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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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07010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07010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个人外汇管理手册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手册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依照《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治理。

年度总额分不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治理局可依照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治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能够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能够托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能够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托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治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治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治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托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个人外汇管理的范围二、外汇收支管理1.收入:个人在境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结汇。

2.支出:个人在境内外进行境内外合法交易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购汇。

三、个人外汇账户的管理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开立外汇银行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并进行跨境外汇收支。

四、外汇交易方式和限额1.个人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外汇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外汇交易。

2.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必须参考银行和其他外汇市场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进行,不得低于或高于规定的幅度。

3.个人外汇购买、结汇和资本金账户交易的总额度按照规定进行限制,超出限额的需要特殊程序才能进行。

五、违规处理和违规行为1.个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包括虚假申报、逃避监管和洗钱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银行和其他外汇市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撤销外汇交易许可证。

六、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1.守信激励:个人在外汇管理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守法行为将享受相关激励政策,例如便利的购汇和结汇程序。

2.信用修复:个人有司法行政处罚记录的,可以通过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整改措施,以及经过一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修复自己的信用。

七、监管机制和配套措施1.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对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2.银行和其他外汇市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外汇交易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个人外汇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这些细则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个人外汇交易行为,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同时,也为那些守法守信的个人提供了便利和激励。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7]1号【发布日期】2007-01-05【生效日期】2007-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二OO七年一月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支行:近期,在对我行个人结售汇、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款等业务非现场核查中,发现个别支行仍存在外汇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的现象。

为促使各外汇业务人员更好地掌握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加强个人外汇业务管理,特强调以下几点,请遵照执行。

一、境内个人当日现钞取款日累计10000美元以下(含):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日累计10000美元以上:除身份证件外,还需外汇局事前核发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二、境内个人当日现钞存款日累计5000美元以上:除身份证件外,还需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简称“外币现钞来源单据)。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个人结售汇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结售汇限额均为5万美元。

超年度总额结汇需有真实交易背景,需提交结汇资金来源对应的交易背景真实性材料。

四、2016年1月1日起,前台通过2001/2002交易完成帐务处理后,录入的结售汇信息会同步导入到新版个人结售汇系统。

支行网点通用主管务必登陆个人结售汇新系统对前台当日结售汇录入情况进行查询,如有问题,应立即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撤销或补录。

请各支行外汇业务人员进一步加强学习,严格规范业务操作。

对于日常业务处理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我部沟通,以便防范业务风险,将发现问题堵截在源头。

信阳国际业务部2016年1月19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及其他单位在外汇从业中及其活动。

一、目的
为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订本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个人在外汇市场的行为、强化外汇管理责任,保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安全性,对个人外汇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参与外汇从业及活动,包括:
1.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包括个人汇款、汇兑、非居民汇票以及旅游汇兑等;
2.个人拨出外汇进行投资、收购国外货物、服务或者接受国外货物、服务付款;
3.个人准备或参与境外学习、旅游或其他活动;
4.其他外汇活动。

三、准予有关放行文件
1.个人准备进行外汇从业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其外汇从业放行的有关文件。

2.境外旅游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涉外支付清单,并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境外涉外支付清单说明放行的有关文件。

3.个人准备投资境外或者从事除自费境外旅游外的境外活动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准予该等活动外汇放行的有关文件。

4.境外学习、旅游的,应按照境外支付清单报备有关支出。

个人外汇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条例实施细则

1. 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由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市场情况确定。

2. 代理办理:
-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
办理。

- 代理取款和代理结售汇均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以及直系亲属关
系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3. 外币现钞提取:
-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 超过1万美元的,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
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4. 汇出汇款:
- 办理外汇转账时,卡对卡转账需要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在为客户办理汇出汇款而购汇时,应选择存入个人外汇账户。

5. 外汇储蓄账户:
- 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 牌价计算:
- 等值美元的牌价是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月初牌价计算的,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会保险起见,再少算一点存入金额。

7. 规范性文件: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废止、修改或调整。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同时也为个人提供便利的外汇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最新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最新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最新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最新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1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1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管理,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及其直系亲属进行外汇交易、外汇存款、外汇汇出、外汇汇入等外汇业务。

第三条个人外汇管理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第二章个人外汇交易第四条个人外汇交易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兑换:个人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或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二)外汇汇出:个人可以将外币汇出境外;(三)外汇汇入:境外个人或机构可以将外币汇入境内;(四)外汇存款: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银行,或将人民币存入外汇储蓄账户;(五)外汇贷款:个人可以从银行取得外汇贷款。

第五条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二)真实性:个人外汇交易应当真实反映经济活动,不得虚构交易背景;(三)真实性审核:银行应当对个人外汇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四)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守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个人外汇存款第六条个人外汇存款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储蓄账户: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外汇储蓄账户;(二)外汇定期存款: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外汇定期存款账户;(三)外汇通知存款: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外汇通知存款账户。

第七条个人外汇存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个人外汇存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外汇存款活动;(二)真实性:个人外汇存款应当真实反映经济活动,不得虚构存款背景;(三)真实性审核:银行应当对个人外汇存款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存款真实、合法;(四)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外汇存款应当遵守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汇出第八条个人外汇汇出包括以下内容:(一)汇款:个人可以将外币汇出境外;(二)旅行支票:个人可以购买旅行支票并携带出境;(三)汇票:个人可以购买汇票并携带出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汇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0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 ]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能够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能够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能够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她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经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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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通知文号: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b5E2R。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1Ean。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地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DXDiT。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地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RTCrp。

个人年度总额内地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地,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5PCzV。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地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jLBHr。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xHAQX。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LDAYt。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Zzz6Z。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地个人.dvzfv。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地企业办理进口地,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地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rqyn1。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地企业办理出口地,可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地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地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地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地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Emxvx。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地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SixE2。

(一)捐赠:经公证地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地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6ewMy。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地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kavU4。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地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地,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地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地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y6v3A。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地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地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地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M2ub6。

(二)原兑换未用完地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地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地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0YujC。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地,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地真实性凭证办理.eUts8。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地,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地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sQsAE。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地,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GMsIa。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地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TIrRG。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地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地公司并返程投资地,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地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地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7EqZc。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lzq7I。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zvpge。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地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地外汇储蓄账户.NrpoJ。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地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1nowf。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地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第二十条移居境外地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地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fjnFL。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地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tfnNh。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地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HbmVN。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地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地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V7l4j。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83lcP。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地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地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mZkkl。

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地姓名一致.AVktR。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地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地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ORjBn。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地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地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地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地划款限于划款当日地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2MiJT。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地,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地《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gIiSp。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地,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uEh0U。

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地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IAg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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