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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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产品销售者的责任
法学0702 200771044 崔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为生产和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之虞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滞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188页。
通常意义上,产品的责任包含以下的法律特征:
一:产品责任发生在产品的流通领域;
二:致人损害的产品必须存在缺陷;
三: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杨立新老师的精解中将这种特殊的责任解释为,产品致人损害,是人对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任。产品致人损害时,与该致害产品有关联的人,即生产者、销售者等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的缺陷分很多中,《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致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侵权责任法》对产品的缺陷并没有做出新的规定,应当继续采取《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但是需要明确这种缺陷首先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危及到了其使用者的人身和产品之外的财产的安全。这种危险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一但发生将对使用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次,缺陷是产品部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产品责任在性质上讲是无过错责任。立法上更多的是考虑到了受害人的利益的保护的问题。因为不论产品的制造者还是销售者是否有过错,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就是一种过错。现代社会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具体,如果一种产品不复合国家的标准而存在一定的瑕疵或缺陷产品生产者当然寻在缺陷。除非此过错时在现有科学技术下无法发现的,那么就无法免责。
由此可见,产品有缺陷和对使用者造成了损害就理所应当的成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当然,其中要有因果关系。这是一种逻辑演绎而生的规定。法律规定,确认产品侵权责任要由受害人证明,需要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时由于使用或者消费有缺陷产品所致。
对于产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产品责任义务的承担,由与产品有关联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分别承担。这里单讨论销售者对销售产品时应负的义务和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
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应当满足一下条件:
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
二:此种经营时长期的,不是偶尔的;
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者唯一营业。
因为在实际的市场交易中,大多数的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对于所购买或使用的产品往往缺少专业的知识来鉴别标的物是不是有隐藏的瑕疵或者内在的不符合行业或者国家的标准,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销售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产品责任。对此,本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即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须有过错,只有在销售者因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下,才承担产品责任。对此,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因销售者存在过错导致产品有缺陷。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在不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
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避免发生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而使受害人求偿无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选择可靠的生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生产厂名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果销售者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则可以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从而免除自己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将产品的责任规定成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将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行为人对产生的统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付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且因为此缺陷对产品的使用者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事实上是赋予消费者在享有追偿权的同时还享有选择权。一旦受害人选择了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自己的诉讼对象,那么被选中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这种责任是严格的,无过错的,也是一种被选择后产生的中间责任。这也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体现。在一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