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识涉及的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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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法规标准
名称
内容发布时间
1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
法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
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
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
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011-11-3
1
中华人民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2011-11-3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
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
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
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
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2011-11-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的;
2011-11-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1-11-3
1
2安监总局
令第47
号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
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
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
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
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
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
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2012-6-1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
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
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
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2012-6-1
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
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
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
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
2012-6-1
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
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012-6-1
安监总局令第47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
2012-6-1
号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3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
标准
GBZ1-20
10
5.2.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
间、设备应按照GBZ 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识
2010-8-1
4用人单位
职业病危
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
全文
2014-11-1
3
管理规
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 11
5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
识
GBZ158-
2003
全文20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