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现在有效法律法规
2018新婚姻法出来了,房产证加名字也没有用了!物质现象能否减轻?
2018新婚姻法出来了,房产证加名字也没有⽤了!物质现象能否减轻?近期,2018新婚姻法颁布、提议放开三胎政策,以及有⼈⼤代表提议婚龄降⾄18岁,引起了诸多争议,不少⼥性觉得更没安全感了。
有⼈说:“⿎励⼥性早婚,⽤⼈⽣中最有精⼒的黄⾦⼗年⽣孩⼦,等她们彻底沦为了在职场上毫⽆竞争⼒的中年欧巴桑以后,新婚姻法⽆疑是当头棒喝:别以为房产证上写了名字,房⼦就有你的⼀半,万⼀离婚你也不能分到房⼦。
”也有⼈说:“这才是婚姻最该有的样⼦啊,以前结婚最常听到的纠纷就是⼥⽅要求男⽅在新房房产证上加上⾃⼰的名字,不然不答应结婚。
如今新婚姻法更强调了个⼈的独⽴性,原来可以靠在房产证上写名字,分⼀杯羹,现在⾏不通了。
”2018婚姻新法规中·关于房产是如何规定的呢?婚姻法·房产划分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赠与另⼀⽅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不予分割。
第七条 婚后由⼀⽅⽗母出资为⼦⼥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的个⼈财产。
由双⽅⽗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按照各⾃⽗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条 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款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付款⽀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
在新婚姻法施⾏以前,房⼦的归属权由房产证上的户主来决议。
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姓名,谁就有权分得房产,这也导致许多⼈在成婚时要求对⽅在房产证上加⾃⼰的姓名,以保证这场婚姻“不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价与电费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04.13•【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14日商务部第1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8年4月13日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公司法法条(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商标权是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更替主人,不少人也通过转让商标权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价值,特别是知名的商标权很值钱。
商标权并不是一转让就马上生效,那么商标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如何计算的?下面赢了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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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转让商标权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其因注册商标产生的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人保证自己是商标的所有人,说明在签约前曾向哪些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原使用许可合同中对商标权所有人之义务的规定。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三、商标权保护期限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三、商标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如何计算的1、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2、自确立申请日起三到四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2018年法律法规更新
2018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最新)
2018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最新)以下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发布,2009年实施)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旨在预防和控制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第5、16、18、21、24、28、41、44、57条款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发布,2011年实施)该法规适用于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其中,第2、6、11、16、69、85条款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14年12月1日实施)该法规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该法规的全文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2016年7月1日实施)该法规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旨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该法规的全文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该法规适用于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的全文不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2009年1月1日实施)该法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的全文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2013年7月1日实施)该法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该法规的全文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修订,2011年7月1日实施)该法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该法规的全文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发布,2005年12月1日实施)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2018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清单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冀建法[2005]487号 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冀政(2005)37号 冀政[2006]69号 冀建法〔2010〕93号 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质[2007]255号 建质[2008]121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安监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17年5月1日施行 局77号令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安监总局7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2007年7月12日施行 令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5年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2012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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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标准清单.docx
2015年11月13日
生产技术部
50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9月1日(2015年修订)
营销计划部
5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2月29日
安全监察部
5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0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年4月24日
经济运营部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年9月1日
党群工作部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1日
综合管理部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0年10月1日
综合管理部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16年1月1日
安全监察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年修订)
安全监察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年1月1日
安全监察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6年修订)
安全监察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6月1日
安全监察部
市场营销部
116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监会
2005年11月30日
市场营销部
117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合规义务—法律法规清单
国务院第 279 号令
2000年1月30日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93 号
2003年11月24日
2004年2月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
2014年7月29日
2014年7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法律法规序号名称编号颁布修订日期实行日期时效性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2011年7月1日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2014年12月1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2004年2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2014年7月29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4月9日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2014年1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4月9日2007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2009年1月24日2009年5月1日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1989年3月29日1989年3月29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2000年8月25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2月17日2019年4月1日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2003年4月17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2004年7月5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2007年8月1日2007年8月1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2008年6月1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2008年4月18日2008年6月1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号2008年9月18日2008年12月1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2010年4月26日2010年7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9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6日2012年11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2013年12月2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运行第四章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三条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201803住建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2018年8月7日
• (5)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工具和环境保护实施 的依据。 • (6)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如民法、 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中,也包含不少与环境 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些也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 (7)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 公约》、《京都议定书》(二氧化碳)、《防止危险废 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
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基本思想:把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实施在经济开发和建设过程之中, 实施全过程控制,从源头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 复”的环境保护道路。 (2)“谁污染、谁治理” 由20世纪70年代初 “污染者负担”的提出引申而来。新形势下,这一政策的 内涵已拓展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 (3)“强化环境管理” 提出: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因为中国在短期内不具备依靠高投入治理污染的条件,中国现有的许多环境 问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由此国家提出了强化管理的环境政策。 措施: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 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2、我国环境保护的单项政策
单项环境政策我国的环境管理的基本思想、方 针和政策的补充和具体化。 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行业政策、技 术政策、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
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指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专项环境政策。
产业政策
环境产业发展政策 环境保护产业渗透于 国民经济的各领域。强调 发展环境治理产业。在可 持续发展战略下,环保产 业将是极具发展潜力的高 新技术产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 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 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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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015年12月27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78
2015年10月1日
商业银行法
79
2015年9月1日
广告法
80
2015年8月29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81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82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49
2017年1月1日
野生动物保护法
50
2016年12月1日
资产评估法
51
2016年11月7日
档案法
52
2016年11月7日
气象法
53
2016年11月7日
旅游法
54
2016年11月7日
体育法
55
2016年11月7日
煤炭法
56
2016年11月7日
对外贸易法
57
2016年11月7日
海上交通安全法
58
2016年11月7日
环境影响评价法
68
2016年6月1日
教育法
69
2016年6月1日
高等教育法
70
2016年5月1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71
2016年5月1日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72
2016年3月1日
反家庭暴力法
73
2016年1月1日
种子法
74
2016年1月1日
反恐怖主义法
75
2016年1月1日
大气污染防治法
76
2016年1月1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
101
2015年4月24日
税收征收管理法
102
2015年4月24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03
2015年3月15日
立法法
104
2015年3月1日
政府采购法
105
2015年1月1日
预算法
106
2015年1月1日
环境保护法
107
2014年12月1日
安全生产法
108
2014年11月1日
反间谍法
109
劳动合同法
118
2013年7月1日
出境入境管理法
119
2013年6月29日
草原法
120
2013年6月29日
传染病防治法
121
2013年6月29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22
2013年5月1日
精神卫生法
123
2013年1月1日
监狱法
124
2013年1月1日
农业法
125
2013年1月1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
2018年1月1日
法官法
5
2018年1月1日
律师法
6
2018年1月1日
仲裁法
7
2018年1月1日
公证法
8
2018年1月1日
检察官法
9
2018年1月1日
公务员法
10
2018年1月1日
标准化法
11
2018年1月1日
核安全法
12
2018年1月1日
行政复议法
13
2018年1月1日
行政处罚法
23
2017年11月5日
港口法
24
2017年11月5日
公路法
25
2017年11月5日
文物保护法
26
2017年11月5日
母婴保健法
27
2017年11月5日
民用航空法
28
2017年11月5日
职业病防治法
29
2017年11月5日
海洋环境保护法
30
2017年11月5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31
2017年11月5日
83
2015年8月29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84
2015年7月1日
国家安全法
85
2015年4月24日
电力法
86
2015年4月24日
保险法
87
2015年4月24日
拍卖法
88
2015年4月24日
邮政法
89
2015年4月24日
畜牧法
90
2015年4月24日
铁路法
91
2015年4月24日
人民警察法
127
2013年1月1日
刑事诉讼法
128
2013年1月1日
未成年人保护法
129
2013年1月1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
130
2013年1月1日
农业技术推广法
131
2013年1月1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32
2012年7月1日
军人保险法
133
2012年7月1日
清洁生产促进法
134
2012年1月1日
车船税法
135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强制法
136
2012年1月1日
居民身份证法
137
2011年10月29日
兵役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2
2017年11月5日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3
2017年11月5日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34
2017年11月4日
刑法
35
2017年10月1日
民法总则
36
2017年10月1日
国歌法
37
2017年9月1日
民办教育促进法
38
2017年7月1日
测绘法
39
2017年7月1日
中医药法
药品管理法
92
2015年4月24日
义务教育法
93
2015年4月24日
城乡规划法
94
2015年4月24日
食品安全法
95
2015年4月24日
就业促进法
96
2015年4月24日
烟草专卖法
97
2015年4月24日
动物防疫法
98
2015年4月24日
枪支管理法
99
2015年4月24日
电子签名法
100
2015年4月24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9
2016年10月1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60
2016年9月3日
外资企业法
61
2016年9月3日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62
2016年9月1日
慈善法
63
2016年7月2日
水法
64
2016年7月2日
防洪法
65
2016年7月2日
航道法
66
2016年7月2日
节约能源法
67
2016年7月2日
14
2018年1月1日
水污染防治法
15
2018年1月1日
环境保护税法
16
2018年1月1日
公共图书馆法
17
2018年1月1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
18
2018年1月1日
中小企业促进法
19
2017年12月28日
计量法
20
2017年12月28日
招标投标法
21
2017年11月5日
海关法
22
2017年11月5日
会计法
20181月现在有效法律法规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对《计量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涉及非法定计量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法律责任等内容。
法律
序号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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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7月1日
烟叶税法
2
2018年7月1日
船舶吨税法
3
2018年7月1日
2014年8月31日
证券法
110
2014年8月31日
注册会计师法
111
2014年6月27日
军事设施保护法
112
2014年3月1日
公司法
113
2014年1月1日
特种设备安全法
114
2013年12月28日
渔业法
115
2013年10月25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6
2013年8月30日
商标法
117
2013年7月1日
40
2017年7月1日
行政诉讼法
41
2017年7月1日
民事诉讼法
42
2017年6月28日
国家情报法
43
2017年6月1日
网络安全法
44
2017年5月8日
红十字会法
45
2017年3月1日
电影产业促进法
46
2017年3月1日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47
2017年2月24日
企业所得税法
48
2017年1月1日
国防交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