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闽农综[2018]6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8.04.13【实施日期】2018.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农综〔2018〕67号)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站、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精神,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2018年4月13日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保障粮食和我省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我省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装备技术支撑。
树牢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注重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节能环保与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加强管理创新,全面实施补贴产品准入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作用,优化制度设计,提升信息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获得感,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向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一)补贴范围。
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和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其中:中央补贴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76个品目(详见附件1),重点支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省级补贴范围为5大类8小类10个品目(详见附件2),重点支持福建特色优势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其中,机库补贴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莆田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莆田市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闽农综〔2018〕20号),结合我市农业系统行政监管职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市、县区农业部门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对市、县区农业部门初步掌握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调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不适用随机抽查检查方式。
因动植物疫情等特定原因或有关部门特殊要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可临时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以外的其它监管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全面检查、专业检查等其他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业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实行全覆盖。
市、县区农业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等要素;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应明确监管责任事项、检查依据、牵头责任部门、相关配合部门等要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应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市级农业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责任科室、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农业部门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县、区农业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和督查。
各县、区农业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7—2018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7—2018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7—2018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1〕40号)要求,在各地监测审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福建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审定,认定连江县利佳农机专业合作社等201家合作社监测合格,其余合作社认定为监测不合格,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14日附件2017—2018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1.连江县利佳农机专业合作社2.福州长乐美生农机专业合作社3.罗源霍口山垅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4.罗源县畲春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5.罗源县农丰水果蔬菜专业合作社6.罗源县绿之园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7.福建省闽清神天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8.闽清县孔江农业专业合作社9.闽清县东桥镇森林王红菇专业合作社10.闽清县大龙湾农业专业合作社11.闽清县山源橄榄专业合作社12.厦门婴筑隆水果专业合作社13.厦门南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14.厦门市后坂果蔬专业合作社15.厦门文顶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16.宁德市蕉城区鸿泰阳苗木专业合作社17宁德市蕉城区兴农农民专业合作社18.古田县江悦果蔬专业合作社19.古田县茂辉食用菌专业合作社20.屏南县青峰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21.屏南县棠口乡久顺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22.屏南县天鹰谷养蜂专业合作社23.周宁县高盛农民专业合作社24.周宁县益丰种养专业合作社25.周宁县绿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6.周宁县淳兴种养专业合作社27.寿宁县臻锌园葡萄专业合作社28.寿宁县燕峰锥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9.寿宁县润昌旺茶业农民专业合作社30.寿宁县育材林木专业合作社31.福安市怡春种植专业合作社32.福安市森鑫种植专业合作社33.福安市大大福果蔬专业合作社34.福安市游木绿竹专业合作社35.柘荣县宏利达农林专业合作社36.柘荣县鸿业农业专业合作社37.福鼎市佰绿农业专业合作社38.福鼎市四季新种植专业合作社39.霞浦县葛洪山农业专业合作社40.霞浦县朝生农业专业合作社41.霞浦县常盛水产专业合作社42.霞浦县东沧农业专业合作社43.霞浦县康宏农业专业合作社44.霞浦县银禾农民专业合作社45.霞浦县鑫田农业专业合作社46.霞浦县三月三农业专业合作社47.安溪县虎邱镇香都茶叶专业合作社48.安溪县龙涓内灶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49.安溪县丰村蔬菜专业合作社50.安溪县天月盛世茶叶专业合作社51.安溪县全香茶叶专业合作社52.福建省安溪县怡芳茶叶专业合作社53.福建省安溪县三佳天地人茶叶专业合作社54.福建省安溪县罗岩茶叶专业合作社55.福建省安溪县国公山种植专业合作社56.安溪县鸣龙茶叶专业合作社57.安溪县金恒峰茶叶专业合作社58.安溪县德茗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59.安溪县香中韵茶果专业合作社60.德化县禾木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61.德化县祥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62.德化县龙门滩镇帝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63.福建省德化协农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64.德化县畲族绿生苗木专业合作社65.德化县供销社珍禽农民专业合作社66.福建省德化安华农林专业合作社67.德化县石山食用菌专业合作社68.德化县戴云花卉苗木农民合作社69.德化县臻标志农林专业合作社70.德化县绿德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71.晋江市友佳果蔬专业合作社72.晋江市深沪镇华淇农业专业合作社73.南安市协众花卉专业合作社74.南安市同聚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75.南安市山门阁生态农林专业合作社76.南安市金菓头种植专业合作社77.南安市圆梦农业专业合作社78.福建泉州市洛江区杏林春中草药农民专业合作社79.泉州市洛江区凤景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80.永春芳艺茶果专业合作社81.永春县绿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82.永春县一都树南林业专业合作社83.永春县玉斗云台茶叶专业合作社84.泉州市永春县军兜罗汉松农民专业合作社85.长泰县大湖山蜜柚专业合作社86.云霄县盈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87.云霄县绿乔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88.云霄县源利农民专业合作社89.诏安县联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90.龙岩市新罗区大池蔬菜专业合作社91.龙岩市新罗区培斜生态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92.龙岩市新罗区锌峰高山灵芝专业合作社93.龙岩市永定区三堡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94.龙岩市永定区飞腾百香果种植专业合作社95.龙岩市永定区树兴名贵花木专业合作社96.龙岩市永定区鑫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97.龙岩市永定区源华种养专业合作社98.龙岩市永定区星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99.龙岩市永定区碧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100.龙岩市永定区明峰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101.岩市永定区下溪南果业专业合作社102.龙岩市永定区洪山蜜柚专业合作社103.岩市永定区心中田金线莲栽培专业合作社104.杭县中都镇诚农福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105.上杭县中都农机具专业合作社106.武平县双喜稻米专业合作社107.武平县大山里养兔专业合作社108.武平县鑫农鹰嘴桃专业合作社109.武平县石黄峰渔业专业合作社110.武平县百姓金豆产销专业合作社111.武平县留芳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112武平县东留乡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113.武平县绿野果蔬专业合作社114.长汀县南坑长兴果业专业合作社115.长汀县绿野槟郎芋专业合作社116.长汀县元口利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117.长汀县昌晖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118.长汀县恒丰茶叶专业合作社119.长汀县元仕花卉专业合作社120.长汀县绿山果业专业合作社121.长汀县中复村三木红色生态农业休闲观光专业合作社122.连城县绿金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123.连城县盛丰种兔养殖专业合作社124.连城县四海昇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125.漳平市永福毓秀花木蔬菜专业合作社126.福建省漳平市永福花都杜鹃花产销专业合作社127.沙县高桥镇绿缘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128.沙县鑫宝山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129.沙县四都种植专业合作社130.永安市田园农机专业合作社131.永安市宝农堂农民专业合作社132.永安市新寨果蔬专业合作社133.永安市文川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134.永安市双联笋竹农民专业合作社135.清流县丰农粮油农民专业合作社136.清流县星阳花卉专业合作社137.清流县仁智种粮专业合作社138.宁化县旺农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139.宁化县鑫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140.宁化县众森园林专业合作社141.宁化县欣宇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142.宁化县王中王辣椒专业合作社143.建宁县鸿鑫果业专业合作社144.建宁县溪口镇林丰农机专业合作社145.建宁县溪源乡都团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146.将乐县和平农机专业合作社147.将乐县农腾农业专业合作社148.将乐县金秋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149.将乐县张公林业专业合作社150.将乐县茶坞油茶专业合作社151.尤溪县稻丰农机专业合作社152.大田县梅山红芦柑专业合作社153.大田县湖美乡旺兴林业专业合作社154.大田县屏山乡思清茶叶专业合作社155.大田县顺阳养猪专业合作社156.大田县广平镇益铭茶叶专业合作社157.南平市延平区健欣果蔬专业合作社158.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中坪村中坪高山果蔬专业合作社159.南平市延平区万兴笋竹专业合作社160.南平市延平区宏宇林产品专业合作社161.南平市延平区虎山蔬菜专业合作社162.南平市延平区田野农机专业合作社163.南平市延平区红河谷果蔬专业合作社164.南平市延平区大自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165.邵武市外石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66.邵武市云峰农林专业合作社167.邵武市保稼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68.邵武市巫山茶花隘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169.南平市建阳区吉丰水稻专业合作社170.南平市建阳区农丰病虫害专业合作社171.武夷山市柏兴农机专业合作社172.武夷山市上元桥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173.武夷山有亮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174.武夷山市绿万春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175.武夷山市梦松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176.武夷山市金禾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177.武夷山市天天香冷水米农民专业合作社178.武夷山市升旺毛竹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79.建瓯市仁旺果蔬专业合作社180.建瓯市莲花峰茶叶专业合作社181.建瓯市吉阳四宝果蔬专业合作社182.建瓯市兴华林业专业合作社183.建瓯市前锋果蔬专业合作社184.福建省顺昌县天蕈海鲜菇专业合作社185.顺昌县富金竹木农民专业合作社186.浦城县农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187.浦城县鼎鑫雷竹专业合作社188.浦城县晨阳苗木专业合作社189.浦城县石陂鸿运雷竹专业合作社190.浦城县合际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91.浦城县乾坤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192.光泽县武夷绿园蔬菜专业合作社193.松溪县畲村云雾野茶专业合作社194.松溪县丰农农机专业合作社195.松溪县仙草坊林业专业合作社196.松溪县七峰果蔬专业合作社197.政和县九进洋农林专业合作社198.政和县杨源乡利民蔬菜专业合作社199.政和县齐心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00.政和县秋丰农机专业合作社201.政和县绿锦农林专业合作联社。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农综〔2018〕108号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农综〔2018〕108号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局有关处(站):为深入贯彻品牌强农战略,现将《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福州市农业局2018年4月17日附件:2018年福州市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推动我市品牌农业建设,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品牌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拉动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以特色现代农业产业为依托,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着力强化农业品牌顶层设计和制度创设,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品牌创建与宣传活动,激发全社会参与农业品牌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各方共识,提振发展信心,加快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确保农业品牌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引导。
做好农业品牌建设总体设计和工作安排,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加强对品牌的宣传、培育和保护,努力提升农产品品牌形象,创造有利于品牌培育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企业主体。
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注重品牌创建,加强品牌推广,提升企业农产品品牌价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林造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林造发〔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随机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是指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3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榕农综〔2018〕32号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榕农综〔2018〕32号各县(市)农业局、福州市种子管理站:为贯彻落实《种子法》,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规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确保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8] 1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用种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福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抽查计划和分工(闽农综明传[2018] 16号)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种子管理站负责本辖区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检验样品的扦取和农作物种子的外包装标识的监督抽查工作。
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对辖区内主要农作物种子检验样品的扦取,并负责对所有检验样品进行检验。
根据省农业厅的闽农综明传[2018] 16号文件要求,分春、秋两次进行种子市场抽查活动。
按照双随机抽查原则,制定年度随机抽查方案,明确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等。
全市计划共抽查8~15家(次)种子经营主体,40个种子批样(详见附件1)。
二、种子质量监管抽查内容与依据1、种子实物质量:种子实物质量主要检测种子的水分、净度和发芽率三项,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
“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五篇)
“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五篇)(篇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工作的开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会精神,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监管信息互通与监管工作联动,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应用1、经营主体行政许可后,及时更新生产经营企业信息。
2、加强企业日常监管信息、许可信息、处罚信息的归集,并报送至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强涉企信息的推送、公示、接收、反馈。
(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3、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4、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守法的自觉性,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5、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及失信联合惩戒的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稽查大队、办公室、行政审批事务室、综合应急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及各街道食药所负责人任成员。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闽农厅办[2018]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范的通知
(闽农厅办〔2018〕19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规范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使用农药后,农作物生长、产量和质量等出现不良状况,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农作物农药药害处置实行分级管理。
农作物药害面积1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农作物药害面积1000亩(含10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由事发地所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农作物药害面积1000亩以下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由事发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对跨县、市的药害鉴定,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强做大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推动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全面提升我省农作物品种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供种保障能力。
到2020年,形成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选育一批突破性的优良品种;力争培育3个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集团、10个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农作物种业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构建和维护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建设一批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提高种子生产供需调控水平,确保供种安全。
二、创新种业科研育种机制。
扶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研究,以及马铃薯、甘薯、茶树、果树等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鼓励和推动科企联合,开展水稻、蔬菜杂交品种选育攻关。
充分发挥我省“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博览会”等成果交易平台,推动我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促进农作物杂交种品种权转让交易。
三、扶持种子企业做强做大。
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尤其是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闽农综〔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闽农综〔2019〕65号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闽政办〔2019〕24号)精神,巩固深化农机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成效,从更深层次、更好成效、更高水准上下功夫,确保农机安全形势稳定,决定自2019年至2021年,实施全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
现将《福建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迅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于2019年5月20日前报送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
联系人:索滏群,联系电话:*************。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5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总体部署,结合《福建省“十三五”时期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实施方案》(闽农机〔2017〕62号)具体要求,为巩固综合整治成效,提升农机安全管理水平,决定组织开展2019—-2021年全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9—2021年,以实施“一厅(局)一行动”项目为载体,持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每年全省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不少于3个,每个设区市重点创建1个示范县,每个县(市、区)重点创建1个示范乡镇。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农综〔2018〕36号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农综〔2018〕36号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鼓楼区卫计局,台江区商务局,本局有关处室、所(中心)站: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以及我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办法,切实做好2018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2018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闽农综[201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18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农业局2018年2月6日2018年福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非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福建省农业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同时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2018年6月30日前,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同时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改善第三章预防与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的防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农业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其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公布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级野生植物经营活动
二级野生植物经营者
随机抽查
16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兽医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
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
随机抽查
3
食用菌菌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省食用菌技术推广总站、种植业管理处
1.《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含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
草种生产、经营企业
随机抽查
5
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科技教育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转基因生物安全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加工、经营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随机抽查
2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省种子管理总站、种植业管理处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闽农政[2016]6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6.03.28【实施日期】2016.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政〔2016〕64号)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的要求,制定了《福建省农业厅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3月28日福建省农业厅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精神,探索创新农业行政监督管理方式,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农业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执法机构,下同)的监督检查职责。
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检查对象为市场主体的,要逐步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农业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分年度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责任主体:厅政策与法规处(负责制定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闽农土〔2016〕212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土〔2016〕212号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为了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局、行)《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10月10日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委、局、行)《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为推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实现“藏粮于地”的重大战略,保障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树立耕地保护“量质并重”和“用养结合”理念,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工作主线,以耕地土壤肥力提升、耕地退化污染重点区域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技术物质补助等方式,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促进土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奠定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精彩
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精彩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精彩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
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整理的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精彩,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精彩120xx年3月29日至31日,本溪市环境监察局“双随机抽查”第三组按照《本溪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要求,对随机抽出的本钢原料厂、本钢炼钢厂、本钢特钢厂、北营炼铁厂、北营轧钢厂、本钢石灰石矿白灰车间、本钢一机修、本溪市科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了现场环境监察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关于污染防治设施。
检查中发现北营炼铁厂400平方米烧结机脱硫设施三台浆液泵中的两台因故障停运,只有一台运转,炼铁厂环保科张科长称,因故障停运的设施将尽快修复。
2、关于环保手续问题。
检查中发现上述企业均存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验收等问题。
其中本钢所属企业(包括北营)目前通过清理违规建设项目整顿行动将手续不完善项目统一上报集团,由集团统一委托北京京诚嘉宇编制环境现状评估,并将报环保部门统一处理。
本溪市科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已要求企业尽快办理。
目前还在与市环保局审批处、市建委污水办沟通了解情况中。
3、关于污染物排放情况。
检查中发现北营炼铁厂400平方米烧结机脱硫出口在线监控设施显示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并且调出二氧化硫浓度曲线发现浓度达到288.07mg/m3 时,浓度不再上升。
执法人员怀疑企业私自调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上限。
炼铁厂环保科张科长解释称,该在线监控设施尚未验收,且自动监控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差距过大。
炼铁厂已和市环境监测站沟通,近期将对烧结机排放口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要求自动监控运维商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修正,自动监控数据将恢复正常。
通过查看其他企业的自动监控数据,未发现有超标情况。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福建省农垦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福建省农垦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发文字号】闽农厅办[2018]1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8.04.13【实施日期】2018.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福建省农垦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农厅办〔2018〕17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农垦改革发展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农垦改革发展工作,制定了《2018年福建省农垦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2018年4月13日2018年福建省农垦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农垦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农垦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垦区域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紧抓农垦改革重点难点任务,着力破解农垦发展制约因素,创新发展方式,推动我省农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全力推进农垦改革(一)压实农垦改革主体责任。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化农垦改革责任书和计划书的通知》(农办垦〔2018〕1号)要求,积极推动省直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落实好责任书和计划书。
根据属地政府管理的原则,督促属地政府倒排时间表,明确每项任务完成时间节点,签订省、市、县三级责任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二)充分发挥农垦改革发展联席协调会议功能。
各地要充分利用好农垦改革发展联席协调会议制度,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化。
以联席会议为平台,积极协调解决“两个3年”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建立联席会议通报和约谈机制,对改革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通报表扬,对改革不重视、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督察督导工作机制。
各地要根据2017年全省农垦改革督察情况的通报,加强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农村信息化调研和督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农村信息化调研和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农村信息化调研和督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数字福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为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经研究,对全省农业农村信息化现状和需求进行调研,省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调研,并对省部级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县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业农村信息化调研(一)调研内容1、农业农村信息化现状。
市、县农业信息化工作组织机构情况。
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应用情况和典型案例。
2、农业农村信息化的经验做法、形成模式和发展机制。
重点反映在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农业物联网应用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成功做法(或教训)。
要有理性分析和概括,有扎实的做法和案例支撑。
3、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所列问题的描述要有数据和事实支撑,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要做深入分析,所提建议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农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信息的现实需求情况。
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此次调查问卷的汇总分析,重点摸清新形势下农民对信息和服务的需求,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信息化的需求,为谋划下一步农业农村信息工作奠定基础。
5、农业信息化近期打算和重点安排。
了解各市农业信息化工作的最新动态,包括发展思路、工作要点和相关项目等。
(二)调研方式1、全面调研。
各设区市和平潭区发展局农业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调研,按时提交调研报告。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明农〔2022〕128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农法函〔2022〕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安排如下:一、抽查任务及分工按照《通知》确定各事项抽查数量,由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检查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抽查对象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门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统筹结合《2022 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对是否按照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有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及是否违反农药、兽药、饲料等经营、使用行为等,配合开展抽查检查。
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分工如下:(一)种子事项: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由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站负责。
联系人:纪平,联系电话:136****836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吴平华,联系电话:139****5557(二)兽药事项:兽药监督检查由三明市畜牧兽医科负责。
联系人:龚明辉,联系电话:139****056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吴平华,联系电话:139****5557(三)饲料事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由三明市畜牧兽医科负责。
联系人:龚明辉,联系电话:139****056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吴平华,联系电话:139****5557(四)农药事项:农药生产监督检查、农药经营监督检查、农药使用监督检查,由市农业农村局植保植检站负责。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闽海渔函〔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省市场监管局:钟庆达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福建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防范的建议》(第1318号)已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近年来,我局按照省委、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落实监管职责,创新工作思路,严格执法查处,不断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021年,部级和省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为99.9%,连续15年保持在97%以上,未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202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㈠强化源头监管。
一是严把苗种质量关。
持续推进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实施鲍鱼、大黄鱼、海参等水产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强化对重点苗种企业的抽查监管,防止不合格的苗种流入市场。
二是推进设施渔业发展。
大力发展节能、节水、生态、高效、安全的养殖模式,持续推进水产养殖标准化池塘建设,发展循环水工厂化养殖和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
三是严把养殖过程关。
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养殖环节管控,积极推行水产养殖生产“三项记录”制度,规范水产投入品使用。
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建立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模式推广点25个,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开展水产健康养殖规范用药下乡活动,指导养殖主体精准、规范、科学减量用药。
㈡强化检验检测。
2021年,全省共组织开展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快速检测1.6万余批次。
其中,省部级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715批次;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赤潮毒素危害管控、海水贝类卫生监测等风险监测2411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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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
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农综[2018]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闽农综〔2018〕20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对《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1月26日
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结合农业系统行政监管职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农业部门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对农业部门初步掌握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调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不适用随机抽查检查方式。
因动植物疫情等特定原因或有关部门特殊要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可临时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以外的其它监管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全面检查、专业检查等其他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业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实行全覆盖。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等要素;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应明确监管责任事项、检查依据、牵头责任部门、相关配
合部门等要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应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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