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正文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指定《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 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 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3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
1.4.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规划范围
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6.1 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
步实施。
1.6.3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利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1.6.4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1.6.5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1.6.6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1.6.7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路展开布局。
1.6.8 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布置,突出地方特色。
1.6.9 公共设施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1.6.10 住宅建筑应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产生活习惯。
第二章村庄布局
2.1 村庄布点原则
2.1.1 体现集聚发展的原则。
2.1.2 符合乡镇域规划的村庄布点要求。
2.1.3 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农民小康或现代化生活的需求。
2.1.4 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适应,耕作半径合理。
2.1.5 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2个,进行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800人。
2.1.6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的布点数量,但仍要体现集聚发展的本质要求。
2.2 村庄建设规划分类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和新建型村庄规划两大类型。
2.2.1 改建扩建村庄选择原则: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不低于100户);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
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2.2.2 新建村庄选址原则:参照1.6条、2.1条要求和2.2.1款相关要求。
2.2.3 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现村庄新建或改建,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
2.3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2.3.1 改建、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
2.3.2 旧村改造原则: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3.3 新村扩建原则: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面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4 新建村庄规划
与村庄自然环境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2.5 村庄布局原则
2.5.1 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2.5.2 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2.5.3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2.5.4 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6 村庄结构和用地标准
2.6.1 村庄结构
村庄以住宅组团为基本单元,村庄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组团构成。
2.6.2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Ⅰ类为80~10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Ⅱ类为100~120㎡/人;Ⅲ类为120~14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20㎡,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