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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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受益权的特点
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保险金 作为遗产处理 ,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 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无 需交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及 所欠税款。
当受益人是多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 定分配方式(顺位、均分、比例)。
陈某丧失了受益权,保险金作为黄某的遗 产处理
黄某的儿子、父母三人平分20万。
新《保险法》
财产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险: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人身险: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张妻是受益人,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 具有排他性,应领取全部保险金
多受益人分配案例
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 (未成年),其子与投保人、继母、爷爷、奶 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 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 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投保人第一份 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 分配方式没有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 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写明为: “顺位”。去年四月张某因发生车祸死亡, 其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
受益人之受益权的特点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无需保险 公司同意,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 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变更也如此,但要书面 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方生效.
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则被保险人为保险金的 请求权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 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
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 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
受益权具有排他性,由受益人刘女士全额领取。
尽管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 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 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 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因此,被保险人应 随时随地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 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 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 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 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 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 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3 年9月12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
原来,在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 份人身险,保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刘女 士。于是,刘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 偿金。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 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刘 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
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
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 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施先生的父 亲则认为,刘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 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 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 最多因为刘抚养儿子而分给一半,如果全部 给刘的话,他就要起诉刘。
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保险金该给谁
1995年 8月3日,广东省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 职干警向某家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了福寿安康 保险,每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20万元, 疾病死亡保险金额为10万元。1996年7月1日 上午7时左右,干警黄某被发现倒在宿舍楼的 楼梯口,身中数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刑侦人员的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以及技术 鉴定后,证实黄某是被其妻子陈某用黄某本 人所配的“七七”式手枪枪杀,陈某事后也 畏罪开枪自杀身亡。
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 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 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 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 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 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 某。
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 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人身意外险,并指定受益 人为其妹妹。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 也在其中毒前半月病故。现其妻儿与王妹的儿子 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该如 何处理?
受益人一栏空白的保险金的给付
199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 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受益人一栏 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00年5月,姚 某与郑某结婚。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 子,但没有在一起生活。2001年2月,姚某在 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 往医院途中死亡。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 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 之一部分。而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 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 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时,投保人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中介人--都要经过注册
保险代理人
受保险人委托 由保险人承担法律后果
保险学原理
主讲:林 慧
Fra Baidu bibliotek
第五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承保人: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拥有要求投保人缴 费的请求权 。 投保人—要保人:申请订立合同并有缴费义务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组织、自然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和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人身保险中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除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外,不得 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不能辨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智力低下人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任 何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
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 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 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一个月前,施 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 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 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 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 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 权。
本案的判决
综观本案,是由单位集体投保,应该不存 在欺诈保险金的动机,受益人陈某杀害被 保险人黄某是另有原因,与保险金无关, 并且她杀死被保险人后,自己也随即自杀。 综合以上观点,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受益人一栏空白的保险金的给付
199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 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受益人一栏 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00年5月,姚 某与郑某结婚。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 子,但没有在一起生活。2001年2月,姚某在 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 往医院途中死亡。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 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 之一部分。而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 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 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 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人身意外险, 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妹妹。不久王某不幸煤 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 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 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 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 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 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 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己与老张离婚为由 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保险金该给谁
通过调查,了解到是陈某怀疑黄某有婚 外恋情,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 矛盾不断激化,最后出现了这样令人遗 憾的后果。
事后,黄某的儿子、父母到保险公司申 请给付保险金。但该保单上载明的受益 人为陈某(陈某的父母也健在)。
原《保险法》64条规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 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因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做为王 某的遗产由妻子和儿子继承。因为受益权不能继 承,同时侄子也不是遗产继承人,王妹的儿子无 权分享保险金。
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 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 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 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 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 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己与老张离婚为由 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多受益人分配案例
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 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 额由十万元降为九万元后全部领取,现 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 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 公司给付其保险金。
受益人一栏空白的保险金的给付
199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 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受益人一栏 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00年5月,姚 某与郑某结婚。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 子,但没有在一起生活。2001年2月,姚某在 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 往医院途中死亡。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 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 之一部分。而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 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 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 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 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 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 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 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 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3 年9月12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
受益人一栏空白的保险金的给付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 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 的收益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为夫 妻双方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 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 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 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应为夫妻 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原来,在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 份人身险,保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刘女 士。于是,刘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 偿金。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 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刘 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
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
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 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刘 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 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 保险金应由其受领。最多因为刘抚养儿子而分给一 半,如果全部给刘的话,他就要起诉刘。
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 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 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一个月前,施 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 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 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 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 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