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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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排污收费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污染物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也是刺激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筹集污染治理资金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和法律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现行排污费在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已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市在排污收费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如何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排污收费工作,实现依法、全面、足额的目标,仍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请关心我市环保工作的网友们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到位,企业谎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

排污申报登记是一项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各排污者应尽的法律义务。申报登记的内容是测算排污费的唯一依据,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但我市目前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一是申报面不广,精力集中于少数重污染源而放松了面广量大的一般污染行业、第三产业和小型企业的申报登记。二是申报核定不到位,质量是申报登记的灵魂所在,只有通过认真审核,才能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有效。三是申报未能实现动态化,个别区县把排污申报混淆为环境统计,只实行一年一度的年审,忽视了老污染源的变更申报,从而直接造成排污数据呆板而失去动态。

(二)由于对排污收费的稽查力度不够,造成排污费征收金额流失。

建立健全的收费制度是顺利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保证。目前,一些排污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故意瞒报或谎报其实际排污量和排污种类,从而达到排污费能少则少,能不缴则不缴的目的,而没有认识到排污收费同税收一样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有的企业还利用发展经济为借口,向区县政府申报少缴或缓缴,从而造成排污费源的流失。同时,环保部门内部稽查力度相对偏软、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在排污申报、核定、收缴等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市可开征排污费源数量较大,收费队伍人员相对不足,造成排污费开征面不全。

收费队伍人员不足的问题在我市环保系统是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目前,环保系统收费人员数量不足其他税务、工商等部门收费人员的1/3-1/4,尤其是在我市地域面积广阔的郊区、县,由于工业布局较为分散,收费人员因受编制等因素所限明显不足,直接影响全市范围内的费源调查和监察、稽查工作,导致我市排污费开征面不足,没有做到应征尽征。这也是制约影响全市排污费征收的最主要因素,必须加以改进。

二、改进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严格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颁布是国家排污收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环保部门应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式。首先,应把握收费的合法性,实现四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

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其次,应把握收费的全面性。征收对象方面:由企、事业单位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内容方面:除征收废水、废气排污费外,应加大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第三,应把握收费的足额性。充分利用各污染源的申报数据,按照现行前三项污染物的当量数之和进行测算,确保征收按月或按季的征收额。最后,应把握收费的时效性。对逾期未缴纳的排污者,应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并按规定征收滞纳金,直至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

(二)加强宣传,营造排污收费的良好舆论氛围

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手段,是充分利用经济杠杆来促进污染防治的重大举措。收费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应结合我市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鼓励公众参与。一要积极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宣传,取得理解、支持;二要利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主动向社会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三要定期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及时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同时,更要抓住违法典型来触动感化其它排污者。只有这样,才能为排污收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注重排污申报,奠定排污收费的法定基础

排污申报的基础性、先导性,决定了其在排污收费中的重要性。一方面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可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排污者的现状,为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提供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也为排污收费的测算、核定提供法律依据。为此,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首先,扩大申报面。在抓住重污染源的同时,加大对一般污染源、第三产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登记。其次,扩大申报种类。既要抓好废水、废气的

定量申报,还要开展噪声、固废和电磁波污染的申报,力争实现全面申报。第三,强化申报核定。通过采用物料衡算、典型抽样及财务审核等办法,把好申报质量关,减少谎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四)加大稽查职能,增强排污收费的威慑力

切实开展收费效能稽查是实现“依法、全面、足额”排污收费的根本保证。实施效能稽查能极大程度地推进收费工作进程。一是开展对广大排污单位现场稽查,能及时纠正排污申报中不实现象;二是开展上级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稽查,极大多数重污染源往往是当地的“经济支撑”,时常打着发展经济的借口向政府申请少缴或免缴排污费,通过适量稽查,能减少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纠正监察人员在收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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