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2018版)全解读3x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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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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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历经2011.2016.2017年共3次修订
最近: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
施行。内容共7章,9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01职业病的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02职业病的范围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劳动者
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
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
四个要件任缺其一
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02
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种类数量种类数量粉尘类13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放射性物质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
化学物质类56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8
物理因素4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3
生物因素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5
02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局发布了《职业病目
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目录》。
目前的职业病目录10类132种
十类132种
02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职业性化学中毒(60)
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7)其他职业病
(3)
职业性皮肤病(9)职业性眼病(3)职业性耳鼻喉
口腔疾病(4)职业性肿瘤(11)职业性传染病
(5)
02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03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
五个主要关口
2第二关口34第四关口5第五关口第一关口1第三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前期预防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权益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可行性论证批准建设
设计施工立项竣工验收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放射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其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