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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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施工安全管理总则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
的安全施工负责。
二、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
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爆破、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危害性较大
的爆破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六、坚持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七、在人孔、沟坑边沿、临时用电设施、顶管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
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古墓和地下管线
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九、施工单位应当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
装,并书面告知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十一、施工项目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
进行查验。
第一节城镇及道路作业
一、在城镇及道路的下列地点作业时,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
标志,必要时应设防护围栏,特殊情况下请交通警察协助。
(一)街巷拐角、道路转弯处。
(二)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三)需要车辆临时停止通行处。
(四)挖掘的坑、洞、沟处。
(五)架空线缆接续处。
(六)已揭开盖的人(手)孔处。
(七)跨越十字路口和直行道路中央处等。
二、在城镇道路十字路口处测量作业时,应动作迅速。
三、携带较长的测量器材和设备应防止触碰行人、车辆;手持标杆,尖
端应向下;肩扛标杆,尖端应向前上方;传递标杆严禁抛、掷。四、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作业地点的变动而转移,作业完毕后
应迅速撤除。
五、在设置的作业区作业时,应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地。严禁非
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下列工具与设施:
(一)揭盖的人(手)孔或立杆吊以及悬挂物。
(二)接续线缆的设备和材料、燃烧的喷灯、照明灯等。
(三)使用的绳索、滑车、紧线器及其他料具。
(四)使用的各种机械和电气设备。
(五)正在敷设或拆除的线缆和电杆及附属设施等。
六、在道路和街道上挖沟、坑、洞时,除需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外,必
要时应用坚固的盖板盖好或搭临时便桥,并设专人疏导车辆和行人。
七、沿高速公路作业应遵守:
(一)必须将施工的具体地点、时间和施工方案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必须在距离作业点来车方向200米处逐级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所用的工具、料具应安全地堆放在路基护栏外侧或隔离带内。
(四)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
第二节电力线路附近作业
一、作业过程中遇有不明用途的线条,一律按电力线处理,不准随意剪
断。
二、在高压线下方或附近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的身体(含超出身体以
外的金属工具或物体)距高压线及电力设施最小间距应保持:
1KV-35KV的线路为2.5m;35KV以上的线路为4m。
三、当电力线在电信线上方交越时,必须停电后作业,作业人员的头部
禁止超过杆顶,所用的工具与材料不准接近电力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如需停电作业,必须事先与电力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同意,约定具体
停电时间,对停电线路应挂安全提示(警告)牌,并取下保险盒,
作业人员对停电线路在作业前应进行验电,在征得电力部门同意后
由专业人员在电力线路上临时采取短路接地措施,作业时仍须戴绝
缘手套,穿绝缘鞋、戴安全帽和使用绝缘工具;作业完毕拆除短路
接地设施,待电力部门验收后,再恢复送电。
五、上杆作业前,应检查架空线缆,确认其不与电力线接触后,方可上
杆,上杆后,先用试用笔对吊线及附属设施进行验电,确认不带电
后再作业。
六、在电信线、电力线、有线电视线和广播线混用的杆上作业时,严禁
触碰杆上的电力线、有线电视线和广播线及变压器、放大器等设备。
七、在电力用户线上方架设线缆时,严禁将线缆从电力线上方抛过,严
禁压电力线拖拉作业,必须在跨越处做保护架,将电力线罩住,施
工完毕后再拆除。
八、在高压电力线下方架设线缆,应在高压线与线缆交越之间做保护装
置,防止在敷设线缆或紧线时线缆弹起,触及高压电力线。
九、当电信线与电力线接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除指定专人采取措施
排除事故外,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禁止行人进
入危险地带;不准用导电物体触动钢绞线或电力线;事故未排除前,