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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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通过手机中存储的电话号码找到张某,将手机归 还张某。王某对张某享有何种权利?
(2)由于手机中存有大量的重要信息,张某比较着急,遂在 当地交通广 播台发布广告,声称交还手机者,可得2 0 00元报酬。王某将手机交还,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 2000元报酬?
(3)王某将手机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负有什么义务? (4)王某将手机卖给同事李某,半年后被张某发现,张某可
乙依让与合意将该书交付于丙,其物权行为系属 无权处分。
丙受让该书的占有时,应如何加以保护,乃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就法律技术而言,动产善 意取得制度在补让与人处分权的不足。就法律政 策而言,则为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两个基本原 则的调和。
(二)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的情形下权利人的 权利和义务
生产
先占
买卖合同
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国有化 没收
添附
附合 混合
赠与、互易合同
遗产继承、 接受遗赠
其他合法原因
加工
拾得遗失物
善意取得
孳息取得
发现漂流物、 埋藏物、隐藏物
从物取得 时效取得
(一)善意取得
1.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制度价值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4.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法律关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
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国家专有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
制流转的国有财产; 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
物; (107条、114条) 货币和无记名证券。
何谓“善意”?
善意的含义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不知道也不应当
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 善意的认定 ➢ 应当以一般人根据具体情形,凭借交易
物 让与 一般要件 效力未定 承认
权 合意 无权处分
无权利 人取得

善意取得 权利
为 交付
丙(买受人)
解析
在此法律交易,共有三个法律行为,一为买卖契 约,一为丙支付价金的物权行为,一为乙移转买 卖标的物(宋版古书)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乙出卖甲寄托的宋版古书与丙,系出卖他人之物, 其买卖契约(债权行为)有效。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指有形地变更或毁损物的 本体,如,拆除围墙;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债权行为(租赁、买 卖)和物权行为(所有权移转、抛弃、 担保物权的设定)。
(二)消极权能
即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2)据《 物权法》 第112 条第2 款规定,张某发布悬赏广告, 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即支付2000元报酬。
(3)据《 物权法》 第110 条和111 条规定,公安部门如果知道 权利人的,负通知义务,不知道的,负发布招领公告的义务, 并且在手机被领取前,负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
(4)据《 物权法》 第107 条规定,拾得人王某将手机转让,张 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害,也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 李某之日起2 年内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拾得人的义务 有关机关的义务 遗失物被返还的权利人的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
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对拾得
遗失物有关规定的准用
图解拾得遗失物(1)
图解拾得遗失物(2)
案例研讨
张某的手机丢失,被王某捡到,根据下列可能发生的各种情 况回答问题。
(5)据《 物权法》 第107 条规定,遗失物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 人陈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受让人陈某从具有经营 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手机,因此陈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 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例如,该动产上原有抵押的权利,善 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时,抵押权消灭。但是,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时,知道该动产己被 抵押的,抵押权不消灭。
4.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法律关系
以乙擅将甲寄托的某宋版古书作为已有出卖于丙,并依 让与合意将该书交付于丙为例,图示如下:

乙(无权处分人)
买卖,债权行为:有效
权利人
经验作出判断; ➢ 认定善意以取得财产占有的时间为准; ➢ 受让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善意,否认善意
取得的人应当证明受让人的非善意。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
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5)王某将手机放到信托商店寄售,陈某从信托商店购得手
机被张某发现,张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返还手机?陈某 享有什么权利? (6)王某拾得手机后,当日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交给公安 机关,当天王某家发生火灾,手机被烧毁,张某是否有 权要求王某赔偿?
解析
(1)《 物权法》 第112 条第1 款,王某作为拾得人,有权要求 权利人张某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1.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制度价值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 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 动产或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 善意,则其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 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 能请求转让人(无处分权人)赔偿相应的 损失。
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
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利益衡量
动 的安 全
静的 安全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 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其他物权。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受让人以合理的Hale Waihona Puke Baidu格有偿取得。
(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 付给受让人。(思考:有学者主张此 处的交付应理解为现实交付。你是否 赞同?为什么?)
第三讲 所有权的 一般规定
简目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取得 四.所有权的限制 五.征收征用制度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 已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二)所有权的特征
1. 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2.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3.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4. 所有权具有对世性; 5.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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