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地产集团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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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地产集团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日常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

第三章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4)

第四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申报 (7)

第五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日常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合法合规,杜绝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采用“自然人阻隔”“信托阻隔”等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采用“委托开发与实施项目”或通过非真实交易背景的“第三方中转交易”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日常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日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转移资源或权利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中的关联人进行判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公司在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的原则。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当严格依照监管机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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