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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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琼教勤助〔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教勤助〔2017〕63号各高等高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我厅起草了《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11月28日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高校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9-10月进行。

第五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并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黔教助发〔2016〕263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黔教助发〔2016〕263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正文:----------------------------------------------------------------------------------------------------------------------------------------------------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黔教助发〔2016〕263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省属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我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紧密配合,精准施策,克服困难,有序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近期发现,部分地方仍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资助资金发放不及时,学生和家庭对政策不了解,甚至产生误解等问题。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全面落实到位,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各地各校要将对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要把国家和省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制成“明白卡”发放到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电视台、网站、报纸、标语、公示栏等易于让广大群众知晓的媒介和方式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努力使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加强部门协作,耐心细致做好服务工作对2015-2016学年提交资助申请,经扶贫部门审核比对未通过的学生,各地教育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扶贫部门联系,认真核实原因,向学生及其亲属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对在2015-2016学年提交资助申请,符合资助条件却因各种原因未能享受资助的学生,经由当地扶贫部门复核审查通过,并报经省扶贫办复核比对,确认为资助对象后,可在2016-2017学年再提交报告,申请下达预算予以资助。

三、提高工作效率,限期完成资助资金发放各地各校要统筹协调安排,抓紧时间将2015-2016学年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各级财政资金配套落实到位,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于2016年10月底前,将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并全面完成2016年秋季学期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所收取学费的退费工作。

青岛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通知

青岛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各系: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学院决定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所有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各系应严格按照《青岛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2、组织学生填写《青岛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班级建立资料盒备查,表格应填写完整并加盖民政部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公章。

3、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学生工作助理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并将工作组成员名单于10月15日前报学生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组长,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内公示后,报系认定工作组批准。

4、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所有申请被认定为困难生的学生填写《青岛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根据学生提交的《青岛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青岛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根据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注:认定申请表中“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一栏详细真实,不能过于简单)5、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认定为困难的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

具体名额可根据各系实际情况在班级间进行调整。

6、各系认定工作组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按附件三形式形成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注:请将班级困难生信息档案做成一张Excel工作表,并按贫困程度由高到低排序),连同困难生信息档案打印版(系认定小组负责人签字后)和电子版及全部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表于10月20日之前报学生处李文学老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附件1上海海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上海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本科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专职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班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和两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和学生日常生活情况进行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认定。

(一)一般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二)特别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已申请办理当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若为家庭特困的军烈属子女、孤儿等,即可根据情况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第。

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第。

第九条除家庭收入外,如有其他影响家庭经济、需要纳入认定考量的情况,学生需要同时提交如医疗、残疾、离异、亡故、军烈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浙教办函〔2017〕29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295号各本科院校、独立学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高等教育新一轮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2号)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浙教高科〔2016〕139号)精神,引导促进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办出一流,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管理改革办法(试行)》(浙教高教〔2016〕107号)要求,现就做好普通本科高校2016—2017学年分类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校分类与评价指标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指引》,各校对照各指标观察点已于2016年正式上报了类型归属,各校按照自己确定的类型归属选择相应的指标体系(包括研究为主型、教学研究型、教学为主型三类)进行填报。

学校可对不适用本校的指标提出为同行公认且具可比性的替代性指标,替代指标至多不超过5项。

提交替代性指标需说明该项指标的具体内涵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认定后给出相应分数。

本科高校分类考核指标体系中的研究生教育、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水平、学科建设、学术声誉等指标数据由省教育厅高科处审核;读研率、创业率、薪酬水平、用人单位满意度、毕业生对母校满意度和专业就业相关度等指标数据由省教育评估院审核;本科生科研活动、专业建设成效、专业认证、教学成果奖励、资源建设、校企合作及“双师双能型”教师等指标数据由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研究生一志愿报考率、省内生源高考投档线等指标数据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物质资源、社会捐赠等指标数据由省教育厅计财处审核;国际交流指标数据由省教育厅外事处审核。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教资助〔2017〕576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教资助〔2017〕5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根据省脱贫攻坚核查组核查情况,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中,个别地方存在着资助政策向学生家长宣传不到位、受助情况与学生家长沟通不到位、个别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解决省脱贫攻坚核查组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类似问题,积极推进教育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教育资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应助尽助,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整改7月12日前,各市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016-2017学年度受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脱贫等5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20号)要求整改到位。

要认真填写整改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连同排查整改报告,于7月13日上午12:00之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报送方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小学、幼儿园通过办公区间报送;高校报送邮箱:****************;邮寄地址:郑州市正光路22号(正光路与德厚街交汇处)行署国际广场E座3楼。

二、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宣传让学生家长充分了解资助政策,是解除广大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途径。

各市县、各学校要重点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长的资助政策宣传。

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办理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办理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办理工作的通知学生资助字[2016]20号各学院:为做好我校2016-2017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及省资助中心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贷款回执办理1.本学期开学时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贷款受理证明》)或《回执单》到学院报到,请各学院及时给予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合同由学生本人保存。

2. 学生本人在《贷款受理证明》的右下方注明“本人学号”、“学费元、住宿费元,共计元”,并将虚线栏取下由学生保存。

请各学院统一收取《贷款受理证明》或《回执单》,同时报送附件1《2016-2017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名单》(纸质版),在校生于9月8日(周四)17:00前、新生于9月14日(周三)17:00前交至浮山校区博文楼学生事务大厅4号学业资助窗口(以下简称“4号窗口”),不单独受理。

3.2011年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了回执单打印及邮寄操作,调整为电子回执确认操作。

学校资助中心将审核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然后统一进行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

4.还未到市、县教育局资助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的贷款学生请抓紧时间办理,本学年的助学贷款办理截止时间为9月10日。

二、贷款学生信息确认因部分省市贷款尚未启用国家开发银行系统,所有已办理贷款而不是国家开发银行受理证明格式的学生,需向学院提交当地贷款回执,由学院统一填写附件2《2016-2017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补充名单》(电子版),并于9月14日(周三)17:00前发送至邮箱xsc_zzb@。

该名单将作为贷款学生的缓交学费名单(已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学生均无需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

联系人:宋扬联系电话:85950937,地址:浮山校区博文楼学生事务大厅4号学业资助窗口附件1:2016-2017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名单附件2:2016-2017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补充名单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6年8月29日。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教财〔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贫困生认定办法和细则

贫困生认定办法和细则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试行)为认真做好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高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贫困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我院参与贫困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爱心社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贫困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专业)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专业)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处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必备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3、热爱学院,认同学院办学理念,积极投身学院品牌建设;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刻苦,生活俭朴,道德品质良好。

第九条贫困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分为一般贫困和特困两个等级1、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在校消费低于在校学生人均消费的4/5,通过民主评议后,可认定为贫困生。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资助政策实施范围学前教育: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普通高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中等职业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各级教育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监管,确定纳入资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名单。

二、进一步规范资助项目和标准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公办幼儿园全额免除。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除标准不超过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标准高出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

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公办学校全额免除。

民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高出标准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为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陕教规范〔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8号省属各高等学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8月18日附件: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认真做好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科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XX】X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办法》(教财[20XX]X号)、《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城市职业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含五年高职一至三年级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根据困难程度,我校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各二级学院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学院学生人数30%的比例确定困难学生名单,按不超过本学院学生人数5%的比例确定特殊困难学生。

1、特殊困难学生: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经量化测评(详见附件《XX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可认定特困生:(1)无生活来源、无法认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2)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3)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4)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5)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2、困难生: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可认定为困难生:(1)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只有父母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家庭有2人以上(含2人)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4)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5)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差不多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方法。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处(简称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如下:(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治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工科长和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样许多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第七条依照本市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形,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专门困难、困难和一样困难三个档次。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专门困难: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残、父母均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改成: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另一方收入低)、兄弟姐妹三人以上尚在同意非义务教育(删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难或本人突遭意外损害,家庭经济专门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

六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六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六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校字〔2017〕76号)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结合我校实际,对《六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予以修订。

一、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实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学校民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对象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后两年学生),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主要包括: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4、孤儿、残疾、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5、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8、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三、认定机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置四级认定机构: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二级学院、相关处室、部门领导同志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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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处)文件成农院学字〔2016〕13号签发:罗光虎
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贫困生认定工作的
通知
各分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以及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相关要求,认真做好2016-2017学年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
积极配合国家资助宣传,利用国家宣传资料、校园网、展板、班周会等多渠道,在本学期把国家资助政策认真宣传到每个学生,做到人人知晓政策,个个熟悉申请程序,根据自己家庭情况公开、公平、公正获得国家资助。

二、贫困生认定材料完善
根据各级文件精神和学院多年资助工作经验,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公开、公平、公正认定是助学金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为了能够认真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做到“应助尽助、精准资助”,对相关材料和认定程序作以下求:
1.提醒学生利用暑假期间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必须加盖乡镇(街道办)及以上公章,简要贫困证明将不再作为申请国家资助的依据。

2.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外,请学生将本人家庭房屋、家庭成员照片和相关贫困证明证件(如残疾证、低保证等)电子版交分院,作为贫困生认定的辅助材料。

三、公开认定程序
通知申请国家资助的学生开学时上交证明材料,按要求在全班范围内公开陈述家庭经济情况,公开认定结果,并至少有三个工作日的分院公示。

各分院在9月22日之前完成贫困生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学生处杨智鸿老师处(如2016级有补录学生,贫困学生认定时间另行通知)。

四、杜绝伪造家庭贫困材料,骗取国家资金
按照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学院国家资助动态管理办法,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电话回访、信函回访和实地回访等方式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请各分院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正确宣传国家资助宗旨,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公正享受国家资助。

附件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特此通知。

2016年6月13日
主题词:贫困生认定通知
抄送:学院领导,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审处,宣传统战部, 计划财务处。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处 2016年6月13日印发校对:罗泽林(OA发送)
附件一: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
(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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