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的人数规定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参与民事诉讼的人不一定都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有代理资格的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都有明确的规定,请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吧。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现行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目前,广大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司法部在认真总结现行律师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6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司法部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主要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做了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委托人的范围一、诉讼代理人概念《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三、代理和辩护有4点相同1、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2、人数相同3、法院和检察院承担的责任相同,3日内告知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四、代理和辩护的不同点1、主要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权的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2、开始的时间不同五、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律师制度汇编(PPT 56张)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法官法第9条、检察官法第10条、律师法第6条的规 定,应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 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 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 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 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 “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 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 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 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 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 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 律师资格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 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律 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 确实施,维护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平和正义。律师任务 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这是由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1、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 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 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 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 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 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
1980-08-2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523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日期】1980-08-26【生效日期】1982-01-01【失效日期】1997-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年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五号公布)第一章律师的任务和权利第一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律师的主要业务如下:(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律师应当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第三条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委托人自已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
司法部关于实行新的律师公证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1997]024号
司法部关于实行新的律师公证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实行新的律师公证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司发通[1997]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行政系统现行的律师、公证统计报表在为领导决策和为律师、公证工作改革发展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作用,更加全面、准确和科学地反映律师、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前律师、公证工作的实际,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律师、公证工作统计报表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实行。
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实行新统计报表的各项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宣传《统计法》,增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统计法制观念。
要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执行新报表的各项工作,保证各项统计指标数据准确,上报及时,杜绝谎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现象。
对严重违反《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加强组织指导,督促落实,为新报表的顺利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要按照1994年《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所确定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统计管理,充实统计力量,培训统计人员,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新的律师、公证工作统计报表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统计报表同时废止。
新的统计报表为上半年和全年报送共用报表。
上半年报统计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年报统计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半年报要在7月15日前报部,年报要在次年2月1日前报部。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石家庄市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试行)一、为了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中的行为,在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重大案件是指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身份特殊或涉嫌恶性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所关注,或标的巨大,可能对当地社会产生影响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群体性案件是指委托人在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和法律要求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以及非诉讼涉访案件。
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以下通称为三类案件。
三、三类案件举例:(一)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涉黑群体性刑事案件;(二)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群体性刑事案件;(三)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承包和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四)房屋拆迁、补偿、承租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五)涉及某一行业的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四、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服务原则。
在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全部活动中,律师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并切实遵守当时的政策。
不说出格的话,不办有违法律或政策的事。
(二)教育疏导原则。
律师在办理三类案件尤其是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中,要积极宣传法制,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群众情绪,化解双方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切忌火上加油,推波助澜。
五、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坚持的制度(一)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在接待三类案件当事人并准备接受委托时,应请示律师事务所主任(以下简称所主任)征得同意后方可受理。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一)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二)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三)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四)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五、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书面说明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公民代理人为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
六、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共同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及其法律效力
共同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及其法律效力一、制度理解在生活中,需要我们处理的事情非常多,但人没有分身术,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处理不同的事情,这时我们可以委托其他人去帮我们处理一些事情,基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需求,衍生了多种多样的代理。
在生活中,常见的是一个人委托一个人,法律上称为单独代理。
但诉讼时有的原告或者被告会委托两个律师同时帮其诉讼。
像这种被代理人就一件事情委托两个及以上的代理人,代理权由多人一起享有、行使的代理,在法律上称为共同代理。
由此看来,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的区别是人数上的不同,更准确地说,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就同一事项能够行使代理权的人数多少。
也就是说,如果就同一事项同时委托了三个代理人,三个代理人都可以就这一事项行使代理权,这就属于共同代理,如公司谈判时往往会委托一个十余人组成的团队,每一团队成员都具有代理权,处理的是一件事;如果同时委托三个人处理三个不同的事项,每一事项仅有一个代理人,这一类虽然存在多个代理,但各自独立,就每一事项来说都是单独代理,如公司委托法务人员进行诉讼,委托销售人员签订合同,委托技术人员进行设备验收,这三个员工代理的是不同的事项,对每一事项来说仅有一个代理人。
代理为人们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不讲诚信的代理行为,如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
所谓自己代理,就是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将被代理人的货物卖给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作为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代理人又是完全独立地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实际是由代理人一个人作出的。
由于交易都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时不可避免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存在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极大风险。
所谓双方代理,就是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与同时代理人的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同时作为两个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又同时代理这两个被代理人进行交易等,如一个人同时代理货物买卖的双方。
利益冲突法规
利益冲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辩护与代理
一、单项选择题1.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的材料是()。
A.证人证言B.被害人陈述C.人民检察院所有案卷材料D.诉讼文书2.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
A.自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之日起B.自其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C.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D.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3.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委托的辩护人的人数,应当是()。
A.只能是一名B.可以是两名C.只能是两名D.犯罪嫌疑人最多委托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两名4.辩护人的辩护()。
A.应受委托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的约束B.要受指定他的人民法院的意见的约束C.要受同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诉人的意见的约束D.依法独立自主地辩护,而不受委托人、人民法院、公诉机关的意见的约束5.关于辩护人所享有的权利,下述各项中,正确的是()。
A.辩护人可以直接向被害人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B.辩护律师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直接向他们收集有关证据材料C.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D.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6.关于刑事辩护与刑事诉讼代理,下述各项中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B.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C.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不同的权利D.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7.自案件()起,被害人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
A.立案之日B.开始审查起诉之日C.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D.移送至人民法院审判之日8.公诉案件自()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A.移送审查起诉之日B.案件立案之日C.决定提起公诉之日D.决定开庭审判之日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诉讼阶段是()。
A.自诉人起诉后B.案件受理后C.决定开始后D.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多项选择题1.下述各项所列人员中,依法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长沙市律师管理规定
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本市律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有关律师工作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登记执业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长沙市司法局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第四条市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第二章管理机关第五条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是本市律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备案;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许可、变更、终止、注销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区、县市司法局是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第六条市律师协会及派出机构是本市律师工作的行业管理机构,受市司法局监督、指导,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履行行业自律职责,负责市司法局委托办理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区、县市设立市律师协会联络处,负责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行业管理工作;第三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确立;第八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市司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批;律师事务所在开业后15日内将内部管理制度、聘用人员、印章、银行帐户、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收费许可登记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场地应当规范,办公面积城区所应当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县属所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根据需要设立律师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和资料室等并进行功能分区,配有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法律及法律服务信息库等基本设施,具备律师机构执业基本条件;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对人事、收案、收费、业务、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请示汇报、财务以及档案等方面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市律协备案;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执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告上一年的人员、机构、业务工作、财务收支等情况,并附送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迁移、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逐级报市司法局审核后,上报省司法厅审批;变更住所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核准执业场所区域内另设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在法定办公场所以外挂牌设立各种形式的分所、分部、接待室;律师也不得在外设立任何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在所内设立若干专业部门,但不得刻制印章;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同港、澳、台或国外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应在协作协议签订前15日报市司法局批准;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章程选举产生,任期不低于三年,可连选连任,在选举后15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但不得由非专职律师担任;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因不履行职责,致使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经整改无效的,应辞去主任职务;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更换主任建议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建议书的十五日内召开合伙人会议重新推选主任;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为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合伙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全年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不少于二次;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所内重大事务时,应当听取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及时通报、披露必要的信息情况;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承办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接受委托前,应当向所属的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书面报告;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其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意见,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案件办结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拟向新闻媒体、互联网发布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信息的,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案件办结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记帐和报表,专人负责发票、财务印章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建立帐外帐;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经过财政部门年审注册的会计资格;禁止律师个人私下持有发票;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业务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在业务竞争中,以明显降低收费标准争揽业务的,以不正当竞争论;实行风险代理的法律事务,签订合同前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制定本所律师酬金返还办法,返酬标准不得超出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超过提成比例或变相提高酬金提成比例招揽律师的,以不正当竞争论;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积极主动开展残疾人、农民工、青少年等弱势群体的维权活动,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每年应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每名律师每年有办理一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业务收费承包制或变相以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承包;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党员律师管理,有3名以上党员的,应当建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应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联合成立党支部;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服务公示制度,要将律师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税务、收费、执业等许可证对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并公示;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前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和考核,检查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暂缓年度考核;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市司法局缴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发布终止公告;律师事务所已终止的,不得执业;第四章执业证管理第三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并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1年;第三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证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二申请人参加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执业律师岗前培训结业证明;三申请人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五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六申请人与拟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市司法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省司法厅;第三十三条实习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一实习期未满1年;二实习鉴定为不合格;第三十四条实习律师实习,应与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合同,并报市律协备案;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用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15日内将聘用合同报主管机关备案;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保证聘用人员相对稳定;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应当为每位律师建立个人执业诚信档案,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律师转所,个人执业诚信档案随之转出;档案内容包括:一执业律师履历表;二业务开展的情况;三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诚信记录情况;四年度考核情况;五奖惩情况;六培训情况;七其他需要入档的材料;第三十七条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律师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业务指派;第三十八条律师异动原则上须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一年以上,并按聘用合同履行了义务;因律师异动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律师可以申请异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异动:一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查处期间;二受处罚期间;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停业处罚期间;四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考核不合格,在整改期间;五投诉未处理完毕的;第四十条律师申请异动,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保管的业务案卷;二尚未办结案件的证据材料;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四负责保管的其他公物;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异动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阻拦律师异动;第四十一条律师办理异动执业手续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个人执业诚信档案;二业务、财务清结证明材料;三尚未办结案件需异动的,应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变更委托关系协议书;第四十二条执业律师为合伙人的,异动前应与其他合伙人达成退出协议,明确有关债权债务及执业风险赔偿责任,逐级上报省司法厅批准备案后,方可异动;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司法局申请年度考核;未经年度考核的律师,不得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律师,暂缓执业;律师事务所不得委派未经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律师承办业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并向主管机关上缴律师执业证:一专职律师调出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兼职律师调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或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律师暂缓执业的;四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六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七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的;第四十五条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予以公告;第四十六条律师不能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向主管机关缴回律师执业证;对于不参加年度考核,又不交回律师执业证的,由市司法局上报予以注销;第四十七条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第六章业务管理第四十八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第四十九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五十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诱导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第五十一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五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分类建立案件登记台帐,编号管理,并配备专人管理文书、印章、收结案登记;业务档案和登记台帐应依法保存备查;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原则上应当在其执业场所内与委托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提供空白法律文书,未经律师事务所登记审批,律师不得携带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外出洽谈、签订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实行收案审批制;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律师职责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应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防止因利益冲突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第七章投诉第五十七条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市律师协会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投诉,并进行初查;对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初查属实的,移交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进行惩戒;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工作,制定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登记台帐,并记明如下事项:一接受投诉的时间;二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三被投诉人的情况;四被投诉人执业违纪的主要事实和基本证据;五处理意见;律师事务所应于十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市律师协会, 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五十九条凡涉及要求退还代理费的,经查实确认后,依法由被投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支付,由律师事务所追究律师个人的责任;凡涉及律师赔偿的,经投诉人和律师事务所申请,由市律协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投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司法部的有关规章或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第六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进行;第六十二条对于查明属实的违法违纪案件,由市律师协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开;第六十三条被惩戒的律师对律师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查一次,如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再书面向省律师协会提出复议申请;第六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协会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21〕24号
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复〔2021〕24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明确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的请示》(京司文〔2021〕7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中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不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条件。
该条规定的“法学”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学”,不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
此复。
司法部
2021年12月2日
——结束——。
仲裁案件代理人数的上限
仲裁案件代理人数的上限
摘要:
1.仲裁案件代理人数上限的概述
2.相关规定及法律依据
3.实际应用中的情况及案例分析
4.相关建议及总结
正文:
仲裁案件代理人数的上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仲裁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案件代理人数是有限制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其他代理人或者自行参加仲裁。
”可知,每个当事人可以委托1-2个代理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履行代理职责。
”由此可知,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必须遵守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和期限。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情况使得代理人数超过规定的人数。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需要委托律师、会计师、鉴定人等多个代理人,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允许代理人数超过规定的人数。
在实际案例中,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职工因涉嫌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委托律师和一名工会代表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会允许该职工委托两名代理人,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仲裁案件代理人数的上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委托权限来确定。
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律师事务所规模划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规模的划分标准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主要包括合伙人数量、律师人数、年收入、分支机构数量等。
一般而言,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数量通常在50人以上,律师人数超过100人,年收入过亿。
而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数量一般在10-50人之间,律师人数在20-100人之间,年收入则根据情况而定。
在具体划分标准上,律师事务所规模的划分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例如事务所成立时间、客户群体、专业领域、服务质量等。
一般来说,成立时间较长的事务所可能拥有更多的客户资源和经验,从而在规模上更有可能发展壮大。
客户群体和业务领域的专业化也可能影响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例如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的律师事务所可能在该领域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从而更容易在该领域拓展业务。
此外,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也与其服务质量有关。
一家服务质量高、口碑好的律师事务所可能更容易吸引客户和留住人才,从而更容易扩大规模。
反之,服务质量差的事务所可能难以吸引客户和留住人才,从而难以扩大规模。
总之,律师事务所规模的划分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市场环境和事务所自身的发展变化,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因此,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案件委托几个律师
一、一个案件委托几个律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国外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规定不一致,比如法国只限于委托1人。
美国、日本、匈牙利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不限制。
在美国,重大案件,原被告都可以组织律师团。
匈牙利规定,在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代理人都可以单独代理,但每个诉讼行为只能由一个代理人实施,如果几个代理人的声明和诉讼行为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决定,认为当事人的声明和行为不一致。
一个案件委托几个律师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立案需要什么材料民事诉讼立案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1、起诉状起诉状的基本要求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具体、清楚,诉讼请求明确合法,并应当在起诉状中简明陈述案件事实及起诉理由。
2、身份证明文件办理立案手续时,还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明起诉人身份的材料。
起诉人如果是公民的,应向法院提供起诉人个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二代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两面)。
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
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对于经济条件有限请不起律师的诉讼人员,或者是特殊案件的相关诉讼人,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即由政府所设立的法律机构组织派出律师对申请援助的诉讼人员以法律服务以保障其法律权益。
那么,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下面由律师365来为您解答。
对于经济条件有限请不起律师的诉讼人员,或者是特殊案件的相关诉讼人,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即由政府所设立的法律机构组织派出律师对申请援助的诉讼人员以法律服务以保障其法律权益。
那么,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下面由来为您解答。
▲一、在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衔接在前提下,实现法律援助的连续性。
法律援助案件既有诉讼案件又有非诉讼案件,既有民事案件代理又有刑事案件被害人。
民事案件分非诉讼代理、诉讼代理,非诉讼案件包括仲裁代理、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在不服裁定决定或打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发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每一种情形下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均可以给予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中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公诉三个阶段,诉讼阶段又分一审、二审两个审判级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即可委托辩护人参与诉讼,被害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现阶段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在没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分阶段指派,即非诉讼案件、诉讼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分别指派出具指派函。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案件的连续性采取以下一种做法:(一)首援负责制,原则上对于非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或者一审指派的案件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的由第一次指派代理的人员继续代理诉讼,非特殊事由不便继续代理外,为了提高案件审结效率,不再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由原代理律师继续代理诉讼。
(二)首问负责制,对于社会律师在律所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认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并协助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的,原则上指派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律师代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代理的人数规定
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禁止共同原告同时委托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如果几个原告的基本诉求是一致的,或是相互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共同原告协商一致,就可以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
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就不可以!民事诉讼并没有象刑事诉讼中那样明确禁止同案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但在审理案件中应根据案情实际及各被告间的关系区别对待。
第一,对于多个被告的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委托同一律师代理;第二,对于多个被告的法定权利义务还需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案中多个侵权人作为被告的,虽然在与原告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各被告之间的厉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一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最终仍会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这时候如果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则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的合法权益,这就不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同一个刑事案件,一个律师只能为一个当事人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共同原告可以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吗?
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禁止共同原告同时委托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所以共同原告同时委托同一个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是可以的, 原告之间如果没利害冲突,可以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
共同原告协商一致,即可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法律不限制。
几个原告之间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即可委托同一律师代理。
如果几个原告的基本诉求是一致的,或是相互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就可以。
如果存在,则不行。
但现实中,可采用灵活处理,形式上手续上只代理其中一位或者一两位(如夫妇二人),其他人不代理,但关于起诉举证等是共同时,由律师代理的那位举证,其他人“配合”即行。
一个律师能否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为两名原告同时代理?
一般情况下,多个原告的诉讼目的是一样的,因此,一个律师不但能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为两名原告同时代理,而且还能同时为多个原告代理(比如集团诉讼)。
但有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这取决于原告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就不可以!比如:A、B、C、D是兄弟,因继承发生纠纷,D占着财产不让,A、B、C作为共同原告起诉D,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A、B、C的利益(A、B、C不
一定均益),可能产生不同结果!这时一个律师就不能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为两名原告同时代理!
不是同一案件可以,不能同时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号:司发函[1991]052号
发布日期:1991-2-22
执行日期:1991-2-22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请示》〔湘司律(90)4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问题。
我们同意你厅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
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二、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一经济、民事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师事
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问题。
我们亦基本同意你厅意见。
鉴于我国大多数县目前一般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只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在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师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况,如当事人继续坚持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为其指派另一律师作代理人。
在交通方便、且设有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县和大、中城市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欲同时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作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则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
理人。
此复。
同一个刑事案件,一个律师只能为一个当事人辩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
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
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国外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规定不一致,比如法国只限于委托1人。
美国、日本、匈牙利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不限制。
在美国,重大案件,原被告都可以组织律师团。
匈牙利规定,在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代理人都可以单独代理,但每个诉讼行为只能由一个代理人实施,如果几个代理人的声明和诉讼行为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决定,认为当事人的声明和行为不一致。
律师可以代理同一案件中的两个被告吗?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分别与该律师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民事案件的多个被告是否可以委托同一代理人?【案情】2012年6月20日晚9时左右,被告黄某、熊某、张某、叶某在一县城广场与原告李某发生纠纷后,四被告遂持砍刀将原告李某砍伤,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七级。
因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李某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领取相关应诉材料后,四被告共同委托同一律师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分歧】同一案件中的多个被告人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理由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虽然刑事诉讼中已明确禁止同一案件中多个被告共同委托
同一代理人,但民事诉讼中并没有明令禁止该代理行为,根
据民事诉讼中“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该案多个被告是可以委托同一代理人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理由是:1、同案被告如果有着共同的利益,若多个被告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则该多个被告有可能串通损害原告利益。
2、同案多个被告间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则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该问题不应笼统而论,应区别对待。
【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虽然民事诉讼并没有象刑事诉讼中那样明确禁止同案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但在审理案件中应根据案情实际及各被告间的关系区别对待。
第一,对于多个被告的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委托同一律师代理;第二,对于多个被告的法定权利义务还需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案中多个侵权人作为被告的,虽然在与原告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各被告之间的厉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一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最终仍会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这时候如果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则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的合法权益,这就不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按该条规定可以委托辩护人的
是被告人自己,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只是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范围之一,但是否委托还是要由被告人行使委托权。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
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按照这条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如犯罪嫌疑人要聘请律师只能由本人聘请,而不能由近亲属代为聘请。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96条作了解释,允许犯罪嫌疑
人近亲属代为聘请律师。
规定的内容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但该规定仅指侦查阶段,而且也未明确所在单位的委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