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的员工受伤可以按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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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的员工受伤可以按工伤赔偿
(2013-05-13 15: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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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劳动法案例
60岁以上的员工受伤可以按工伤赔偿吗
发表于2013年3月7日星期四
【案情】王某,男,62周岁,农民,在一工厂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工伤保险。2009年10月一天,王某在工作中,一辆进厂运货的拖拉机将其撞伤。受伤后王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作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以王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律师意见:我国《劳动法》只禁止使用童工,但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聘用超龄劳动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要他们之间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一样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一、超龄劳动者应当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职工的范畴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虽是国家规定的法定的退休年龄,只是表明劳动者到龄后有离岗休息并享受退休金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不能再参加劳动,只要身体条件许可,能胜任工作,同样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
二、超龄劳动者只要与聘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发生了工伤的事实,即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某与工厂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事实不并否认。《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超龄劳动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用工作出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排除性规定。因此王某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仅规定:1、离、退休后仍在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的人员;2、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除此而外,没有作其它排除性的规定。而本案中王某是农民工,虽超过了退休年龄,但并非离、退休人员,也不享受离、退休的待遇。故不属于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工伤认定的排除对象。
四、一些地方文件中规定,对超龄劳动者不作为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主体的做法,不符《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相悖,因而从法律适用的原则上讲,这类规定没有效力。此外,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农民工60岁后大多没有退休金可以享受,他们中有相当部分的人,还需靠继续劳动来养活自己,将他们排除在劳动者和工伤保险主体之外,显然不妥,也会给聘用单位规避法律、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留下空间,因此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0岁以上人员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工伤,是基与劳动关系而言的,没有劳动关系,不能成为工伤。
因此,6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险金,应当按民事损害处理,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可以先申请人定工伤,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出一个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拿着这个决定,可以申请法院审理。
如果是劳动关系,则提起工伤赔偿的劳动仲裁;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的诉讼.
到了退休年龄不归劳动法调整。你们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要求赔偿。
一般先处理交通事故,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们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时需要伤者本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片子等。
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不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双方之间的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如果没有办理延期退休手续,那么就不属法定劳动者的主体,故无法认定为工伤。一般只能按雇佣关系处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只能按雇主责任向法院起诉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