.1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9米、不大于5.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3.9米• 2.0倍:3.9米<层高≤5.4米• 3.0倍:5.4米<层高≤6.9米……3.4.9.2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建筑层高底层大于5.0米、不大于6.0米,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二层以上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4.5米(底层5.0米)• 2.0倍:4.5米(底层5.0米)<层高≤6.0米• 3.0倍:6.0米(底层6.5米)<层高≤7.5米……4 建筑高度4.1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直高度。
4.2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点结构标高(顶层檐口高低不一的,以累计边长最长的檐口高度计算,但高檐需满足累计长度不超过相应建筑周长的1/4)的垂直高度;建筑屋脊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最高的屋脊结构标高的垂直高度。
4.3建筑最高高度,是指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及机场净空限高区等特殊地段内,任何建构筑物不得突破的建筑高度。
4.4除4.3条规定的地段外,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4.4.1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栏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0%~80%之间的装饰构架(栏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