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秦皇岛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秦政[2013]41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秦皇岛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秦皇岛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秦政〔2013〕41号)为做好新形势下秦皇岛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国防和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在《秦皇岛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秦政〔2004〕46号)和《关于进一步拓宽驻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渠道的意见》(秦政〔2005〕19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切实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好抓实。
二、各级双拥工作办公室是随军家属安置的协调机关,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各级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工商、税务、公安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并完成秦皇岛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凡经各级政府批准安置的随军家属,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对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四、要把随军家属安置纳入市场资源配置,坚持由市场调节为主,行政调配为辅的原则,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6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改革重点(一)直接取消审批。
对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机关采取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对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获得企业经营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直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审批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及备案程序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行政相对人将相关材料报送行政审批机关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是什么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是什么一(正式与规范风格):一、引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是指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劳动者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达成的劳动关系衍生的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目的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劳动条件、权益和义务,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2. 劳动合同的目的:劳动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
3.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4.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合同到期、双方商议一致、解除协议、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双方共同接受的条件下签字盖章。
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劳动法律。
2. 劳动者:根据中国劳动法,劳动者是指根据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工作,享受劳动报酬、工作权益和社会保险的人。
3. 用人单位:根据中国劳动法,用人单位是指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二(活泼与简洁风格):一、合同的概述劳动合同是指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书面合同,通过该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得以明确和规范。
二、合同内容的详细细化1. 详细描述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确保劳动者清晰自己的工作职责以及需要完成的。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 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 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秦政办[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办[200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决定2006年为“安全生产落实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把全市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市政府制定了《秦皇岛市“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并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秦皇岛市“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2006年为全省“安全生产落实年”。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多措并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安全生产预控指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主题和目标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市实现科学发展、提速发展、和谐发展的关键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落实年”主题定为:严监管、除隐患、降事故、保安全。
工作目标是:杜绝特大及以上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75人以内,其中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不超过25人(不含煤矿);煤矿死亡人数不超过12人;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不超过217人。
三、重点工作为全面落实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点抓好“三个落实”、“一个深化”、“三个加强”。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秦政办[2013]100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通告
(秦政办〔2013〕100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梳理出我市2013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82项(详见附件1、2、3、4、5、6),现予通告。
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和收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013年7月11日附件1
衔接《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项)
一、取消项目(共3项)
附件2
衔接《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3
衔接《通知》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共计33项,其中取消12项,下放21项)
附件4
衔接《通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5
我市决定取消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
附件6
我市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2014]42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201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6月5日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意见201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低碳试点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3760号),将秦皇岛市确定为全国第二批低碳试点城市。
为扎实推进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工作初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节约能源,提高能效,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森林碳汇,倡导绿色消费模式和低碳生活方式,努力探索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的低碳发展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到0.91吨标煤/万元,比2010年降低17%,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462万吨标煤以内,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超过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到2.47吨/万元,比2010年降低17%,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在3952万吨以内;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5%,活立木蓄积量达到485万立方米,碳汇能力达到154万吨。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秦政办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市、开放兴市战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大力吸引客商来我市投资置业,鼓励现有企业持续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原则(一)突出奖大奖优原则。
重点奖励投资规模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贡献度高的项目。
(二)市内外企业投资均奖励原则。
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予奖励。
(三)对项目引进有功人员奖励原则。
对引进投资项目起决定作用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四)市和县区共同兑付奖励原则。
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共同兑付奖励资金。
第二条奖励对象促使秦皇岛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和本市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引进及投资决策过程中具有直接和不可替代作用、最终促成投资项目成功落地的个人。
包括:(一)直接来我市投资的域外企业和我市现有企业再投资起决定作用的有功人员。
(二)引荐并促成域外企业在我市投资项目落地的招商引资中介人。
本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认定中介人。
(三)市域外同一个投资项目既可奖励企业主要有功人员,同时也可奖励中介人。
受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团队,团队奖金分配自行商定。
第三条奖励范围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给予奖励。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05]132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05]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秦皇岛市“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通信条件,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村通电话工程”的意见》(办字[2005]85号)要求,为确保我市“村通电话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调查,我市目前还有青龙满族自治县的40个行政村未通电话,约占全市行政村的1.7%。
这40个未通电话的行政村,涉及祖山镇、凤凰山乡、大巫岚乡、大石岭乡、隔河头乡、官场乡、土门子、三星口、木头凳、龙王庙、青龙镇等11个乡镇,大多地处深山沟中,住户较为分散,施工环境艰苦,耗费人力物力较大,通信建设十分困难。
实施“村通电话工程”,解决我市边远农村的通信问题,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扶贫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必须抓紧、抓好、抓实。
实施“村通电话工程”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三农”政策,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行业共举、兼顾长远”的发展机制,积极实施“村通电话工程”,加快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和通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秦政[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7日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准确核查认定城乡低保对象,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2000〕第5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补贴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二)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三)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四)公开、公平、公正;(五)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尽退。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秦皇岛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9日秦皇岛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整改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精准认定闲置土地及闲置原因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土地动态监测网络和调查取证情况,报经同级政府、管委研究,精准认定土地闲置原因。
(一)符合国土资源部《处置办法》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情形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1.因信访或土地未征拆到位造成无法按时开发建设的;2.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造成土地无法动工开发的(因用地单位未申报、提供材料不合格等用地单位导致的除外);3.因政府承诺市政配套设施未到位造成土地无法动工开发的,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动工开发的(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4.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特殊区域城市规划控制,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容量进行开发建设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冀政办[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科学发展,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原则和范围,我省组织对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2008年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政府性保证金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
这次取消、取缔、停止征收以及需要规范管理的28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政府性保证金项目,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布取消、取缔的收费项目虽然存在于个别地方,但全省其他地方执收的类似收费项目也要同时予以取消或取缔。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照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全面检查清理本地本部门的收费项目。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清理废止涉及的文件;各级政府及财政、编制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解决好清理规范收费项目涉及的职责调整、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保障方式等问题。
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公布取消、取缔、停止征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取得实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取消取缔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89项)一、取缔的目录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65项)(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5项)。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残联等十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秦皇岛市关于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一、发展目标(一)市级托养服务。
依托市残联企业管理发展中心现有人员,租用场地建设示范型机构,2008年底前开展托养服务工作。
(二)县级托养服务。
海港区、北戴河区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卢龙县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抚宁县2011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昌黎县201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山海关区2013年建成并投入使用;青龙县2014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提前筹建。
二、指导原则(一)政府主导。
托养服务工作要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二)公益性质。
托养服务以就业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康复、教育、工疗、农疗、娱乐为一体,属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的工作,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三)因地制宜。
根据各县区实际选择和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机构,形成目标一致、形式不同的托养服务体系。
托养服务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精神病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是依托或合作的关系。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巩固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成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有效解决当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秩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源头防腐、净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目前在招标投标不断规范的基础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存在规避招标、串通招标投标、租借资质、歧视排斥投标、违法转包分包等现象;少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乏力、查处不力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来加以解决。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认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努力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
二、进一步加大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一)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各县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要组织不少于2次的执法检查,采取交叉检查、联合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秦政办[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秦政办〔2012〕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6日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公众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指将拟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涉及全市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条征求意见采取以下方式:(一)发出征求意见函;(二)召开部门座谈或专家咨询论证会;(三)在网络等媒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四)举办听证会;(五)其他能够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方式。
第五条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二)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函;(三)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座谈会或听证会;(四)在网络上发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五)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
第六条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反馈意见的形式和反馈意见的时限等内容。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秦政[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秦政[2009]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文件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即: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冀政〔2009〕55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从2009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秦皇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按照《预算法》、《河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和《秦皇岛市市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基本标准和省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及实施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2.负责全市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办法。
3.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离校后的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4.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负责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办法的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工作;负责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
5.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学生的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办法;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工伤、职业病的认定工作。
秦皇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读写器、PSAM卡申领登记表申领单位名称定点编号
申领单位地址办公电话
申领单位PSAM卡管理员移动电话
读卡器PSAM卡信息
共申领社会保障卡读写器台,半密钥PSAM卡个,详细信息见附件。
申领单位我单位确认已收到上述设备。
接收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发放
单位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
注:1、PSAM卡是重要的安全设备,申领单位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使用,若有损坏或遗失,须第一时间报告发放单位;
2、本表一式三份,交接三方各一份。
附件:
社会保障卡读写器、PSAM卡交接明细
序号读写器型号及编号PSAM卡编号设备使用地点备注注:设备使用地点需包括设备所在的楼号(或楼宇名称)、楼层、窗口(或科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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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秦政办[2011]175号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秦政办〔2011〕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