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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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管镜鉴

英国金融监管镜鉴

全球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中,英国改革力度最大,其明显特征是由“超级监管者”转向“超级央行”。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正面临重构,不久前各种改革建议说法纷纭。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走过的曲折之路,是我国可借鉴的案例和模式之一。

继2015年底推动宏观审慎监管升级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进一步将多项外汇和资金跨境的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畴。

以宏观审慎的名义扩充监管范围和权限,是金融危机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的经验做法,也表明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应被赋予更加重要的角色。

全球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中,英国改革力度最大,其模式的明显特征是由“超级监管者”转向“超级央行”。

在反思2008年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英国拆分了原来大一统的混业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以增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为主线,围绕构建“双峰”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和推动银行业结构性监管改革这两大“支柱”,不断强化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三大方面改革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前,英国实行单一监管模式,即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市场法》,将原先的9个监管机构合并为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成为所有金融业的监管机构,即“超级监管者”。

而英格兰银行,则专注于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

金融危机重创英国金融业之后,曾引以为豪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2009年,英国政府提出彻底的系统性改革,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体制从单一到双峰。

2010年,英国政府将fsa拆分为两个机构:审慎监管局(pra)和行为监管局(fca)。

pra作为英格兰银行的下设机构并负责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的监管;而fca则对所有公司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管,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由此,英格兰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得以提高,开始兼具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双重职能。

二是监管方式从“三方共治”到“超级央行”。

1997年至2010年,英国一直实行“三驾马车”监管模式,即:由fsa与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共同分担金融体系保护责任,但这一“三方共治”的监管体系在金融危机中严重失灵。

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伦敦作为世界第二大市场,它近年来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引起了全球广泛的注意。

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金融法,2001年11月,又通过了新金融法的细则,并从12月1日起执行。

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这场金融监管改革被西方舆论称为“金融大爆炸”,并被一些全球性的投资机构称为“革命性”的改革。

一、英国金融监管的传统框架及改革建议的提出伦敦金融市场有世界金融市场上一应俱全的金融交易产品,金融直接从业人员有60-80万人,加上各种师及审计师,伦敦从事金融业的人员达百万之众。

在伦敦开业的外国银行约有500至600家,金融交易量以万亿美元计。

在金融全球化迅速的今天,发达的金融业给英国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使英国保持了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英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曾是非常复杂的体系,由7、8个构成,有7、8家审批与监管机构。

保险业曾由贸工部与财政部双重监管,商业银行由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由一个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住房基金由政府下设的住房基金委员会监管,养老基金管理由行业监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由贸工部监管,等等。

这些监管机构相互交错,职能复杂,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情况下虽起到了监管机构应有的作用,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银行开始经营证券、保险;住房基金扩大业务,变成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发展理财业,抢了银行的传统生意;这些经营业务范围的变化使传统的监管框架显得越来越不适应了。

英国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变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

由于受到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双重,英国金融业开始“混业经营”。

80年代,外国的金融机构开始大举进军英国金融市场,英国的金融也走出国门,向海外开拓业务,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经营构成的障碍越来越突出。

外国企业认为审批程序头绪太多,影响了它们开业;英国企业认为审批与监管政出多头,影响了它们与外国企业竞争的效率。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实践1.创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2024年金融危机后于2024年成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FCA的设立旨在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金融行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FCA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金融行业的规章制度、监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宣传和销售行为,以及提供投资者保护和消费者教育。

2.重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包括重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在金融危机后,英国政府将金融市场监管从金融服务权威(FSA)分离出来,并设立了两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分别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英国公共机构监管局(PRA)。

这种分离监管体制的措施旨在解决以往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利益冲突和监管缺失问题。

3.引入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包括引入更严格的监管政策。

例如,FCA推出了更为严格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此外,FCA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内控和合规性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1.优化监管架构:英国金融监管体制通过分离监管机构,优化监管架构,减少了监管冲突和监管缺失的问题。

新的监管机构职责清晰,协调性更强,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2.提高金融稳定性:通过引入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降低了金融风险对经济的冲击。

3.加强投资者保护: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注重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通过规范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行为,增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4.领导力和国际影响力: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提高了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力和国际影响力。

FCA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监管的典范,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然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仍然存在一定难度,例如PRA和FCA之间的协作问题。

论英国的金融监管

论英国的金融监管

国别与地区论英国的金融监管江时学 内容提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其力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本文回顾了撒切尔政府实施的金融“大爆炸”的成败得失,阐述了英国金融监管向单一监管模式过渡的前因后果,介绍了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英国金融监管的一些新动向,并提出了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如何认识金融监管的不同制度安排的利弊得失、如何认识“自由银行业”、如何认识金融创新、如何认识英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等等。

关键词:英国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就是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行管制和监督。

①虽然有人不时主张“自由银行业”(free banking),但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和由此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充分说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容忽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其力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本文将回顾撒切尔政府实施的金融“大爆炸”(B ig Bang)的成败得失,阐述英国金融监管向单一监管模式过渡的前因后果,介绍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英国金融监管的一些新动向,并提出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 英国金融“大爆炸”的成败得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衰落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撒切尔说,在她于1979①英国金融服务局认为,管制(regulati on)是制定管理金融企业、金融市场或金融活动的法则,监督(supervisi on)是实施和执行这些规则。

FS A,“The Turner Revie w:A Regulat ory Res ponse t o the Gl obal Banking Crisis”,March2009,htt p:///pubs/other/turner_revie w.pdf.年当政时,英国“已是一个内部资源逐渐空洞化的国家”。

①她还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我们与美国之间生产率方面出现了大的差距。

在50年代和60年代,欧洲也很快地赶上和超过了我们。

在70年代,我们在主要工业国中的表现是最差的,而且差得很远”。

金融科技行业监管沙盒实践案例分解

金融科技行业监管沙盒实践案例分解

金融科技行业监管沙盒实践案例分解金融科技行业作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领域,其快速发展既带来了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也伴随着新的风险与挑战。

为了在鼓励创新与防控风险之间取得平衡,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作为一种创新监管手段应运而生。

监管沙盒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测试环境,允许企业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测试新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而无需立即满足所有常规监管要求。

以下是六个典型监管沙盒实践案例的分解,展示了这一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与成效。

一、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沙盒英国是最早推行监管沙盒的国家之一,FCA自2016年起启动监管沙盒计划,旨在促进金融科技的创新与合规发展。

FCA监管沙盒允许企业在一个受控环境中测试其创新产品,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保护。

例如,一家使用区块链技术提供跨境支付解决方案的初创公司,通过FCA监管沙盒,得以在限定条件下测试其服务,确保合规性,最终成功推向市场。

二、新加坡金管局(MAS)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推出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是亚洲地区较早的尝试。

MAS监管沙盒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了实验空间,以测试涉及支付、保险、等领域的新技术。

其中一个亮点案例是利用进行信用评估的金融科技企业,通过沙盒测试,优化了信用模型,同时确保了数据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最终该模式被纳入正式监管框架,促进了金融服务的普惠化。

三、澳大利亚ASIC监管沙盒澳大利亚证券与会(ASIC)推出的监管沙盒,旨在降低金融科技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鼓励创新。

案例中,一家提供P2P借贷服务的平台通过ASIC监管沙盒测试了其新型借贷模型,该模型利用大数据分析优化风险评估。

沙盒环境允许其在限定客户群内试运营,有效识别并修正了潜在的合规问题,最终成功扩展业务,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与可及性。

四、香港证监会(SFC)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香港证监会(SFC)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侧重于金融科技在资产管理、顾问等领域的应用。

论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启示2008年英国金融危机

论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启示2008年英国金融危机

《论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启示:2008年英国金融危机》摘要: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国金融改革立法迅速009年月日《009年银行法》(Bkg 009)生效,英美两国改革说明了加强消费者保护已称次贷危机金融监管改革重要容,但监管工作仍然存监管不足、监管手段落、监管人员水平低下等问题、危机英国金融改革概况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国金融改革立法迅速009年月日《009年银行法》(Bkg 009)生效与前各银行法相比这法律具有以下特()赋予英格兰银行预防和应对金融风险以更责任和权限;()英格兰银行董事会下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l bl )其职责是判断金融风险性质关金融风险形成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金融稳定战略;(3)进步强化英格兰银行对支付系统监管;()设立特别应对机制(l Rl Rg)以便对陷入危机银行进行快速干预;(5)更加有力地保护存款人利益00年6月6日英国财政臣乔治奥斯公布了更彻底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提案二、危机英国金融监管制完善主要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财政部《改革金融市场》白皮提出了两方面改革建议是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lr l bl)以取代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006年3月设立三方常委员会( rr g )金融稳定理事会是法定委员会(r)拥有制定规则权力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三方组成对议会责由财政臣担任理事会主席金融稳定理事会宗旨主要包括()通定期磋商和讨论及发现金融市场上风险;()协调三方制定金融政策;(3)增加金融市场上各类信息透明二是进步完善和强化金融局职能然而财政臣乔治奥斯公布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提案更彻底即职能将由三机构取代分别是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下辖金融政策委员会主管宏观济风险;央行下辖风险管理局责监管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业等风险这方案味着英格兰银行将从那里接管金融监管职责成惟金融监管机构而英国财政部则保留刻否权事实上这也是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3年重回老路是上轮英国金融改革产物997年工党政府上台定设立金融管理局以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就呈现财政部、央行、三足鼎立局面但三者并没有明确分工没人知道究竟是谁责而按照新监管改革方案央行权威将被重新确立(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白皮对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明确提出了两方面容是密切关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往往规模非常它们业牵涉到方方面面对广市场主体都会产生很影响这些型企业任何出现危机都会对整金融系统造成重创虽然由市场济理念不鼓励政府限制金融企业规模、不鼓励对金融企业具体业干涉但向这些重量级企业提出适当要则是很有必要可以通适当方式向这些企业灌输关社会责任、市场纪律、金要、危机应对策略知识这些知识和理念部分带有约束性、部分只具有引导义但这确实可以更地减少这些金融企业存风险提高整金融系统安全性二是完善防管理系统性风险制包括()改进会计制增加金融体系透明;()提高金融产品标准化程完善批发银行市场基础设施(三)保护消费者利益笼统看国际金融危机对银行业危害是普遍和深远批发银行业和零售银行业都深受其害但是不批发银行业普通消费者和企业更依赖零售银行业他们金融危机受到冲击更其利益受损情况更严重白皮也识到这问题强调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程应当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利益尽量减少他们风险和损失而财政臣乔治奥斯公布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提案则提出了成立独立消费者保护局无独有偶美国改革方案要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消费者提供简明清晰讯防止不公平和欺诈性交易并促进公平、有效率和创新性金融市场英美两国改革说明了加强消费者保护已称次贷危机金融监管改革重要容三、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启示()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央银行国金融体系居核心地位对国金融稳定有着重要义央银行从诞生日起就担着维护国金融体系稳定职责但是现实运作各国央银行所具有法定权限不这既取各国立法进程也取各国市场济运作机制例如崇尚由竞争美国以往是没有央银行充当央行美储其历史并不算悠久但是金融危机积累和频繁发生会对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应立法产生刺激迫使各国强化金融监管机制从而增强金融体系安全性央银行职能也这进程逐渐强化发挥作用越越但是考虑到现代金融复杂性和系统性先考虑到现代金融与其他行业交叉重叠特性传统上仅仅关银行业金融监管也显得不足迫切要理念和立法上创新再加上传统上央行监管权限显得受到限制多显得束手束脚可以调动监管力量和监管有限难以有效约束银行行频繁金融运作显得力不从心从英国等国金融改革看央银行权限正进步扩其监管围狭问题正被克具体到我国国人民银行也样存着监管权限不、监管围狭等问题这就要借鉴西方金融业验根据我国国情加强金融立法明确并扩央行监管权限只有扩央行监管权限才能增强央行监管能力从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二)加强审慎监管考虑到现代金融风险复杂性和连锁性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将监管关口前移多做些前瞻性监测工作尽量做到防患然以免金融危机出现疲应付从英国北岩银行危机看监管部门疏防和玩忽职守是酿成危机重要原因正是监管部门失职使北岩银行风险步不累积直到爆发这案例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有重要启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多是从央行分离出其分离设置理念不可谓不明确但监管工作仍然存监管不足、监管手段落、监管人员水平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存是我国金融业入世冲击下更是显现出竞争力不足和安全性不足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多向西方国学习金融监管验让更多具备胜任能力人走上监管岗位而不是滥竽充数应实际工作将监管关口前移及早发现隐患、隐患而不是只是事寻补救措施通多种措施实现审慎监管以我国金融业风险就能够得到更地控制(三)加对消费者和投者利益保护力由现代金融知识越越繁杂越越具有专业性普通消费者相关知识和专业人士相比存巨差距双方信息也很不对称这就导致普通消费者金融专业人士面前处相对弱势地位健全金融市场上只有建立了严密规保护机制让普通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可靠保护金融市场才能向纵深和长远发展而不至被瓶颈束缚保护主体利益原则是金融法律项基原则这原则也强调必须重视保护消费者利益正因如我们必须完善法律规加力保护消费者利益规金融运作程序加信息披露力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发展出多层次、健全金融市场构建规金融市场秩序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从而消费者提供更高水平金融。

英国:经典单一监管机构

英国:经典单一监管机构

英国:经典单一监管机构英国自新千年伊始对金融监管体制实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虽然英国金融监管局(FSA)自称无意建议推广其模式,但事实是,它引起了国际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

【背景】从1997年始,英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

1997年工党在大选获胜后,对英格兰银行的地位进行了根本性改革,并于1997年5月6日和20日各发布一项决定。

第一项决定是英格兰银行将负责物价稳定,并取得独立于政府的地位;第二项决定是其银行监管的职责将转移到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将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根据改革决定,10家机构进行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个人投资协会(PIA)、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MRO)、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部、注册互助委员会(RFC)、住房合作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

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

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

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简称FSMA或《2000年金融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吸收存款业、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的监管。

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2000年金融法》实际上是一部(很可能是世界上第一部)金融监管法。

该法共有30部分433条(32开240页),详细规定了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业务活动、资格认证、准许从事监管活动、发行上市、规章和准则、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等。

FSA组织结构FSA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机构。

它根据英国《公司法》注册为一个有担保的有限公司,它由整个金融业提供资金来源,但不从公共部门或国家税收获得资金。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City Credit Capital (英国)有限公司商业发展部杨凌2006年12月21日以下资料及数据的整理及翻译获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宣传监视小组,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中国驻英使馆商务处,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 大伦敦政府办公室, 伦敦投资局大中华区办公室以及伦敦金融城地方政府对华业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国际投资部,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等组织和个人大力支持。

在此表示感谢, 编写人力求全部内容准确无误, 但无法对任何错误、失实陈述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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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对本文的建议或意见, 欢迎来信商榷。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演变1986年10月27日,为提高本国在投资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适应迅猛发展的新技术带来的金融服务手段的革新,英国政府启动金融大改革,取消延续数百年的固定佣金制度, 鼓励同业竞争,实施电子化交易平台,允许机构投资人直接进入市场, 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被业界称为金融大爆炸(Big Bang)。

随后的十多年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贷等企业等在获准经营后,从业的公司及个人均根据不同的法律和规章以高度自律的原则服从不同的自我监督的行业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sations, SROs)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由于国际金融行业的竞争加剧以及监管失察,陆续发生了霸菱银行(Barings)危机,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私人养老保险和日本住友商事(Sumitomo)越权交易期铜的金融丑闻,公众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均对于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和信心的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5月20日,重新执掌英国政府的工党宣布將逐步整合金融体系中各自为政的主要九大自我监管组织(九个组织分别为:SFA,PIA,IMRO,DTI, Bank of England, BSC, FSC, Lloyd’s和LSE)的职能,合并为单一的监管者(single statutory)。

【行业分析】一种值得借鉴的金融监管方法英国的ARROW_21.

【行业分析】一种值得借鉴的金融监管方法英国的ARROW_21.

一种值得借鉴的金融监管方法—英国的“ARROW”长期以来,英国金融监管的模式一直以“非制度化”著称,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化的监管方法,主要采取“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方式。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破产、巴林银行倒闭、国民西敏寺银行危机等一系列金融事件,促使英格兰银行不断反思监管得失。

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使得英国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监管当局开始探索新的监管模式。

1997年5月,以布莱尔为首相的英国工党政府上台,随即宣布对英国金融体制进行彻底变革。

将原来自英格兰银行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的监管职能移交给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统一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监管。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英国金融服务局自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行使全部监管职能,并确立了四大监管目标: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发现并阻止金融犯罪。

2000年1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发表了《新千年的新监管者》(A New Regulator For The New Millennium一文,确立了风险监管的理念,并吸收美国和德国等监管机构的先进经验,致力于研究一整套完善的监管方法和程序。

2003年2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发表了《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框架》(The Firm Risk Assessment Frame work,详细阐述了对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ARROW(Advanced Risk-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

这一方法在英国金融服务局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为美国、日本等金融监管机构学习、借鉴。

一、“ARROW”的基本概念和特点“ARROW”是英国金融服务局对被监管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公司等在内实行的一种监督评价方法。

金融监管大变局_英国篇

金融监管大变局_英国篇

【金融监管大变局】系列: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大起底——干货!西方古典经济学眼中有只著名的“无形之手”——这是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它强调经济运行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自动调节,那就是市场运行规律。

事实上,全球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轨迹,常常是宏观调控的“有形之手”不断尝试勒紧“无形之手”有可能脱缰的脚步。

这一点在全球金融危机后更加明显,经历了金融自由化的飞速发展,市场对“有形之手”的需求再度增强。

而在古典经济学的发源地,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和架构“刮骨疗伤”,一度被认为是全球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力度最大的。

今天我们放眼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走过的曲折之路,看看英国到底可以为我们提供哪些经验——英国在金融领域长期奉行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为辅的自由主义政策,直到20世纪70年代,金融监管都通过非法定形式进行,主要依靠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

1946年首部《英格兰银行法》规定,经财政部批准,英格兰银行可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但并未付诸实践。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英国经济向好,批发货币市场、银行间拆借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机构开始大量吸收批发性存款,资产负债表迅速扩张。

分业监管格局20世纪70-80年代1973-1975年,英国金融体系首次出现证券公司和大量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危机,使英国政府意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1979年,英国首部《银行法》颁布,正式赋予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

同年,首部《存款人保护法》发布,金融监管逐步走上正轨,建立起分业监管格局(见图一)。

其中,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贸易工业部下设的保险业董事会负责监管保险业;建筑协会委员会负责监管建筑协会;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及其下设的三家行业自律组织分别监管证券公司、投资与基金公司和养老金。

图一:英国分业监管框架注:SFA(证券与期货管理局)、IMRO(投资管理监管组织)、PIA(私人投资监管局)为证券与投资管理局下设的三家行业自律组织统一监管格局20 世纪80年代末-2008年金融危机1986年,撒切尔政府进行了波澜壮阔的私有化改革,同时也推动了大规模的金融自由化,大幅度减少金融监管,随之带来了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和席卷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进展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进展

附件二FSA、IMA及EFAMA等英国监管主体交流访问报告目录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改革 (2)二、欧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6)三、英国对公募和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制度 (10)四、欧洲统一监管框架对英国未来监管的影响 (19)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改革1.目前的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英国传统上实行的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金融监管体制。

政府监管权长期以来高度集中在隶属于财政部的英格兰银行。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从此前的分业监管变成了以金融服务局为主体的单一的监管模式,具体金融市场监管框架如下图所示。

图英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制FSA是英国整个金融行业惟一的监管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FSA 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但值得注意到是其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进展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英国监管机构迅速审视原有监管体系缺陷,并拟定了系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

本次改革的要点主要包括:(1)裁撤现有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将其金融监管职能分拆为三个机构来承担:在英格兰银行下新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 FPC),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新设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新设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负责消费者保护。

(2)恢复及强化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和权力。

FPC由英格兰银行总裁担任主席,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监控及解决威胁整体经济金融稳定的系统风险及金融脆弱性,系金融稳定政策的最高决策单位,负责制定维持金融稳定的必要措施。

新成立的PRA作为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负责对银行、投资银行、房贷合作社及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FPC 与PRA 均设立于央行框架内,进一步强化了央行的监管职能。

英国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

英国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

英国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第一章: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背景自17世纪末期起,英国开始出现了金融业的崛起。

作为世界贸易和航运中心,英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发展成为全球最为活跃和复杂的金融市场之一。

但同时,不同的金融机构和市场也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和脆弱性构成了挑战。

因此,英国政府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

第二章:20世纪初期的英国金融监管制度20世纪初期,英国金融体系监管分散、不连贯,且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规范。

在此背景下,英国政府成立了多个监管机构,如银行家协会、英格兰银行、英国财政部等。

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外汇、货币、信贷、证券市场及保险业的监管,但是他们之间缺乏协调与合作,监管结构松散、效率较低。

第三章: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英国金融监管制度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英国经历了金融市场的爆炸式增长,金融监管的需要日益凸显。

为此,英国政府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以整合监管职责并且加强交叉监管。

随着监管体系的变得更加协调和有序,英国金融市场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也得到提升。

第四章:全球金融危机后的英国金融监管制度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彻底改革,通过国会立法增强金融机构监管和区域金融中心的监管职能,以更好地解决监管缺失问题。

金融机构治理机制也进行了大力改革,设立了公司治理机构及董事会,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和稳定运营。

第五章: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启示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过程为全球的金融监管机制提供了不少启示和借鉴。

正确遵循监管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指导,都是建立一个稳健、透明、高质量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必要条件。

结论总的来说,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是一个反映历史和现实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稳健性的过程。

在全球化背景下,稳定和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共识,对于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持续完善和创新都发挥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金融监管从分业到双峰变迁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从分业到双峰变迁与启示

中国发展观察世界英国金融监管从分业到双峰:变迁与启示李木子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金融监管改革进程加快,一些国家从分业监管逐步走向双峰监管。

在这一改革中,英国具有典型意义。

本文尝试分析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历史背景,以及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再到双峰监管的重大转变,以为我国深化金融监管改革提供参考。

历史背景英国拥有世界最悠久的金融发展史。

早在公元1世纪,英国就成为欧洲乃至世界的金融中心。

从17世纪起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英镑曾是世界主要储备货币和国际主要计价结算货币。

英国的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规模巨大,银行业是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历史上,英国长期实行金融分业经营。

最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英国开始逐步向综合经营,一些英国大型银行通过兼并收购,成为综合金融集团。

面对如此庞大、复杂且集中的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选择适合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其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英国一直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创新,英国率先经历了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再到双峰监管的历史变迁。

分业监管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标志着英国现代金融业的形成。

英国政府分别于1720年和1844年通过了《泡沫法》和《英格兰银行法》,成为英国最早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1971年,英国废除了银行间利率协议与英格兰银行贴现率强制性挂钩的做法,将英格兰银行最低贷款利率作为中心利率。

并且通过1979年颁布的《银行法》以及在1987年对其进行的修订,逐步放宽了对银行业的管理和控制。

1979年英国取消了对外金融交易管制,实现了金融自由化。

1981年8月英格兰银行最低贷款利率取消,实现了利率自由化。

1986年10月英国取消了传统的证券交易所固定佣金比率规定,取消了股票经纪人和批发商的界限,使交易商和经纪商合而为一,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申请为交易所会员公司。

尤其是,伦敦证券市场自由化,推动了英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大型商业银行可以介入证券交易,成为全能型金融机构。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进展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进展

附件二FSA、IMA及EFAMA等英国监管主体交流访问报告目录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改革 (2)二、欧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6)三、英国对公募和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制度 (10)四、欧洲统一监管框架对英国未来监管的影响 (19)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改革1.目前的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英国传统上实行的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金融监管体制。

政府监管权长期以来高度集中在隶属于财政部的英格兰银行。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从此前的分业监管变成了以金融服务局为主体的单一的监管模式,具体金融市场监管框架如下图所示。

图英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制FSA是英国整个金融行业惟一的监管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FSA 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但值得注意到是其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进展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英国监管机构迅速审视原有监管体系缺陷,并拟定了系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

本次改革的要点主要包括:(1)裁撤现有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将其金融监管职能分拆为三个机构来承担:在英格兰银行下新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 FPC),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新设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新设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负责消费者保护。

(2)恢复及强化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和权力。

FPC由英格兰银行总裁担任主席,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监控及解决威胁整体经济金融稳定的系统风险及金融脆弱性,系金融稳定政策的最高决策单位,负责制定维持金融稳定的必要措施。

新成立的PRA作为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负责对银行、投资银行、房贷合作社及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FPC 与PRA 均设立于央行框架内,进一步强化了央行的监管职能。

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及其启示(一)

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及其启示(一)

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及其启示(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及其启示(一)摘要:文章以英国为例,简述了1997年开始英国对其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全面改革的原因措施意义以及其后在国际社会造成的影响,对我国完善和发展自有金融监管模式的启示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中特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

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中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中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英国⾦融监管服务局---中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其实这是⼀篇⽐较有意义的⽂章。

>1997⾄2000年,英国多家⾦融监管机构合并,成⽴⾦融监管服务局。

负责英国银⾏业、证券、保险的全⾯监督和管理,员⼯多达3000名。

⾦融监管服务局的资⾦来源主要是银⾏、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收取的会费,会费的多少根据银⾏、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的规模来定。

监管局的主管⼈员称,他们所收取的费⽤⾜够监管局的⽇常开⽀及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出。

经济上的独⽴让⾦融监管局的独⽴性⾮常强。

根据法律规定,⾦融监管局董事会主席由英国财政部指派,董事会有16名成员,其中财政部、中央银⾏派各有⼀名代表。

此外,由英格兰银⾏、财政部和⾦融监管服务局的代表组成⼀个⾼级委员会,每⽉举⾏例会,讨论重⼤事项。

⾦融监管局⼯作划分⾮常细腻,有不同的TEAM负责具体的⾦融单位,他们要与客户定期进⾏沟通。

在⾦融监管局⾥有⼀个部门专门负责监管伦敦的450多家境外银⾏,⽐如中国银⾏驻伦敦分⾏也是⾦融监管局的监管对象。

⾦融监管局对境外驻伦敦分⾏实⾏全⾯监管,要调查整个银⾏的资⾦充⾜率、呆帐、坏帐情况等。

因此,与银⾏总部所在国的监管者的合作⾮常重要,⽽且合作的程度取决于⾦融监管局对合作对象的信⼼程度。

⾦融监管局与中国银监会就有不少联系与沟通,他们对刘明康⾮常熟悉。

⾦融监管局开展业务主要是对客户进⾏风险评估,他们凭借职业经验与判断帮助客户确认所存在风险领域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具体的解决风险的具体⽅案,由客户进⾏落实,如果客户拒绝执⾏降低或减少风险的⽅案,它们会受到惩罚,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

对与罚款的⽤途监管局还有⼀项特殊的规定。

⽐如,罚了⼀家投资银⾏20万英镑,那么这20万英镑将抵作所有投资银⾏交纳年费的⼀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每隔⼏年要对⾦融监管服务局进⾏检查,英国财政部邀请英国审计署对监管局进⾏检查,今年将是第⼀次对⾦融监管局进⾏检查。

英国的⾦融监管不同与中国的⾦融监管,英国实⾏混业监管,⽽中国实⾏分业监管。

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编者按:为减少和化解中央对手方、证券清算体系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运营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按照英国金融服务法规定,英格兰银行于2021年4月1日起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接手对中央对手方和证券清算体系的监管职责。

目前,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体系已运行逾1年并日臻完善。

2021年4月,在原有对支付系统监管基础上,英格兰银行新增加了对中央对手方(CCP)和证券结算系统的监管职责。

至此,英格兰银行完整承担对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的监管职责,并与欧盟、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国际证监会(IOSCO)等国际组织合作,实施包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在内的一系列国际监管规则。

一、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框架(一)监管依据。

英格兰银行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的监管职责主要来源于3部国内法律法规:(1)2021年银行法案中银行间支付系统的监管原则;(2)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中对重要清算机构的监管责任和权力;(3)2001年非凭证式证券管理条例(Uncertificated Securities Regulations 2001)中关于证券结算系统的规定。

(二)监管对象。

英格兰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主要对象包括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三类(见表1)。

表1:英格兰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主要对象11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简称CCP),是指在证券交割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人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结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内容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英国监管体系内,中央对手方主要包括LCH.Clearnet、ICE欧洲清算公司、CME欧洲清算所和欧洲中央对手方公司(EuroCCP)。

监管对象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CHAPS,提供实时全额清算服务)、快速支付服务FPS(提供电子零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 LCH.Clearnet(提供一系列外汇和OTC产非凭证式证券结算系统、EUI(提供英国国债和货币市场结算和本地证券交易)品清算)、ICE欧洲清算公司(外汇交易衍生品和OTC的CDS清算)、CME欧洲清算所(利率和大宗商品衍生品的OTC交易清算,可能拓展至其他外汇交易产品)、欧洲中央对手方公司(EuroCCP,提供股票清算服务但计划近期终止服务)主要内容售交易服务)、BACS(提供大批量和小额支付服务)、CLS(包括英镑在内的17种货币的清算服务)(三)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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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为历史最悠久的中央银行。

根据英格兰银行法,其经营目标为:维护金融体系健全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有效性,维持币值稳定。

就首要目标言,最终为强化保障存款户与投资者权益,这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良莠密切相关。

依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业务系由英格兰银行辖下之银行监管局掌管。

随金融市场进步与发展,银行与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分界线,日趋模糊。

因此,英国首相布莱尔于1997年5月20日宣布,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改制,将资金供需与支付清算系统中居枢纽地位的银行体系,及隶属证券投资委员会的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整合成立单一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总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

1 FSA有下列九个业务监管机构:建筑融资互助社委员会、互助社委员会、贸易与工业部保险业委员会、投资管理监管组织、个人投资局〈主管零售投资业务〉、互助社设立登记局〈主管信用机构监管〉、证券期货管理局〈主管证券及衍生性信用商品业务〉、证券投资委员会〈主管投资业务,包括票据清算与交换〉、及英格兰银行监管局〈主管银行监管,包括批发货币市场〉等。

法律赋予FSA权力如下:一、对银行、建筑互助社、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与互助社之授权与审慎监管;二、对金融市场与清算支付系统之监管;三、解决对影响公司企业、市场及清算支付系统之问题,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英格兰银行未能贯彻其利率政策,且影响危及经济体系稳定性时,FSA将与英格兰银行协商合作。

FSA掌管所有金融组织,目的在于提升监管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改善受监管单位之金融服务。

受FSA监管的金融产业,对英国经济重要性如下:金融服务占国内生产毛额70%,约占FTSE 100总值30%,近一百万人服务于金融产业,相当于5%之英国劳动人口。

大部份成年人均为金融产业之消费者:80%家计单位拥有银行或建筑互助社之帐户,约70%购买人寿保险或养老年金,超过1/4成年人投资股票或单位信托。

思考题:查阅相关资料,对比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差别。

《货币金融学习题与案例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胡乃红主编
1證券投資委員會〈即SIB〉成立於1985年,為英國管理及監督各類金融組織業務之機構。

FSA 係由SIB更名而來,其業務包括原隸屬於SIB監理範圍,暨自英格蘭銀行移轉之銀行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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