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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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
一、概念题
1.刑罚的消灭(武大2005年研)
答: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2.追诉时效(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
答: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3.追诉时效的中断(人大2005年研)
答: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时效延长
答: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②《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5.赦免(中山大学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
相关试题:刑法赦免(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所说的“赦免”即指特赦。
二、简答题
1.对刑罚消灭的定义的理解。
答: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刑罚的消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①对犯罪人应当适用刑罚;
②对犯罪人应当执行刑罚,即司法机关已经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而尚未执行但依法应当执行;
③犯罪人正在被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换言之,刑罚消灭即是一定刑罚权的消灭。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由于制刑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因此,刑罚消灭不可能导致制刑权的消灭,而只能导致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具体来讲,在对犯罪分子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的消灭;在司法机关已经行使了求刑权而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的消灭;在已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行刑权消灭。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可分为两类:
①法定原因。法律所规定的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实上能够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
②事实上的原因。某种特定事实的出现自然地导致刑罚的消灭。如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人死亡,使刑罚执行的对象不存在,自然导致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2.简述刑法中规定的时效延长。(武大2007年研)
答: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此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②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规定,适用这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①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上述任何机关提出了控告,而不管该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延长。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3.大赦与特赦有何不同?
答:大赦一般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赦免对象不同
大赦的对象不特定;特赦只限于特定的犯罪分子。大赦适用对象广,一般不公布被赦免人名单;特赦适用对象可能是多人,也可能只有一人,一般要公布被赦免人的姓名。
(2)赦免效力不同
大赦既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追究,大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而特赦只免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刑,不消灭罪,特赦后再犯罪的,若符合累犯条件,仍可构成累犯。
(3)赦免程序不同
大赦通常要经过立法程序,制定成法律;特赦一般无须经过这样严格的程序,往往是经一定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有特赦权的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或政府首脑决定即可
实行。
三、论述题
试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
相关试题:试论刑法上的追诉时效。(中山大学2009年研)
答: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目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行刑时效。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就是追诉时效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追诉时效的计算
①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a.上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
因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所以,以法定最高刑为根据确定追诉时效的长短,即是根据罪行的轻重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罪行越重,则追诉时效期限越长;反之,就越短。此外,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其所犯罪行越重,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以法定最高刑为确定追诉时效期限长短的根据,也体现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追诉时效期限的作用,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越大,追诉时效期限越长;反之,则越短。总之,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