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哈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哈科规〔2022〕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评审组织第五章评审监督第六章附则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8〕59号)、《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黑科规〔2022〕3号)和《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哈科规〔202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评审,是指由哈尔滨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评审专业机构,按照既定程序和规则,聘请评审专家对本市科技项目开展评估评审和政策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经市科技局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为哈尔滨市科技项目评估评审、科技政策咨询服务的科技、经济和管理等经济社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成建委〔2018〕151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3月16日(联系人:黄马养;联系电话:61889288)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工地形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遵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倡导绿色施工,鼓励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倡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依据《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第五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
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工作。
二、申报范围第六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模:(一)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轨道工程)。
(完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实施细则216
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高新区政府各级财政投资和高投集团自筹资金投资或者两者共同投资,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基建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桥梁、涵洞涉及结构安全的大修项目;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列入《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及以《重点建设任务通知书》下达的其他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公益性建设项目:1、公共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农迁房、员工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2、公建配套建设项目: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设施、社区服务中心、办事处及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等;3、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广场、绿化、电力、给水、排水、通讯、燃气、防洪、消防等;4、其他建设项目:如光彩工程、立面整治、装饰装修、土石方工程、水电气等线(管)迁改、零星建设工程等。
(二)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包括软件园、孵化园、科技园、总部园、标准厂房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全部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细则前三章及第七章、第八章适用于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的重点包括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设计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招标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投资控制、施工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和项目后评价等。
第五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及程序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实行事前控制、过程监督、事后评价的动态管理方式。
重点办(评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设业主、专业咨询机构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部分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预算进行评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郑开管[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郑开管[2007]12号)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引智工作水平,促进“高大外”项目进驻我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形成良好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氛围(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招商工作的认识招商引资引智是利用域外资金与技术、开展对外技术合作的主要渠道,是推动跨越式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
我区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着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和区域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等良好机遇,同时也面临着项目资源竞争日趋激烈、土地供应紧张等严峻挑战。
省、市对我区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招商引资引智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全体员工都要清醒地认识我区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的形势,统一思想,积极支持、参与和配合招商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促进招商,形成参与和支持招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管委会成立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工作的领导、策划和部署。
管委会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领导招商工作。
管委会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每位副组长具体领导一个相关产业的招商工作。
建立领导分包研商制度。
从区内现有企业中优选若干重点企业,由管委会有关领导分别定期带领招商人员到企业调研对外合资合作信息,充实完善项目库。
建立领导带队走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度。
由管委会领导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带领招商人员定期到上级科技、商务、外事外经外联部门、贸促机构、中介机构等部门走访,建立联系,加强合作。
加强域外、境外招商。
由管委会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队有针对性地对域外、境外项目进行考察,促进项目对接和项目入驻。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部门职责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部门职责一、党工委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党工委办1、负责党工委会、中心组学习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的编印工作。
2、负责高新区党组织、工会组织、团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与人大、政协的联络、协调等工作和统战工作。
4、负责高新区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1、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决定,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2、究制定高新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政策和规划;3、导和监督高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4、同党工委办公室,领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5、成党工委及市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管委会办公室(对外联络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1、负责主任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纪要的编印工作。
2、负责管委会综合文秘、机要和保密工作。
3、负责管委会综合协调、督查工作。
4、负责管委会政务活动组织和接待工作。
5、负责管委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6、负责高新区管委会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高新区数字化园区建设工作,推行电子政务。
◆对外联络办公室1、负责管委会日常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实施;2、负责管委会重大接待和外联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3、负责完善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礼仪、建立接待工作体系;4、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完成大型活动及会议的有关参观、会务接待等工作;5、负责对管委会各部门、中心、直属园区管理办公务接待及对外联络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负责与定点接待的宾馆、饭店、民航、铁路等部门的联系、协调等工作;7、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纪检监察局西安高新区纪检监察局全面负责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以及管委会和高科(集团)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教育和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管委会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大厅的运行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粤府[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六月四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一)经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类高新区适用本管理办法;经上述机关批准的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与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与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活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统一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范围,支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一)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推动科教兴粤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试验区;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二)高新区应根据全省的产业布局、本地优势及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三)高新区应建立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到开发区办研究院、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上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等五项工作程序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上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等五项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郑开管[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上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等五项工作程序的通知(郑开管[2008]90号)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新上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试行)》、《项目用地审批程序(试行)》、《项目规划审批程序(试行)》、《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程序(试行)》、《管委会建设项目工作程序(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上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试行)为进一步加快引进高端项目、规模产业,完善产业链,突出产业特色,实现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区实际,现对新入区项目和区内已有企业新上项目审批程序规范如下:一、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项目单位提出入区或建设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
新入区项目报管委会招商局,区内已有企业新上项目报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二、新上产业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新上产业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经济工作和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牵头,招商、土地、规划、经济、财政、科技、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项目申请入区或建设,由新上产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郑州高新区项目入区评价体系》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是否同意项目入区或建设。
如有必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应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三、项目经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新入区项目由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向管委会主任汇报,区内已有企业新上项目由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向管委会主任汇报。
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8号),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评价和动态管理,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评价范围为高新区实际管理区域,包括托管、代管、共建等形式合作开发的区域。
第三条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等省级相关部门做好高新区评价管理工作。
评价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评价遵循导向性原则,通过“以评促建”,引导高新区确立科学的发展思路、目标和任务;遵循科学性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遵循可操作—1—性原则,与现有统计制度相结合,并充分考虑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可获得性。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评价指标体系由创新创业能力、产业发展能力、开放合作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管理服务能力等5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38个二级指标,定量指标33个,定性指标5个。
第六条评价总分数为100分,创新创业能力、产业发展能力、开放合作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管理服务能力分别为30分、25分、10分、20分、15分,各一级指标分数分解至二级指标。
第七条除评价指标得分外,实行一定的加分政策,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奖,获得国家、省级有关工作试点等情形,按国家级每个1分、省级每个0.5分计算,单个高新区评价年度内加分上限为5分。
第八条凡评价年度内高新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直接按末位处理。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评价工作由科技厅委托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2—实施。
项目评审制度
项目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制度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评审和审查,以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和要求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评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评审目的和范围项目评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高效性和可行性。
评审的范围包括项目的计划、预算、进度、质量、风险等各个方面。
二、评审程序1. 评审准备在项目启动阶段,项目经理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和评审标准,明确评审的重点和要求。
评审小组由项目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确定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2. 评审召开评审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评审小组成员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会议可以采用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确保评审的效果和结果。
3. 评审记录评审会议需要有专门的记录人员进行记录,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
评审记录包括评审的内容、意见和建议等,以备后续参考和整改。
4. 评审报告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和意见,编写评审报告,对项目的优点和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改进和优化的建议。
评审报告需要及时提交给项目经理和相关部门,以便进行后续的整改和改进工作。
三、评审标准和要求1. 项目计划评审评审项目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目标、里程碑、工期等方面的评估。
评审重点关注项目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能够实现既定目标。
2. 项目预算评审评审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包括成本估算、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评估。
评审重点关注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科学,是否能够满足项目的需求。
3. 项目进度评审评审项目进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括进度计划、进度控制等方面的评估。
评审重点关注项目进度是否合理、可行,是否能够按时完成。
4. 项目质量评审评审项目质量的合格性和可靠性,包括质量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评估。
评审重点关注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
5. 项目风险评审评审项目风险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等方面的评估。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高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高新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立项申请送经济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报。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以及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比,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总投资规模增加的项目,立项申请时需附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 32 号),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 2016? 4 号)和《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 —2018)》(市政办发, 2016? 92 号)文件精神,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西安市辖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不再进行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条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科技计划、政策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施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作为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下设认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处,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二)建立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三)协调、解决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五)负责备案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六)建立并管理“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
第八条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各区县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征集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0,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4.15•【字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6年1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4月15日公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企业与项目管理第四章规划、土地和基本建设管理第五章劳动人事管理第六章优惠待遇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三条高新区基本任务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技术范围是: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待遇。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全省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构筑高端产业多元化高地,提升高新技术服务格局,推进省域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省产业园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认定与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参照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我省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要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可优先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拓展区。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要根据全省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特点,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不发展国家和我省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要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省级高新区应当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考核不达标的区内企业,进行调整;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省级高新区内兴办科技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助力企业发展提供创新创业便捷式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级高新区遴选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七条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对原相关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完善的基础上,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可研、概算、招标代理、地勘、设计、监理、预结算、财务审计等事项的中介服务委托适用本办法(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高新区财政及高新区管委会下属企事业单位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及高新区管委会下属企事业单位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介管理委员会”),分管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任中介管理委员会主任,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财务局及管委会下属投资平台为成员单位,负责候托中介单位确认及有关管理事项的审定。
中介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经济发展局,负责中介服务委托的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经济发展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为中介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服务工作开展的行业监督指导:(一)经济发展局为可研、概算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二)建设管理局为招标代理、地勘、设计、监理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三)财务局为预结算、财务审计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候托中介机构的确认第六条经中介管理委员会确认的候托中介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中介服务工作。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郑开管[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开管[2010]7号)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简化项目审批手续,进一步优化高新区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审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在办理环评、征地、规划等手续之前的产业政策初审;项目审批的内容为项目的立项批复、备案与核准等。
第三条项目审批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郑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郑开管文[2007]133号)等。
第四条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核准统一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受理。
第五条财政拨款项目是指中央、省、市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以及管委会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经发局负责监督与管理,第三产业及其他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项目备案第六条企业投资备案须提供如下材料:(一)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盖章)(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他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项目备案程序如下:申请备案的项目法人,须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通过网上或纸质送达经发局。
09.成高审〔2016〕29号附件: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要求
附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审时限按《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暂行)》(成高审〔2008〕5号)第四条、《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成高规建〔2015〕22号)第七条执行。
(一)合同相关价款或结算条款中应注明:“工程竣工结算以成都高新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二)未经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在出具审计结果前,累计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结算送审金额的80%。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代理业主报送,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审计资料不予接收。
(四)每期送审截止时间以审计局通知为准,超过截止时间送审的工程或送审资料不合格的工程不纳入当期审计任务分配。
(五)送审单位登录成都高新区“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填报送审工程信息后,向审计局报送纸质资料。
送审资料若需整改,审计局通过“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将整改意见反馈给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六)送审资料须按《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交接清单》“附件一(示范)”的要求和顺序准备、整理资料,装订成册。
审计完毕后,分批退还送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落实专人接收资料并按相关要求妥善保管资料。
(七)附件中“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为每个送审项目必填内容,其余附件视送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
(八)有甲供材料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送审时须填报《甲供材料送审清单》(附件四)。
(九)一个合同不得多次送审,如遇特殊情况,送审时需同时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说明、《多次送审承诺书》(附件五),详细描述清楚分次送审的范围,避免分次送审范围交叉、重复和费用重复计取。
(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出具变更证明,委托分公司、子公司或第三方办理结算的,应出具委托书。
(十一)本要求由成都高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送审日期:附件一(必填)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交接清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承诺书成都高新区审计局:我单位对送审的工程进行如下郑重承诺:1.我单位承诺,在本工程的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贵局及委托的中介机构制定的《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进度计划表》,安排人员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济建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3〕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25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
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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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适应高新区体制机制的变化,更加体现“高与新”的产业特点,更加突出各分区的产业特色和功能定位,更加符合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要,对拟进入高新区的项目实行统筹管理、统一安排、科学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所有拟进入高新区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都要实行入区项目评审。
第二条成立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开展入区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项目评审的日常性工作。
入区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由招商引资办负责,高新风险投资公司协助。
第三条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主管招商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参加项目评审会,并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条为使入区项目评审决策更加科学,建立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专家库,按照高新区主导产业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动态更新,确保项目评审需要。
在每次评审前,由高新风险投资公司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类专家2至5名(具体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将名单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并按
照审定后名单通知专家。
第五条入区项目评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1、提供材料。
投资者将资质文件(详见附件3)、入区项目分析报告(详见附件4)报给招商局。
2、初审。
招商局对资质文件和项目分析报告是否齐全、符合要求进行初审(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提交招商引资办。
审查过程中,如需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企业应在3日内完成并提交招商局,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3、受理汇总。
招商引资办受理、汇总招商局提交的资质文件和分析报告(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转交高新风险投资公司。
高新风险投资公司将资质文件和分析报告转交评审专家,做提前准备,保证评审科学决策(3个工作日内完成)。
4、会前准备。
招商引资办将拟上会的项目梳理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召开项目评审会时间。
5、召开项目评审会。
评审会每半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采取灵活方式一事一议。
评审会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招商局及企业负责人参会,专家由高新风险投资公司负责通知,其他参会人员由招商引资办负责通知。
评审会由企业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全面汇报并回答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若无异议即与招商局长
一同回避,最后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审议、打分(详见附件5)、票决(详见附件6)。
6、汇总意见。
招商引资办负责汇总参会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评审意见,高新风险投资公司负责汇总参会专家评审意见并报招商引资办,由招商引资办形成本次评审会的最终意见(1个工作日内完成)。
原则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赞成票数和专家赞成票数分别超过2/3的项目方能上主任办公会,对评审会有争议的项目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专门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汇报。
招商引资办与管委会办公室协商确定主任办公会召开时间。
7、召开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
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每个项目的评审意见,主任办公会决定是否同意入区、是否给予优惠政策,确定用地位置及面积,并由管委会办公室下发会议纪要。
评审领导小组相关成员根据通知参会。
8、签订入区协议。
分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入区协议(详见附件7),并附高新区入区项目建设计划表(详见附件8)及当年工期具体安排进度表(详见附件9)。
9、分区承接服务。
对下发会议纪要、批准入区的项目各分区管委会要落实包保责任,主动和企业进行对接、建立紧密联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保姆式服务。
第六条对优质类项目(世界500强项目、央企项目、
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遵循特殊评审流程:
1、投资者向招商局提供高新区入区项目分析报告和资质文件,招商局初审合格后,提交招商引资办;
2、招商引资办将项目情况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进行汇报,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进行商务谈判。
确定后及时告知招商局;
3、招商局将商务谈判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告知招商引资办。
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招商引资办与管委会办公室协商确定主任办公会召开时间;
4、主任办公会决定项目是否入区、是否给予优惠政策,确定用地位置及面积,并由管委会办公室下发会议纪要。
第七条本办法由招商引资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流程图
3、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需提供的资质文件明细
4、高新区入区项目分析报告(样本)
5、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表
6、高新区入区评审最终表决票(票样)
7、高新区项目入区协议书(样本)
8、高新区入区项目建设计划表
9、项目当年工期具体安排进度表(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