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2018版)全解读3x17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一、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水平,2018年我国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于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治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明确了适用于从事职业活动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用人单位职责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待遇,确保病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和监督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和监督的措施。
包括加强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推广应用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5.法律责任和处罚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及挑战近年来,我国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如部分行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病诊断与保障体系不完善,基层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
四、修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影响和作用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于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强化主体责任,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04
VS
职业病诊断是指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职业病诊断标准和程序,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与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进行诊断。
程序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与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进行鉴别和判断,并经首席职业病诊断医师提出诊断意见,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诊断证明并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02
涵盖了各种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分类
02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或其他健康问题的有害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因素,如噪音、有害气体、辐射、细菌或病毒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分为三大类: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涉及法规
案例三:某地区发生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案
要点三
总结词
群体性事件,政府介入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某地区一家企业因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导致多名劳动者患上严重的职业病,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介入,对企业进行整改和处罚。
物理因素包括噪音、振动、辐射等;化学因素包括各种有害气体、有害溶剂、粉尘等;生物因素主要是指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
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现就相关情况提出以下解读:一、改变监督管理主体将原来监督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除,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二、明确工会的职业病防治监督职能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条)。
三、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责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见第三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见第六条)。
四、明确和取消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资质认可在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可后,又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提出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见第四十三条)。
新法只保留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六条)。
五、明确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规定(一)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四条)。
(二)明确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 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业卫生预防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及其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 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对从事放射、高 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防治结合包括有三个方面的含意: (1)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 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 (2)所谓“治”,不只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 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这既是 “防”,也是“治”;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 控制措施和治理措施;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主要看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危害控制指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 员,在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的帮助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职业病 防治技术,保证职业病防治的必要经费投入,不断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是由其在职业病防 治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因为一切职业 活动都是以用人单位为基础组织的,用人单位对其 职业活动处于支配地位,自然成为本单位职业病危 害的责任主体。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病危害 的受害者。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和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2017最终
[0]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
责任制(职防法第五条、47号令第34条);
2
职业病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制度(47号令第11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
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 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1+1)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7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一个关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
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
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标准
职业卫生
法律体系
Page /
4
规范性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得决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得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就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得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与其她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得疾病。
职业病得分类与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得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与社会监督得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得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得工作环境与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得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得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得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得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得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与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与保护劳动者健康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得机理与发生规律得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得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最新2018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修订对比
最新2018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修订对比(附送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施行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修订对比)∙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大全
未享成受年国家工规、定女的工工保伤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16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 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 现, 明确法律责任,谁造成职业病危害,谁承 担法律责任。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 的行为,引入民事法律关系 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特点。
• 工业企业792.99万个,建筑业9.66万个,乡镇 企业2070.9万个,劳动力人口7.06亿人
• 职业危害分布30余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 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突出
• 全国累计尘肺病人55.8万人,其中已死亡13.3 万人,新发尘肺每年仍以1.5-2万例增长
• 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 • 乡镇工业82%存在职业危害、30%职工接触职
人群 13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 健康监护制度
•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14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条件中对
工作场所要求:
1.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 4.有更衣间、 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 6.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解读
企业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 22 条对企业的义 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 1 、健康保障的义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 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第4条) 2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 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5条)
四、警示和公告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 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 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的,其行为无效。
劳动者履行的义务
1、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 2、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 3、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 ; 4、遵守用人单位操作规程的义务 ; 5、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义务 ; 6、接受健康监护与体检的义务 ; 7、保护用好防护设备设施的义务 ;
动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企业)
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 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用 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 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全面负责。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为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2018年我国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背景及意义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率持续上升,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原有《职业病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监管体制不健全、诊断与认定制度不完善、用人单位责任不明确等。
为此,修订《职业病防治法》成为迫切需要。
新修订的法律对于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主要内容1.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国家、地方和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2.完善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认定制度:新法规定,职业病诊断与认定应当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和专家进行,并明确了诊断与认定的程序和时限。
这有助于提高职业病诊断与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3.强化用人单位责任: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
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4.加大对职业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新法增加职业病患者救治、康复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全方位保障。
5.优化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强调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加大对基层和专业防治机构的投入,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劳动者享受到优质服务。
三、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影响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通过加强监管、完善诊断认定、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加大救助力度等措施,有助于降低我国职业病发病率,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摘要:一、背景与概述1.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历程2.2018年修订的主要内容二、职业病防治法的核心要素1.前期预防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监督检查5.法律责任三、2018年修订的重点内容1.修订条款的具体变化2.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业的防控措施3.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职责与义务4.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与创新四、修订后的实际应用与效果1.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改进2.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升3.社会共治格局的构建五、展望未来1.持续加强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完善2.推动职业病防治事业的发展3.提高全社会职业健康水平正文:一、背景与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有效防治职业病,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我国于200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近年来,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需求,我国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2018年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核心要素1.前期预防: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时,有权申请职业病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补偿等权益。
4.监督检查:政府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违反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法律责任: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2018年修订的重点内容1.修订条款的具体变化:2018年修订对原有条款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防治制度体系。
2.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业的防控措施:修订版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业特点,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3.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职责与义务:明确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形成共同防治的良好局面。
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
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
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 年全
国共报告职业病 27 240 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
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
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的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 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解 读
部门应当在 10 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
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
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
乡 村 科 技 2013.02
法律顾问
丌丌丌丌丌丌 丌丌丌丌丌丌
2011 年 12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 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 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
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该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 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 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 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谢兼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原创实用版】目录1.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2.职业病的定义和分类3.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4.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历程5.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效果和意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1 年、2016 年和 2017 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七部法律的修改决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总则:明确了职业病防治的目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和执法主体等基本信息。
2.前期预防:要求用人单位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和设备、对有害工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卫生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监护等。
4.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明确了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程序,规定了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和保障措施。
5.监督检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7.附则:对法律的施行日期、历史版本和修订情况等进行了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
履行劳动合同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规章制度 遵守操作规程 接受教育培训 接受健康监护 用好防护设施 用好防护用品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立法意图
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 主要内容
–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 法第十三条
• 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l 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 急性职业中毒发病数1998年、1999年、 2000年三年逐年上升,1999年与1998年 比,职业中毒事件发生起数增加15.13%, 中毒人数增加47%,死亡人数增加67.7%; 而2000年与1999年比,急性中毒报告230 起,不仅发病数明显增加,死亡率也由 1999年的13.7%上升到21.5%,其中急性 职业中毒重大死亡事故25起,中毒172人, 死亡128人。
上述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 放射性物质 • 矽尘(10%以上)、石棉尘 • 汞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氯乙烯、 铬酸盐、黄磷、铍及其化合物、对流磷、羰基 镍、八氟异丁烯、氯甲醚、锰及其化合物、氰 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 氯、丙烯腈、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胺、 氟化氢、五氯酚(钠)、镉及其化合物、敌白 虫、氯丙稀、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硫酸二 甲酯、金属镍、甲苯二异氰酸酯、环氧氯丙烷、 砷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 硝基苯(GB5044-85中高度和极度危害)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 健康监护制度
•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行政部门
主体法律关系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制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
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史、危害接触史、职业病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 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的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 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 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的管理方法
组织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监督核查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核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组织调查处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Page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历经2011.2016.2017年共3次修订
最近: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
施行。
内容共7章,9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01职业病的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02职业病的范围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劳动者
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
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
四个要件任缺其一
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02
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种类数量种类数量粉尘类13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放射性物质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
化学物质类56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8
物理因素4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3
生物因素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5
02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局发布了《职业病目
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目录》。
目前的职业病目录10类132种
十类132种
02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职业性化学中毒(60)
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7)其他职业病
(3)
职业性皮肤病(9)职业性眼病(3)职业性耳鼻喉
口腔疾病(4)职业性肿瘤(11)职业性传染病
(5)
02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03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
五个主要关口
2第二关口34第四关口5第五关口第一关口1第三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前期预防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权益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可行性论证批准建设
设计施工立项竣工验收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放射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其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