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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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含200平方米) 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 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
以其扩建、 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 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停 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 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 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了国内外实 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配建装卸车车位、出租车车位和无障碍车车位,配建指标见表。 表建设项目配建装卸车、出租车与无障碍车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m2

办公
车位/10000m2
商业
车位/10000m2
宾馆
车位/100客房
餐饮娱乐
车位/1000m2
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 车 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 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 当 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 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 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4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1
1总 则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 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按实际需要设置救
每100个车位设置
医院
车位/100床位
护车位
1个
影剧院、体育
车位/300座位
(最多30个)
场馆
车位/300设计旅客
交通类建筑
容量
-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见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 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 ,非机动车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 算,安排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表所列的换算值分别折合成当量小型客车 的停车位或者自行车的停车位进行计算。
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否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 扩建规划许可申 请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 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 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 (不 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 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 应设两个出入口; 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 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及其出入口设置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 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游览面积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其他医院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文化
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
展览馆、美术馆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影剧院
电影院
车位/100座
剧院
车位/100座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注3
车位/100座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游览场所
市区公园
车位/100m2
游览面积
其他公园
车位/100m2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
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一般规定 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 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 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Ⅰ 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 大城市重要地段; Ⅱ 类区域指 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 Ⅲ 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类区

Ⅱ类区

Ⅲ类区

住宅
别墅
车位/每套
2
-
≥120m2高档商品房
车位/每套
90-120m2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90 m2普通商品房
车位/每套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注
1
车位/每套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 m2建筑
面积
商务办公注2
车位/100 m2建筑
面积
其他办公
车位/100 m2建筑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 力 柴宝贵 齐 鹏 扈宁
吴 建 张郭艳 刘 涛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一般规定3
4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1
2Terms2
3Basic requirements3
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除执行本规范外, 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 语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配建停车位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 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表 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
车 辆 类 型 总 总
总高
长宽
微型汽


小型汽


轻型汽


机动车
中型汽


大型货


大型客


非机动车 自行车
停车位换算系数



非机
动车
车型
摩托






自行
三轮
助力车









换算系数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的规定。
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 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 严禁 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 各建筑物配建停车 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 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 于15%。
面积
商业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注
2
车位/100 m2建筑
面积
市场
车位/100 m2建筑
面积
其他商业
车位/100 m2建筑
面积
餐饮、娱乐
车位/100 m2建筑
面积
续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别
单位Baidu Nhomakorabea
指标
机动车



Ⅰ类
区域
Ⅱ类
区域
Ⅲ类
区域
旅馆
三星级以上宾馆
泊位/客房
其他普通旅馆
泊位/客房
医院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注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 改建、 扩建的公共建筑、 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 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 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地址: 济南市解放路9号, 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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