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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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最新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最新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34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衣求撤销的合同。

42、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4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由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

44、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合同法课堂笔记

合同法课堂笔记

合同法课堂笔记合同信息合同合同法课堂笔记合同合同双方:甲方(课程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信息:课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及支付方式:课程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安排:课程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次课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总时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取消及退款:课程取消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退款政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保密信息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辖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条款:特殊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法课堂笔记合同合同双方:甲方(课程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信息:课程名称:甲方提供的课程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61、侵权责任的构成: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62、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国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时,当事人就面临适用哪个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有一方是外国的公司或个人主体,根据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在涉外合同中要注意国民待遇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公司和个人在我国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中国公司和个人的权利相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或者外国公司个人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是任何第三国的法律,但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例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经济法 第六章 合同法总论 笔记

经济法  第六章  合同法总论  笔记

第六章合同法总论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1、缔约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普通的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形式)、行为默示3、合同内容⑴当事人自然状况;⑵标的;⑶质量和数量;⑷价款升酬金;⑸履行期限;⑹履行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方法。

二、要约1、要约和要约邀请⑴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中,所涉及的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两方当事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⑵构成要件①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②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

④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生效时间⑴口头要约,当要约到达时已经生效。

⑵书面形式的要约(16条第1款)⑶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16条第2款)三、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条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⑵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⑶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⑷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通知(意思表示)行为(意思实现)3、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的撤回迟延承诺四、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⑴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⑵意思表示一致⑶能够履行2、合同成立的两种特殊情况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⑵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格式合同1、概念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缔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任何变更的合同。

2、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合同法》听课笔记(二)

《合同法》听课笔记(二)

《合同法》听课笔记(二)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其主要特征在于: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的保全是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是: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第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第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第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京戏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三、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与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一方面,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债务人予以返还。

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但在接受以后,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三)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三)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三)五、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拟订的、反复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款。

注意:应将格式条款与合同的范本区别开来。

1.成立和生效规则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有两个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

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三个解释规则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普通条款优先;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结合保险法加以考查。

六、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 欺诈2 恶意磋商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

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例1: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乙商业秘密。

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

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

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

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

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分三种情况:1、第44条第1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绝大多数合同均是选择。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父亲死亡时生效,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亲7月15日死亡,该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同法概述笔记

合同法概述笔记

合同法概述笔记一、什么是合同法呢?嘿,这就像一场游戏的规则手册,规定了在交易这场游戏里大家该怎么玩。

比如说我要把我的旧吉他卖给你,合同法就像是那个裁判,告诉我们交易怎么开始、进行和结束。

要是我答应把吉他给你,你也答应给钱,这就达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如果我突然反悔不想卖了,那可就违反了这游戏规则啦,就像下棋的时候突然悔棋一样不地道。

二、合同的订立啊,这可是个有趣的过程。

就好比两个人在搭积木,一块一块地把合同搭起来。

你得有要约,就像我对你说“我想把这吉他以500元卖给你”,这就是我的要约。

然后你得有承诺,你说“好呀,我买了”,这就像把最后一块积木搭上了,合同就订立成功啦。

我有个朋友,他去买手机,店员说这个手机2000元卖给他,这是要约,我朋友说行,这就是承诺,合同就这么成了。

三、合同里的当事人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这就像是一场戏剧里的演员,少了谁这场戏都演不下去。

有甲方和乙方,在我和你买卖吉他的事儿里,我就是甲方,你就是乙方。

他们各自有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

就像租客和房东,租客有按时交房租的义务,房东有提供合适房子的义务,谁要是没做好自己的事儿,那就像演员忘了台词一样糟糕。

四、合同的内容可不能马虎。

这就像是做菜的菜谱,得规定得明明白白的。

包括标的,像我们吉他交易里的吉他就是标的;数量,就一把吉他;质量,比如说吉他有没有损坏之类的;价款或者报酬,就是500元;履行期限,什么时候把吉他给你,什么时候给钱;还有履行地点和方式,是在我家交易还是在某个商店交易,是现金支付还是转账呢。

我之前看到一个案例,有人买衣服,结果收到的衣服和卖家描述的质量相差很大,这就是合同内容没规定好惹的祸。

五、合同的效力呀,这可是个严肃的事儿。

就像一个魔法咒语,一旦生效就有约束力。

有效合同就像一张通行证,能让双方顺利地进行交易。

可要是无效合同呢,就像一张废纸,啥用都没有。

比如说一个小孩去签一个卖房的合同,这肯定是无效的,因为小孩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像让一个还没学会走路的孩子去跑步一样不靠谱。

2024合同法讲座笔记

2024合同法讲座笔记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合同法讲座笔记本合同目录一览1. 讲座概述1.1 讲座主题1.2 讲座时间1.3 讲座地点2. 讲座内容2.1 合同法基本概念2.2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2.5 违约责任与赔偿3. 讲座资料3.1 讲座课件3.2 讲座讲义3.3 相关法律法规4. 讲座费用4.1 讲座费用金额4.2 费用支付方式4.3 费用支付时间5. 讲座版权5.1 讲座内容的版权归属5.2 讲座资料的复制与分发6. 讲座录制6.1 讲座录制权的归属6.2 录制视频的传播与使用7. 讲座保密7.1 保密条款的适用范围7.2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保护7.3 保密期限8. 讲座取消与变更8.1 讲座取消的条件与通知8.2 讲座变更的条件与通知9. 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的界定9.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时效11. 法律适用11.1 合同签订地的法律11.2 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1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终止条件13. 合同的解除13.1 合同解除的条件13.2 合同解除的程序14. 附则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讲座概述1.1 讲座主题:2024合同法讲座1.2 讲座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每周六上午9:00至12:00。

1.3 讲座地点:北京市某大学法学院教室。

第二条讲座内容2.1 讲座涵盖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与赔偿等合同法相关内容。

2.2 讲座将结合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讲解合同法的规定及实际应用。

第三条讲座资料3.2 学员可在讲座结束后免费获取讲座资料的电子版。

第四条讲座费用4.1 讲座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合同法总论第三版笔记

合同法总论第三版笔记

合同法总论第三版笔记我记得刚开始看的时候,那些条款密密麻麻的,看得我眼睛直发花。

我当时就想,“这谁能搞得懂啊?”但是呢,咱也不能就这么被它吓住对吧?就像电影里说的,“生活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块是什么味道。

”这合同法也一样,虽然看着难,但是慢慢研究起来还是挺有意思的。

我先来说说合同的订立吧。

这里面有要约和承诺啥的。

我记得好像是这样,不过也可能记错喽。

要约就像是你向别人抛出一个橄榄枝,说“嘿,咱来做点啥事儿呗。

”然后承诺呢,就是对方接住这个橄榄枝说“好咱干吧!”这过程中还有好多细节呢。

比如说要约得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的。

我就曾经在理解这个地方的时候,把自己绕进去了,还以为只要有点那个意思就行呢,唉,真是傻呀。

哦,对了,我得跟你们讲个行业里的趣事儿。

我听说以前有个人签合同的时候,都没仔细看条款,就稀里糊涂地签了。

结果后来出了问题,他才发现自己掉进了一个大坑里。

这就告诉咱们,看合同得瞪大了眼睛,就像老鹰盯着猎物一样。

在合同的履行这一块呢,也是有不少讲究的。

双方都得按照约定来办事儿。

我有时候就在想,如果大家都像童话里的小矮人一样诚实善良,都自觉履行合同,那是不是就没有那么多纠纷了呢?哈我这想法是不是太天真了。

可是现实中总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

比如说一方可能会迟延履行,这时候另一方就该着急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

还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这就像是给合同这个机器做调整或者直接关掉一样。

不过这个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的,得有一定的条件才行。

我记得我第一次搞清楚这个的时候,兴奋得不得了,就像发现了新大陆一样,哇!咱再说说违约责任吧。

这要是有人违反了合同,就得承担责任。

这个责任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我就纳闷儿了,为啥有些人明知道要承担责任,还非要违约呢?难道他们以为自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哼!我在学习这些东西的时候,也走了不少弯路。

比如说有些概念我老是混淆,今天记住了,明天又忘了。

我就想啊,我这脑子是不是跟筛子似的。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部分笔记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部分笔记

文档简述此文档是本人学习合同法的笔记,历时3个月,收集整理了包括西南政法大学的《合同法》《合同风险管理》课程、西安交大《合同法》课程、某两大法考网站《民法》付费课程、《合同法理解与适用》工具书、《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精释》等资料的重点知识笔记。

1、零基础的直接看法考课,会感觉全是知识点,不好理解,所以糅合了一些大学的专业课程的理念性知识。

2、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笔记已对相关条文全部更新,并对重大修改做了笔记和对照分析。

整理不易,欢迎鼓励。

第一章合同法基础一般规定1.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合同定义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4)国家机关(在民法中是机关法人。

在行政法中作为行政主体和公权力主体。

)能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主要看国家机关在行为中有没有体现公权力。

5)土地承包协议。

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农户,另外一方是集体,农户实际上市集体的成员。

所以是部分和集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双方但是人也要通过自愿协商来完成,所以也要受到民法、合同法的调整。

6)民法总则中的一些情况,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很多行为,情谊关系,道德规则和纪律规范,不归民法调整。

3.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主要以变动财产关系为目的。

2)任意性,强调契约自由。

3)创造财富,鼓励交易。

4)合同法的规范,既有裁判规范的性质,也有行为规范的性质。

因为合同法中有大量的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是用来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有明显的行为规范的色彩。

当事人没有作出相反约定进行排除时,这些规范也会进入到合同当中,成为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

5)国际统一性。

4.合同编的适用政府公权力,不适用民法典。

身份关系、权属关系相关的协议,优先适用婚姻编、继承编、物权编,未规定的适用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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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总则》完整听课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 主体的相对性2. 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 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1. 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 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1. 义务的内容不同。

2. 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采取的法律措施。

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1. 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2. 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 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 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5. 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

二、要约邀请(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其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 根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

3.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 寄送的价目表2. 拍卖公告3. 招标公告4. 招股说明书5. 商业广告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

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英美:发信主义大陆:到达(二)要约的存续期间完全由要约人决定。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间,则:(1)口头要约的,须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2)以书面形式的,应当是合理时间内。

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第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四、要约的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一)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一)确认书及其性质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 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对此,宜从以下角度把握:(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四)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五)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概述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

二、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三、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四、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

2. 从合同解释的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3. 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常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4.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5. 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 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

3. 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 条件必须合法。

5. 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效条件,也称为延缓条件;一类是解除条件,也称为消灭条件。

二、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二是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但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10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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