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高扬城市规划“龙头”,按照“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十分经营”的思路,有效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开发区是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其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加强城市开发区规划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用创新的思路搞好服务。
第三条城市出口路两侧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形象。
城市出口路的建设要与城区规划协调一致,与历史名城保护原则一致,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色彩、材料要与城市景观环境协调。
第四条加大执法力度。
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负责对全市土地、规划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区内的私人建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对违法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市、区、乡、(镇、办事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每隔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一次修编和调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留有余地,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襄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襄政发〔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襄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5日襄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襄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中共襄阳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意图,明确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是指导襄阳未来五年乃至十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是襄阳加快“一极两中心”建设、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新征程、加快向第二个百年目标奋进的行动纲领。
第一篇开启“一极两中心”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第一章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是襄阳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五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全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转型升级,务实拼搏、真抓实干,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扎实推进“一极两中心”高质量发展,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合经济实力实现新提升。
发展质效明显提高,全市经济总量在省内由第三位上升到第二位,跻身全国城市49强,在汉江流域城市居于首位;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015年的62.1%提升到2020年的77.7%。
襄阳设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阳市设计管理,规范设计市场秩序,提高设计质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室内设计等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襄阳市设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四)鼓励创新,扶持发展。
第四条襄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设计质量。
第七条设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设计人员与设计项目相符。
第九条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误导性的设计文件;(二)违反设计规范,降低设计质量;(三)泄露设计秘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设计活动第十条设计单位承接设计项目,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图纸;(三)设计计算书;(四)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满足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三)注重经济、实用、美观;(四)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樊政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7
【实施日期】201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襄樊政发[2010]1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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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2•【字号】襄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2日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创业创新和重点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按我市现有规定执行,但需纳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管理。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襄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47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1日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本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和专门用于停放特定用途机动车辆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内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范围为北至汉十高速、西至襄荆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的襄阳市中心城区,及牛首、尹集、卧龙镇(乡)集镇规划区及隆中风景区在内的整个区域。
第四条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停车综合治理。
(一)市城管部门作为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统筹各类停车场管理,并建立停车场管理信息平台。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2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0.02.29
【实施日期】2000.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0]23号2000年2月29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的请示》(鄂政文[1999]2号)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襄樊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国中部地区的铁路交通枢纽之一。
襄樊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坚持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利用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襄樊市建设成为经
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75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重点发。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新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尹双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系指本市中心城区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三)“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各控制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控制区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严禁个人建房。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第十二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第十五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第十六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按第十五条中①小条执行。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第十七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第十八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4米,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3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第十九条建筑为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第二十条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二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第二十八条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2、国道两侧各30米;3、省道两侧各15米;4、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于20米;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第三节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名城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方面的净空要求。第四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三十一条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6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55米。第三十二条建筑物不得同时兼具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在商铺夹层(或商铺内部楼梯直接连同的上层)设置居住用房;不得将住宅建筑改建为娱乐、餐饮等其它用途。第三十三条建筑体型、体量、色彩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第三十四条沿城市主次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的住宅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与其相邻的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所有通风口、排气口不得直接面向道路、公共绿地、广场。住宅的厨房必须设置排风道,屋顶设置太阳能的建筑,其太阳能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与建筑屋顶有机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美观。第三十五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临城市主干路两侧、汉江两岸及唐白河两岸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临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应进行建筑夜景设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夜景亮化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竣工时按审批的方案验收。第五节绿地控制第三十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第三十八条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第六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第三十九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表9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备注:①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②办公、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等建筑的自行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第四十条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其改扩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第四十一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20%,应在总图中表示(地面停车位不计入绿地率)。并设置残疾人停车位。。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原则、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二、目标1.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保护和提升城市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和质量;4.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原则1.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协调发展;2. 公众参预原则:加强公众参预,听取市民意见,形成共识,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 创新性原则: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推动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5.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程序1. 规划编制程序(1)前期调研:采集城市发展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展市民需求调查,形成规划编制的基础;(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等;(3)方案审核:组织专家对编制方案进行评审,并听取公众意见;(4)方案修改:根据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5)方案批准: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最终的规划编制方案;(6)方案公示:将方案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7)正式编制:根据批准的方案,正式编制城市规划。
2. 规划实施程序(1)规划审批:对规划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3)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4)规划修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和更新;(5)规划公示:将修编后的规划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1)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编制应基于科学数据和分析,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2)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方案应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并监测评估;(3)公众参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共识;(4)法制化和规范化:规划编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襄樊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44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襄樊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襄樊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44号)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指襄城区、樊城区和各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严格规范拆迁行为。
拆迁人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在实施拆迁前应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把拆迁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金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不准拆迁,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
对在合法拆迁中无理取闹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襄政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襄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用地观念,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两改”“两迁”、新城新区建设、特色镇建设,力争用10-15年,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搭建平台,制定鼓励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
2.规划先行,政策支持。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完善利益调整机制,强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保障。
3.产权明晰,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低效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再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
4.成片开发,分类推进。
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单元,实施集中成片开发;因地制宜,采取整体开发和整治开发等方式逐步推进。
5.县(市)、区为主,动态平衡。
试点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46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襄樊市市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规的组成部分。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控制性详规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划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地理坐标;修建性详规应当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水利、文化、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协助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00]30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0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六日襄樊市“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市计委 2000年3月16日)为改进中长期规划编制方法,规范编制程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逐步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中长期规划性质、作用和内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达到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十五”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5号)精神,现就全市“十五”规划编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十五”规划的作用和编制方法“十五”规划是实施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
编制“十五”规划是关系21世纪初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部署的重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各规划编制单位要充分认识“十五”规划的重要意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精心组织,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十五”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好“十五”规划,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拓创新,在规划思想、内容、方法以及形式上,勇于探索,大胆试验。
襄樊市建筑间距规定
4.2 建筑间距4.2.1 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4.2.2 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襄樊市的住宅日照标准采用大寒日住宅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为计算标准。
4.2.3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具体可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表4.2.3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我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4.2.4 本市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六层及六层以下(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
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新区内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开发区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内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1)纵墙面在南侧的,其间距新区内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开发区内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旧区内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但最小不得小于6米。
(2)纵墙面在北侧,山墙面在南侧的间距,新区内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开发区内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旧区内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但最小不得小于8米。
(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七层及七层以上(或高度在20米以上。
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其中20米以下部分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计算,20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5米的按25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老城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新区、开发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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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表1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第十二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
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
第十五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第十六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按第十五条中①小条执行。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备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七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备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4米,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3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九条建筑为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第二十条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表5备注:①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后退最小距离按表5减半,并不小于3米。
②襄阳古城和樊城老城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备注:①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
②襄阳古城和樊城老城内的建筑退让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执行。
③对较大规模的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
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
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
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
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最小距离备注:当建筑高度>100米时,高度每增加1米退界距离增加0.1米。
第二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