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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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8.25•【文号】建质[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概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工作行为,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本文档详细描述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记分标准,以及记分管理的程序和效果评估。

一、违法违规行为分类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特点,将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质量违法违规行为1.1 未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导致质量缺陷;1.2 未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和整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 1.3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不合格材料; 1.4 故意篡改质量记录和报告。

2. 安全违法违规行为2.1 未制定或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 2.3 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 2.4 违反工地交通安全规定; 2.5 未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导致安全风险。

3. 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类型3.1 违反施工项目管理法规; 3.2 故意逃避监管,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3.3 违反承诺,私自修改合同条款;3.4 携带和使用非法工具和设备; 3.5 违法劳动用工行为。

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为便于管理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估和惩罚,制定以下记分标准:1. 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质量缺陷轻微,造成一般影响,记1分;•质量缺陷较大,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质量事故,记2分;•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不合格材料,记3分;•故意篡改质量记录和报告,记4分。

2. 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未制定或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记2分;•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或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记2分;•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记1分;•违反工地交通安全规定,记1分;•未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导致安全风险,记3分。

3.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违反施工项目管理法规,记2分;•故意逃避监管,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记3分;•违反承诺,私自修改合同条款,记2分;•携带和使用非法工具和设备,记2分;•违法劳动用工行为,记3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规定背景在建筑施工项目中,建设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通常会聘请项目经理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经理负责管理项目时间、成本、质量、安全等方面,是工程的核心管理人员之一。

然而,在实际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项目经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给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规定内容第一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下列行为情况进行严格记分管理:1.建筑质量问题行为:例如工程质量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监理、设计问题,每次扣除20分;2.安全问题行为:例如生产事故、施工安排不合理、用工违规等安全问题,每次扣除20分;3.管理问题行为:例如未按期完成项目、未落实工程安全和质量等管理要求、无法履行职责、虚报冒领等管理问题,每次扣除10分;4.信用问题行为:例如不讲诚信、解除合同后不退还保证金、工程拖欠、欠薪等信用问题,每次扣除10分;5.过失问题行为:例如未经批准变更设计、施工程序、材料、设备等过失问题,每次扣除5分。

第二部分:记分管理措施实施记分管理措施,每季度对项目经理进行查分,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记分累计满70分及以上,将立即暂停该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并上报职业资格认定管理机构;2.记分累计满60分及以上,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通报;3.记分累计满30分及以上,建设单位将暂停资金拨付,项目经理需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资金暂不拨付;4.记分累计满20分及以上,建设单位将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名批评。

5.记分累计满10分及以上,建设单位将组织专家会商,对项目经理进行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以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6.记分累计不足10分,建设单位将给予激励,以提高项目经理的绩效。

第三部分: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在管理中均应以本规定为准;2.对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的记分管理机制进行处理;3.对于不服管理机制决策的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将协调职业资格认定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引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是建造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之一。

他们负责确保项目按照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进行,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监督施工进度。

然而,有些项目经理可能会违反规定,导致安全或质量问题。

为了防止这种违法行为并及时处理,建立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背景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建筑施工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行业特殊性质和项目复杂性,有时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会违反安全和质量规定。

因此,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工人安全及正确的质量标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记分系统”。

管理规定一、规章制度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遵守安全和质量规定,以保障是项目的持续成功进行,遵守以下规章制度:1.《建筑施工项目管理规范》2.《质量管理规程》3.《安全管理规范》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范》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安全违法行为行为项目经理有如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根据不同行为分别扣分:1.违反用电安全规定:扣5分;2.违反安全卫生、消防管理规定:扣10分;3.违反建筑工程对外环境保护要求:扣10分;4.违反现场围挡、安全标示要求:扣5分;5.违反劳工保护法规:扣10分;6.施工时不严格遵守文明施工规定,例如随意丢弃建筑材料,农村区域乃至城市区域堆放垃圾,没再堆放物归属地规定位置登记及晚上放置现象等,扣5分;7.对掩盖、谎报事实或者阻碍查处的行为,扣10分;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扣50分。

如果项目经理发生多次违法行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逐级扣分。

例如,第一次违反安全规定扣5分,第二次扣10分,第三次扣20分。

三、质量违规行为为了确保建筑质量标准,项目经理在施工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如果项目经理违反质量标准,则扣分情况如下:1.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扣50分;2.出现质量问题,需通知业主/相关部门处理情况:扣20分;3.违反关键施工环节工艺流程,或者变更方案没有经过验证、审批的情况:扣10分;4.质量核查不足或体现性能参数偏差,也扣10分;5.督责结果不良或项目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扣5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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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背景介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是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协调各方资源、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职位。

然而,一些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工作中存在着不合规、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制定监管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规定一、记分制度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不合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作为记分管理的依据。

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建筑法》《建筑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列出相应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记分;其中,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记分较多。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每发生一次违法违规行为,将直接计入其个人记分,所得分数累计。

3.行为累计达到一定分数,将限制其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等相关岗位职业行为,暂停其资格证书的颁发、续期、考核等。

4.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其职业行为限制期满后重新被核准执业,其个人记分将被自动清零。

二、具体操作流程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在工程实施中存在不合规、违法违规行为时,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应立即记录并出具相关处理文书;2.监管部门将处理结果以及已列明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记分通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告知其获得的记分情况和职业限制措施;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和职业限制措施可以进行申诉,申诉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记分年度与评估标准1.记分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记分标准根据不同省、级别的监管部门制定而不同,主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需求,分别设定了记分标准。

四、其他规定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属于不合规行为而非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较低。

2.上述规定中的记分仅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个人的记分情况,不代表其所属企业的记分情况。

结语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作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角色,其质量安全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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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机制
鼓励公众对建筑施工项目 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对 举报人给予奖励。
保密措施
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确保举报人权益得到保障 。
记分结果公示与异议处理
记分结果公示
将项目经理的记分情况在 相关平台进行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
异议处理
项目经理对记分结果有异 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 时受理并处理。
适用对象
本规定所指的项目经理,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 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Part
02
记分管理制度
记分标准与分值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设定相应的记分标准,如轻微、一般、严重等级别,并对应不同 的分值。
分值设定
记分结果运用
警示作用
通过记分管理,对项目经理的违 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起 到警示作用,提醒其注意质量安
全。
奖惩措施
根据记分结果,对项目经理采取相 应的奖惩措施,如扣分、通报批评 、取消评优资格、限制承接新项信用评 价体系,作为其执业信用记录的一 部分,影响其个人声誉和职业发展 。
根据记分标准,对每种违法违规行为设定具体的分值,分值越高代表违法违规行为越严重。
记分周期与累计方法
记分周期
设定一定的记分周期,如一个自然年 或一个项目周期,周期内对项目经理 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
累计方法
在记分周期内,对项目经理的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累计记分,达到或超过一 定分值的,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规范项目经理行为
02
明确项目经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职责和行为规范,减少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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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
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
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
的;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
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
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累加分值。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
则。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背景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作为建筑工程的核心管理者之一,负责指挥、协调、管理工程各项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然而,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工程建设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建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记分管理制度,更好地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约束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为,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顺利进行。

本规定制定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记分规则记分分类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三类,分别为:1.质量违法行为2.安全违法行为3.其他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记分:1.质量违法行为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优先安排自己监理的工程验收扣10分盲目攀比,采用没有经过充分试验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扣8分擅自变更施工设计或技术方案扣6分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扣4分未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扣2分2.安全违法行为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安全施工扣10分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未传达到现场作业人员扣8分未按照质量安全告知书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扣6分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检验或岗位未进行安全培训的专业机械设备扣4分未实行安全管理或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扣2分3.其他违法行为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手续扣10分造假、弄虚作假扣8分违反合同约定扣6分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文明施工等违规行为扣4分未按规定对延误进行申报和全部记录扣2分记分管理记分周期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各类违规行为的记分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每年度结束时,进行评估和总结。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保障建筑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建筑施工项目的经理及相关从业人员,旨在建立一个健全的记分管理制度,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良性竞争,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记分管理制度第一节记分管理原则1.本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依照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的影响大小进行加分和扣分。

2.记分周期为一年,每年度重置全部积分。

3.积分实现肯定数值的,将依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第二节记分标准1.违反施工质量管理规定,导致施工质量问题,每次扣除1分。

2.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每次扣除5分。

3.易燃和易爆施工料子使用欠妥,造成火灾事故,每次扣除10分。

4.超出规定时限未清理施工垃圾和污水,导致环境污染,每次扣除2分。

5.违反工人工作时间、休息布置规定,每次扣除1分。

6.违反施工规划许可证要求,每次扣除2分。

7.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如过度劳动、不支出工资等,每次扣除3分。

8.违反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造成严重环境破坏,每次扣除5分。

9.违反施工料子采购管理规定,导致料子质量问题,每次扣除2分。

10.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安全隐患,每次扣除3分。

第三节积分处理和惩罚1.积分实现30分及以上的,将被暂时停止承当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职务2年。

2.积分实现50分及以上的,将被停止承当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职务,禁止申请该职务3年。

3.积分实现80分及以上的,将被列入建设部门黑名单,禁止申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或相关职务5年,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责。

4.在记分周期内,无任何积分的,将获得表扬和嘉奖。

第三章相关责任与权益第一节企业责任与义务1.企业应订立明确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黔建建发[2014]55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黔建建发[2014]55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威宁县、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质〔2014〕123号),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经理的记分标准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质〔2014〕123号)执行。

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二、项目经理的记分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行。

执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记分,取证充分,当场发出记分通知书和签收。

若被记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三、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

各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在未实现全省联网前,各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通知书传真至我厅,由我厅录入。

四、如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执行记分的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

经查实确属错误记分或依据不足的,应予撤销或变更记分。

五、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该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警示,加大监管力度。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如下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副本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副本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行政处罚如下: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如下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订立本《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

第三条记分管理原则本管理规定以记分管理为核心,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积分点数计算,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积分点数为负数表示违法违规行为,积分点数越高表示行为越严重。

第四条考核周期本管理规定的考核周期为每年度,从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五条积分设置1.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设置如下:–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重点质量事故:扣除50积分;–不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质量问题:扣除30积分;–未按要求组织进行料子试验及报告:扣除20积分;–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扣除50积分;–未及时整改质量问题:扣除10积分;–未定期完成质量整改任务:扣除20积分。

2.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设置如下:–未依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安全事故:扣除50积分;–未设置、维护作业区临时安全标识:扣除10积分;–未依照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扣除10积分;–未供应工人必备个人防护用品:扣除10积分;–临时供电、临时用电违规操作:扣除10积分;–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检查:扣除10积分;3.违规行为记分设置如下:–超出合同商定时间未开工:扣除30积分;–未履行质量保证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扣除50积分;–擅自转变施工工艺、料子,影响工程质量:扣除20积分;–合同内超出施工范围:扣除10积分;–违反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扣除10积分;–未经许可私自调配施工人员:扣除10积分。

第六条积分记录和累计1.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积分将由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公示。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如下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完整版)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完整版)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 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如下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 12个月,满分为 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 12分、6分、3分、 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3分:(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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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xx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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