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社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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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办理流程
1.工伤认定处理程序时限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电话、传真),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如工伤事故是属交通事故或受他人暴力伤害的,须在事故发生后向交警部门或公安部门申报。并向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交警或公安部门的证明。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或单位拒绝工伤认定申请(出具工伤证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人或单位没有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申请,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负担。注:以上指的“该期间”指的是由工伤发生当天到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之日为止。
2.参保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参何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
(3)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刑事案件的)
(4)参保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2)非参保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工资表(或工资记录)或招工表(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等
(2)《工伤认定申请书》
(3)职工本人身份证明(非本人办理的,办理人须提交身份证明、与受伤职工的关系证明或委托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指首次的诊断证明原件)、病历本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有关旁证材料原件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当地工商经管部门查询,一般由本人申请的必须提供,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
(8)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刑事案件的)
(9)事故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路线图)
3.工伤认定受理时间: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如果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后经核实属于受理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经管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华力工伤处理流程:
1.发生工伤时(非严重性),伤者需在第一时间通知人事文员,办理工伤假手续之后方可去厚街医院就诊。
2.伤者从医院回厂后,需及时呈交工伤报告,工伤报告需详细写清楚工伤发生过程与原因,呈直接上级/部门主管/部门经理逐级签批后呈交厂长审核,无误后交人事文员。
3.工伤者回厂后需将病历本/医疗报销单/车费报销单据/中西药处方/X报告/CT报告或其它医疗资料交于人事文员,并在人事文员准备的<工伤手续办理一览表>内登记。
4.人事文员将工伤者病历资料复印同原件一同保留,建立工伤员工档案袋。
5.人事文员将收到工伤报告后(人事文员需及时追踪工伤报告交回),需在24小时以内至电社保局备案。
6.人事文员根据工伤者提交的工伤报告如实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要求工伤者当面核实后签名按后印,交厂长盖公司公章和连同工伤者病历本封面/病历首页/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工伤发生时间30天以内交于社保局申请工伤。社保局会交回工伤认定回执单一份(厂长负责,人事文员收到后需保存好);
7.工伤者再次就诊时需办理工伤假手续,到人事文员处领取病历本及其它需要的医疗资料,返回时再次将其医疗资料退还人事文员并在<工伤手续办理一览表>内登记,人事文员则将相关资料复印存档,后续同------
8.工伤者痊愈之后,需从厚街医院开回痊愈诊断证明书交于人事文员,人事文员备齐相关医疗资料/工伤认定回执单后,通知工伤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寸照片2张同厂长去厚街社保局办理工伤报销工作。
9.工伤者达到伤残等级者在痊愈后需到东莞万江谷涌医院作工伤劳动力鉴定,一个星期后同厂长一起到社保局领取<鉴定书>并办理报销工作。
10.报销完成后人事文员保留<工伤保险收单回执>,并于15个工作日之后通知厂长去社保局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和<东莞市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11.人事文员根据<东莞市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写报销单交于会计部,与会计部相关人员核对无误后通知工伤者领取相关费用。
12.人事文员将工伤者病历复印资料存档(包括文件和电子档),并作费用统计,以便做月结相关报表。
注意事项:
1.新员工入职后/在职员工离职后人事文员需在24小时之内将新员工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报于厂长处,以便厂长及时停/买为相关人员停/买保险,否则新入职者发生工伤人事文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2.发生严重性工伤时工伤者暂不用办理工伤假手续(但事后当事部门必须补上),工伤报告也可在就诊返厂之后再提交人事文员,并由专人护送工伤者到医院。
3.特别严重工伤者(需住院的),可用社会保险卡和伤者本人有效身份证在医院登记就地结算,后续工作相同----同时,工伤者享有公司借款的权利,但一般需控制在200-300元的范围内,较严重者可在500元的范围以后,特别严重者可破例借款或由厂长去医院交押金。
4.工伤借款需由厂长批准(厂长不在由行政经理批准);
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须知:参保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分局(最后参保的社保局,市属参保的在市局关系科)办理转移,细则如下:1、接收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接收函原件,接收函里有一个接收地社保局的银行户口(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用于转移养老金;2、填写社会保险关系(基金)申请转移表一式两份(原单位盖章,也可以个人签名确认;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可以代办,代办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上述资料办理。一般来说外地城镇户口的参保人都可以将其养老保险转回户口所在地。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其他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