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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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书
【本文书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注意事项
一、第①、②、③、④、⑤、⑥栏由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第⑦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针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专利检索报告。

三、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所有的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人是单位的,第⑥栏中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四、第①栏的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的填写为第一专利权人,填写的邮政编码、地址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一致。

五、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

六、每项请求只限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七、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提起行政诉讼。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

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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