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交通费用补贴原则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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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气通〔2009〕91号
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印发《私车公用交通费用补贴原则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改革,降低成本开支,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私车公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对《私车公用交通费用补贴原则及管理办法》作进一步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抄送:公司领导。
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 2009年9月7日印发校对:邵文亮(共印16份)
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
私车公用交通费用补贴原则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改革,降低成本开支,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私车公用管理,逐步实现公务用车社会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私车公用(自购车辆用于工作)适用于公司各分管领导、中级管理人员、部分业务主管和特殊工作岗位员工,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党总支副书记,各部门负责人(含副职)、设计所所长、气表检定站站长、测绘主管等业务主管及工程项目管理员、现场踏勘员、城区客户管理员、管网设施维护管理工、质量安全管理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
(二)实行定额承包的部门负责人及特殊岗位员工私车公用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私车公用补贴费用一律在计提的定额人工费中开支。
二、私车公用补贴报销的基本原则
费用定额包干、具体到人、凭票报销、年度有效、超支不补、分级定额报销。
三、私车公用补贴标准
(一)对实行私车公用的各类管理人员及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由公司给予相应私车公用补贴,补贴实行分档限额报销办法,补贴费用定额包干、具体到人、凭票报销、超支不补。
(二)私车公用的补贴标准按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划分为七个档
次,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四、私车公用补贴审批程序
(一)符合私车公用条件(范围)的公司员工将私车用于公务,需由本人事先提出私车公用补贴申请(附表),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私车公用补贴。
(二)对于符合私车公用条件且已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享受私车公用补贴的员工,应持自购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到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登记备案。
(三)私车公用补贴从申请被批准和通过备案审查的下月度开始执行。
五、相关管理规定
(一)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保
证分管部门和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员不得以交通原因为由影响工作。
(二)实行私车公用补贴的相关人员,其车辆须首先满足工作需要,在上班时间内原则上不得将个人车辆交他人使用。
(三)享受私车公用补贴的相关人员,病休或异地出差、学习在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从当月起停止发放私车公用补贴费。
(四)凡属于私车公用补贴范围的人员,因职务或岗位变动的,从职务或岗位变动次月起调整或取消私车公用补贴。
(五)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私车公用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将调整或取消私车公用补贴。
(六)对未实行私车公用的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一律不给予私车公用补贴。对确因工作原因出差需乘坐公交车辆的,经请示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同意后可报销交通费用,报销时间限定在出差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超期一律不予报销。
(七)驾驶自购车辆的公司员工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并自行承担交通安全责任。
六、私车公用报销票据管理
(一)取得的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发票单位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收费凭证必须有省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的监制章及财务专用章。各类违章罚款、赔款、发票复印件等均不予报销。
七、私车公用报销票据的种类
报销的票据包括: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养路费、审验费、车辆维修费、车位租赁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票据。
八、报销程序
私车公用补贴费用由实行私车公用的相关人员凭有效单据统一到财务部门报销。所有票据须单独粘贴,并经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核实并登记、财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九、报销时间
报销周期原则为每季度报销一次,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半年或一年报销一次。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解释。
私车公用补贴申请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