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配套产品质量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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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汽车零部件配套产品

质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质量保证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外协产品买卖合同》的附件,以此作为甲乙双方对配套产品质量及质量问题处理的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为了满足整车用户的需求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为实施其产品在整车销售后6万公里或36个月的三包服务(甲方也可授权第三方进行三包服务),包括产品的质量问题的鉴定权、索赔决定权。

2、对乙方配套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质量监督控制

2.1乙方应制定本企业技术标准,并报企业承包所在地方技术质量监督局备案,企业承包标准的技术水平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同时能满足甲方制订的用户标准,并将企业技术标准提供给甲方一份。2.2当乙方的产品装车到市场后因质量问题造成车辆主动或被动召回时,乙方应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汽车销售商、服务商等召回处理其有缺陷的产品并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2.3乙方应当建立和平保持完整有效的质量体系,主动申请或接受甲方对其进行的质量体系审核、过程审核、产品审核。乙方应该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并将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时提交甲方。

2.4甲方每年对乙方提供的配套产品质量,迁择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甲方的技术标准验证一次。验证的样品必须是在乙方正常批量供货的产品中或乙方合格品库中随机抽样;验证优先在甲方进行台架试验或装车路试,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也可以选择在乙方或送权威机构进行验证,甲方派人进行监督,费用由乙方承担。验证的时间由甲方确定,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

2.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每批次产品,必须自检合格并附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材质理化性能分析报告(甲方认为必要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时,可委托甲方抽检,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产品接收状态、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向甲方发货时,须有发货清单。发货清单明确产品名称(包括产品附件)、型号、图号、数量和发货日期。

3.2乙方供应的每件产品的标识应与双方签定的技术落后协议中的规定一致。

3.3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甲方技术标准和规定。

4、产品的接收、拒收与不合格品的处理

4.1经甲方初验合格的产品,由甲方根据《外协产品买卖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代保管入库手续。

4.2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导致甲方拒收或者退货而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于退货造成生产停止的损失、由于退货导致甲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4.3经甲方同意返工返修回用的产品,以及成批次质量下降的产品,甲方有权作让步接收降级降价处理,但关键件除外。让步接收降级降价处理的配套件,同样由乙方实行三包。

4.4乙方应保证需要产品运输过程(包括托运)的产品安全,如因运输造成的产品损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及时退换、补足。

5、质量责任及索赔

5.1供货阶段质量责任及索赔

5.1.1批量供货后,经甲方检验判定为批次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后再次供货重复出现相同质量缺陷造成批次不合格的,甲方在退货的同时按“供货件数×合同价×10%”向乙方收取重复检验费。若造成甲方停产,则按照本协议5.2.2条向乙方索赔。

5.1.2经甲方同意让步接收的产品具体降价幅度范围为:5%—15%,具体降价幅度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5.1.3甲方进行质量信息反馈后,乙方没有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或者已经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经甲方验证没有整改效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若再次申请让步接收,经甲方同意后,其产品让步接收的降价幅度按 5.1.2条规定的两倍进行执行。

5.1.4若第二次质量整改还不能满足甲方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货,并按《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及本协议进行质量索赔。

5.2生产阶段质量责任及索赔

5.2.1在产品使用厂家生产装配、调试、终检、试制等到车辆出厂前的生

产过程中,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因乙方责任造成的零部件报废、即料废)导致换件的,索赔费用(含相关产品报废)计算方法如下:

自有件计算方式:(每年一月份该配件的采购合同价×故障件数+相关产品报废件单件合同价×相关产品报废件数)×1.2+辅助材料费+工时费

代保管件计算方式:(每年一月份该配件的采购合同价×故障件数+相关产品报废件单件合同价×相关产品报废件数)×0.2+辅助材料费+工时费。

工时费以甲方提供的生产厂家工资单或者付款单为准,如果不存在一月份的采购合同价的,则采用本年度最早合同价进行计算。

5.2.2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使用厂家停产的,按《外协产品买卖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如果 5.2.1条与此条同时存在,则一并计算进行质量索赔。

5.3售后服务阶段质量责任及索赔

5.3.1甲方按《吉奥汽车服务管理手册》之规定,负责产品三包服务管理,乙方协助甲方做好乙方产品的售后服务。

5.3.2甲、乙方双方应设立服务热线电话,保持密切联系。在质量三包期内的问题,乙方授权甲方处理,处理结果乙方认可。市场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批量质量问题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确保24小时内服务到位(偏远地区除外),若乙方工作人员不能在承诺时间内服务到位等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对乙方产品进行“先行鉴定理赔”处理,结果乙方认可。

5.3.3乙方有义务及时为甲方或甲方的服务站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

5.3.4甲方有义务每月将上个月的乙方产品质量信息发送给乙方。

5.3.5对于整车售后服务,在三包规定范围内出现的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赔偿时,以甲方的鉴定赔偿为主。

费用结算:

1)吉奥汽车服务站实施乙方产品三包服务产生的费用,先向甲方结算,再由甲方向乙方结算。索赔时,甲方须同时向乙方提供三包旧件(约定不提供或无法提供的除外)、附在旧件上的旧件标签(一件一签)与旧件相对应的费用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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